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一体化
智能截流井(征求意见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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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智能截流井
Integrated intelligent interception 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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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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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通用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于新建、改建的城镇排水工程中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制造和检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1348 球墨铸铁件
GB/T 1447 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48 纤维增强塑料压缩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49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51 纤维增强塑料简支梁式冲击韧性 试验方法
GB/T 1458 纤维缠绕增强复合材料环形试样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T 3216-2016 回转动力泵 水力性能验收试验 1级、2级和3级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 3482 电子设备雷击试验方法
GB/T 3797 电气控制设备
GB/T 3854 增强塑料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
GB/T 4025 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指示器和操作器件的编码规则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4237 不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GB/T 4340.1 金属材料 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8237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GB/T 8804.3 热塑性塑料管材 拉伸性能测定 第3部分: 聚烯烃管材
GB/T 8806 塑料管道系统 塑料部件尺寸的测定
GB/T 9647 热塑性塑料管材 环刚度的测定
GB/T 12785 潜水电泵 试验方法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657 双酚A型环氧树脂
GB/T 13788 冷轧带肋钢筋
GB/T 14152 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外冲击性能试验方法 时针旋转法
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543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7889.2 梯子 第2部分:要求、试验和标志
GB/T 18042 热塑性塑料管材蠕变比率的试验方法
GB/T 18370 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
GB 18613-2020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20878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
GB/T 21238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GB/T 21873 橡胶密封件 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 材料规范
GB/T 22133 流体流量测量 流量计性能表述方法
GB/T 24342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保护接地电路连续性试验规范
GB/T 24674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GB/T 28888 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
GB/T 32854.2 自动化系统与集成 制造系统先进控制与优化软件集成 第2部分:架构和功能
GB/T 35451.2-2018 埋地排水排污用聚丙烯(PP)结构壁管道系统 第2部分:聚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
GB/T 39385 塑料管道系统 热塑性塑料管材 环柔性的测定
GB 40050 网络关键设备安全通用要求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081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50115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5029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CJ/T 252 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CJ/T 257 铝合金及不锈钢闸门
JB/T 8691 无阀盖刀形闸阀
JC/T 587 玻璃纤维缠绕增强热固性树脂耐腐蚀立式贮罐
JC/T 2241 预制混凝土检查井
JJG 971 液位计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integrated intelligent interception well
设置于排水系统中,采用智能控制系统,通过实时监测、远程控制、自主响应、精准调控,实现分离雨水及污水的集成化设备。
3.2
截流量intercepted flow
排水系统中由截流井截流并转移至截流干管中的旱天旱流污水流量或雨天合流污水流量,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由溢流污染控制目标确定。
3.3
柔性截流装置flexible interception device
由金属结构组件、橡胶组件、空压机和控制系统等构成,采用压缩空气驱动,用来实现水流截止的设备。
3.4
控制闸门 control gates
通过液动或电动驱动方式,用来切断或接通水流、调节水量和水位的设备。
3.5
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flexible integrated intelligent interception well
利用柔性截流装置调控截流量或溢流量的一体化智能截流井设备。
3.6
闸门式一体化智能截流井gate-type integrated intelligent interception well
利用控制闸门调控截流量或溢流量的一体化智能截流井设备。
3.7
可编程序控制器 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PLC
一种以可编程的存储器作为面向用户指令的内部寄存器,完成规定的功能,如逻辑、顺序、定时、计数、运算等,通过数字或模拟的输入/输出,控制各种类型的机械或过程的数字式操作的电子系统。
[来源: GB/T 37391-2019,3.1,有修改]
3.8
智能化系统 intelligent control system
一种继承基于物联网技术,接入感知监控设备和机械驱动设备,通过网络实现对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监测分析、远程控制决策、自动化管理辅助设备控制决策,用来提高一体化智能截流井运行效能的软件系统。
3.9
井筒collection tank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主体结构,由筒体、顶盖、底座组成。
