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环评改革提高效率(基层环评人员取得环评师的奖5万元,每年补助3万元)
甘肃张掖改革环评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环评瘦身 监管更严(绿色家园)
本报记者 银 燕 来源:环保之家
环评手续的“瘦身”,能大大提升审批效率。
人民视觉
“公司1500吨食用菌生产项目,6个工作日内就办完了,以前至少要20天。” 在出菇大棚前,张掖市民乐县荣善生物科技公司副总经理史志强介绍说,“守法是底线,不通过环评就不能建设。早通过早投产早赚钱,让企业减少了不少损失。”
2015年,甘肃省张掖市环保局率先在全省启动环评改革试点,把近九成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截至目前,全市已为993个建设项目办理了环评手续,试点以来21.8%的项目不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38.1%的项目取消专家评审直接审批,65.2%的项目环评不需要进行技术评估。
分区分类更科学,效率大大提升了
谈及环评改革,张掖市环保局局长马成说,按照下放权力但不下放责任、精简环节但不放松监管、缩短时限但不降低质量的原则和“分区准入、分类管控,分层级监管”的思路,他们优化审批权限、实施流程再造,开发建设了张掖市环评审批服务平台,改革试点取得重大突破。
张掖市将全市划分为特殊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等5个区域,对环境敏感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从严从紧,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对其它区域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对10%左右需要由张掖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的项目,严格按环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
张掖市还根据国家相关名录将建设项目分为申报、备案、审批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审批类细化分为A类和B类,其中黑色金属采选、水泥制造等污染较大项目列为A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B类仍需严格审批,但是取消专家评审。从申报类到审批B类,审批权限都下放到了县区。
分类明确,区别对待,改革对办事效率提出了具体要求。申报类项目企业不需编制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在1个工作日办结;农林水牧、房地产等对环境影响轻微的项目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需要上报环评报告,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较过去缩短了10个工作日。审批A类项目完成审批须1个月时间,较之前缩短了2—3个月。
按照分类,山丹县东乐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执行的是申报制。东乐镇项目办主任李志强说:“2016年10月中下旬,我们把申报表上传到审批平台,当天就通过了。10月底,这个项目已进入可研阶段。”
“我们这个属于大型基建项目,改革之前要去省城兰州,办成一个环评得跑好几趟。”张掖市水务局项目前期造价管理办公室主任段疆说,他们参与的张掖市主城区甘州区河道综合治理项目,改革之后不用租会场也没有差旅费,办事效率大大提高了。
瘦身不是放手不管,该严的更严了
分类之后,以往需要评估审批的项目减少了45.4%,不少人担心,这会不会导致一些项目在环保方面“先天不足”?
对此,高台县环保局副局长赵兴华告诉记者,需要环评的项目主要集中于工业项目。“项目分类严格参照国家标准,一开始就按照程序进行了严谨论证。例如申报类项目,就绝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也极少会造成生态影响。”
中国石油西北销售公司高级工程师李开春是项目环评专家,他告诉记者,环评改革之前,要在几天之内评审很多项目,时间非常紧张,问题吃得不是太透。改革之后,抓重点项目评审,工作量没那么大了,在现场能仔细看到一些问题。“现在的报告书都是一章一章地去评审,不合适的地方项目方也能仔细地修改。”李开春说。
段疆告诉记者,甘州区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属于审批类项目,2016年8月中旬上报的文件,张掖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外地专家来进行评审。“这个工程是生态治理项目,虽然报告书中工程对地下水的影响,地下水的流向走向、对水生动植物的影响全部涉及了,但是在实地考察和评审环节中,专家抠得很细,一位专家还要求,施工区域内必须设计专门设施来集中储存生活污水。”环评报告重新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好,5个外地专家逐条按照意见进行复核后,环评才得以通过。
大量环评项目下移的同时,监管有没有放松?对这个问题,兰州交通大学陈学民教授介绍说,在环评改革前,环保部门大量的精力放在审批上面,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改革后强调审批和监管并重,环保部门可以从大量繁杂的审批中解放出来,把更多时间精力投入服务项目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
张掖市也在制度上对监管作出了规定:实行县(区)对所有项目监管100%全覆盖,市上对审批类项目监管100%全覆盖、申报备案类项目随机抽查监管30%以上。下一步,还将完善项目环评“宽进严管”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新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同时,强化属地管理及层级监督,对审批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的建设、正式投产等环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李志强说:“虽说办理环评流程简化了,但环境监察人员却经常来,他们既不定时也不通知,直接去现场,这样让建设单位也得和我们一样操心。”
“我们还处在施工阶段,环保部门来查土方开挖情况和扬尘,废水废气、生活污水的排放。”段疆说,“虽然环评省了大力气,但是监管越来越严格了。”
区县要“接得住”,还需加强能力建设
区县一级是否“接得住”,承担起本级环评工作,是环评改革能否成功的重要一环。对此,相关同志表示,改革试点以来,基层工作尚能适应改革要求,但环评管理技术人员明显缺乏、专业技术水平不高,随着监管压力日益增大,基层环保力量薄弱的瓶颈与工作要求越来越不适应。
高台县环保局有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环评工作,其中还包括1位副局长,这种情况在张掖很普遍。在高台县,5个人的环境监察大队日常要负责属地监察执法,工作并不轻松。审批项目数量急剧增加,相应的竣工验收项目也会增加。事权和责任下放了,但人员、编制没有增加。在环评和监管环节缺人手、缺人才的问题较突出。
“我们遇到过一个县上的加油站项目,属于审批B类项目,但我们对油气的成分分析不太清楚,于是函询省上的专家,对项目逐条对照,问清楚了才能审批。环评审批是终身负责制,我们肯定非常审慎,但很多时候确实是水平不够。”临泽环保局的张丽娟语气中颇多无奈。她告诉记者,环保法修订以来,环保领域新的技术标准、环评导则、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出台、不断修订,让他们应接不暇,也特别怕出错。他们盼望上级部门加大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环评管理水平。“这不仅可以避免后续环境管理的隐患,同时也能有效防范行政审批风险。”
对此,兰州煤矿设计院高级工程师林鹏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虽然甘肃省相关的人才比较少,人员、知识、执行力有待加强,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区县工作的同志和项目离得更近,发现的问题更实际也更切中要害,一些意见更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业务水平正在实践中提高。
张掖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瓶颈,局里也在制度建设上做了很多努力。
目前,张掖市已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改为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并增加了6个编制。下一步还打算继续努力,建立和扩充自己的本土人才库。同时,通过征集、遴选、审查等方式,吸纳省上和河西五市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122名专家,建立全市环评专家库,提高环评专业化水准,服务全市项目环评工作。为鼓励基层环评人员提高水平,张掖市还对环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深造及参评环评工程师资格等实施大额补助奖励,取得环评工程师资格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每年补助3万元。
张掖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科学审批,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严控环境风险,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要统筹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和产业发展,重点把握五项原则。
(一)依法依规。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大胆探索,创新机制,以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二)分类审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类审批。以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依据分别采取豁免、备案、审批方式进行分类审批管理。
(三)提升服务。建立并完善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环评由政府负责完成的工作机制。通过强化技术支撑、取消环保试生产审批、环评文件“瘦身”、制定和完善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提升环评监测效能等手段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管。加强对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采取县级普查、市级抽查、专项检查的办法,加大各类项目环保措施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监管,推动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确保环评审批权限放得下、管得住。
(五)先行先试。按照国家和省上下放的审批事项,适度下放市级审批权、制定审批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先行试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大胆探索,大胆试验。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行区域差别化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管理
按照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分的重点开发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将全市划分为特殊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城市人居功能区、工业准入优先区5个区域(见附件1)。对5个区域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分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
1.特殊环境敏感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中的国家和省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特殊环境敏感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2.重点生态功能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
