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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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 > 3 雨水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源头减排 3.3 雨水管网 3.4 排涝除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01  来源:3 雨水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源头减排 3.3 雨  浏览次数:343
核心提示:3 雨水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源头减排 3.3 雨水管网 3.4 排涝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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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 > 3 雨水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设施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实现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并应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3.1.2 流域防洪和区域排涝应统筹考虑,上游来水设计洪水峰值流量不应高于下游水体受纳能力,不应将洪涝风险转移至下游城镇。
3.1.3 城镇雨水系统应和防洪系统衔接,在设计最不利条件时,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要求。
3.1.4 城镇雨水排水分区应以自然地势为基础,结合水系分布、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情况,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
3.1.5 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的设施应在竖向、平面和蓄排能力上相互衔接,保证各类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3.1.6 城镇雨水系统管理应根据城镇规模、城区类型、降雨特点、雨水系统设施、保障级别和响应时间等配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
3.1.7 城镇内涝防治的应急预案应确定组织体系、预测预警机制、各有关部门处置措施、信息发布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等,并应制定遭遇超过设计标准的城镇雨水径流量、洪水和设施故障的应对措施。
3.1.8 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增强雨水系统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3.2 源头减排

3.2 源头减排


3.2.1 源头减排设施应包括渗透、调蓄、转输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当降雨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降雨量时,不应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2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建设前径流量和雨水利用量合理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3.2.3 城镇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要求,确保源头减排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
3.2.4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口设置应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径流和污染的削减功能。
3.2.5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运行效果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3.2.6 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严禁设置源头渗透设施、其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
3.2.7 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并不应损害构(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


3.3 雨水管网

3.3 雨水管网


3.3.1 雨水管网应包括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并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保证地面不积水。
3.3.2 城镇雨水管渠的规模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城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3.2的规定取值,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
表3.3.2 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3.3.3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本规范表3.3.2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取值,非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
3.3.4 地下通道和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排水系统,封闭汇水范围,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当没有条件独立排放时,下游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立交道路排水设计流量要求。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采取防止变配电设施被淹的措施。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具备封闭道路的物理隔离措施。
3.3.5 雨水口、雨水连接管和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排水口的设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低洼易涝地区应加大雨水收集能力。
3.3.6 重力流雨水管渠的设计最小流速应满足自清要求。
3.3.7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流砂地区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4 排涝除险

3.4 排涝除险


3.4.1 城镇排涝除险应包括城镇水体、雨水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设施等,承担超出源头减排和雨水管网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量的调蓄和排放,确保发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内降雨时城镇正常运行。
3.4.2 城镇排涝除险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地面最大允许积水深度和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地形特点、积水影响程度和受纳水体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4.2 的规定取值,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表3.4.2 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3.4.3 在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合表3.4.3的规定。交通枢纽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0.5h。
表3.4.3 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
    注: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
3.4.4 城镇排涝除险设施应充分利用河道、湖泊和湿地等城镇水体,用于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
3.4.5 城镇水体的调蓄规模和调蓄水位确定后,不应填占。
3.4.6 城镇排涝调蓄设施应根据内涝防治目标,结合城镇竖向和用地情况,优先利用绿地、广场、运动场和滨河空间等作为多功能调蓄设施,并应按照先地上后地下、先浅层后深层的原则,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调蓄设施。
3.4.7 多功能调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雨水进出口,并在进水口设置拦污和消能设施;
    2 利用绿地作为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植被的耐淹时间;
    3 设置清淤、检修通道和疏散通道;
    4 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3.4.8 城镇行泄通道应充分利用区域绿地、防护绿地和非交通主干道等空间,结合竖向标高合理设置,并与受纳水体或调蓄空间直接相连。
3.4.9 城镇道路作为排涝除险的行泄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得进水;
    2 应设置行车方向标志、水位监控设备和警示标志。
3.4.10 承担城镇排涝功能的河湖水系应统一调度,并应在暴雨前预先降低水位。
3.4.11 城镇多功能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应设置工作和非工作2种运行模式,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并应确定启动和关闭预警的条件;启动预警进入工作模式后,应及时疏散人员和车辆,做好交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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