3.10
流量控制模式 Flow-oriented control mode
以预设的截流量为控制目标,根据实时监测或测算的流量数据,自动调节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中设备启闭度以实现流量精准控制的运行模式。
3.11
水质控制模式 Water quality-oriented control mode
以预设的水质指标为目标,根据率定后化学需氧量(COD)和可过滤物质(AFS)等在线水质传感器的实时监测数据,基于仪表率定结果,自动控制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中设备启闭以实现截流或溢流决策控制的运行模式。
4 分类与型号
4.1 产品分类
4.1.1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根据调控设备配置可分为:
a)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
b)闸门式一体化智能截流井。
4.1.2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根据是否提升可分为:
a)重力式一体化智能截流井 ;
b)提升式一体化智能截流井 。
4.2 标记
4.2.1 型号标记
£-£-£-£-£
井筒高度(m)
井筒直径(m)
井筒材料:GRP-玻璃钢;PP聚丙烯;SS-不锈钢
最大截流量(m³/h)
产品代号:重力式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FIW/G); 重力式闸门一体化智能截流井(GIW/G); 提升式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FIW/P); 提升式闸门一体化智能截流井(GIW/P);
4.2.2 示例
示例:井筒材料选择玻璃钢,井筒直径4m,井筒高度10m,最大截流量1200 m³/h,采用提升式闸门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型号标记为:GIW/P-1200-GRP-4-10。
5.1 总体要求
5.1.1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应为成套供应的产品,应保证筒体结构满足承载力、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要求。筒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结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以上。
5.1.2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备主体使用场所的环境温度宜为-10℃~50℃,控制柜使用场所的周围环境温度宜为-10℃~40℃,在采取防冻、散热等措施的条件下,设备主体使用场所的环境温度应为-20℃~60℃,控制柜使用场所的环境温度应为-30℃~50℃;
b)控制柜使用场所的相对湿度宜为25%~85%。在采取通风、除湿等措施的条件下,控制柜使用场所的环境相对湿度不应大于90%;
c)供电频率应为50×(100±5)%Hz;
d)供电电压宜为AC380×(100±10)%V;
e)输送介质温度宜为0℃~40℃,pH值宜为4~10;
f)海拔高度不宜大于2000m。当海拔高度超过2000m时,应对电气系统进行参数修正。
5.1.3 提升式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井筒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并应满足GB50014有关泵站集水池有效容积的要求。若因井筒尺寸限制不能满足有效容积要求时,应另配置集水池,集水池可采用一体化形式。
5.1.4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宜设通气装置。通气装置位置不得影响交通,且应满足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1.5 当一体化智能截流井设置场所有要求时,通气装置应配置除臭装置,排出气体应符合GB 14554-93第4.2.1条中二级指标的规定。
5.2 构造
5.2.1 重力式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应由井筒、柔性截流装置、通气装置、监控系统等组成,主体构造组成见附录A图A.1。
5.2.2 提升式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应由井筒、柔性截流装置、潜污泵及管道、格栅装置、通气装置、监控系统等组成,主体构造组成见附录A图A.2。
5.2.3 重力式闸门式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应由井筒、控制闸门、通气装置、监控系统等组成,主体构造组成见附录A图A.3。
5.2.4 提升式闸门式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应由井筒、控制闸门、潜污泵及管道、格栅装置、通气装置、监控系统等组成,主体构造组成见附录A图A.4。
5.3 材料
5.3.1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筒体材料根据使用环境和设计要求可选用不锈钢、玻璃钢、聚丙烯及混凝土等材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选用不锈钢材料时,其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20878的规定,其性能应符合GB/T3280、GB/T4237的规定。
b)当选用玻璃钢材料,采用计算机控制整体缠绕工艺制造时,不饱和聚酯树脂应符合GB/T8237的规定,环氧树脂应符合GB/T13657的规定,增强材料应符合GB/T18370、JC/T587的规定。
c)当选用聚丙烯材料时,原料应以嵌段共聚聚丙烯(PP-B)基础树脂为主,树脂含量(质量分数)不应小于95%。原料性能应符合GB/T35451.2的规定。
d)当选用预制混凝土材料时,其性能应符合JC/T 2241的规定。
5.3.2 柔性截流装置和闸门由不锈钢材质主体与三元乙丙橡胶密封件组成,不锈钢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20878的规定,其性能应符合GB/T3280、GB/T4237的规定。三元乙丙橡胶密封件应符合GB/T 21873的规定。
5.3.3 提升式一体化截流井选用潜污泵的材质应符合GB/T 24674的规定。
5.3.4 提篮格栅与粉碎式格栅机架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其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20878的规定,粉碎式格栅刀片材质应采用防锈合金钢,硬度不应低于45HRC(洛氏硬度)。
5.3.5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内部管路系统管材、管件和阀门可采用不锈钢或球墨铸铁材质。当采用不锈钢材质时,其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20878的规定,其性能应符合GB/T3280、GB/T4237的规定;当采用球墨铸铁材质时,其性能应符合GB/T 1348的规定。
5.3.6 组成设备和部件的材料选择见附录B。
5.4 调控设备
5.4.1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调控设备包括柔性截流装置和控制闸门,调控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a) 应根据截流目的、服务区域面积和截流井的实际工作条件进行选择;
b) 用于源头雨污分流或初雨截流场合时,当管道覆土较浅,无法满足闸门上开空间需求时,宜采用柔性一体化截流井;
c) 用于合流制截流式排水系统的重力式一体化截流井,当下游管线可接纳瞬时流量有限,对截流井截流量有较严格控制需求时,宜采用闸门式一体化截流井。
5.4.2 柔性截流装置依据安装形式划分为膜片式、插入式两种类型,其选择应根据截流目的、安装位置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用于防倒灌场合,当设备需要长期关闭时,宜采用插入式柔性截流装置;
b) 用于安装空间受限场合,当井内空间较小或管道不满足扩大管径的要求时,宜采用膜片式柔性截流装置;
c) 用于方形管涵时,宜采用膜片式柔性截流装置。
5.4.3 截流口和出水口处应设置控制闸门,管径不大于DN500宜选用平板闸门或刀闸阀,管径大于DN500宜选用平板闸门。
5.4.4 闸门驱动方式宜采用电动或液动。
5.5 智能化系统