3.农产品主产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农产品主产区。农产品主产区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为目标,严格控制非农业开发活动,支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防止不合理开发对农业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
4.城市人居功能区: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点状开发区中的各县(区)城区规划区、点状开发的乡镇(村社居民点)规划区等。城市人居功能区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重污染项目“只出不进”,科学控制工业开发活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5.工业准入优先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中产业集聚区、限制开发区域中的点状开发区和各级政府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工业准入优先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 进园入区。优先顺序为:张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省级工业园区及开发区;市县级工业园区及开发区;其它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及开发区。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
依据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建设项目分为豁免、备案、审批三大类,制定《张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改革试点管理名录(试行)》(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告。
1.豁免管理。对未列入环保部公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进行豁免管理,按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以不免除法律责任和义务为前提办理豁免手续。
2.备案管理。对部分环境影响轻微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按照《张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改革试点管理名录(试行)》中的备案类目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关仅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形式审查,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应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环评编制单位对其环评文件和评价结论负责;应填写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环保可信度和可行性负责。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必要的备案前公示外,审批 机构一般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和技术评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
3.审批管理。将审批权限内的审批类项 目进行再分类管理,依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再细化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项目原则为报告书类项目和报告表类项目中污染较大的项目,在严格审批流程的同时优化审批时限;B类原则为登记表和报告表类未列入备案名录中的其它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
(三)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
1.下放审批权限。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投资2亿元(含)以下医院;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不含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类单纯化学品混合和分装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含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不含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项目);麦芽、饲料、植物油、肉禽类、蛋品、水产品加工项目;养殖场(区)、围栏养殖、水产养殖、制种、农业垦殖、农田改造、农产品基地、经济林基地、森林 采伐项目、引水配水工程、非金属矿的开发(不含煤炭、石油、天然气及伴生放射性矿项目)、土砂石开采、除核与辐射类项目外,按照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跨县区行政区域除外)等项目环评审批、变更及验收权限下放至县 (区)环境保护部门。
2.减少审批前置。除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外,只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其它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不涉及污染物总量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下级环保部门无需再出具预审意见。
3.优化审批手续。对符合环境准入和总量准入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豁免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环境保护承诺书后当场受理,即报即批。豁免材料移交环境监察机构备查。
备案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出具环境保护承诺书后即报即受理。建设单位在填写备案申请表、履行相关承诺后将备案材料上报环评审批机构,经环评审批机构形式审查认为资料齐全的,经公示后出具备案审查通知书,并及时将备案材料移交环境监察机构,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做好现场“三同时”监管工作,及时处理相关环境污染和信访等事宜。
审批类项目,对政府投资的不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水利、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政府公益惠民项目,环保部门出具初步意见,用于其他审批部门办理手续流转。A类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后按审批权限 审批,其中属县(区)审批的可由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委托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后由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审批;B类项目取消专家评审环节,由有 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审批。
4.优化环评批复内容。项目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可行,符合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要求的前提下,环评批复文件不再详细描述项目建设内容和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仅进行原则性批复,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内容。
5.优化审批时限。依据审批类名录,明确审批时限和责任。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
对豁免类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办结。对备案类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审批类项目,A类项目公示10个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20、10、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B类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提升管理水平
1.完善环评管理机构。提升市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服务全市项目建设技术能力和水平,评估中心明确专人为全市六县(区)建立一对一环评技术服务工作机制;各县(区)工业园区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县(区)环保部门分支机构接受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赋予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与县(区)环保部门同等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 管理权限,切实增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环保服务能力。
2.建立环评专家库。组建地方环评专家库,结合实际情况,在严格筛选的同时适当放宽专家入库条件,扩大专家库覆盖范围。
3.强化技术支撑。培育并强化环评、监理、监测市场的技术支撑作用,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编制质量与时效。
4.取消环保试生产审批。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后进行试生产,最长在1年内须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5.环评报告“瘦身”。突出环评要点和重点,精简、压缩不必要的内容:自然社会概况、水资源论证、相关计算过程,特别是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现状评价等环评章节尽量简化。
6.提升环评监测效能。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环境检测工作,省环保厅公布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市环保局登记后即可依法依规在我市开展相关监测业务。
7.主动介入服务。结合前期论证会等情况,主动介入、提前服务,并做好跟踪服务。在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上门服务,主动与当地政府、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对接,加快环评手续的办理速度。
(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环评、评估、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单 位及个人资质管理,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违规的环境评价、评估、“三同时”监理,环境监测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向社会通报。制定和完善 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把环评报告、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质量、人员管理等事项作为对环保社会中介机构考核的重点,每年进行质量考核,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环保竣工验收商业保险介入制度。逐步探索建立“三同时”验收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制度。
(六)建立公众有效参与阳光环评制度
按照国家及省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地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采取发放调查表、听证会、随机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后续监管
