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2 水力计算
5.3 管道
5.4 检查井
5.5 跌水井
5.6 水封井
5.7 雨水口
5.8 截流设施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5.12 渗透管渠
5.13 渠道
5.14 雨水调蓄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5.1.2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与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的平面和竖向设计相协调,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2 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
3 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4 管渠高程设计除应考虑地形坡度外,尚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5.1.3 污水和合流污水收集输送时,不应采用明渠。
5.1.4 管渠材质、管渠断面、管道基础、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和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设计。
5.1.5 输送污水、合流污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和附属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1.6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根据设计流量、埋设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并结合当地施工、制管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养护管理要求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成品管;
2 大型和特大型管渠的断面应方便维修、养护和管理。
5.1.7 当输送易造成管道内沉析的污水时,管道断面形式应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5.1.8 雨水管渠和合流管道除应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外,尚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的其他设施相协调,并应满足内涝防治的要求。
5.1.9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5.1.10 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1.11 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宜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利用水体调蓄雨水,并宜根据控制径流污染、削减径流峰值流量、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需求,设置雨水调蓄和处理设施。
5.1.12 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5.1.13 当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防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5.1.14 排水管渠系统之间可设置连通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系统和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2 雨水管渠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在连通管处应设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和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3 同一圩区内排入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之间,根据受纳水体和管道标高情况,在安全前提下可设置连通管。
5.1.15 有条件地区,污水输送干管之间应设置连通管。
条文说明
5.1.1 排水管渠(包括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道、明渠、盖板渠、暗渠)的系统设计,应按城镇总体规划和分期建设情况,全面考虑,统一布置,逐步实施。有条件时,干管应优先实施,避免因建设时序安排不当造成雨污水没有出路。
管渠一般使用年限较长,改建困难,如仅根据当前需要设计,不考虑规划,在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被动和浪费;但是如按规划一次建成设计,不考虑分期建设,也会不适当地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拆迁和其他方面的困难。为减少扩建时废弃管渠的数量,排水管渠的断面尺寸应根据排水规划,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需要确定;同时应按近期水量复核最小流速,防止流速过小造成淤积。规划期限应与城镇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本条对排水管渠的设计期限做了重要规定,即需要考虑“远景”水量。
5.1.2 区域内排水管渠系统的高程应与源头减排和排涝除险设施的竖向有效衔接,保证源头减排设施发挥雨水蓄滞、净化和多余雨水排除;保证在内涝发生时,排涝除险设施能发挥作用,有序排除涝水。
一般情况下,管渠布置应与其他地下设施综合考虑。排水管渠宜布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或慢车道下,尽量避开快车道,如不可避免时,应充分考虑检查井对行车以及管道施工维护等对交通和路面的影响。敷设的管道应是可巡视的,要有巡视养护通道。排水管渠在城镇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5.1.3 从安全、卫生的角度考虑,目前新建的排水系统大多采用管道(包括箱涵)。
5.1.4 管渠采用的材料一般有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球墨铸铁、塑料、钢等。钢筋混凝土管道工艺成熟,质量稳定,管道强度好,但对管道基础要求较高,施工时间较长,管道粗糙系数大。球墨铸铁管适用于排水工程,具有施工便捷、防渗漏等优点。塑料管道具有粗糙系数小、防腐性能好、抗不均匀沉降性能好、实施方便的优点,但刚度要求高,对管材质量控制和施工回填质量的要求较严。金属管材使用时应充分考虑防腐要求。采用顶管施工方式的,可选用F型钢承口钢筋混凝土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树脂钢筋混凝土管或顶管用球墨铸铁管。管道基础有砂石基础、混凝土基础、土弧基础等。管道接口有柔性接口和刚性接口等,应根据影响因素进行选择。
5.1.5 输送污水的管道、检查井和接口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以保证管道系统的使用寿命。
5.1.6 排水管渠断面形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后确定:受力稳定性好,断面过水流量大,在不淤流速下不发生沉淀,工程综合造价经济,便于冲洗和清通。
排水工程常用管渠的断面形状有圆形、矩形、梯形和卵形等。
圆形断面有较好的水力性能,结构强度高,使用材料经济,便于预制,因此是最常用的一种断面形式。
矩形断面可以就地浇筑或砌筑,并可按需要调节深度,以增大排水量。排水管道工程中采用箱涵的主要因素有:受当地制管技术、施工环境条件和施工设备等限制,超出其能力的即用现浇箱涵;在地势较为平坦地区,采用矩形断面箱涵敷设,可减少埋深。
梯形断面适用于明渠。
卵形断面适用于流量变化大的场合,合流制排水系统可采用卵形断面。
5.1.7 某些污水易造成管道内沉析,或因结垢、微生物和纤维类黏结而堵塞管道,因而管道形式和附属构筑物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方便,必要时要考虑更换的可能。
5.1.8 排水管渠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条件下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并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条件下按压力流进行校核。
5.1.9 合流管道的冒溢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5.1.10 本条提出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的要求,当排水管道翻越高地或长距离输水等情况时,可采用压力流。
5.1.11 目前城镇的公园湖泊、景观河道等有作为雨水调蓄水体和设施的可能性,雨水管渠的设计,可考虑利用这些条件,以节省工程投资。人工雨水调蓄设施的设置有三种目的,即控制径流污染、防治内涝灾害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源头调蓄工程可与源头渗透工程等联合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控制地表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综合利用程度,一般包括小区景观水体、生物滞留设施、湿塘和源头调蓄池等;在排水系统雨水排放口附近设置雨水调蓄池,可将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溢流污染或受污染雨水暂时储存在调蓄池中,待降雨结束后,将储存的雨水通过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厂,达到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体水质的目的。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雨水径流量增大,将雨水径流的峰值流量暂时储存在调蓄设施中,待流量下降后,再从调蓄设施中将水排出,以削减峰值流量,降低下游雨水干管的管径,提高区域的排水标准和防涝能力,减少内涝灾害。尤其是在排水系统提标改造中,可以通过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径流峰值控制的雨水调蓄池,有效减少下游排水管渠的翻排量。
雨水利用工程中,为满足雨水利用的要求而设置调蓄池储存雨水,储存的雨水净化后可综合利用。
5.1.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压力和无压管道都要在安装完成后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包括水压和严密性试验(闭水、闭气试验)。污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进行严密性试验,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的入渗。
5.1.13 管渠出水口的设计水位应高于或等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洪水位。当低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洪水位时,应采取适当工程措施。
5.1.14 本条是关于排水管渠系统之间设置连通管的规定。
1 在分流制和合流制排水系统并存的地区,为防止系统之间的雨污混接,规定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特别在分流制地区,实施临时排水措施过程中应避免不同系统之间的直接连通。
2 由于各个雨水管道系统或各个合流管道系统的汇水面积、集水时间均不相同,高峰流量同时发生的概率比较低,如在两个雨水管道系统或两个合流管道系统之间适当位置设置连通管,可相互调剂水量,改善地区排水情况。
为了便于控制和防止管道检修时污水或雨水从连通管倒流,可设置闸槽或闸门并应考虑检修和养护的方便。
3 圩区是有堤垸防御外水的低洼平原,主要分布在中国南方沿江滨湖和受潮汐影响的河口三角洲,其特点是地势低平,地面高程一般低于汛期外河水位,自流排水条件差,易涝成灾,而且同一圩区内所有水体控制水位是相同的。排入同一圩区的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的连通需要进行安全性复核,若自排系统的受纳水体变化相近且雨水管道服务区域内管道标高也接近,经复核安全可设置连通管。
5.1.15 污水输送干管连通能实现污水厂之间互为备用,有利于提高污水厂的效率和运行安全性。
5.1.2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与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的平面和竖向设计相协调,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2 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
3 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4 管渠高程设计除应考虑地形坡度外,尚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5.1.3 污水和合流污水收集输送时,不应采用明渠。
5.1.4 管渠材质、管渠断面、管道基础、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和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设计。
5.1.5 输送污水、合流污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和附属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1.6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根据设计流量、埋设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并结合当地施工、制管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养护管理要求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成品管;
