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章程制定的问题
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各级全资子公司是否应当适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制订、修改、审核、批准公司章程?望解答。
答2022-07-18: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不包括各级子企业。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中外部董事的认定的问题
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中对于“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是怎么认定的,比如二级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委派,其中一人劳动关系在出资企业,一人在二级公司,是不是劳动关系在出资企业的董事就是外部董事,而劳动关系在二级公司的董事成员就不是外部董事?这个“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是指哪些人?
答2022-07-25: 一、外部董事一般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二、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因此,第十条规定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是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董事会。三、适用于本办法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如未实现外部董事占多数,应结合企业实际,逐步增加外部董事人数。
商业二类的央企有哪些?
划分依据是什么?
问:央企是否有明确的分类名单呢?也即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的央企各有哪些?他们具体的分类标准如何判定?尤其是商业二类与公益类的划分标准,似乎很多在民众观点中属于公益类的企业,实际上为商业二类企业。
答2022-04-15: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及我委相关规定,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其中,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为商业一类;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为商业二类。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国有参股企业适用
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文
问: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有参股企业能否为不存在产权关系的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答2021-12-22:国有参股企业不适用《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对“国有参股企业能否为不存在产权关系的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没有规定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属三级全资子公司
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
问:请问全资国有企业下属的三级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根据《公司法》要求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公司需要有职工董事,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但贵委答复“ 日前没有文件对国有全资企业的概念作出解释。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指由国有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100权益的企业。”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也无明确规定。
答2021-12-20:《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同时,《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提出“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第三十九条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如果三级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配备职工董事。
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金融子企业的界定
问:文件《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到,“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请问金融子企业如何界定?都包括哪些企业类型?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包括在内?
答2021-12-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中金融子企业具体包括的企业类型请参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资本规〔2019〕25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库中的企业都属于金融子企业。
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
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咨询
问:您好,《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后,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中央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但对于《通知》中部分规定的理解,向您咨询如下:一、《通知》中共有5处(5大类)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的规定,分别为:1、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2、融资担保预算管理;3、对金融子企业等3种情况提供担保;4、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5、对所控股上市公司等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二、问题 1、上述5大类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的事项,是否是指“中央企业”(即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部(自身)对外提供担保时所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集团董事会”是否是指“中央企业”自身的董事会?2、对于中央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包括2级、3级、4级以及其他各级子公司)等,是否可以仅根据《章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仅取得子公司自身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股东会决议)即可就上述5大类事项作出决策,无需再越级上报中央企业的董事会(集团董事会)进行审批?
答2021-12-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中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提问中提到的五类融资担保管理事项中,除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事项可由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外,其余事项均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决定,不得授权子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主体审批。
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
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名单
问:鉴于贵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请问贵委对此有相关的名单吗?
答2021-12-06:国资委每年度根据企业债务风险状况确定纳入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名单,并随企业年度预算复函反馈各相应企业,该名单不对外公布。
如何证明国有企业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
问:根据32号令第四款第四条规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对于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为第一大股东,但是对企业没有实际支配、控制权,那就不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请问如何证明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没有实际支配、控制权?是否有具体的程序要求、文件材料要求?怎么证明自己为非国有控制企业?
答2021-11-12:国有股东对外投资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投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协议安排等,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上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发表股东意见,原则上国有股东的意见能够有效贯彻,则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请教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
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
问:请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第(四)款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畴?具体情形为:A为国资委的独资企业,A持有B的31的股权,且为B的第一大股东,A被认定为B的实际控制人(即B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请问B的全资子公司C转让所持的参股企业的14的股权,C需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并走相应的国资转让程序吗?谢谢。因为第四条第(四)款中的一个要件是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第一大股东,而C的(第一大也是唯一)股东B并非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只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以从文义理解,C作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子公司应并不属于第(四)款规定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答2021-11-14: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原则上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混改推进工作中是否
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问:各地混改推进工作中是否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国资委将采取哪些措施加以应对?