5.5.1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和功能设置应符合GB/T 3285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智能化系统的总体架构宜包括感知层、传输层、控制层;
b) 感知层应支持主流数据采集协议并具备数据转发功能,通过各种传感器和设备从物理世界中采集信息,并将其转化为电子数据;
c) 传输层应支持主流数据通信协议并支持主流物联网接入,将感知层采集和识别的信息进一步传输到控制层;
d) 控制层应支持数据处理功能,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分析和储存,并应实现基础的异常数据剔除和测量值滤波。
5.5.2 智能化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设置、运行要求和城镇排水系统整体智慧管控的要求,并为控制系统和生产过程数据提供通信接口,宜采用加密技术进行数据的上传和存储。
5.5.3 智能化系统应满足智能化无人值守需求,支持预警报警配置和报警通知服务,重要的监测异常信息,除在智慧管控平台展示外,应通过短信、微信平台等方式通知到相关责任人。
5.5.4 智能化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面控制柜应设立警告标志、护栏等安全防护与警示措施;
b) 应配套包括数据加密、备份和恢复等严格的数据保护机制;
c) 应配套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对抗网络攻击的措施。
5.5.5 智能化系统宜预先制定业务连续性和灾难恢复策略,并应制定应急预案。
5.5.6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应能利用流量计监测数据或设备内置模型测算的实时流量结果,通过设备PLC控制柔性截流装置启闭、调节闸门开启度,以及变频水泵运行功率,实现对截流量的精准控制。
5.5.7 当使用设备内置模型测算截流井实时进水流量时,宜监测一体化智能截流井进出水流量,配合系统内置模型,根据运行情况和井内水位波动持续修正模型精度。
6.1 井筒
6.1.1 井筒表面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井筒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磕碰、划痕、裂纹、变形、起泡等缺陷,井筒内外表面应清洁,无污物;
b) 各组件的焊接处应均匀、平整,焊缝应牢固可靠,表面打磨光滑,焊缝外观不应有裂纹、气孔、弧坑和飞溅物。
6.1.2 井筒的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井筒设置应包含进水口、截流口和出水口;
b) 截流口上应设置控制设备,用于管控截流口的截流量;
c) 出水口上宜设置控制设备,用于管控出水口的溢流量;
d) 当截流井位于车行道下时,宜设置双层不对称井口,包括上层井口和下层井口,上层井口的直径小于下层井口的直径,下层井口与井筒连接,上层井口通过检修孔与下层井口连接,检修孔的直径等于上层井口的直径,结构形式参见附录A图A.5。
6.1.3 底座和盖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井筒的底部应通过螺栓或化学锚栓与井筒底部外侧的混凝土基础连接固定;
b) 井筒底部的边沿应设有压板,压板将井筒底部压在混凝土基础上;盖板上应设置检修孔,检修孔尺寸应满足设备吊装要求;
c) 设置双层不对称井口时,应分别设置井盖,下层井盖应与井筒侧壁密封连接,上层井盖应与检修孔侧壁密封连接或通过铰链连接;
d) 当一体化截流井设置于绿化带内时,应结合景观、绿化等专业或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统筹考虑顶盖的标高和布置;
e) 当一体化截流井设置于道路和广场等区域内时,其顶盖、检修盖板和基座应满足道路级别对应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顶盖和检修盖板应与路面持平且应采取防水措施。
6.1.4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筒体尺寸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筒体尺寸基本参数
筒体公称 直径/mm |
井筒最大 高度/m |
最小(内层)壁厚/mm |
|||
玻璃钢(GRP) |
高模量聚丙烯(HMPP) |
不锈钢 |
|||
平面板 |
曲面板 |
||||
DN1200 |
8 |
15 |
10 |
6 |
2.5 |
DN1600 |
8 |
15 |
10 |
6 |
2.5 |
DN2000 |
12 |
18 |
15 |
8 |
3.0 |
DN2500 |
12 |
20 |
18 |
8 |
3.5 |
DN3000 |
14 |
20 |
20 |
10 |
3.5 |
DN3500 |
14 |
25 |
20 |
12 |
4.0 |
DN3800 |
16 |
25 |
- |
12 |
4.0 |
DN4200 |
16 |
25 |
- |
12 |
5.0 |
注1:本表为常用规格推荐值,可根据实际需要定制。 注2:井筒高度可根据需要定制,超过本标准规定应进行专项论证。 注3:高模量聚丙烯(HMPP)对应数值为最小内层壁厚。 注4:混凝土材料设备不适用于上述参数规定。 |
6.1.5 井筒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井筒尺寸偏差
材料 |
项目 |
极限偏差 |
不锈钢、玻璃钢、聚丙烯 |
直径 |
不低于GB/T 1184中D级的要求 |
高度 |
||
壁厚 |
±10% |
|
设备顶盖与筒体轴线的垂直度 |
≤1.5mm |
|
混泥土 |
内框尺寸 |
±5mm |
有效高度 |
±10mm |
|
保护层 |
-2mm |
|
壁厚 |
+5mm,-3mm |
|
顶板底板厚度 |
+5mm,-3mm |
|
平面度 |
±20mm |
|
垂直度 |
±1.5‰H |
|
注:表中H为一体化预制井整体高度 |
6.1.6 预留接管允许偏转角和方位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预留接管允许偏转角和方位偏差
接管内径(mm) |
接口端面与接管轴线的允许 偏转角(o) |
接管的方位偏差 |
DN<250 |
1 |
法兰的方位应使其螺栓孔分布在筒体轴线或平行线两侧,接管的方位公差不应大于6 mm |
DN≥250 |
0.5 |
6.1.7 筒体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筒体物理力学性能
材质 |
检验项目 |
性能要求 |
||
聚丙烯 |
环刚度/(kN/m2) |
H≤6m |
≥6 |
|
6<H≤10m |
≥10 |
|||
10<H≤15m |
≥16 |
|||
环柔性 |
试样无分层、无反向弯曲,无破裂,试样沿肋切割处开始的撕裂长度应小于0.075 DN或75 mm(取较小值) |
|||
熔接处的拉伸力a/N |
1000 mm≤DN<2000 mm |
≥1020 |
||
2000 mm≤DN<2500 mm |
≥1428 |
|||
DN/ID≥2500 mm |
≥2040 |
|||
真实冲击率TIR/% |
≤10 |
|||
不锈钢 |
抗拉强度b/MPa |
≥515 |
||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MPa |
≥205 |
|||
断后伸长率/% |
≥40 |
|||
硬度/(HBW/HRB/HV) |
≥201/92/210 |
|||
玻璃钢 |
环向弯曲弹性模量/GPa |
8~35 |
||
冲击强度 |
表面无裂缝 |
|||
≥150 |
||||
拉伸强度/MPa |
≥120 |
|||
弯曲强度/MPa |
≥250 |
|||
环刚度/(kN/m2) |
筒体高度H/m |
最小环刚度 |
||
H≤6 |
2.5 |
|||
6<H≤12 |
5.0 |
|||
12<H≤16 |
10.0 |
|||
巴氏硬度/HBa |
≥40 |
|||
预制混泥土 |
抗压强度/N/mm² |
≥14.3 |
||
1.43 |
||||
抗析强度/ MPa |
4.5 |
|||
弹性模量/N/mm² |
≥3×104 |
|||
泊松比 |
0.3 |
|||
密度/kg/m³ |
2500 |
|||
注1:熔接处的拉伸力主要是指筒体熔接缝。 注2:曲面板结构应分别测量横向和纵向的抗拉强度。 |
6.2 柔性截流装置
6.2.1 柔性截流装置结构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柔性截流装置通过空压机充放气控制设备启闭,应具有截断水流,兼具行洪和防倒灌功能;
b) 柔性截流装置应由设备主体和控制系统等部件组成,其中设备主体由密封件、安装支架和紧固件等组成;
c) 设计水头下,设备泄漏量不应超过0.68L/(min.m);
d) 断电情况下应可手动开启;
e) 柔性截流装置应具有防腐性能。
6.2.2 柔性截流装置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柔性截流装置性能参数