2 大型和特大型管渠的断面应方便维修、养护和管理。
5.1.7 当输送易造成管道内沉析的污水时,管道断面形式应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5.1.8 雨水管渠和合流管道除应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外,尚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的其他设施相协调,并应满足内涝防治的要求。
5.1.9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5.1.10 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1.11 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宜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利用水体调蓄雨水,并宜根据控制径流污染、削减径流峰值流量、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需求,设置雨水调蓄和处理设施。
5.1.12 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5.1.13 当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防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5.1.14 排水管渠系统之间可设置连通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系统和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2 雨水管渠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在连通管处应设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和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3 同一圩区内排入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之间,根据受纳水体和管道标高情况,在安全前提下可设置连通管。
5.1.15 有条件地区,污水输送干管之间应设置连通管。
条文说明
5.1.1 排水管渠(包括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道、明渠、盖板渠、暗渠)的系统设计,应按城镇总体规划和分期建设情况,全面考虑,统一布置,逐步实施。有条件时,干管应优先实施,避免因建设时序安排不当造成雨污水没有出路。
管渠一般使用年限较长,改建困难,如仅根据当前需要设计,不考虑规划,在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被动和浪费;但是如按规划一次建成设计,不考虑分期建设,也会不适当地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拆迁和其他方面的困难。为减少扩建时废弃管渠的数量,排水管渠的断面尺寸应根据排水规划,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需要确定;同时应按近期水量复核最小流速,防止流速过小造成淤积。规划期限应与城镇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本条对排水管渠的设计期限做了重要规定,即需要考虑“远景”水量。
5.1.2 区域内排水管渠系统的高程应与源头减排和排涝除险设施的竖向有效衔接,保证源头减排设施发挥雨水蓄滞、净化和多余雨水排除;保证在内涝发生时,排涝除险设施能发挥作用,有序排除涝水。
一般情况下,管渠布置应与其他地下设施综合考虑。排水管渠宜布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或慢车道下,尽量避开快车道,如不可避免时,应充分考虑检查井对行车以及管道施工维护等对交通和路面的影响。敷设的管道应是可巡视的,要有巡视养护通道。排水管渠在城镇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5.1.3 从安全、卫生的角度考虑,目前新建的排水系统大多采用管道(包括箱涵)。
5.1.4 管渠采用的材料一般有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球墨铸铁、塑料、钢等。钢筋混凝土管道工艺成熟,质量稳定,管道强度好,但对管道基础要求较高,施工时间较长,管道粗糙系数大。球墨铸铁管适用于排水工程,具有施工便捷、防渗漏等优点。塑料管道具有粗糙系数小、防腐性能好、抗不均匀沉降性能好、实施方便的优点,但刚度要求高,对管材质量控制和施工回填质量的要求较严。金属管材使用时应充分考虑防腐要求。采用顶管施工方式的,可选用F型钢承口钢筋混凝土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树脂钢筋混凝土管或顶管用球墨铸铁管。管道基础有砂石基础、混凝土基础、土弧基础等。管道接口有柔性接口和刚性接口等,应根据影响因素进行选择。
5.1.5 输送污水的管道、检查井和接口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以保证管道系统的使用寿命。
5.1.6 排水管渠断面形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后确定:受力稳定性好,断面过水流量大,在不淤流速下不发生沉淀,工程综合造价经济,便于冲洗和清通。
排水工程常用管渠的断面形状有圆形、矩形、梯形和卵形等。
圆形断面有较好的水力性能,结构强度高,使用材料经济,便于预制,因此是最常用的一种断面形式。
矩形断面可以就地浇筑或砌筑,并可按需要调节深度,以增大排水量。排水管道工程中采用箱涵的主要因素有:受当地制管技术、施工环境条件和施工设备等限制,超出其能力的即用现浇箱涵;在地势较为平坦地区,采用矩形断面箱涵敷设,可减少埋深。
梯形断面适用于明渠。
卵形断面适用于流量变化大的场合,合流制排水系统可采用卵形断面。
5.1.7 某些污水易造成管道内沉析,或因结垢、微生物和纤维类黏结而堵塞管道,因而管道形式和附属构筑物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方便,必要时要考虑更换的可能。
5.1.8 排水管渠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条件下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并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条件下按压力流进行校核。
5.1.9 合流管道的冒溢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5.1.10 本条提出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的要求,当排水管道翻越高地或长距离输水等情况时,可采用压力流。
5.1.11 目前城镇的公园湖泊、景观河道等有作为雨水调蓄水体和设施的可能性,雨水管渠的设计,可考虑利用这些条件,以节省工程投资。人工雨水调蓄设施的设置有三种目的,即控制径流污染、防治内涝灾害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源头调蓄工程可与源头渗透工程等联合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控制地表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综合利用程度,一般包括小区景观水体、生物滞留设施、湿塘和源头调蓄池等;在排水系统雨水排放口附近设置雨水调蓄池,可将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溢流污染或受污染雨水暂时储存在调蓄池中,待降雨结束后,将储存的雨水通过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厂,达到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体水质的目的。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雨水径流量增大,将雨水径流的峰值流量暂时储存在调蓄设施中,待流量下降后,再从调蓄设施中将水排出,以削减峰值流量,降低下游雨水干管的管径,提高区域的排水标准和防涝能力,减少内涝灾害。尤其是在排水系统提标改造中,可以通过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径流峰值控制的雨水调蓄池,有效减少下游排水管渠的翻排量。
雨水利用工程中,为满足雨水利用的要求而设置调蓄池储存雨水,储存的雨水净化后可综合利用。
5.1.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压力和无压管道都要在安装完成后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包括水压和严密性试验(闭水、闭气试验)。污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进行严密性试验,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的入渗。
5.1.13 管渠出水口的设计水位应高于或等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洪水位。当低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洪水位时,应采取适当工程措施。
5.1.14 本条是关于排水管渠系统之间设置连通管的规定。
1 在分流制和合流制排水系统并存的地区,为防止系统之间的雨污混接,规定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特别在分流制地区,实施临时排水措施过程中应避免不同系统之间的直接连通。
2 由于各个雨水管道系统或各个合流管道系统的汇水面积、集水时间均不相同,高峰流量同时发生的概率比较低,如在两个雨水管道系统或两个合流管道系统之间适当位置设置连通管,可相互调剂水量,改善地区排水情况。
为了便于控制和防止管道检修时污水或雨水从连通管倒流,可设置闸槽或闸门并应考虑检修和养护的方便。
3 圩区是有堤垸防御外水的低洼平原,主要分布在中国南方沿江滨湖和受潮汐影响的河口三角洲,其特点是地势低平,地面高程一般低于汛期外河水位,自流排水条件差,易涝成灾,而且同一圩区内所有水体控制水位是相同的。排入同一圩区的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的连通需要进行安全性复核,若自排系统的受纳水体变化相近且雨水管道服务区域内管道标高也接近,经复核安全可设置连通管。
5.1.15 污水输送干管连通能实现污水厂之间互为备用,有利于提高污水厂的效率和运行安全性。
5.2 水力计算
5.2 水力计算
5.2.1 排水管渠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流量(m³/s);
A——水流有效断面面积(m²);
v——流速(m/s)。
5.2.2 恒定流条件下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流速(m/s);
R——水力半径(m);
I——水力坡降;
n——粗糙系数。
5.2.3 排水管渠粗糙系数宜按表5.2.3的规定取值。
1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5.2.4的规定取值。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3 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5.2.5 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管道宜为10.0m/s;
2 非金属管道宜为5.0m/s,经试验验证可适当提高。
5.2.6 雨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流深度为0.4m~1.0m时,宜按表5.2.6的规定取值。
5.2.7 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应为0.6m/s;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应为0.75m/ s;
3 明渠应为0.4m/s;
4 设计流速不满足最小设计流速时,应增设防淤积或清淤措施。
5.2.8 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可按表5.2.8的规定取值。
5.2.10 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相应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5.2.10的规定取值。
条文说明
5.2.2 排水管渠的水力计算根据流态可以分为恒定流和非恒定流两种,本条规定了恒定流条件下的流速计算公式,非恒定流计算条件下的排水管渠流速计算应根据具体数学模型确定。
5.2.3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的有关规定,塑料管道的粗糙系数n均为0.009~0.011, 具体设计时,可根据管道加工方法和管道使用条件等确定,无资料时,按0.011取值。近年来,水泥砂浆内衬球墨铸铁管制造工艺逐渐提升,设计时粗糙系数可按0.011取值。
5.2.5 非金属管种类繁多,耐冲刷等性能各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形差异较大,山城重庆有些管渠的埋设坡度达到10%以上,甚至达到20%, 实践证明,在污水计算流速达到最大设计流速3倍或以上的情况下,部分钢筋混凝土管和硬聚氯乙烯管等非金属管道仍可正常工作。南宁市某排水系统,采用钢筋混凝土管,管径为1800mm, 最高流速为7.2m/s, 投入运行后无破损,管道和接口无渗水,管内基本无淤泥沉积,使用效果良好。
5.2.7 含有金属、矿物固体或重油杂质等的污水管道,其最小设计流速宜适当加大。当起点污水管段中的流速不能满足条文中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表5.2.10的规定的最小设计坡度取值。
5.2.9 压力管道在排水工程泵站输水中较为适用。使用压力管道,可以减少埋深、缩小管径、便于施工。但应综合考虑管材强度,压力管道长度,水流条件等因素,确定经济流速。
随着综合管廊的不断普及,污水压力输送也给污水管入廊创造了良好条件。
5.2.10 随着城镇建设发展,街道楼房增多,排水量增大,应适当增大最小管径,并提高最小设计坡度。取消化粪池的地区,有条件的应适当放大管径,提高坡度,加强养护,避免淤积。常用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可按设计充满度下不淤流速控制,当管道坡度不能满足不淤流速要求时,应有防淤、清淤措施。通常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见表11。