答2021-10-29: 国资委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总体上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一大批企业通过混改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突出效率,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促进了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在工作中也发现有的混改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合作失败,公司运营出现困难等情况,甚至也还发现个别人以改革名义损公肥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推进包括混改在内的各项改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国资委对此高度重视,坚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规范进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不断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制度体系。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明确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转通过资本市场公开进行,实现资产定价市场化、操作阳光化。同时,要求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国资委还印发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操作环节指导,严格规范混改行为。
第二方面,持续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管合力。通过整合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力量,推动中央企业把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决策审批、资产评估、职工安全等环节纳入到内部审计的重点工作,开展国有企业重点任务落实专项督查,对部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专项检查,强化对混改的督促检查,及时纠正混改过程中的问题偏差。
“三类公司”的功能定位分析具体是什么?
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对“三类公司”进行了明确界定、系统部署,请问下,“三类公司”的功能定位分析具体是什么?
答2021-06-15: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产业集团公司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找准着力点,在改革深水区啃“硬骨头”、攻“硬堡垒”。
在战略定位上,产业集团公司是在国家重要行业及关键领域,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作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以服务国家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更为重要的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除了坚决贯彻改革部署外,还要作为合格受托管理者,对所持股企业实施全方位改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职能作用上,产业集团公司聚焦做强做优做大实体经济,既要保障国民经济根基稳定,又要发挥抵御宏观风险的中流砥柱作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要贯彻政府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战略部署,通过引导产业投资、实施产业整合、重塑产业结构,发挥投资引导和结构调整作用,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要发挥区域平台投行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脱虚向实,创造更大发展空间,使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和谐共进,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在具体运作上,产业集团公司围绕确定的主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更加注重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同时逐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为具有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都会运用“市场+行政”的综合模式从事具体运作,但侧重点不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围绕产业资本做文章,在中高端产业强化协同攻关,在基础产业推进转型升级及产融结合,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围绕布局结构做文章,不聚焦特定产业,通过发挥平台作用,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
综上分析,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产业集团公司虽在战略定位、职能作用和具体运作上有所不同,但相互之间是密切配合、协同发展的。产业集团公司是国有经济的基本细胞,主要聚焦所处行业领域,在主业范围内进行产业链延伸,积极拓展新的内部市场,有效构建内部循环体系,将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国有资本投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发挥作用提供更加坚实基础。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要打造极具竞争力的产业生态链,是纵向运营,通过聚焦产业功能,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产业链中高端环节进行超前布局,攻克核心技术、掌握先进算法、开拓新的领域,带动产业升级和企业竞争力提升,也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提供运作更优标的,促进产业集团公司的转型发展。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要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平台,是横向运营,通过聚焦布局优化功能,对不特定产业、不特定领域的国有资本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并布局新兴行业领域,以“资本+产业”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进而向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产业集团公司提供金融支撑、产业升级服务等支持,或是配合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产业集团公司进行产业培育和存量资产盘活。
关于中央企业三级单位领导人员
政治面貌要求的咨询
问:关于中央企业三级单位,除党建、组织人事、纪检、巡视等党的工作部门外,其他重要部门(如财务资金部门、商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其部门第一责任人,是否有政治面貌要求,要求其为中共党员身份?
答2023-02-10: 国有企业财务资金部门、商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内设部门第一责任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一般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通过制定干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其中就政治面貌而言,目前没有查到统一的规定。但如果该部门第一责任人需同时担任党内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关于政治面貌和党龄的要求。
如何灵活有效落实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问:应该从哪几方面灵活有效落实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具体应该怎么做?
答2021-05-17:一方面,深化分类改革要鼓励基层创新。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基础不同、差异明显,不少地方国资委采用了适合地方特点的功能分类,不同于中央企业的功能分类,事实上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不少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的分类也不同于对集团公司层面的分类,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要继续坚持好的做法,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相应创新完善深化分类改革的具体措施。
另一方面,要注意统筹运用好其他分类方式。比如,按照国有独资、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分类;按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产业集团公司分类;按照并表、不并表分类;按照规模、行业、发展阶段或周期、业务的创新性高低分类等。这些分类与功能分类相结合,为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考核、分类监管增加了新的维度,丰富了改革实践,提高了改革的精准性。鼓励基层企业主动试、大胆闯,在工作中灵活有效运用,推动分类改革再上新水平。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出清
无效产能上有何实际成效?