指标 |
性能要求 |
开启/关闭时间 |
≤300s |
承受水压 |
正向承压≤0.1MPa,反向承压≤0.06MPa |
工作噪声 |
≤80dB(A) |
耐酸碱度 |
pH=6~10 |
拉伸强度 |
≥10.0MPa |
拉断伸长率 |
≥400% |
硬度(绍尔A) |
(45±5)度 |
恒定压缩永久变形 |
5%~10% |
6.3 控制闸门
6.3.1 闸门尺寸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闸门装配的倾斜度不应超过闸门高度的1/1000,总允许偏差应为2.0mm。
6.3.2 闸门、刀闸阀启闭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6.3.3 在满水条件下,闸门泄漏量不应大于1.0L/(min·m),刀闸阀的渗漏量不应大于26×DN mm3/s。
6.3.4 当采用刀闸阀时,性能应符合JB/T 8691的规定。
6.3.5 当采用不锈钢平板闸门时,性能应符合CJ/T 257的规定。
6.4 潜污泵、格栅装置、管道和阀门
6.4.1 潜污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潜污泵的潜水电机绝缘等级不应低于F级,温升不应低于B级;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b) 当流量和扬程变化较大或对截流量有调节需求时,潜污泵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c) 应设置备用泵;
d) 潜污泵的水力性能容差应符合GB/T 3216-2016表8中泵试验验收等级和相应的容差系数值2级的规定,其配套电机的能效等级应按GB/T 18613-2020表1中三相异步电动机各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执行。
6.4.2 当进水含有的固体杂质可能堵塞水泵和后继管路时,应设置格栅。格栅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一体化截流井进水杂质较少时,宜设置提篮式格栅,格栅间隙不应大于潜污泵通过颗粒的最大直径;
b) 当一体化截流井进水杂质较多时,宜设置粉碎式格栅,格栅应配套防护等级IP68的潜水电机,并应具备防缠绕、防越流功能。
6.4.3 管道和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体化截流井管路系统管材、管件和阀门的选型和连接方式,应根据输送介质和使用环境确定;
b) 压力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
c) 潜污泵的出水管上应配置止回阀和检修阀,宜配置压力表。
6.5 智能化
6.5.1 监测
6.5.1.1 智能化系统应按设定的控制方式和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关监测仪表,监测数据应满足流量控制模式、水质控制模式的控制要求。
6.5.1.2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中监测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应具备液位监测功能,液位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液位计或雷达液位计,当存在淹没工况时可采用压力液位计并应符合JJG 971的有关规定;
b)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宜具备流量监测功能,压力管道宜采用电磁流量计,重力流和工况复杂的管道可采用超声波多普勒流量计或超声波互相关流量计,并应符合GB/T 22133、JJG 1033、JJG 1030的有关规定;
c)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宜具备水质监测功能,水质监测指标可包括悬浮固体(SS)、pH值、电导率、化学需氧量(COD)和可过滤物质(AFS)等,并应符合CJ/T 252的有关规定;
d) 水质监测设备应配备自清洗装置,宜设置自动采样装置,当监测到水质超标时自动留样,在工业园区或有潜在危险物污染的区域,水质监测仪表宜与出口阀门设置连锁动作;
e)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宜具备气体监测功能,气体浓度超标时,宜具备自动声光报警功能。气体监测指标宜包括H2S、CH4、NH3等,并应符合GB/T 28888的有关规定;
6.5.1.3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中监测仪表的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液位计测量允许误差应为±2mm;
b) 电磁流量计测量允许误差应为测量值的±1% ;
c) 超声波多普勒流量计或超声波互相关流量计测量允许误差应为测量值的±5% 。
d) 水体监测设备测量允许误差应为测量值的±5% 。
e) 气体监测设备测量允许误差应为测量值的±5%;
6.5.1.4智能化系统的监测对象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进出水柔性截流装置、闸门、水泵机组、格栅等设备设施的启闭状态或位置监测;
b) 降雨量、进水量、截流量、COD、AFS、井室液位、下游管道液位、河道液位等运行数据监测;
c) 进线电源及各水泵电动机的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等电气参数监测;
d) 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周围环境及设备的运行情况。
e) 设备电气参数监测,监测内容宜包括进线电源及各水泵电动机的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等。
6.5.1.5一体化智能截流井视频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视频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应符合GB/T 50115及GB 55029的有关规定:
b) 视频监控内容应包括截流井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
c) 视频监控应具备图像识别功能,发生异常时应自动上传视频图像。
6.5.1.6监测数据上传频率,宜符合下列规定:
a) 雨天运行状态,在线监测数据采集间隔不宜小于5min,数据传输宜为次/(5~10)min;离线检测时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宜为次/2h;
b) 晴天不运行状态,数据采集间隔不宜小于15min/次,数据传输频率宜为次/(30~60)min。
6.5.1.7监测仪器设备人工巡查频率不宜低于每个月1次,每次暴雨后应单独增加1次巡查。
6.5.1.8监测系统宜设置自动异常判断检测,并应对异常设备在24h内进行修复。
6.5.2 控制
6.5.2.1智能化系统的控制对象应包括进出水柔性截流装置、闸门、格栅、水泵系统。
6.5.2.2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控制系统应由智能控制器、通讯装置、智能算法等组成。智能控制器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宜支持内嵌智能算法。
6.5.2.3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控制系统应有手动、自动、远控三种控制方式。
6.5.2.4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控制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a) 晴天和降雨初期时应将污水和污染物浓度较高的雨水截流至下游污水管网,降雨中后期雨水应排放至下游雨水管网或河道;
b) 在需要流量管控场合应通过调节控制对象的运行状态以准确控制污水截流量及雨水排放量;
c) 应防止下游水体倒灌。
6.5.2.5一体化智能截流井控制系统宜具备流量控制模式、水质控制模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流量控制模式时,控制系统应以预设的截流量为控制目标,根据实时监测或测算的流量数据,自动调控设备启闭,截流量设定值应能通过人工输入实时调整,并应能通过上级平台系统控制指令要求远程调整;
b) 当采用水质控制模式时,控制系统应根据基于经过率定的水质传感器实时监测数据得出的决策指令自动控制设备启闭,水质指标应能通过人工输入实时调整,并应通过上级平台系统控制指令要求远程调整;
c) 控制系统应能根据上级平台系统控制指令,自动调节切换控制模式。
6.5.3 信息与安全