A——水流有效断面面积(m²);
v——流速(m/s)。
5.2.2 恒定流条件下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流速(m/s);
R——水力半径(m);
I——水力坡降;
n——粗糙系数。
5.2.3 排水管渠粗糙系数宜按表5.2.3的规定取值。
表5.2.3 排水管渠粗糙系数
5.2.4 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5.2.4的规定取值。
表5.2.4 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
注:在计算污水管道充满度时,不包括短时突然增加的污水量,但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时,应按满流复核。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3 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5.2.5 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管道宜为10.0m/s;
2 非金属管道宜为5.0m/s,经试验验证可适当提高。
5.2.6 雨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流深度为0.4m~1.0m时,宜按表5.2.6的规定取值。
表5.2.6 雨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m/s)
2 当水流深度小于0.4m时,宜按表5.2.6所列最大设计流速乘以0.85计算;当水流深度大于1.0m且小于2.0m时,宜按表5.2.6 所列最大设计流速乘以1.25计算;当水流深度不小于2.0m时,宜按表5.2.6所列最大设计流速乘以1.40计算。5.2.7 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应为0.6m/s;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应为0.75m/ s;
3 明渠应为0.4m/s;
4 设计流速不满足最小设计流速时,应增设防淤积或清淤措施。
5.2.8 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可按表5.2.8的规定取值。
表5.2.8 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m/s)
5.2.9 排水管道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m/s~2.0m/s。5.2.10 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相应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5.2.10的规定取值。
表5.2.10 最小管径和相应最小设计坡度
5.2.11 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由大变小,但不得超过2级,且不得小于相应条件下的最小管径。条文说明
5.2.2 排水管渠的水力计算根据流态可以分为恒定流和非恒定流两种,本条规定了恒定流条件下的流速计算公式,非恒定流计算条件下的排水管渠流速计算应根据具体数学模型确定。
5.2.3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的有关规定,塑料管道的粗糙系数n均为0.009~0.011, 具体设计时,可根据管道加工方法和管道使用条件等确定,无资料时,按0.011取值。近年来,水泥砂浆内衬球墨铸铁管制造工艺逐渐提升,设计时粗糙系数可按0.011取值。
5.2.5 非金属管种类繁多,耐冲刷等性能各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形差异较大,山城重庆有些管渠的埋设坡度达到10%以上,甚至达到20%, 实践证明,在污水计算流速达到最大设计流速3倍或以上的情况下,部分钢筋混凝土管和硬聚氯乙烯管等非金属管道仍可正常工作。南宁市某排水系统,采用钢筋混凝土管,管径为1800mm, 最高流速为7.2m/s, 投入运行后无破损,管道和接口无渗水,管内基本无淤泥沉积,使用效果良好。
5.2.7 含有金属、矿物固体或重油杂质等的污水管道,其最小设计流速宜适当加大。当起点污水管段中的流速不能满足条文中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表5.2.10的规定的最小设计坡度取值。
5.2.9 压力管道在排水工程泵站输水中较为适用。使用压力管道,可以减少埋深、缩小管径、便于施工。但应综合考虑管材强度,压力管道长度,水流条件等因素,确定经济流速。
随着综合管廊的不断普及,污水压力输送也给污水管入廊创造了良好条件。
5.2.10 随着城镇建设发展,街道楼房增多,排水量增大,应适当增大最小管径,并提高最小设计坡度。取消化粪池的地区,有条件的应适当放大管径,提高坡度,加强养护,避免淤积。常用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可按设计充满度下不淤流速控制,当管道坡度不能满足不淤流速要求时,应有防淤、清淤措施。通常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见表11。
表11 常用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钢筋混凝土管非满流)
5.3 管道
5.3 管道
5.3.1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5.3.2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5.3.3 管道地基处理、基础形式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应根据管道材质、管道接口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3.4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口。
5.3.5 当矩形钢筋混凝土箱涵敷设在软土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时,宜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结合上下企口式接口形式。
5.3.6 排水管道设计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5.3.7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人行道下宜为0.6m,车行道下宜为0.7m。管顶最大覆土深度超过相应管材承受规定值或最小覆土深度小于规定值时,应采用结构加强管材或采用结构加强措施。
5.3.8 冰冻地区的排水管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当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有浅埋经验或采取相应措施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其浅埋数值应根据该地区经验确定,但应保证排水管道安全运行。
5.3.9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5.3.10 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5.3.11 管道的排气、排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宜设排气装置;
2 压力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
3 排气装置可采用排气井、排气阀等,排气井的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 在管道的低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5.3.12 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5.3.13 压力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5.3.14 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埋深、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
条文说明
5.3.1 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采用管顶平接,可便利施工,但可能增加管道埋深;采用管道内按设计水面平接,可减少埋深,但施工不便,易发生误差。设计时应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连接方式。
5.3.3 为了防止污水外泄污染环境,同时也为了防止地下水内渗,以及保证污水管道使用年限,管道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非常重要,相关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等的相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家标准图集06MS201《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做法。
5.3.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排水管道采用承插式管道时,应采用柔性接口避免不均匀沉降或地震造成的接口错位。
5.3.5 钢筋混凝土箱涵一般采用平接口,抗地基不均匀沉降能力较差,在顶部覆土和附加荷载的作用下,易引起箱涵接口上下严重错位和翘曲变形,造成箱涵接口止水带的变形,形成箱涵混凝土和橡胶接口止水带之间的空隙,严重的会使止水带拉裂,最终导致漏水。钢带橡胶止水圈采用复合型止水带,突破了原橡胶止水带的单一材料结构形式,具有较好的抗渗漏性能。箱涵接口采用上下企口抗错位的新结构形式,能限制接口上下错位和翘曲变形。
上海市污水治理二期工程敷设的41km的矩形箱涵,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经过多年的运行均未发现接口有渗漏现象。
5.3.7 一般情况下,宜执行最小覆土深度的规定:人行道下0.6m,车行道下0.7m,同时应考虑街坊排水的接入要求。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对管道采取加固措施。
在上海市,为了降低管道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加快管道施工,回填后进行结构层压实时,多采用机械夯实。考虑到道路结构层施工时对管道的影响,管道敷设在道路结构层以下并与结构层保持一定距离,可有效保护管道安全。因此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管顶覆土从道路结构层以下再增加0.5m,即管道外顶面至道路结构层下边缘的距离保持在0.5m,再加上道路结构层至路面的距离(约0.7m),管道整体覆土深度在1.2m。综合考虑地块接入需要和管道敷设经济因素,一般市政道路下排水管道起点覆土深度在1.2m~2.5m。
5.3.8 一般情况下,排水管道埋设在冰冻线以下,有利于安全运行。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这样,可节省投资,但增加了运行风险,应综合比较确定。
5.3.9 本标准第5.7.3条规定:“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为与之协调,本条规定中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减少横穿管,降低管道埋深。
5.3.10 为防止发生人员中毒、爆炸起火等事故,应排除管道内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为此,根据管道内产生气体情况、水力条件、周围环境,在下列地点可考虑设通风设施:在管道充满度较高的管段内,设有沉泥槽处,管道转弯处,倒虹管进、出水处,管道高程有突变处。
5.3.11 重力流管道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会有气体逸出,为防止产生气阻现象,宜设排气装置。
当压力管道内流速较大或管路很长时应有消除水锤的措施。为使压力管道内空气流通、压力稳定,防止污水中产生的气体逸出后在高点堵塞管道,应设排气装置。
为方便检修,故应在管道低点设排空装置。
5.3.12 对流速较大的压力管道,应保证管道在交叉或转弯处的稳定。由于液体流动方向突变所产生的冲力或离心力,可能造成管道本身在垂直或水平方向发生位移,为避免影响输水,应经过计算确定是否设置支墩及其位置和大小。
5.3.2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5.3.3 管道地基处理、基础形式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应根据管道材质、管道接口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3.4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口。
5.3.5 当矩形钢筋混凝土箱涵敷设在软土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时,宜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结合上下企口式接口形式。
5.3.6 排水管道设计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5.3.7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人行道下宜为0.6m,车行道下宜为0.7m。管顶最大覆土深度超过相应管材承受规定值或最小覆土深度小于规定值时,应采用结构加强管材或采用结构加强措施。
5.3.8 冰冻地区的排水管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当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有浅埋经验或采取相应措施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其浅埋数值应根据该地区经验确定,但应保证排水管道安全运行。
5.3.9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5.3.10 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5.3.11 管道的排气、排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宜设排气装置;
