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废水资源化利用意义重大,需做好政策、技术、区域三大协同 时间:2025-07-22 10:01: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黄祥宽 据媒体报道,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新研发出一套融合混凝分离与反渗透技术的智能水处理系统,能够实现煤矿井下采空水就地“自净自用”,不仅解决了矿井废水排放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还拓宽了井下工业用水的途径。无独有偶,河南省永城市构建“集中收储—统一处理—统筹分配”的矿井水区域协同利用机制,促进了矿井废水的无害化处理和充分利用。此外,黑龙江省龙煤双鸭山矿业公司开展了将矿井废水转化为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的积极探索。这些案例一再证明,我国矿井废水资源化利用的潜力正被不断挖掘。 推动矿井废水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具有很多积极意义。一方面,矿井废水实际上是矿井的伴生资源。矿井废水总体上水量稳定、水质可控,如果能够加以高效利用,可大幅缓解煤炭产区特别是缺水地区,如山西、陕西、内蒙古等地水资源短缺的压力。另一方面,矿井开采所带来的地下水资源的排泄,不仅会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引发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而且若矿井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还可能造成地面水体、土壤的污染。如果能提升矿井废水的资源化利用率,不仅可以保障矿区及周边区域的用水需求,还可用于生态补水,改善矿区及周边区域水生态系统,降低生态环境风险。 各矿井所处地理环境、地下水条件及矿井废水水质成分的千差万别,决定了矿井废水资源化利用有多种多样的实现路径。为了更好地推动矿井废水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强化政策协同。矿井废水作为非常规水源,缺乏统一的定价体系和市场化交易机制,其利用难以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加之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存在“重开发、轻保护”倾向。并且矿井废水的资源化利用涉及煤炭、能源、水资源管理及生态环境监管,需要跨部门协同,但目前缺乏系统性的顶层设计,协同机制欠缺。因此,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在资源管理、法律规范,以及必要的政策导向和财政激励支持等方面,协同形成有利于矿井废水资源化利用的制度体系。对于消耗成本过高、技术环节复杂的特殊条件下的矿井废水处理,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特别的财政、技术、政策上的大力扶持。 二是实现技术力量的协同。我国各地矿井的地质条件区别较大,矿井废水的水质及在生产过程中混入的污染物也差别较大,矿井废水类型多样,矿井废水中悬浮物、高矿化度、酸性、有毒有害元素等各不相同,需要进行分类处理。比如,酸性矿井废水需采用石灰乳中和或滚筒式中和机处理,而高矿化度矿井废水则需依赖反渗透或热法脱盐。单个的矿井针对自身具体情况开展矿井废水的资源化利用虽然更具有针对性,但对于一些重大的、系统性的技术问题,还需要整合更大范围内的技术力量。既要鼓励和引导相关技术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交流与协同,也要进行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化学化工、机械制造、智能制造等跨领域技术协同。特别是要结合矿井井下空间受限、传统地面处理设备升级改造等特定条件,运用现代制造技术、化工技术、生态环保技术、智能化技术,开发通用性强,又能兼具多样性特点的模块化、智能化矿井废水处理系统,降低研发成本、建设成本和运维成本,支持和推动矿井废水资源化利用走上高效益、低成本之路。 三是实现区域协同。对于矿井相对集中的区域,或者特定的区域如黄河流域,应围绕矿井废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化政策、技术、经济协同机制,统一推进。同时,将矿井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配置体系,明确利用率目标。对积极响应矿井废水资源化利用、采用先进技术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低息贷款、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激励和支持。像永城市那样,建立跨矿区的矿井废水收储与调配系统,推动矿井废水使用权交易,形成“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化机制。推动区域产业联动,将矿井废水用于煤化工、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形成“以水定产”的循环经济模式。在矿井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方面,需要根据矿井的具体实际实施“一矿一策”,但在技术推进、政策把握和财政支持上,必须实现区域协同。 矿井废水资源化利用,不仅是对技术难题的攻克,更是发展理念的革新。矿井废水绝非“包袱”,而是隐藏的“宝藏”。通过政策、技术与区域的协同发力,矿井废水有望从“黑色产业的副产品”转变为“绿色经济的源头活水”,为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作者单位: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