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泰州的卞某某创办了制造厂,生产无缝钢管。而由于工艺原因,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污泥,需要进行专业处理。为了省下1000元/吨的处置费用,卞某某在9年时间内默许、授意他人对4000多吨污泥进行填埋,其中还有近30吨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高达300余万元,对当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构成严重威胁。近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巡回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卞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多年前,卞某某在泰州成立了制造厂,从事生产冷拔、生产无缝钢管业务。生产此类产品,需要用到加热穿孔、酸洗、磷化、皂化等工艺。而酸洗时会产生废水。按照相关规定,废水应该收集至处理池处理,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应存放在专门的废危处置仓库,并向环保部门申报,由有资质的部门专门回收。
可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卞某某为了省下1000元/吨的处置费用,从2014年开始至2023年,在明知生产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等是危险固废,还授意或默许他人在其经营管理的厂区内7个不同区域直接填埋,并安排人员用水泥铺平路面,企图掩盖违法事实。
案发前,当地相关部门接到了工厂工人的举报,这一场持续了近十年的污染案件浮出了水面。经勘查和处理,相关部门在厂区内共计开挖出黑色、红褐色、黄褐色的废水处理污泥以及污泥与其他泥土混合物4154.184吨。令人后怕的是,其中有近30吨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该非法填埋行为造成的开挖、处置等公私财产损失高达人民币333.78万元。”经开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一行为不但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当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近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巡回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卞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同时,案件中开挖出来的4000多吨污泥等污染物,已经被第一时间送至指定危废仓库,将进行下一步处理。
来源: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