2 压力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
3 排气装置可采用排气井、排气阀等,排气井的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 在管道的低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5.3.12 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5.3.13 压力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5.3.14 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埋深、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
条文说明
5.3.1 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采用管顶平接,可便利施工,但可能增加管道埋深;采用管道内按设计水面平接,可减少埋深,但施工不便,易发生误差。设计时应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连接方式。
5.3.3 为了防止污水外泄污染环境,同时也为了防止地下水内渗,以及保证污水管道使用年限,管道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非常重要,相关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等的相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家标准图集06MS201《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做法。
5.3.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排水管道采用承插式管道时,应采用柔性接口避免不均匀沉降或地震造成的接口错位。
5.3.5 钢筋混凝土箱涵一般采用平接口,抗地基不均匀沉降能力较差,在顶部覆土和附加荷载的作用下,易引起箱涵接口上下严重错位和翘曲变形,造成箱涵接口止水带的变形,形成箱涵混凝土和橡胶接口止水带之间的空隙,严重的会使止水带拉裂,最终导致漏水。钢带橡胶止水圈采用复合型止水带,突破了原橡胶止水带的单一材料结构形式,具有较好的抗渗漏性能。箱涵接口采用上下企口抗错位的新结构形式,能限制接口上下错位和翘曲变形。
上海市污水治理二期工程敷设的41km的矩形箱涵,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经过多年的运行均未发现接口有渗漏现象。
5.3.7 一般情况下,宜执行最小覆土深度的规定:人行道下0.6m,车行道下0.7m,同时应考虑街坊排水的接入要求。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对管道采取加固措施。
在上海市,为了降低管道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加快管道施工,回填后进行结构层压实时,多采用机械夯实。考虑到道路结构层施工时对管道的影响,管道敷设在道路结构层以下并与结构层保持一定距离,可有效保护管道安全。因此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管顶覆土从道路结构层以下再增加0.5m,即管道外顶面至道路结构层下边缘的距离保持在0.5m,再加上道路结构层至路面的距离(约0.7m),管道整体覆土深度在1.2m。综合考虑地块接入需要和管道敷设经济因素,一般市政道路下排水管道起点覆土深度在1.2m~2.5m。
5.3.8 一般情况下,排水管道埋设在冰冻线以下,有利于安全运行。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这样,可节省投资,但增加了运行风险,应综合比较确定。
5.3.9 本标准第5.7.3条规定:“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为与之协调,本条规定中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减少横穿管,降低管道埋深。
5.3.10 为防止发生人员中毒、爆炸起火等事故,应排除管道内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为此,根据管道内产生气体情况、水力条件、周围环境,在下列地点可考虑设通风设施:在管道充满度较高的管段内,设有沉泥槽处,管道转弯处,倒虹管进、出水处,管道高程有突变处。
5.3.11 重力流管道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会有气体逸出,为防止产生气阻现象,宜设排气装置。
当压力管道内流速较大或管路很长时应有消除水锤的措施。为使压力管道内空气流通、压力稳定,防止污水中产生的气体逸出后在高点堵塞管道,应设排气装置。
为方便检修,故应在管道低点设排空装置。
5.3.12 对流速较大的压力管道,应保证管道在交叉或转弯处的稳定。由于液体流动方向突变所产生的冲力或离心力,可能造成管道本身在垂直或水平方向发生位移,为避免影响输水,应经过计算确定是否设置支墩及其位置和大小。
5.4 检查井
5.4 检查井
5.4.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5.4.2 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
5.4.3 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其位置应充分考虑成品管节的长度,避免现场切割。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砖砌和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
5.4.4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宜按表5.4.4的规定取值。无法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 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起算,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
5.4.6 检查井井底应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85% 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50% 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5.4.7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5.4.9 设置在主干道上检查井的井盖基座和井体应避免不均匀沉降。
5.4.10 检查井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5.4.11 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5.4.12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可根据需要设置闸槽。
5.4.13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5.4.14 检查井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4.15 检查井和塑料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5.4.16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和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宜设置沉泥槽并考虑沉积淤泥的处理处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5m~0.7m。设沉泥槽的检查井内可不做流槽。
5.4.17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5.4.18 高流速排水管道坡度突然变化的第一座检查井宜采用高流槽排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
条文说明
5.4.2 建筑物和小区内均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为防止接出管道误接,产生雨污混接现象,应在井盖上分别标识“雨”和“污”,合流污水管应标识“污”。
5.4.3 为防止渗漏、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材质的成品井。成品检查井的布置应尽量避免现场切割成品管道,因为管道切割后接口施工很难保证严密,容易造成地下水渗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发办[2005]33号)的要求,为保护耕地资源,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因此本条规定砖砌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
5.4.4 随着养护技术的发展,管道检测、清淤和修复的服务距离增大,检查井的最大间距也可适当增大。此次修订后,检查井最大间距接近《日本指南》中对检查井最大间距的规定,如表12所示。
压力管道应根据地形地势标高设置排气阀、排泥阀等阀门井,间距约1km。检查井最大间距大于表5.4.4数据的管段应设置冲洗设施。
5.4.5 在设计检查井时尚应注意以下问题:
据管理单位反映,在我国北方和中部地区冬季检修时,工人操作时多穿棉衣,井口、井筒小于700mm时,出入不便,因此对需要经常检修的井,井口、井筒大于800mm为宜。
以往爬梯发生事故较多,因此爬梯设计应牢固、防腐蚀,便于上下操作。砖砌检查井内不宜设钢筋爬梯;井内检修室高度,是根据工人可直立操作而规定的。
5.4.6 总结各地经验,为创造良好的水流条件,宜在检查井内设置流槽。流槽顶部宽度应便于在井内养护操作,一般为0.15m~0.20m,随管径、井深增加,宽度还需加大。
5.4.7 为创造良好的水力条件,流槽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宜太小。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必须在任何车辆荷重下,包括在道路辗压机荷重下,确保井盖、井座牢固安全,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防止车速过快造成井盖振动。
5.4.9 主干道上车速较快,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容易造成车辆颠簸,影响行车安全,可采用井盖基座和井体分离的检查井或者可调节式井盖,加以避免。
5.4.10 井盖应有防盗功能,保证井盖不被盗窃丢失,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在道路以外的检查井,尤其在绿化带时,为防止地面径流水从井盖流入井内,井盖应高出地面,但不能妨碍观瞻。
5.4.11 为避免在检查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坠落检查井的事故,本条规定污水、雨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应牢固可靠,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100kg),并具备较大的过水能力,避免暴雨期间雨水从井底涌出时被冲走。
5.4.12 根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在污水干管中,当流量和流速都较大,检修管道需放空时,采用草袋等措施断流,困难较多,为了方便检修,故规定可设置闸槽。
5.4.13 支管是指接户管等小管径管道。检查井接入管径大于300mm以上的支管过多,维护管理工人会操作不便,故规定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管径小于300mm的支管对维护管理影响不大,在符合结构安全条件下适当将支管集中,有利于减少检查井数量和维护工作量。
5.4.14 在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检查井和管渠接口处常发生断裂。处理办法:做好检查井与管渠的地基和基础处理,防止两者产生不均匀沉降;在检查井和管渠接口处,采用柔性连接,消除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5.4.15 为适应检查井和管道间的不均匀沉降和变形要求而制定本条规定。
5.4.16 设置沉泥槽的目的是便于从检查井中用工具清除管道内的污泥。根据各地情况,在每隔一定距离的检查井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宜设置沉泥槽。
为防止地块支管接入带来的泥沙,在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也宜设置沉泥槽。一般情况下,污水检查井不设沉泥槽,有支管接入处、变径处和转折处等雨水检查井内也不设沉泥槽。考虑到过浅的沉泥槽深度不利于机械清捞管道淤泥,因此本条规定沉泥槽的深度宜为0.5m~0.7m。
5.4.17 压力流管道上设置的检查井及其井盖必须能承受压力。
5.4.18 检查井内采用高流槽,可使急速下泄的水流在流槽内顺利通过,避免使用普通低流槽产生的水流溢出而发生冲刷井壁的现象。
管道坡度变化较大处,水流速度发生突变,流速差产生的冲击力会对检查井产生较大的推动力,宜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
水在流动时会挟带管内气体一起流动,呈气水两相流,气水冲刷和上升气泡的振动反复冲刷管道内壁,使管道内壁易破碎、脱落和积气。在流速突变处,急速的气水两相撞击井壁,气水迅速分离,气体上升冲击井盖,产生较大的上升顶力。某机场排水管道坡度突变处的检查井井盖曾被气体顶起,造成井盖变形和损坏,故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
5.4.2 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
5.4.3 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其位置应充分考虑成品管节的长度,避免现场切割。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砖砌和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
5.4.4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宜按表5.4.4的规定取值。无法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表5.4.4 检查井在直线的最大间距