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不欠新账、多还旧帐为原则,强化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及跟踪督办,确保项目的建设、正式投产等环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1.跟踪督查。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的项目移交到负有“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部门,“三同时”监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工作。
2.常态管理。对已通过“三同时”验收 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纳入日常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立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配合支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豁免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一级组织普查,无一遗漏,市一级组织抽查,对重点项目、大项目组织专项检查,对未落实环保规定和环保义务的,依法予以查处。
3.注重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部门 应按规定的要求组织现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实行菜单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竣工验收的重点应当放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修复措施的落实上,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重大变动的界定以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发布的清单为依据。
(八)依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原 则,以新《环保法》实施为界限,对2015年1月1日前已清理出的未批先建项目中尚未建成投产且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对2015年1月1日前已建成且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在充分考虑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指标要求和环境风险等前提下,2015年年底前在提出处理措施和管理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建设 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与决策,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编办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改革试点任务的落实,制定具体措施、明确任务进度,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张掖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落实部门责任。环保、人社、财政、公安、编办等部门要严格按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要求,积极推进并全面落实改革试点确定的工作任务,确保改革试点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收到预期效果。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县(区)政府要 结合实际,依据本方案及市上制定的配套制度和办法,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如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修订的,从其规定。出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整完善,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市、县(区)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中,既要依法依规,同时也要改革创新,对试点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及时纠偏、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定顺利进行。
改革试点工作期限为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底,各县(区)政府要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于2016年10月底前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形成全市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并上报省环保厅。
附件:1.张掖市分区控制划分方案(试行)
2.张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改革试点管理名录(试行)
附件1
张掖市分区控制划分方案(试行)
分区 类别 |
范围 |
特殊环境 敏感区 |
国家和省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乡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
重点生态 功能区 |
南部的祁连山水源涵养生态保护区,中部的黑河湿地保护区,北部的荒漠植被封育保护区。 |
农产品 主产区 |
除城市发展空间、禁止开发区及北部荒漠植被封育保护区之外区域和肃南县北部区块。 |
城市人居 功能区 |
重点开发区域内的县(区)城区,限制开发区内的点状开发的城镇区规划区和建制乡镇所在地。 |
工业准入 优先区 |
各类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及建制镇规划区。 |
附件2
张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改革试点管理名录(试行)
一、 豁 免 类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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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项目类别 |
备注 |
水利 |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小型病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 |
不改变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
水文站危房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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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坝绿化提升、草皮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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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型河道环境整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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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治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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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排水工程 |
不包括库容10000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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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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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 |
森林资源保护 |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
农业土地整理、坡改梯 |
不涉及外来物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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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篮子工程,农户大棚农作物,食用菌种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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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用沼气池、沼气服务网点、化粪池、农村户用省柴节煤炉、农村自用秸秆综合利用及气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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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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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良种工程、植保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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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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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无脊椎动物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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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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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实验室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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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下家禽散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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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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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 |
在自有宅基地建设,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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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种植 |