6.5.3.1智能化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保障要求对象应为工业控制系统及相关联的通信节点的数据采集、通信能力、控制访问信息存储能力。
6.5.3.2智能化控制系统的数据采集、处理及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具有毫秒级的数据采集响应能力,采集频率宜为100ms的整数倍;
b) 应具备读写控制功能,能够基于权限设置数据的读、写;
c) 宜具备数据并发读取能力,数据读取通道应大于16个;
d) 宜设置与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共享的接口。
a) 系统所使用的在线监测设备、智能传感器、智能仪表等应符合GB/T 36413.1规定,应具有对应的接口;
b) 对于通信接口、位号等组态,应保存配置文件;
c) 应具有数据北向通信能力,支持主流网络进行数据北向传输;
d) 应具有对未上传的数据进行补传的能力;
e) 对于支持在线视频监控的系统,网络传输速率不宜低于100Mbps。对应的监控网络应与控制网络分离。
6.5.3.3智能化控制系统的传输协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支持主流物联网数据传输协议;
b) 同一个物联网内宜对全部节点采用相同的物联网协议。
6.5.3.4一体化智能截流井设备的冗余、备份恢复与异常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中主备切换功能的部件或其他关键部件如CPU模块、通信模块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在设备或关键部件运行状态异常时,切换到冗余设备或冗余部件以降低安全风险,并应符合GB/T 40050的有关规定;
b) 进行主备或冗余切换时,不应影响正常的工作状态;
c) 智能化控制系统或其关键部件运行状态异常时,应支持切换到安全运行状态确保控制功能正常。
6.5.3.5智能化系统的访问控制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受控资源访问的安全认证应通过用户名、密码等方式进行;
b) 默认状态下应仅开启必要的服务和对应的端口,非默认开放的端口和服务应在用户知晓且同意后才可启用。
a) 对于系统中的敏感数据,应进行加密传输;
b) 应支持系统与上位系统的时间同步功能。
a) 应全量存储采集到的数据信息,包括监测指标数据、状态数据、控制日志信息等,数据最少保留时间为3年;
b) 应具备防止数据泄露、数据非授权读取和修改的功能;
c) 对于系统中的敏感数据,应进行安全保护。
6.6 电气
6.6.1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负荷等级宜为二级负荷。
6.6.2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用电设备侧电压偏差宜为标称电压的±5%。
6.6.3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供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GB/T 14549的规定。
6.6.4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接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5543的规定。
6.6.5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供电电源侧和用电设备电源侧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参数应符合GB 50343的有关规定。
6.6.6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智能化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宜低于2h。
6.6.7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电气控制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成套设备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T 3797的规定;
b) 安装于户外的控制柜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c) 户外安装的控制柜应按双门设置,并配置防雨檐;外门不宜设置观察窗,防止人为损坏。
6.6.8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电气主接线设置应根据截流井规模、用电负荷大小、运行方式、供电接线和截流井的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接线应简单可靠、方便操作检修,并应节省工程造价。
6.6.9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主要电气设备布置和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气设备布置应结合截流井总体布局、交通道路、地形、地质条件、自然环境等进行布置,并应减少占地面积、降低工程造价;
b) 电气设备布置应紧凑,并应有利于主要电气设备之间的电气连接和安全运行,且检修维护方便;
c) 电气设备布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措施;
d) 电缆管进、出口应采取防止外水进入的措施。
6.6.10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接地和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应设有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装置;
b)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供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为TN-S系统;
c) 接地装置宜利用一体化智能截流井构筑物的主钢筋作为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装置,人工接地装置与自然接地体间的连接不应少于两点;
d)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应设总等电位联结;
e) 进出防雷保护区的进线电源和信号系统应加装防雷保护器,其余金属线路、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上。防雷保护应符合GB 50057的有关规定;
6.7 附属设施
6.7.1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设备检修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应满足人员操作、检修和设备吊装的要求;
b) 宜设置于检修阀以下O.5m~1.Om,并应比最高水位高出0.5m,靠近格栅一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
6.7.2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设备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体化截流井内壁上应设有爬梯,爬梯应与检修孔的上下位置对应,便于技术人员进出截流井;
b) 爬梯应符合GB/T 17889.2有关规定。
6.7.3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溢流堰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可在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中设置溢流堰以抬高溢流液位;
b) 溢流堰应具备防倒灌功能且不影响行洪。
6.7.4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应注明重心及吊装位置,并设吊耳;吊耳的数量及强度应满足设备整体吊装要求,沿筒体四周均匀布置。
7.1 外观
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并结合手感的方法,对设备外观进行检查。
7.2 井筒
7.2.1 结构尺寸及偏差
7.2.1.1 采用精度不低于1 mm的量具测量筒体的内径和高度,其中筒体内径测量2次取平均值,筒体高度采用“+”字交叉测量2次取平均值。
7.2.1.2 从开孔处随机切取5个试样,采用精度0.02 mm的游标卡尺测量,取最小值为筒体壁厚。
7.2.2 井筒力学性能