5.4.5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 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起算,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
5.4.6 检查井井底应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85% 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50% 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5.4.7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5.4.9 设置在主干道上检查井的井盖基座和井体应避免不均匀沉降。
5.4.10 检查井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5.4.11 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5.4.12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可根据需要设置闸槽。
5.4.13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5.4.14 检查井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4.15 检查井和塑料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5.4.16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和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宜设置沉泥槽并考虑沉积淤泥的处理处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5m~0.7m。设沉泥槽的检查井内可不做流槽。
5.4.17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5.4.18 高流速排水管道坡度突然变化的第一座检查井宜采用高流槽排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
条文说明
5.4.2 建筑物和小区内均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为防止接出管道误接,产生雨污混接现象,应在井盖上分别标识“雨”和“污”,合流污水管应标识“污”。
5.4.3 为防止渗漏、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材质的成品井。成品检查井的布置应尽量避免现场切割成品管道,因为管道切割后接口施工很难保证严密,容易造成地下水渗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发办[2005]33号)的要求,为保护耕地资源,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因此本条规定砖砌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
5.4.4 随着养护技术的发展,管道检测、清淤和修复的服务距离增大,检查井的最大间距也可适当增大。此次修订后,检查井最大间距接近《日本指南》中对检查井最大间距的规定,如表12所示。
表12 检查井最大间距
随着城镇范围的扩大,排水设施标准的提高,有些城镇出现口径大于2000mm的排水管渠。此类管渠内的净高度可允许养护工人或机械进入管渠内检查养护。大城市干道上的大直径直线管段,检查井最大间距可按养护机械的要求确定。对于养护车辆难以进入的道路(如采用透水铺装的步行街等),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应按照人工养护的要求确定,一般不宜大于40m。压力管道应根据地形地势标高设置排气阀、排泥阀等阀门井,间距约1km。检查井最大间距大于表5.4.4数据的管段应设置冲洗设施。
5.4.5 在设计检查井时尚应注意以下问题:
据管理单位反映,在我国北方和中部地区冬季检修时,工人操作时多穿棉衣,井口、井筒小于700mm时,出入不便,因此对需要经常检修的井,井口、井筒大于800mm为宜。
以往爬梯发生事故较多,因此爬梯设计应牢固、防腐蚀,便于上下操作。砖砌检查井内不宜设钢筋爬梯;井内检修室高度,是根据工人可直立操作而规定的。
5.4.6 总结各地经验,为创造良好的水流条件,宜在检查井内设置流槽。流槽顶部宽度应便于在井内养护操作,一般为0.15m~0.20m,随管径、井深增加,宽度还需加大。
5.4.7 为创造良好的水力条件,流槽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宜太小。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必须在任何车辆荷重下,包括在道路辗压机荷重下,确保井盖、井座牢固安全,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防止车速过快造成井盖振动。
5.4.9 主干道上车速较快,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容易造成车辆颠簸,影响行车安全,可采用井盖基座和井体分离的检查井或者可调节式井盖,加以避免。
5.4.10 井盖应有防盗功能,保证井盖不被盗窃丢失,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在道路以外的检查井,尤其在绿化带时,为防止地面径流水从井盖流入井内,井盖应高出地面,但不能妨碍观瞻。
5.4.11 为避免在检查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坠落检查井的事故,本条规定污水、雨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应牢固可靠,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100kg),并具备较大的过水能力,避免暴雨期间雨水从井底涌出时被冲走。
5.4.12 根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在污水干管中,当流量和流速都较大,检修管道需放空时,采用草袋等措施断流,困难较多,为了方便检修,故规定可设置闸槽。
5.4.13 支管是指接户管等小管径管道。检查井接入管径大于300mm以上的支管过多,维护管理工人会操作不便,故规定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管径小于300mm的支管对维护管理影响不大,在符合结构安全条件下适当将支管集中,有利于减少检查井数量和维护工作量。
5.4.14 在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检查井和管渠接口处常发生断裂。处理办法:做好检查井与管渠的地基和基础处理,防止两者产生不均匀沉降;在检查井和管渠接口处,采用柔性连接,消除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5.4.15 为适应检查井和管道间的不均匀沉降和变形要求而制定本条规定。
5.4.16 设置沉泥槽的目的是便于从检查井中用工具清除管道内的污泥。根据各地情况,在每隔一定距离的检查井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宜设置沉泥槽。
为防止地块支管接入带来的泥沙,在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也宜设置沉泥槽。一般情况下,污水检查井不设沉泥槽,有支管接入处、变径处和转折处等雨水检查井内也不设沉泥槽。考虑到过浅的沉泥槽深度不利于机械清捞管道淤泥,因此本条规定沉泥槽的深度宜为0.5m~0.7m。
5.4.17 压力流管道上设置的检查井及其井盖必须能承受压力。
5.4.18 检查井内采用高流槽,可使急速下泄的水流在流槽内顺利通过,避免使用普通低流槽产生的水流溢出而发生冲刷井壁的现象。
管道坡度变化较大处,水流速度发生突变,流速差产生的冲击力会对检查井产生较大的推动力,宜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
水在流动时会挟带管内气体一起流动,呈气水两相流,气水冲刷和上升气泡的振动反复冲刷管道内壁,使管道内壁易破碎、脱落和积气。在流速突变处,急速的气水两相撞击井壁,气水迅速分离,气体上升冲击井盖,产生较大的上升顶力。某机场排水管道坡度突变处的检查井井盖曾被气体顶起,造成井盖变形和损坏,故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
5.5 跌水井
5.5 跌水井
5.5.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m~2.0m 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5.5.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mm~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和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5.5.3 污水和合流管道上的跌水井,宜设排气通风措施,并应在该跌水井和上下游各一个检查井的井室内部及这三个检查井之间的管道内壁采取防腐蚀措施。
条文说明
5.5.1 据各地调查,支管接入跌水井水头为1.0m左右时,一般不设跌水井。原化工部某设计院一般在跌水水头大于2.0m时才设跌水井,沈阳某设计院亦有类似意见,上海某设计院反映,上海未用过跌水井。据此,本条做了较灵活的规定。
5.5.3 依据北京排水管网运营养护单位多年养护经验,目前已建污水干线在跌水井处的井室和紧邻的上下游管段管道和检查井内壁均腐蚀严重,维修困难,造成运行安全隐患。为保证管网系统安全提出本条规定。管道内壁所采用的防腐措施应能抵抗长期水流冲击,不易剥落。
5.5.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mm~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和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5.5.3 污水和合流管道上的跌水井,宜设排气通风措施,并应在该跌水井和上下游各一个检查井的井室内部及这三个检查井之间的管道内壁采取防腐蚀措施。
条文说明
5.5.1 据各地调查,支管接入跌水井水头为1.0m左右时,一般不设跌水井。原化工部某设计院一般在跌水水头大于2.0m时才设跌水井,沈阳某设计院亦有类似意见,上海某设计院反映,上海未用过跌水井。据此,本条做了较灵活的规定。
5.5.3 依据北京排水管网运营养护单位多年养护经验,目前已建污水干线在跌水井处的井室和紧邻的上下游管段管道和检查井内壁均腐蚀严重,维修困难,造成运行安全隐患。为保证管网系统安全提出本条规定。管道内壁所采用的防腐措施应能抵抗长期水流冲击,不易剥落。
5.6 水封井
5.6 水封井
5.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适当间隔距离处。
5.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 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5.6.3 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条文说明
5.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水封井是一旦废水中产生的气体发生爆炸或火灾时,防止通过管道蔓延的重要安全装置。国内石油化工厂、油品库和油品转运站等含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废水管渠系统中均设置水封井。
当其他管道必须和输送易燃易爆废水的管道连接时,其连接处也必须设置水封井。
水封井设置的位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相关要求。
5.6.2 水封深度与管径、流量和废水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浓度有关,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井设置通风管可将井内有害气体及时排出,其直径不得小于100mm, 设置时应注意:
(1)避开锅炉房或其他明火装置。
(2)不得靠近操作台或通风机进口。
(3)通风管有足够的高度,使有害气体在大气中充分扩散。
(4)通风管处设立标识,避免工作人员靠近。
水封井底设置沉泥槽,是为了养护方便,其深度一般采用0.5m~0.7m。
5.6.3 水封井位置应考虑一旦管道内发生爆炸时造成的影响最小,故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
5.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 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5.6.3 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条文说明
5.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水封井是一旦废水中产生的气体发生爆炸或火灾时,防止通过管道蔓延的重要安全装置。国内石油化工厂、油品库和油品转运站等含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废水管渠系统中均设置水封井。
当其他管道必须和输送易燃易爆废水的管道连接时,其连接处也必须设置水封井。
水封井设置的位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相关要求。
5.6.2 水封深度与管径、流量和废水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浓度有关,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井设置通风管可将井内有害气体及时排出,其直径不得小于100mm, 设置时应注意:
(1)避开锅炉房或其他明火装置。
(2)不得靠近操作台或通风机进口。
(3)通风管有足够的高度,使有害气体在大气中充分扩散。
(4)通风管处设立标识,避免工作人员靠近。
水封井底设置沉泥槽,是为了养护方便,其深度一般采用0.5m~0.7m。
5.6.3 水封井位置应考虑一旦管道内发生爆炸时造成的影响最小,故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
5.7 雨水口
5.7 雨水口
5.7.1 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臭气外逸的措施。
5.7.2 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