不包括农产品基地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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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豁 免 类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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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项目类别 |
备注 |
农林牧渔 |
林木育种和育苗 |
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
绿化、造林和更新 |
不包括经济林基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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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品采集 |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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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种植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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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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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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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
水电机组更新改造工程 |
不改变机组选址、取水和排水位置以及装机容量等要素指标 |
公路 |
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 |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
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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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抢险或紧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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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桥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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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设施 |
道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除外) |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
道路景观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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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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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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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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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桥梁、隧道的抢险或紧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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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内的道路建设、土地整治、标准厂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 |
工业园区已完成规划环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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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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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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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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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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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箱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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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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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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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平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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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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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污管网、排涝泵站、自来水供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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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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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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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 |
一、 豁 免 类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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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项目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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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与服务类 |
环保、水文、水土保持以及气象等监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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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影视制作、动画制作等文化创意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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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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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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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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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旅游中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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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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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维修改造,运动场地维修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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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书店,摄影店,花店,服装店,杂货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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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打字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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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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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 |
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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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 |
具有市政排水管网,不涉及土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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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个体诊所、健康场所、老年服务中心等一般社区服务设施 |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含输液、无强噪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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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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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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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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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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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及美容美发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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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字牌制作、 |
|||||
铝合金门窗组装 |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 |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家用电器维修 |
|||||
个体经营的成衣制品店、皮鞋定制店 |
|||||
个体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不包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回收) |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涉及拆解、加工的 |
||||
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 |
|||||
个体经营的宠物店 |
|||||
政府性为民、便民服务中心 |
不新增土建的 |
||||
中医门诊部 |
不设煎药 |
||||
住宅小区配套绿地 |
|||||
住宅小区绿化 |
|||||
住宅小区停车泊位改造 |
|||||
一、 豁 免 类 目 录 |
|||||
行业 |
项目类别 |
备注 |
|||
社会事业与服务类 |
学校校区绿化 |
||||
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 |
|||||
安装安全系统监控设施 |
|||||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修理 |
|||||
农村卫生室、农村兽医站、农村邮政、乡村广播电视、农民体育健身、乡镇文化站、乡镇计生站、乡镇司法所、乡镇法庭、农村校舍维修改造 |
|||||
干式洗车点 |
|||||
其他 |
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 |
||||
拆迁活动 |
环函﹝2010﹞250号 |
||||
露天公共健身设施 |
|||||
以收购、销售业务为主的农村合作社 |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动的 |
不包括原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 |
||||
服装加工 |
年加工100万件以下不含印染、水洗 |
||||
单独仪器、设备采购 |
不含放射性、无强噪声,涉密项目除外 |
||||
滑坡治理、危岩治理、应急抢险、救灾防灾工程 |
|||||
单纯资产重组、融资、担保项目 |
不涉新、改扩建 |
||||
二、 备 案 类 目 录 |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
报告表 |
登记表 |
||||
水利 |
灌区工程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引水工程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防洪治涝工程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河湖整治工程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农、林、牧、渔 |
农业垦殖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农田改造项目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农产品基地项目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二、 备 案 类 目 录 |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
报告表 |
登记表 |
|||
农、林、牧、渔 |
森林采伐工程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防沙治沙工程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电力 |
其他能源发电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轻工 |
植物油加工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肉禽类加工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蛋品加工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水产品加工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其他食品制造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纸制品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工艺品制造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纺织化纤 |
纺织品制造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纺织化纤 |
服装制造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鞋业制造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公路 |
公路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城市交通设施 |
城市道路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管网建设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粪便处置工程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二、 备 案 类 目 录 |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
报告表 |
登记表 |
||
社会事业与 服务业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 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
体育场、体育馆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
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 |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旅游开发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
|
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批发、零售市场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一般社区服务项目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驾驶员训练基地 |
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燃煤锅炉、地源热泵供暖和污水直排环境的除外) |
/ |
|
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长途客运站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
陵园、公墓 |
/ |
实行备案制管理 |
三、 审 批 类 目 录 |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
报告书 |
审批 分类 |
报告表 |
审批 分类 |
登记表 |
审批 分类 |
|||
水利 |
水库 |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
灌区工程 |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
引水工程 |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
防洪治涝工程 |
新建大中型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
河湖整治工程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
地下水开采工程 |
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农、林、牧、渔 |
农业垦殖 |
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 |
/ |
/ |
|
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原料林基地 |
A类 |
其他 |
/ |
/ |
/ |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 |
/ |
其他 |
B类 |
||
淡水养殖工程 |
/ |
/ |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B类 |
其他 |
B类 |
||
煤炭 |
煤层气开采 |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煤炭开采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洗选、配煤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煤炭储存、集运 |
/ |
/ |
全部 |
B类 |
/ |
/ |
||
型煤、水煤浆生产 |
/ |
/ |
全部 |
B类 |
/ |
/ |
||
地质 勘查 |
基础地质勘查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三、 审 批 类 目 录 |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
报告书 |
审批 分类 |
报告表 |
审批 分类 |
登记表 |
审批 分类 |
|||
电力 |
水力发电 |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
生物质发电 |
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发电 |
A类 |
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
A类 |
/ |
/ |
||
综合利用发电 |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 |
A类 |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 |
A类 |
/ |
/ |
||
其他能源发电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 |
A类 |
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并网光伏发电;其他风力发电 |
B类 |
分布式光伏发电 |
/ |
||
脱硫、脱销、除尘等环保工程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送(输)变电工程 |