7.2.2.1 玻璃钢(GRP)筒体的力学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环刚度按GB/T 21238规定的方法进行;
b) 拉伸强度按GB/T 1447规定的方法进行;
c) 抗压强度按GB/T 1448规定的方法进行;
d) 弯曲强度按GB/T 1449规定的方法进行;
e) 冲击强度按GB/T 1451规定的方法进行;
f) 环向弯曲弹性模量按GB/T 1458规定的方法进行;
g) 巴氏硬度按GB/T 3854规定的方法进行。
7.2.2.2 不锈钢(SS)筒体的力学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按GB/T 228.1规定的方法进行;
b)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按GB/T 13788规定的方法进行;
c) 硬度按GB/T 4327规定的方法进行。
7.2.2.3 聚丙烯(PP)筒体的力学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环刚度、环柔性应按GB/T 9647规定的方法进行;
b) 蠕变比率应按GB/T 18042规定的方法进行,用计算法外推两年的蠕变比率;
c) 熔接处的拉伸力应按GB/T 35451.2-2018中图C.1制备试样,试验应按GB/T 8804.3规定的方法进行;
d) 真实冲击率应按GB/T 14152规定的方法进行,筒体的试样和试验参数应按GB/T 35451.2-2018中8.10条执行,底座的试样为完整底座。
7.2.2.4 预制混凝土筒体的力学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抗压强度应按GB/T 50081规定的方法进行;
b) 承载力应按JC/T 2241规定的方法进行。
c) 混泥土强度按GB/T 50107规定的方法进行;
d) 混泥土结构工程质量按GB 50204规定的方法进行。
7.2.3 底座、顶盖及盖板
7.2.3.1 底座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底座板厚和肋高,采用精度0.02 mm的游标卡尺按GB/T 8806规定的方法测量;
b) 筒体内壁锥度,采用精度1 mm的钢卷尺测量筒体两端内径差与其对应的长度,按锥度公式计算;
c) 对照设计文件检查钢构件、锚固件、筒体底部灌浆孔的位置和数量,其中每个灌浆孔的直径采用精度1 mm的通用量具交叉测量2次取平均值。
7.2.3.2 顶盖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照设计文件检查顶盖的安装方式、检修孔的位置和相关配件等,其中顶盖、检修孔及横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尺寸采用精度1 mm的钢卷尺测量;
b) 顶盖中心点的挠度采用沙袋重压法和通用量具检查,其中沙袋加载不小于3.5 KN/m2。
7.2.3.3 盖板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照设计文件检查盖板的安装方式、位置和配件等,其中盖板厚度采用精度0.02 mm的游标卡尺测量;
b) 开启角度采用精度2′的角度尺测量;
c) 检查盖板开启过程中的变形及盖板合上后的情况。
7.3 柔性截流装置
7.3.1 结构尺寸及偏差
应采用精度不低于1 mm的量具测量。
7.3.2 性能
7.3.2.1 控制系统启动充气,当柔性截流装置完全关闭,即橡胶内管完全闭合,测量其关闭时间。
7.3.2.2 控制系统启动排气,当柔性截流装置完全开启,即橡胶内管复原与外筒体贴合,测量其开启时间。
7.3.2.3 控制系统启动充气,当柔性截流装置完全关闭,正向注水压力达到50米水头后,保压10 min,检查末端有无泄漏。
7.3.2.4 控制系统启动充气,当柔性截流装置完全关闭,反向注水压力达到50米水头后,保压10 min,检查末端有无泄漏。
7.3.2.5 在天气无雨、风力小于3级,且设备5m范围内无大型声波反射物、环境本底噪声小于设备工作噪声10dB(A)的条件下,柔性截流装置在额定状态下正常运行时,距设备外3m处,采用声级计距地面不同高度测量,取最大值。
7.2.3.6 应按GB/T1690的规定对设备耐酸碱度进行试验。
7.2.3.7 拉伸强度及拉断伸长率应按GB/T528的规定进行试验。
7.2.3.8 设备硬度应按GB/T6031的规定进行试验。
7.2.3.9 恒定压缩永久变形应按GB/T7759的规定进行试验。
7.3.2.10 切断外部电源,采用手动方式开启柔性截流装置,观察柔性截流装置开启状态是否正常。
7.4 控制闸门
7.4.1 尺寸及偏差
应采用精度不低于1 mm的量具测量,取最小值。
7.4.2 动作及密封性
7.4.2.1 应根据闸门、刀闸阀的启闭方法进行启闭试验,观察闸门、刀闸阀有无卡阻现象,其中启闭试验应经过至少3次完整的启闭过程(开—闭—开)。
7.4.2.2 竖立放置一体化智能截流井,封闭所有进口,关闭所有出口控制闸门,盛满水,观察闸门、刀闸阀外侧有无渗水,用量筒、计时表检测泄漏量。
7.4.3 当采用刀闸阀时,应按JB/T 8691的规定进行试验。
7.4.4 当采用不锈钢平板闸门时,应按CJ/T 257的规定进行试验。
7.5 潜污泵、格栅装置、管道和阀门
7.5.1 潜污泵
水泵扬程及流量按GB/T 12785-2014第9章规定的方法检验。全部水泵(不包括备用泵)处于并联工频运行状态,调节机组流量调节阀,用压力表测量设备的出水口压力达到设计扬程,用流量计测量设备出水口的排水量。
7.5.2 格栅装置
检查格栅装置材质及安装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格栅装置的长度、宽度、高度和格栅间距采用精度1 mm的钢卷尺测量。
7.5.3 管道和阀门
7.5.3.1 预留管道接口允许偏转角采用精度2′的角度尺测量;方位偏差采用精度1 mm的钢卷尺测量;管径交叉测量2次取平均值。
7.5.3.2 将压力管路系统两端用盲法兰封闭,管路内部充满水后连接试压泵进行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应低于0.6 MPa,达到试验压力并稳压30 min,管道系统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 MPa为合格。
7.6 智能化系统
7.6.1 监测
7.6.1.1 液位计应按JJG 971第7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7.6.1.2 流量计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磁流量计应按JJG 1033第7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b) 超声波流量计应按JJG 1030、CJ/T122的规定进行试验。
7.6.1.3 水质指标监测中化学法监测应按HJ 354的规定进行试验,物理法监测(如COD和AFS),可通过人工采样实验室比对的方式,在量程的不同区间分别取样送检,对监测因子的数值做比对试验。
7.6.1.4 气体监测应按GB/T 28888第7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7.6.1.5 监控系统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查看远程监控平台、网络终端和移动终端显示的采集数据信息,检查时间间隔有无异常、监测装置采集的参数是否全部上传、采集数据信息是否与控制柜面板上的显示信息一致;
b) 人为制造控制闸门、潜污泵、驱动装置等设备故障,观察远程监控平台的报警情况,查看网络终端和移动终端是否收到故障报警信息;
c) 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的状态下,通过网络和移动终端查看运行数据上传时间间隔、存储数据时间期限有无异常,查看实时运行数据和历史运行数据是否正常显示;
d) 通过比对传输前后的数据,验证数据传输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6.2 控制
7.6.2.1 设备启、停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通过按键或触摸屏进行控制方式切换,检查手动、自动、远控三种控制方式切换有无异常;
b) 设备处于手动控制状态下,手动操作控制装置,检查柔性截流装置、闸门、格栅、水泵系统启停有无异常;
c) 设备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下,在控制系统中设置液位、流量、水质等相应参数,检查柔性截流装置、闸门、格栅、水泵系统是否能够在设定的触发条件下自动启停;
d) 设备处于远程控制状态下,通过移动设备或电脑端发送启停指令给控制系统,检查柔性截流装置、闸门、格栅、水泵系统是否能够在远程指令下正常启停。
7.6.2.2 模式转换控制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控制系统中设定截流液位和排放液位,观察数值达到截流液位时,截流口控制设备是否启动,出水口控制设备是否关闭;观察数值达到排放液位时,截流口控制设备是否停止运行,出水口控制设备是否开启;