5.7.3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5.7.4 道路横坡坡度不应小于1.5%,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3cm~5cm,立箅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5cm。
5.7.5 当考虑道路排水的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口应设置在源头减排设施中。其箅面标高应根据雨水调蓄设计要求确定,且应高于周围绿地平面标高。
5.7.6 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5.7.7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5.7.8 雨水口宜采用成品雨水口。
5.7.9 雨水口宜设置防止垃圾进入雨水管渠的装置。
条文说明
5.7.1 雨水口的形式主要有立箅式和平箅式两种。平箅式雨水口水流通畅,但暴雨时易被树枝等杂物堵塞,影响收水能力。立箅式雨水口不易堵塞,但有的城镇因逐年维修道路,路面加高,使立算断面减小,影响收水能力。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经验确定适宜的雨水口形式。
雨水口布置应根据地形和汇水面积确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避免有的地区不经计算,完全按道路长度均匀布置,雨水口尺寸也按经验选择,造成投资浪费或排水不畅。
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为避免出现由污水产生的臭气外逸的现象,应采取设置水封或翻板等措施,防止臭气外逸。
5.7.2 雨水口易被路面垃圾和杂物堵塞,平算雨水口在设计中应考虑50%被堵塞,立箅式雨水口应考虑10%被堵塞。在暴雨期间排除道路积水的过程中,雨水管道一般处于承压状态,其所能排除的水量要大于重力流情况下的设计流量,因此本条规定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按照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所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计,通过提高路面进入地下排水系统的径流量,缓解道路积水。
5.7.3 根据各地设计、管理的经验和建议,确定雨水口间距、连接管横向雨水口串联的个数和雨水口连接管的长度。
为保证路面雨水宣泄通畅,又便于维护,雨水口只宜横向串联,不应横、纵向一起串联。
对于低洼和易积水地段,雨水径流面积大,径流量较多,如有植物落叶,容易造成雨水口的堵塞。为提高收水速度,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雨水口,或采用带侧边进水的联合式多算雨水口和道路横沟。
5.7.4 本条规定有助于雨水口对径流的截流,就近排除道路积水。
5.7.5 在道路两边绿地设置源头减排设施控制径流污染时,应通过道路横坡和绿地的高程衔接,尽量将雨水引入绿地,充分利用绿地的渗蓄和净化功能。同时应在源头减排设施中设置雨水口用于溢流排放。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高于周边绿地,以保证绿地对雨水的渗透和调蓄作用。
5.7.6 根据各地经验,对丘陵地区、立交道路引道等,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因纵坡大于横坡,雨水流入雨水口少,故沿途可少设或不设雨水口。坡段较短(一般在300m以内)时,往往在道路低点处集中收水,较为经济合理。
5.7.7 雨水口不宜过深,若埋设较深会给养护带来困难,并增加投资,故规定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
雨水口深度指雨水口井盖至连接管管底的距离,不包括沉泥槽深度。
在交通繁忙、行人稠密的地区,根据各地养护经验,可设置沉泥槽。
5.7.8 成品雨水口比现场施工的雨水口在质量控制和施工便利方面更有优势。
5.7.9 路面落叶和其他垃圾往往随雨水流入雨水口,为防止垃圾进入管渠,宜设置网篮等设施。
5.7.2 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
5.7.3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5.7.4 道路横坡坡度不应小于1.5%,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3cm~5cm,立箅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5cm。
5.7.5 当考虑道路排水的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口应设置在源头减排设施中。其箅面标高应根据雨水调蓄设计要求确定,且应高于周围绿地平面标高。
5.7.6 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5.7.7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5.7.8 雨水口宜采用成品雨水口。
5.7.9 雨水口宜设置防止垃圾进入雨水管渠的装置。
条文说明
5.7.1 雨水口的形式主要有立箅式和平箅式两种。平箅式雨水口水流通畅,但暴雨时易被树枝等杂物堵塞,影响收水能力。立箅式雨水口不易堵塞,但有的城镇因逐年维修道路,路面加高,使立算断面减小,影响收水能力。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经验确定适宜的雨水口形式。
雨水口布置应根据地形和汇水面积确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避免有的地区不经计算,完全按道路长度均匀布置,雨水口尺寸也按经验选择,造成投资浪费或排水不畅。
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为避免出现由污水产生的臭气外逸的现象,应采取设置水封或翻板等措施,防止臭气外逸。
5.7.2 雨水口易被路面垃圾和杂物堵塞,平算雨水口在设计中应考虑50%被堵塞,立箅式雨水口应考虑10%被堵塞。在暴雨期间排除道路积水的过程中,雨水管道一般处于承压状态,其所能排除的水量要大于重力流情况下的设计流量,因此本条规定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按照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所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计,通过提高路面进入地下排水系统的径流量,缓解道路积水。
5.7.3 根据各地设计、管理的经验和建议,确定雨水口间距、连接管横向雨水口串联的个数和雨水口连接管的长度。
为保证路面雨水宣泄通畅,又便于维护,雨水口只宜横向串联,不应横、纵向一起串联。
对于低洼和易积水地段,雨水径流面积大,径流量较多,如有植物落叶,容易造成雨水口的堵塞。为提高收水速度,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雨水口,或采用带侧边进水的联合式多算雨水口和道路横沟。
5.7.4 本条规定有助于雨水口对径流的截流,就近排除道路积水。
5.7.5 在道路两边绿地设置源头减排设施控制径流污染时,应通过道路横坡和绿地的高程衔接,尽量将雨水引入绿地,充分利用绿地的渗蓄和净化功能。同时应在源头减排设施中设置雨水口用于溢流排放。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高于周边绿地,以保证绿地对雨水的渗透和调蓄作用。
5.7.6 根据各地经验,对丘陵地区、立交道路引道等,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因纵坡大于横坡,雨水流入雨水口少,故沿途可少设或不设雨水口。坡段较短(一般在300m以内)时,往往在道路低点处集中收水,较为经济合理。
5.7.7 雨水口不宜过深,若埋设较深会给养护带来困难,并增加投资,故规定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
雨水口深度指雨水口井盖至连接管管底的距离,不包括沉泥槽深度。
在交通繁忙、行人稠密的地区,根据各地养护经验,可设置沉泥槽。
5.7.8 成品雨水口比现场施工的雨水口在质量控制和施工便利方面更有优势。
5.7.9 路面落叶和其他垃圾往往随雨水流入雨水口,为防止垃圾进入管渠,宜设置网篮等设施。
5.8 截流设施
5.8 截流设施
5.8.1 合流污水的截流可采用重力截流和水泵截流。
5.8.2 截流设施的位置应根据溢流污染控制要求、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道位置、调蓄池布局、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5.8.3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
5.8.4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并应保证上游管渠在雨水设计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5.8.5 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
条文说明
5.8.1 重力截流和水泵截流是目前常用的两种截流方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当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水为自排时,采用的截流方式大多为重力截流,即截流井截流的污水通过重力排入截流管和下游污水系统。随着我国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对截流设施定量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有条件的地区大多采用水泵截流的方式。截流水泵可设置在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里,也可设置在截流井中。
5.8.2 截流设施是指截流井、截流干管、溢流管及防倒灌等附属设施组成的构筑物和设备的总称。截流设施一般设在合流管渠的入河口前,也有的设在城区内,将旧有合流支线截流后接入新建分流制的污水系统。溢流管下游水位包括受纳水体的水位或受纳管渠的水位。
5.8.3 国内常用的截流井形式有槽式和堰式。据调查,北京市的槽式和堰式截流井占截流井总数的80.4%。槽堰式截流井兼有槽式和堰式的优点,也可选用。
槽式截流井的截流效果好,不影响合流管渠排水能力。当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截流井。
5.8.4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接口下游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以防止下游水倒灌,否则溢流管道上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设计中还应考虑防倒灌设施的排水阻力,确保溢流管满足上游雨水设计流量的顺畅排放。
5.8.5 重力截流方式较为经济,但是不宜控制各个截流井的截流量,在雨量较大或下游污水系统负荷不足时,系统下游的截流量往往会超过上游,从而造成上游的混合污水大量排放,且污水系统的进水浓度被大幅降低。可采用浮球控制调流阀控制截流量,从而保障系统每个截流井的截流效能得到发挥,避免大量外来水通过截流井进入污水系统。对截流设施定量控制的要求高的地区可采用水泵截流方式。
5.9 出水口5.8.2 截流设施的位置应根据溢流污染控制要求、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道位置、调蓄池布局、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5.8.3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
5.8.4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并应保证上游管渠在雨水设计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5.8.5 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
条文说明
5.8.1 重力截流和水泵截流是目前常用的两种截流方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当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水为自排时,采用的截流方式大多为重力截流,即截流井截流的污水通过重力排入截流管和下游污水系统。随着我国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对截流设施定量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有条件的地区大多采用水泵截流的方式。截流水泵可设置在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里,也可设置在截流井中。
5.8.2 截流设施是指截流井、截流干管、溢流管及防倒灌等附属设施组成的构筑物和设备的总称。截流设施一般设在合流管渠的入河口前,也有的设在城区内,将旧有合流支线截流后接入新建分流制的污水系统。溢流管下游水位包括受纳水体的水位或受纳管渠的水位。
5.8.3 国内常用的截流井形式有槽式和堰式。据调查,北京市的槽式和堰式截流井占截流井总数的80.4%。槽堰式截流井兼有槽式和堰式的优点,也可选用。
槽式截流井的截流效果好,不影响合流管渠排水能力。当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截流井。
5.8.4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接口下游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以防止下游水倒灌,否则溢流管道上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设计中还应考虑防倒灌设施的排水阻力,确保溢流管满足上游雨水设计流量的顺畅排放。
5.8.5 重力截流方式较为经济,但是不宜控制各个截流井的截流量,在雨量较大或下游污水系统负荷不足时,系统下游的截流量往往会超过上游,从而造成上游的混合污水大量排放,且污水系统的进水浓度被大幅降低。可采用浮球控制调流阀控制截流量,从而保障系统每个截流井的截流效能得到发挥,避免大量外来水通过截流井进入污水系统。对截流设施定量控制的要求高的地区可采用水泵截流方式。
5.9 出水口
5.9.1 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5.9.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5.9.3 受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采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应设在冰冻线以下。