500千伏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 |
A类 |
其他(不含100千伏以下) |
A类 |
/ |
/ |
||
石油、 天然气 |
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 |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洞库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气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
地下气库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
200公里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黑色 金属 |
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压延加工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
有色 金属 |
压延加工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金属 制品 |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金属铸件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三、 审 批 类 目 录 |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
报告书 |
审批 分类 |
报告表 |
审批 分类 |
登记表 |
审批 分类 |
||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
土砂石开采 |
年采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砂开采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化学矿采选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采盐 |
井盐 |
A类 |
湖盐、海盐 |
A类 |
/ |
/ |
|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水泥制造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水泥粉磨站 |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
/ |
/ |
全部 |
B类 |
/ |
/ |
|
石灰和石膏制造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石材加工 |
/ |
/ |
全部 |
B类 |
/ |
/ |
|
人造石制造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砖瓦制造 |
/ |
/ |
全部 |
B类 |
/ |
/ |
|
玻璃及玻璃制品 |
日产玻璃500吨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
年产玻璃纤维3万吨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陶瓷制品 |
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
石棉制品;年产岩棉5000吨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石墨、碳素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石化、化工 |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
全部 |
A类 |
/ |
/ |
/ |
/ |
三、 审 批 类 目 录 |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
报告书 |
审批 分类 |
报告表 |
审批 分类 |
登记表 |
审批 分类 |
||||
石化、化工 |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水处理剂等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A类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A类 |
/ |
/ |
||
日用化学品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A类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A类 |
/ |
/ |
|||
焦化、电石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煤炭液化、气化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化学品输送管线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医药 |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
有提炼工艺的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轻工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年加工25万吨及以上;有发酵工艺的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
植物油加工 |
年加工油料30万吨及以上的制油加工;年加工植物油10万吨及以上的精炼加工 |
A类 |
其他(单纯分装和调和除外) |
B类 |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
/ |
|||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原糖生产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屠宰 |
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肉禽类加工 |
/ |
/ |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 |
|||
三、 审 批 类 目 录 |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
报告书 |
审批 分类 |
报告表 |
审批 分类 |
登记表 |
审批 分类 |
||||
轻工 |
水产品加工 |
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 |
A类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2万吨(含);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年加工2万吨以下 |
A类 |
其他 |
/ |
||
食盐加工 |
/ |
/ |
全部 |
B类 |
/ |
/ |
|||
乳制品加工 |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味精、柠檬酸、赖氨酸、淀粉、淀粉糖等制造 |
A类 |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
A类 |
单纯分装的 |
/ |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原汁生产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其他食品制造 |
/ |
/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
A类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 |
|||
卷烟 |
年产30万箱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
人造板制造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
/ |
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 |
A类 |
其他 |
/ |
|||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纸制品 |
/ |
/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
A类 |
其他 |
/ |
|||
印刷;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三、 审 批 类 目 录 |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
报告书 |
审批 分类 |
报告表 |
审批 分类 |
登记表 |
审批 分类 |
||||
轻工 |
塑料制品制造 |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有电镀工艺的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工艺品制造 |
有电镀工艺的 |
A类 |
有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 |
A类 |
其他 |
/ |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制革、毛皮鞣制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纺织 化纤 |
化学纤维制造 |
除单纯纺丝外的 |
A类 |
单纯纺丝 |
B类 |
/ |
/ |
||
纺织品制造 |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 |
A类 |
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 |
B类 |
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
/ |
|||
服装制造 |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
A类 |
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 |
B类 |
其他 |
/ |
|||
鞋业制造 |
/ |
/ |
使用有机溶剂的 |
A类 |
其他 |
/ |
|||
公路 |
公路 |
新建、扩建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独立隧道;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独立桥梁(均不含公路维护) |
A类 |
其他(配套设施、公路维护除外) |
B类 |
配套设施、公路维护 |
/ |
||
城市交通设施 |
城市道路 |
新建、扩建快速路、主干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扩建次干路 |
A类 |
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
B类 |
其他 |
/ |
||
城市桥梁、隧道 |
1公里及以上的独立隧道或独立桥梁;立交桥 |
A类 |
其他(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除外) |
B类 |
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
B类 |
|||
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
城市天然气供应 |
/ |
/ |
全部 |
A类 |
/ |
/ |
||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
煤气生产 |
A类 |
煤气供应 |
A类 |
/ |
/ |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生活垃圾转运站 |
/ |
/ |
全部 |
B类 |
/ |
/ |
|||
三、 审 批 类 目 录 |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
报告书 |
审批 分类 |
报告表 |
审批 分类 |
登记表 |
审批 分类 |
||||
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
粪便处置工程 |
/ |
/ |
日处理50吨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 |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处置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 |
全部 |
A类 |
/ |
/ |
/ |
/ |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
