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出台《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区(含襄州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与管理流程,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提供坚实保障。《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清晰界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与征收场景,确保政策覆盖无死角。根据规定,在襄阳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污水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需依法依规缴纳费用。
在征收节点上,《办法》采取“分阶段推进”策略:已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须立即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于在建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已获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区域,可提前开征污水处理费,但要求在开征后的3年内完成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既保障建设资金需求,又倒逼设施落地见效。
为保障计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办法》针对不同用水场景,制定了差异化的用水量核定标准,实现按量计征、精准收费。
《办法》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计征依据以水表显示的实际用水量为准,确保数据真实可追溯;已安装计量设备的自备水源用户,按计量设备显示量值计费;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以每日运转24小时的标准核算用水量,避免“无计量、少缴费”情况。
《办法》特别规定,因大量蒸发、蒸腾导致排水量显著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用户,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认定并公示后,可按实际排水量计征费用,兼顾公平与实际需求;针对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等特殊场景,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实际量值计费;未安装或设备失效的,则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污水处理费缴纳行为。
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要求积极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厂与排水管网的“厂网一体”专业化建设运行维护模式。对于新建或现有可整合的厂网资源,鼓励归集为一个主体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由该主体统一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营,以及排水管网的排查、设计、建设与运维工作,实现“厂网一家管”,推动建设、管理、运维责任的统一化,避免“各自为政、权责脱节”问题。
同时,《办法》强调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加强污水处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治理效果与运营考核直接挂钩,倒逼运营主体提升服务质量与运营效率,推动襄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向精细化、高效化、长效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