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民间环保组织在法律上获得了与污染企业“对薄公堂”的资格。
近期,一环保组织就污水处理厂曾长期超标排污,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未获法院支持。
环保组织将污水厂告上法庭
出水超标被罚800万后,还要再罚、道歉
从该环保组织向法院提交的信息来看,被告方污水处理厂在2014~2021年长期超标排放,废水COD、氨氮、总氮和总磷等关键指标持续超标。
◎ 环保组织认为:
污水处理厂非法排污的行为不仅给流经水域带来生态环境损害,还对流域内的动物和人身造成重大安全风险。
要求污水处理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赔偿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5.272万(依据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法律意见)、赔礼道歉、并承担环保组织为此案支出的法律费15万,差旅费1万等费用。
◎ 污水处理厂辩称:
生活污水超标排放并不必然导致环境损害发生,超标排放并没有造成实际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同时,自2021年8月20日至目前无超标排放,已经做到环保组织诉讼请求中的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
此外,诉状所载的因超标排放导致的各项环保罚款和税费已经全部缴纳,经统计共缴纳环保罚款866万、环保税2.26万。这些税费的缴纳也是对前期超标排放进行了赔偿损伤或者生态修复费用进行了补偿。
◎ 生态环境局书面函称:
超标排放行为会造成生态损害。由于2013年9月至2021年8月时间跨度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数据缺失,因此可能无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9月到2021年8月共交纳行政处罚866万。从2021年9月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生超标排放行为。
◎ 鉴定机构退案:
该环保组织就被告因超标排污造成的污染损失费用和环境修复费用这一事实进行鉴定,但被鉴定机构退案。退案类型为: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 法院作出判决:
污水处理厂在其经营期间,多次超标排放污水,对外界环境确实曾造成了一定的潜在危险,环保组织为此提起诉讼,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敦促被告加快提升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的更新,督促其规范和合法经营,故酌定由污水处理厂承担环保组织的律师费、差旅费共1万。
但现无证据能够证实污水处理厂实施了超出环境自洁能力的排污行为并已发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或目前仍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因此驳回了该环保组织其它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1月5日从该环保组织的诉讼代理人处获悉,他们正在准备上诉。
污水处理厂频频被罚
上游排水不规范、进水超标是主要原因?
近年来,污水处理厂因超标排放被起诉、被罚的负面新闻比比皆是。
再加上社会各界从未正确地认识到污水处理厂的特殊属性,这使得原本作为污水“治污者”的污水处理厂在实际中常背负着“制污者”的身份。
治污者何以成为制污者?不少从业者都表示很无奈,“现在正常的城市污水处理难度其实并不大,之所以超标,主要是因为上游企业偷排乱排、拖欠污水处理费用等外部因素。”
《环保水圈》曾调研了全国63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发现困扰污水厂正常稳定运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4个:
◎ 上游企业偷排乱排
据不完全统计,在污水处理主体(污水处理厂)受到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中,诉讼理由为“进水水质超标”的占比高达64%。
一些企业排入城市管道的污水严重超标,不仅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担和费用,还严重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达标排放,甚至污水厂系统瘫痪。
调研期间,恰巧碰到一家“背锅”的污水厂。据了解,他们被罚的原因是含有毒金属粒子的不明白色废水通过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厂,导致系统活性菌种出现不同程度的消减,废水未得到有效处理即排出,致使出厂水质超标。
相关负责人表示很无奈,“一方面,超出处理工艺范围的废水我们无法处理;另一方面,含有金属粒子等的有毒废水被企业偷排,绝大多数污水处理厂都处理不了。”
毫无疑问,偷排乱排是污水处理厂运营的又一突出问题,但当下部分地方监管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协调亦是造成该污水厂运营困境的因素之一。
◎ 超负荷运行
数据显示:约三分之二的水力负荷率大于80%,约三分之一的大于120%,其中还有多座污水处理厂的水力负荷率超过150%!
通常情况下,超负荷的直接原因为污水水量持续增加,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建设冗余度不足,以及规划的相应扩建工程不能及时建成投入运行。
一家污水厂负责人告诉水圈,“在超负荷的情况下,地方主管还不允许他们停产或部分停产检修,导致很多设备尤其是水下无备用设备严重欠维护。”
水量超负荷导致运行不稳定,机器长期“带病”工作,都使运营风险大大增加。
◎ 拖欠污水处理费用
当我们通过走访、翻阅案例发现,资金不到位、拖欠污水处理费是导致污水处理厂未达标排放的另一个关键原因。
提起催要污水处理费的艰辛,SX某水务公司的王经理有吐不完的苦。他告诉水圈,污水厂长期垫资处理污水,讨要处理费已经成了公司的工作日常。
“要想拿到污水处理费,必须要报申请单,而这申请单上要签的字少则几个多则十几个,得经过城建、环保、财政、分管副县长、县长等多个环节。好不容易签完了申请单,拿钱的时候同样的繁琐程序还要再走一遍。”
◎ 管网不完善
污水处理厂在实际运转过程中,通常需要强大且完善的管网能力来进行大量污水的收集与稳定处理。
一旦管网不完善,就会致使大量泥渣砂进入污水厂,并伴随一些有机碳源流失,而污水处理流程设置又普遍无法应对这一状况,干扰污水厂正常生产管理。
比如,在调研中发现,很多污水处理厂没有设置初沉池,致使无机泥渣砂直接进入了生物处理系统,导致活性污泥处于高浓度、低活性。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
污水处理厂该如何避免“背锅”被罚?
◎ 第一时间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1、发现进水异常情况时,应留存足够数量的水样,取样过程应规范留存记录资料。
2、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进水异常情况,并请示开展来水溯源调查。
3、将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与进展状态向相关部门进行动态报告。
4、进水异常情况结束后的5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事件处置总结报告。
◎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应对
1、设置应急事故池
当有超标进水时,可通过配水系统将超标废水部分或全部调配至应急事故池,为系统赢得缓冲时间,极大程度减少了超标进水对生化系统的冲击。
据一污水厂负责人介绍,设置应急事故池已为污水处理厂成功应对了若干起较大超标进水事件,是非常有效的方法。
2、有针对性地实施应急预案
污水处理厂应针对COD、pH、氨氮、总氮、总磷等不同污染物指标的特点,分别制订不同的应急方案。以污水厂受酸性废水冲击为例:
由于进水pH过低会对生物系统直接造成致命性冲击,因此,当出现低pH进水时,应首先考虑启用应急事故池。
当超标污水进入事故池时,意味着原系统停止或减少了进水,工作人员需及时对后续各工艺段的控制参数进行调整,如生物反应池溶解氧、污泥内回流、污泥外回流、深度处理段药剂投加量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适量在厌氧段或缺氧段投加碳源,尽可能维持微生物生存环境,以便超标冲击结束后系统能够迅速恢复。
如果进水超标持续时间较长,比如大于8h,就应考虑进一步调整进水方案,比如在辅助投加碱液的同时超标水少量进入系统,其余量仍进入事故池,而准确的进系统水量、碱液投加量、进事故池水量等需经工作人员计算确定,并同步调整系统各项运行参数。
◎ 因进水超标被罚,有权追偿索赔
1、如果行政机关既缺少日常该有的监管作为,也缺乏报告后的管理作为,没有及时处罚和纠正上游企业,给污水厂造成了处理成本增加、系统瘫痪、受到惩罚和信用名誉受损等后果,可以进行索赔。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如果污水厂因上游企业违法而受到处罚,应由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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