问:近年来,中央企业在出清无效产能上有何实际成效?具体有哪些数据支撑?
答2021-02-20:2016年以来,央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等基本完成;中央企业关闭退出钢铁产能1644万吨,煤炭产能1.19亿吨,提前完成去产能总体目标任务;截至2019年末,纳入“处僵治困”工作范围的2041户子企业已实现经营扭亏,近700户僵困企业实现市场出清,“处僵治困”取得决定性成果;所有央企管理层级控制在5级以内(含5级),法人总数减少比例超过30%,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国有独资公司增资后仍为
国有控股企业是否需职工安置?
问:请问增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时,通过增资扩股后仍为国有控股公司,因增资企业在增资前后一直按照公司制管理,请问是否适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改制文件?若此种情形适用上述改制文件,是否需要在增资前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答2020-10-28: 国有企业改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改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属于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业经理人退出是否同时需要开展离任审计?
问:职业经理人退出是否同时需要开展离任审计?
答2020-07-16:职业经理人任职期间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请问经理层成员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要怎样建立呢?
问:请问经理层成员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要怎样建立呢?
答2020-07-15:企业应制定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经理层成员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应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经理层成员。
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应该如何退出?
问: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应该如何退出?
答2020-07-10: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制度。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任期届满,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岗位。
如果职业经理人退出是否同时需要开展离任审计?
问:如果职业经理人退出是否同时需要开展离任审计?
答2020-07-08:职业经理人任职期间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企业采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领导人员,薪酬应该如何规定?
问:企业中采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领导人员,薪酬水平可以采取外部对标实现薪酬水平市场化吗?
答2020-07-06: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不得变相涨薪、借机涨薪,可以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市场水平及内部分配政策等因素,坚持业绩导向,按照增量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分配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薪酬水平,重点形成强激励、硬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企业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时,有哪些基础工作需要完成呢?
问:企业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时,有哪些基础工作需要完成呢?
答2020-07-01:“双百企业”董事会或者“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要从严掌握、合理确定并明确“双百企业”经理层成员职数,明确并细化岗位职责及分工,按照“一岗一责”原则建立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要对岗位信息、岗位目标、岗位职责、工作关系、工作条件、任职资格等内容进行清晰界定。经理层成员分工原则上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要厘清并明确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建立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总经理和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清单,清晰划分权责界面。
在同一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可以只对个别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吗?
问:根据《“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内容,在同一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能否只对个别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或者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答2020-06-30:原则上应当在本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或者全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实行企业不同制度的经理层成员,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问:在《“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中,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与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经理层成员,最主要的差别是什么?
答2020-06-29:两个操作指引在各具体环节都明确提出了差别化的要求。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主要针对过去很多国有企业对经理层成员无任期、无契约、有契约但不具体、契约执行不严格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提出了更加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范性要求。通过明确任职期限、到期重聘、签订并严格履行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等契约、刚性考核和兑现等要求,强化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特别是突出强调考核结果不仅影响收入的“能增能减”,更要影响职务(岗位)的“能上能下”,确保发挥契约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更加强调市场化的选聘和退出,明确提出“双百企业”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党组织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明确提出“双百企业”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的标准、来源和程序;明确提出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此外,在职业经理人薪酬方面强调“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根据一系列相关因素协商确定。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问:请问,自《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意见》颁布以来,文件中提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在哪里可以查询到所有实施企业的名录?就是包括中央和各省市所有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名单。另外,这是首批试点,请问后续还有没有加入新的企业。能不能提供一下具体信息。
答2020-03-23:《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印发以来,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要求共选取了中央企业所属10户子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分别为国家能源集团所属宁夏神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机集团所属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宝武所属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所属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所属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所属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节能所属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所属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建研院所属北京构力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中铁所属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名单由各省级国资委确定,并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