b) 设定排放水体警戒液位控制值,观察数值达到控制值时,出水口控制设备是否自动关闭。
7.6.2.3流量控制模式、水质控制模式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定流量控制目标值,通过信号发生器或者利用程序模拟现场液位仪表信号,改变信号值,观察设备是否根据液位测量值自动调整设备开度;设定一个液位信号值,改变流量控制目标值,观察设备是否根据设定流量自动调整设备开度。分别通过就地控制系统及上级平台调整设定流量,通过PLC程序进行在线监测,观察设定值是否改变;
b) 设定水质控制目标值,通过信号发生器或利用程序模拟现场水质仪表信号,改变信号值,观察设备是否根据水质测量值自动控制设备启闭;设定一个水质信号值,改变水质控制目标值,观察设备是否根据设定值自动控制设备启闭。分别通过就地控制系统及上级平台调整设定值,通过PLC程序进行在线监测,观察设定值是否改变;
c) 通过上级平台切换控制模式,通过PLC程序或者触摸屏画面进行在线监测,观察控制模式是否改变。
7.6.2.4试验时应对水泵采取带水运行等保护措施,防止水泵空转而造成水泵损坏。
7.6.3 信息与安全
7.6.3.1 应按GB/T 30976.2中7.1.2.1节的规定对系统健壮性和运行基线进行试验。
7.6.3.2 应按GB/T 37980中8.12.2节的规定对系统日志进行试验。
7.6.3.3 信息与安全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靠性试验:连续不间断运行智能化系统至少240h,测试中及测试后检查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b)传输同步试验:运行智能化系统,通过操作计时、日志检查等方式,检查系统的控制交互信息、运行状态、监测信息、故障与异常报警等数据的传输情况及存储情况是否符合6.2节的要求,测试接口能力,确保能与其他排水系统、监测设备等进行数据交互和集成,以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协同;
c)稳定性试验:针对具有主备切换功能的系统,进行主备冗余状态切换和系统异常状态切换测试,检查切换的响应和切换后系统的运行状态。
d)安全性试验:对智能化系统执行渗透测试,检查系统的表现是否符合6.5.3节的规定。
7.7 电气
7.7.1 设备控制柜性能应按GB/T 3797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7.7.2 设备控制柜防护等级应按GB/T 4208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7.7.3 设备控制柜保护接地应按GB/T 3797第6.5.1、6.5.2条的规定检验;保护接地电路连续性按GB/T 24342的规定检验;
7.7.4 设备控制柜内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应按GB 50303-2015第5.1.6条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7.7.5 应按照设计文件检查控制柜的防雷措施,并应按GB/T 3482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7.7.6 模拟电压、电流、温度、水位、流量、压力和故障等信号,查看控制柜面板上的显示窗口,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应按GB/T 4025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7.7.7 非法打开柜门时,观察监控中心的报警情况,检验控制柜防盗报警功能。
7.7.8 对国家规定应具备3C认证的电器设备、元器件、电线电缆等,应查验可溯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7.7.9 供电电源过压、欠压保护检验应按下列流程操作:
a) 水泵机组正常运行时,用调压器调整控制柜的输入电压;
b) 使输入电压超过或低于额定电压的5%;
c) 观察水泵机组停机保护和报警情况。
7.8 附属设施
7.8.1 检修平台
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检修平台的材质、构造及安装方式等,检修平台的安装高度采用“+”字交叉测量2次取平均值。
7.8.2 爬梯
爬梯的高度和宽度应采用精度为1 mm的钢卷尺测量,并应按GB/T 17889.2的方法进行试验。
7.8.3 溢流堰板
对照设计文件检查堰板样式、安装位置、与筒体连接部位的质量、厚度和加强筋,堰板厚度采用精度0.02 mm的游标卡尺按GB/T 8806规定的方法测量。
7.8.4 吊耳
对照设计文件检查吊耳的个数、安装方式及位置。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每台设备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同种规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至少 2 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c) 已定型的产品设计、工艺、关键材料更改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正常生产,每 3 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4 判定规则
8.4.1 设备出厂检验为逐套检验,所检项目(见表6)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该产品合格。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可返工复检,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出厂检验不合格。
8.4.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选一套逐项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则从原批次中加倍抽样检验,若加倍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若仍出现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5 检验项目
一体化智能截流井的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的规定。
检验项目 |
出厂检验 |
型式检验 |
要求 |
试验方法 |
|
外观 |
√ |
√ |
6.1.1 |
7.1 |
|
结构 |
√ |
√ |
6.1.2 |
7.2.1 |
|
尺寸及偏差 |
底座、顶盖及盖板 |
√ |
√ |
6.1.3 |
7.2.3 |
井筒尺寸及偏差 |
√ |
√ |
6.1.4、6.1.5 |
7.2.1 |
|
预留接管允许偏转角和方位偏差 |
√ |
√ |
6.1.6 |
||
工作性能 |
筒体性能 |
— |
√ |
6.1.7 |
7.2.2 |
柔性截流装置性能 |
— |
√ |
6.2 |
7.3.2 |
|
控制闸门动作和密封性能 |
— |
√ |
6.3 |
7.4.2 |
|
潜污泵 |
— |
√ |
6.4.1 |
7.5.1 |
|
格栅装置 |
— |
√ |
6.4.2 |
7.5.2 |
|
管道和阀门 |
— |
√ |
6.4.3 |
7.5.3 |
|
智能化功能 |
信息与安全 |
— |
√ |
6.5.3 |
7.6.1 |
监测 |
— |
√ |
6.5.1 |
7.6.2 |
|
设备控制 |
— |
√ |
6.5.2 |
7.6.3 |
|
电气性能 |
外壳防护等级 |
— |
√ |
6.6 |
7.7 |
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
|||||
抗干扰性能力 |
|||||
绝缘电阻 |
|||||
附属设施 |
检修平台 |
— |
√ |
6.7.1 |
7.8.1 |
爬梯 |
— |
√ |
6.7.2 |
7.8.2 |
|
溢流堰板 |
— |
√ |
6.7.3 |
7.8.3 |
|
吊耳 |
— |
√ |
6.7.4 |
7.8.4 |
|
注:“√”为必检项目,“—”为非检项目。 |
|
|
8.6 组批规则
按同一材料和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在该批次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和验收。
9.1 标志
设备明显部位应独立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标记:
a) 设备名称、型号;
b) 额定排水流量、扬程、功率;