A类 |
其他 |
/ |
/ |
/ |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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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医院 |
新建、扩建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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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防治院(所、站)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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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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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等其他卫生机构 |
/ |
/ |
全部 |
B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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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验室 |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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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基地 |
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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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医院 |
/ |
/ |
全部 |
B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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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场 |
高尔夫球场 |
A类 |
其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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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占地40万平方米及以上 |
A类 |
其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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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 |
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
A类 |
其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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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基地建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B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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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 |
/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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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 批 类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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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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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
审批 分类 |
报告表 |
审批 分类 |
登记表 |
审批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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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胶片洗印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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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部 |
B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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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 |
/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6个基准灶头及以上 |
B类 |
其他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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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 |
/ |
/ |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 |
B类 |
其他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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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场所 |
/ |
/ |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 |
B类 |
其他 |
B类 |
|||
加油、加气站 |
/ |
/ |
全部 |
B类 |
/ |
/ |
|||
洗车场 |
/ |
/ |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B类 |
其他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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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
/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B类 |
其他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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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A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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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园、公墓 |
/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A类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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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 |
广播电台、差转台 |
/ |
/ |
其他 |
A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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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塔台 |
/ |
/ |
其他 |
A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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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球上行站 |
/ |
/ |
一站单台 |
A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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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 |
/ |
/ |
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
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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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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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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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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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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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除外) |
/ |
/ |
/ |
/ |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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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案的建设项目须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2.本名录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均指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的项目。3.本名录中未涉及的项目类别、环境敏感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版)》的规定及现行审批制度 执行。4.本名录仅适用于张掖市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5.凡未列入本名录但列入豁免及备案制管理 目录且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的项目按审批制A类项目管理,其它项目按审批制B类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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