条文说明
5.9.1 雨水排水管渠出水口的设计要求:
(1)对航运、给水等水体原有的各种用途无不良影响。
(2)能使排水迅速和水体混合,不妨碍景观和影响环境。
(3)岸滩稳定,河床变化不大,结构安全,施工方便。
出水口的设计包括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情况不同,差异很大,很难做出具体规定。本条仅根据上述要求,提出应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由于牵涉面比较广,出水口的设计应取得规划、卫生、环保、航运等有关部门同意,如原有水体系鱼类通道,或重要水产资源基地,还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5.9.2 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一般仅设翼墙的出口,在较大流量和无断流的河道上,易受水流冲刷,致底部掏空,甚至底板折断损坏,并危及岸坡,为此本条规定应采取防冲刷、加固措施。一般在出水口底部打桩,或加深齿墙。当出水口跌水水头较大时,尚应考虑消能。
5.9.3 在受冻胀影响的地区,凡采用砖砌的出水口,一般3年~5年即损坏。北京市采用浆砌块石,未因冻胀而损坏,故设计时应采取块石等耐冻胀材料砌筑。
据在东北地区的调查,凡基础在冰冻线上的,大多冻胀损坏;在冰冻线下的,普遍
5.9.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5.9.3 受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采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应设在冰冻线以下。
条文说明
(1)对航运、给水等水体原有的各种用途无不良影响。
(2)能使排水迅速和水体混合,不妨碍景观和影响环境。
(3)岸滩稳定,河床变化不大,结构安全,施工方便。
出水口的设计包括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情况不同,差异很大,很难做出具体规定。本条仅根据上述要求,提出应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由于牵涉面比较广,出水口的设计应取得规划、卫生、环保、航运等有关部门同意,如原有水体系鱼类通道,或重要水产资源基地,还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5.9.2 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一般仅设翼墙的出口,在较大流量和无断流的河道上,易受水流冲刷,致底部掏空,甚至底板折断损坏,并危及岸坡,为此本条规定应采取防冲刷、加固措施。一般在出水口底部打桩,或加深齿墙。当出水口跌水水头较大时,尚应考虑消能。
5.9.3 在受冻胀影响的地区,凡采用砖砌的出水口,一般3年~5年即损坏。北京市采用浆砌块石,未因冻胀而损坏,故设计时应采取块石等耐冻胀材料砌筑。
据在东北地区的调查,凡基础在冰冻线上的,大多冻胀损坏;在冰冻线下的,普遍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5.1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5.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立体交叉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地面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确定,宜为2min~10min。
3 综合径流系数宜为0.9~1.0。
4 下穿立交道路的地面径流,具备自流条件的,可采用自流排除,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应设泵站排除。
5 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采取措施防止变配电设施受淹。
6 立体交叉道路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采取措施,封闭汇水范围,避免客水汇入。
7 下穿立交道路宜设置横截沟和边沟。横截沟设置应考虑清淤和沉泥。横截沟盖和边沟盖的设置,应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8 宜采取设置调蓄池等综合措施达到规定的设计重现期。
5.10.3 下穿立交道路排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并防止倒灌。当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排水系统时,受纳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立交排水设计流量要求。
5.10.4 高架道路雨水管道宜设置单独的收集管和出水口。
5.10.5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宜控制径流污染。
5.10.6 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m~30m。每个雨水口应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
5.10.7 当下穿立交道路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5.10.8 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
5.10.9 下穿立交道路宜设置积水自动监测和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
5.10.1 立体交叉道路分为高架道路和下穿立交道路两种,其排水主要任务是解决降雨的地面径流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的排除,一般不考虑降雪的影响。对个别雪量大的地区应进行融雪流量校核。
5.10.2 本条对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做出规定。
1 由于高架道路路面标高高于周边道路、地块标高,在一般情况下,高架道路不会发生严重的积水事故。高架道路排水设计的要点在于削峰,减少高架道路雨水对地面排水系统的冲击,防止高架道路雨水流入地道排水系统。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得小于地面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2 因为立体交叉道路坡度大(一般是2%~5%),坡长较短(100m~300m),集水时间常常小于5min。鉴于道路设计千差万别,坡度、坡长均各不相同,应通过计算确定集水时间。当道路形状较为规则,边界条件较为明确时,可采用本标准公式(5.2.2)(曼宁公式)计算;当道路形状不规则或边界条件不明确时,可按照坡面汇流参照下式计算: 3 综合径流系数应按照汇水面积内下垫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如果计算结果小于0.9,应按0.9取值。
5 下穿立交道路的排水泵站为保证在设计重现期内的降雨期间水泵能正常启动和运转,应对排水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进行计算校核。当不具备将泵站整体地面标高抬高的条件时,应提高配电设备设置的安全高度。
6 合理确定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汇水面积,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并采取设置挡墙、驼峰等有效地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拦截措施,是排除立体交叉道路(尤其是下穿立交道路)积水的关键问题。下穿立交引道驼峰高度不低于0.5m。当高架道路直接和地下道路连接时,宜在接地段设置线型横截沟,同时在道路两翼设置挡墙,控制汇水面积,封闭汇水范围,避免客水汇入。
7 下穿立交道路纵坡大,雨水汇水快、水流急。因此,下穿立交道路雨水收集系统宜设置横截沟和边沟来截取水流再通过管渠排入泵站集水池。可以在坡道中部以下或在底部设置多道横截沟,提高雨水收集的效果。在上海市的实践中发现,下穿立交道路底部横截沟内泥沙沉积比较严重,因此横截沟设计应便于沉泥和清理泥沙。成品一体式线性横截沟,不仅施工方便,而且沟盖连体,既防盗又保障行车安全。
8 为满足规定的设计重现期要求,应采取调蓄等应对措施。超过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将产生内涝,应采取包括非工程性措施在内的综合应对措施。
5.10.3 因为涉及人身安全,下穿立交排水的设计重现期远远高于附近地面道路的设计重现期,而且下穿立交排水的可靠程度取决于排水系统出水口的畅通无阻,故有条件的地区,下穿立交排水应尽量设置独立系统,出水应就近排入受纳水体。若就近受纳水体排水能力不足时,可选择排入排水能力更强的受纳水体。当不具备直接排入水体的条件时,可将出水管接入地面雨水管网,但受纳排水系统应能同时满足设计条件下地区和立交的排水要求。出水管末端应设置防倒流装置,以免发生水流倒灌。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下穿立交道路调蓄设施。通过采取防倒灌和调蓄等综合措施,保障排水通畅,使得下穿立交道路排水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
5.10.4 对于开发密度大的城市,高架道路雨水一般直接接至地面雨水系统,导致高架和立管附近的地面常常发生积水,因此,在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单独的收集管和出水口。
当高架道路出水管接入地面雨水管道时,应充分考虑高架道路排水对地面雨水管道的冲击,复核受纳雨水管道的排水能力及排水安全性。
5.10.5 立体交叉道路路面一般有少量汽车用油,特别是下穿立交道路区域标高较低、空间狭小、纳污容量相对较高。当立体交叉道路的雨水直接排放受纳水体时,可通过调蓄池、就地处理设施和设置在立交桥区与高架道路下灌木绿化带中的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源头减排设施,降低径流污染,也可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用于浇灌绿化。
5.10.7 据天津、上海等地设计经验,应全面详细调查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和气候资料,以便确定排出或控制地下水的设施,可以采用盲沟收集排除地下水,或设泵站排除地下水;也可采取U形槽钢筋混凝土结构桥体防水等新型措施控制地下水进入。
5.10.8 为防止行人或机动车进入积水较深的下穿立交道路区域,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在进入下穿立交道路前较明显的位置设置标尺,表明下穿立交道路的积水深度和标识线,并设置警示标识等。
5.10.9 积水自动监测装置可设置于下穿立交道路路面最低点和泵站集水池内,积水自动监测结果可通过信息控制系统传输至LED智能报警系统或声光报警系统,实现水位变化检测、积水智能报警、信息发布和远程监控指挥,做到提前预警和警示。目前上海在全市的下穿立交道路都安装了积水自动监测和报警装置,出现超过20cm积水且无有效手段降低或抑制水位上升时,采取措施限行;当出现超过25cm积水,水位得不到有效控制时,应采取封闭交通措施,从而有效保证下穿立交运行的安全性。
5.11 倒虹管5.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立体交叉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地面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确定,宜为2min~10min。
3 综合径流系数宜为0.9~1.0。
4 下穿立交道路的地面径流,具备自流条件的,可采用自流排除,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应设泵站排除。
5 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采取措施防止变配电设施受淹。
6 立体交叉道路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采取措施,封闭汇水范围,避免客水汇入。
7 下穿立交道路宜设置横截沟和边沟。横截沟设置应考虑清淤和沉泥。横截沟盖和边沟盖的设置,应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8 宜采取设置调蓄池等综合措施达到规定的设计重现期。
5.10.3 下穿立交道路排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并防止倒灌。当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排水系统时,受纳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立交排水设计流量要求。
5.10.4 高架道路雨水管道宜设置单独的收集管和出水口。
5.10.5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宜控制径流污染。
5.10.6 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m~30m。每个雨水口应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
5.10.7 当下穿立交道路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5.10.8 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
5.10.9 下穿立交道路宜设置积水自动监测和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
5.10.1 立体交叉道路分为高架道路和下穿立交道路两种,其排水主要任务是解决降雨的地面径流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的排除,一般不考虑降雪的影响。对个别雪量大的地区应进行融雪流量校核。
5.10.2 本条对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做出规定。