c) 电源电压、额定频率、额定电流;
d) 设备编号、出厂日期;
e) 制造厂名称、商标;
f) 执行产品标准号。
设备包装箱上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标记:
a) 设备名称、型号;
b) 制造厂名称、地址;
c) 设备编号、生产日期;
d) “防雨”、“防震”“向上”等标志。
9.2 包装
9.2.1 设备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2 设备包装箱内应至少附带下列随机文件,并封存在防水的文件袋内:
a) 设备合格证;
b)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c) 设备验收单、保修卡;
d) 装箱清单;
e) 设备设计图样。
9.3 运输
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平稳,不应有剧烈振动、撞击和摇晃。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不应翻滚和倒置。
9.4 贮存
设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介质和远离磁场的场所,当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防晒、防潮等措施。
A.1 重力式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主体构造组成示意图见图A.1。
标引序号说明:
1——检修孔及盖板; |
6——雷达液位计; |
11——柔性截流装置; |
16——爬梯; |
2——人孔及盖板; |
7——水质监测仪; |
12——进水接管及法兰; |
17——雨水接管及法兰; |
3——顶盖; |
8——防护管; |
13——安全格栅; |
18——柔性截流装置; |
4——摄像头; |
9——筒体; |
14——通气管; |
19——底座; |
5——气体监测仪; |
10——截流接管及法兰; |
15——流量计; |
20——吊耳。 |
图A.1 重力式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主体构造组成示意图
A.2 提升式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主体构造组成示意图见图A.2。
标引序号说明:
1——检修孔及盖板; |
7——检修阀; |
13——安全格栅; |
19——雨水接管及法兰; |
||
2——人孔及盖板; |
8——止回阀; |
14——通气管; |
20——柔性截流装置; |
||
3——顶盖; |
9——检修平台; |
15——流量计; |
21——爬梯; |
||
4——摄像头; |
10——潜污泵; |
16——水质监测仪; |
22——底座; |
||
5——气体检测仪; |
11——格栅; |
17——筒体; |
23——吊耳。 |
||
6——雷达液位计; |
12——进水接管及法兰; |
18——防护管; |
|
图A.2 提升式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主体构造组成示意图
A.3 重力式闸门式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主体构造组成示意图见图A.3。
标引序号说明:
1——检修孔及盖板; |
6——雷达液位计; |
11——进水接管及法兰; |
16——爬梯; |
2——人孔及盖板; |
7——水质监测仪; |
12——安全格栅; |
17——雨水接管及法兰; |
3——顶盖; |
8——筒体; |
13——通气管; |
18——雨水闸门; |
4——摄像头; |
9——截流闸门; |
14——流量计; |
19——底座; |
5——气体监测仪; |
10——截流接管及法兰; |
15——防护管; |
20——吊耳。 |
图A.3 重力式闸门式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主体构造组成示意图
A.4 提升式闸门式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主体构造组成示意图见图A.4。
标引序号说明:
1——检修孔及盖板; |
7——检修阀; |
13——安全格栅; |
19——雨水接管及法兰; |
2——人孔及盖板; |
8——止回阀; |
14——通气管; |
20——雨水闸门; |
3——顶盖; |
9——检修平台; |
15——流量计; |
21——爬梯; |
4——摄像头; |
10——潜污泵; |
16——水质监测仪; |
22——底座; |
5——气体检测仪; |
11——格栅; |
17——筒体; |
23——吊耳。 |
6——雷达液位计; |
12——进水接管及法兰; |
18——防护管; |
|
图A.4 提升式闸门式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主体构造组成示意图
A.5 双层不对称井口重力式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主体构造组成示意图见图A.5。
标引序号说明:
1——下层井盖; |
6——筒体; |
11——上层井盖; |
16——底座; |
2——摄像头; |
7——防护管; |
12——流量计; |
17——吊耳。 |
3——气体监测仪; |
8——截流接管及法兰; |
13——爬梯; |
|
4——雷达液位计; |
9——柔性截流装置; |
14——雨水接管及法兰; |
|
5——水质监测仪; |
10——进水接管及法兰; |
15——溢流堰板; |
|
图A.5 双层不对称井口重力式柔性一体化智能截流井主体构造组成示意图
B.1一体化智能截流井配套设备及各部件的材料见表B.1
表B.1 设备与部件材料
设备和部件名称 |
材料类别 |
材料牌号 |
标准代号 |
|
井筒附属部件 |
井盖 |
球墨铸铁 |
QT450 |
GB/T 1348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3280 |
||
盖板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3280 |
|
铝合金花纹板 |
5052 |
GB/T 3618 |
||
气弹簧、合页、锁具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3280 |
|
预留接管、溢流堰板 |
与井筒同材质 |
-- |
-- |
|
吊耳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3280 |
|
碳素结构钢 |
Q235B |
GB/T 3274 |
||
井筒固定件和锚固件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3280 |
|
底座下方的钢结构件 |
碳素结构钢 |
Q235A |
GB/T 3274 |
|
爬梯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3280 |
|
塑钢 |
-- |
-- |
||
闸门 |
门板、门框、导轨、液压缸及活塞杆、油管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3280 |
密封件 |
三元乙丙橡胶 |
-- |
GB/T 21873 |
|
硅橡胶 |
-- |
-- |
||
刀闸阀 |
阀体、填料压盖、支架、手轮 |
球墨铸铁 |
QT450 |
GB/T 1348 |
阀板、阀杆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3280 |
|
密封件 |
三元乙丙橡胶 |
-- |
GB/T 21873 |
|
柔性截流装置 |
安装组件、固定组件、气路控制系统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3280 |
密封件 |
三元乙丙橡胶 |
-- |
GB/T 21873 |
|
附属 设施 |
检修平台栅格板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20878 |
铝合金 |
-- |
GB/T 3190 |
||
玻璃钢 |
-- |
-- |
||
爬梯、扶手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20878 |
|
铝合金 |
-- |
GB/T 3190 |
||
井筒内部的金属部件,包括导杆、导杆支撑、检修平台、安全防护栏、支架、掉价、安全格栅限位支撑、吊链、电缆网套、五金件等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20878 |
|
控制柜柜体 |
奥氏体不锈钢 |
06Cr19Ni10 |
GB/T 20878 |
|
碳素结构钢 |
Q235A |
GB/T 3274 |
||
注:材料牌号为本文件的最低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