1 由于高架道路路面标高高于周边道路、地块标高,在一般情况下,高架道路不会发生严重的积水事故。高架道路排水设计的要点在于削峰,减少高架道路雨水对地面排水系统的冲击,防止高架道路雨水流入地道排水系统。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得小于地面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2 因为立体交叉道路坡度大(一般是2%~5%),坡长较短(100m~300m),集水时间常常小于5min。鉴于道路设计千差万别,坡度、坡长均各不相同,应通过计算确定集水时间。当道路形状较为规则,边界条件较为明确时,可采用本标准公式(5.2.2)(曼宁公式)计算;当道路形状不规则或边界条件不明确时,可按照坡面汇流参照下式计算: 3 综合径流系数应按照汇水面积内下垫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如果计算结果小于0.9,应按0.9取值。
5 下穿立交道路的排水泵站为保证在设计重现期内的降雨期间水泵能正常启动和运转,应对排水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进行计算校核。当不具备将泵站整体地面标高抬高的条件时,应提高配电设备设置的安全高度。
6 合理确定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汇水面积,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并采取设置挡墙、驼峰等有效地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拦截措施,是排除立体交叉道路(尤其是下穿立交道路)积水的关键问题。下穿立交引道驼峰高度不低于0.5m。当高架道路直接和地下道路连接时,宜在接地段设置线型横截沟,同时在道路两翼设置挡墙,控制汇水面积,封闭汇水范围,避免客水汇入。
7 下穿立交道路纵坡大,雨水汇水快、水流急。因此,下穿立交道路雨水收集系统宜设置横截沟和边沟来截取水流再通过管渠排入泵站集水池。可以在坡道中部以下或在底部设置多道横截沟,提高雨水收集的效果。在上海市的实践中发现,下穿立交道路底部横截沟内泥沙沉积比较严重,因此横截沟设计应便于沉泥和清理泥沙。成品一体式线性横截沟,不仅施工方便,而且沟盖连体,既防盗又保障行车安全。
8 为满足规定的设计重现期要求,应采取调蓄等应对措施。超过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将产生内涝,应采取包括非工程性措施在内的综合应对措施。
5.10.3 因为涉及人身安全,下穿立交排水的设计重现期远远高于附近地面道路的设计重现期,而且下穿立交排水的可靠程度取决于排水系统出水口的畅通无阻,故有条件的地区,下穿立交排水应尽量设置独立系统,出水应就近排入受纳水体。若就近受纳水体排水能力不足时,可选择排入排水能力更强的受纳水体。当不具备直接排入水体的条件时,可将出水管接入地面雨水管网,但受纳排水系统应能同时满足设计条件下地区和立交的排水要求。出水管末端应设置防倒流装置,以免发生水流倒灌。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下穿立交道路调蓄设施。通过采取防倒灌和调蓄等综合措施,保障排水通畅,使得下穿立交道路排水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
5.10.4 对于开发密度大的城市,高架道路雨水一般直接接至地面雨水系统,导致高架和立管附近的地面常常发生积水,因此,在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单独的收集管和出水口。
当高架道路出水管接入地面雨水管道时,应充分考虑高架道路排水对地面雨水管道的冲击,复核受纳雨水管道的排水能力及排水安全性。
5.10.5 立体交叉道路路面一般有少量汽车用油,特别是下穿立交道路区域标高较低、空间狭小、纳污容量相对较高。当立体交叉道路的雨水直接排放受纳水体时,可通过调蓄池、就地处理设施和设置在立交桥区与高架道路下灌木绿化带中的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源头减排设施,降低径流污染,也可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用于浇灌绿化。
5.10.7 据天津、上海等地设计经验,应全面详细调查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和气候资料,以便确定排出或控制地下水的设施,可以采用盲沟收集排除地下水,或设泵站排除地下水;也可采取U形槽钢筋混凝土结构桥体防水等新型措施控制地下水进入。
5.10.8 为防止行人或机动车进入积水较深的下穿立交道路区域,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在进入下穿立交道路前较明显的位置设置标尺,表明下穿立交道路的积水深度和标识线,并设置警示标识等。
5.10.9 积水自动监测装置可设置于下穿立交道路路面最低点和泵站集水池内,积水自动监测结果可通过信息控制系统传输至LED智能报警系统或声光报警系统,实现水位变化检测、积水智能报警、信息发布和远程监控指挥,做到提前预警和警示。目前上海在全市的下穿立交道路都安装了积水自动监测和报警装置,出现超过20cm积水且无有效手段降低或抑制水位上升时,采取措施限行;当出现超过25cm积水,水位得不到有效控制时,应采取封闭交通措施,从而有效保证下穿立交运行的安全性。
5.11 倒虹管
5.11.1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5.11.2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小管径宜为200mm。
2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3 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不宜小于1.0m,通过航运河道时,其位置和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设置标识,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4 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5.11.3 倒虹管采用开槽埋管施工时,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对管道基础进行加固或保护。刚性管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柔性管道应采用包封措施。
5.11.4 合流管道设置倒虹管时,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
5.11.5 倒虹管进出水井的检修室净高宜高于2m。进出水井较深时,井内应设置检修台,其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当倒虹管为复线时,井盖的中心宜设在各条管道的中心线上。
5.11.6 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置闸槽或闸门。
5.11.7 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条文说明
5.11.1 倒虹管宜设置两条以上,以便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可继续使用,平时也能逐条清通。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因维修难度不大,可以采用一条。
倒虹管通过铁路、航运河道和公路等障碍物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5.11.2 我国以往设计中倒虹管内流速都大于0.9m/s,并大于进水管内流速,如达不到时,定期冲洗的水流流速不应小于1.2m/s。《日本指南》规定:倒虹管内的流速,应比进水管渠增加20%~30%,与本标准规定基本一致。
倒虹管在穿过航运河道时,必须和当地航运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河道规划的有关情况,对冲刷河道还应考虑抛石等防冲措施。
为考虑倒虹管道检修时排水,倒虹管进水端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5.11.3 由于倒虹管道相对敷设难度大,一次敷设完成后,应尽量确保管道安全性,减少维修工作量。考虑到基础地质沉降、河道疏浚等因素可能对管道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条针对不同材质管道的倒虹管(刚性管道、柔性管道)提出了管道基础或包封措施要求。对于金属材质半柔性的管道,则根据具体土质情况,确定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还是钢筋混凝土包封。
5.11.4 鉴于合流制中旱流污水量和设计合流污水量数值差异较大,根据天津、北京等地设计经验,合流管道的倒虹管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当不能达到最小流速0.9m/s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为保证合流制倒虹管在旱流和合流情况下均能正常运行,设计中合流制倒虹管可设两条,分别使用干旱季旱流和雨季合流两种情况。
5.11.6 设计闸槽或闸门时必须确保在事故发生或维修时能顺利发挥其作用。
5.11.7 沉泥槽作用是沉淀泥土、杂物,保证管道内水流通畅。
5.11.2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小管径宜为200mm。
2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3 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不宜小于1.0m,通过航运河道时,其位置和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设置标识,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4 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5.11.3 倒虹管采用开槽埋管施工时,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对管道基础进行加固或保护。刚性管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柔性管道应采用包封措施。
5.11.4 合流管道设置倒虹管时,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
5.11.5 倒虹管进出水井的检修室净高宜高于2m。进出水井较深时,井内应设置检修台,其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当倒虹管为复线时,井盖的中心宜设在各条管道的中心线上。
5.11.6 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置闸槽或闸门。
5.11.7 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条文说明
5.11.1 倒虹管宜设置两条以上,以便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可继续使用,平时也能逐条清通。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因维修难度不大,可以采用一条。
倒虹管通过铁路、航运河道和公路等障碍物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5.11.2 我国以往设计中倒虹管内流速都大于0.9m/s,并大于进水管内流速,如达不到时,定期冲洗的水流流速不应小于1.2m/s。《日本指南》规定:倒虹管内的流速,应比进水管渠增加20%~30%,与本标准规定基本一致。
倒虹管在穿过航运河道时,必须和当地航运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河道规划的有关情况,对冲刷河道还应考虑抛石等防冲措施。
为考虑倒虹管道检修时排水,倒虹管进水端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5.11.3 由于倒虹管道相对敷设难度大,一次敷设完成后,应尽量确保管道安全性,减少维修工作量。考虑到基础地质沉降、河道疏浚等因素可能对管道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条针对不同材质管道的倒虹管(刚性管道、柔性管道)提出了管道基础或包封措施要求。对于金属材质半柔性的管道,则根据具体土质情况,确定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还是钢筋混凝土包封。
5.11.4 鉴于合流制中旱流污水量和设计合流污水量数值差异较大,根据天津、北京等地设计经验,合流管道的倒虹管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当不能达到最小流速0.9m/s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为保证合流制倒虹管在旱流和合流情况下均能正常运行,设计中合流制倒虹管可设两条,分别使用干旱季旱流和雨季合流两种情况。
5.11.6 设计闸槽或闸门时必须确保在事故发生或维修时能顺利发挥其作用。
5.11.7 沉泥槽作用是沉淀泥土、杂物,保证管道内水流通畅。
5.12 渗透管渠
5.12 渗透管渠
5.12.1 当采用渗透管渠进行雨水转输和临时储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透管渠宜采用穿孔塑料、无砂混凝土等透水材料;
2 渗透管渠开孔率宜为1%~3%, 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应大于20%;
3 渗透管渠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4 地面雨水进入渗透管渠处、渗透管渠交汇处、转弯处和直线管段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渗透检查井;
5 渗透管渠四周应填充砾石或其他多孔材料,砾石层外应包透水土工布,土工布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5.12.2 当渗透管渠用于雨水转输时,其敷设坡度应符合本标准中排水管渠的设计要求。渗透检查井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4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2.1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雨水采取雨水渗透措施可促进雨水下渗综合利用。雨水渗透管渠可设置在绿化带、停车场和人行道下,起到避免地面积水、减少市政排水管渠排水压力和补充地下水的作用。渗透管渠应设置植草沟、沉淀池或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
1 渗透管渠宜采用穿孔塑料、无砂混凝土等透水材料;
2 渗透管渠开孔率宜为1%~3%, 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应大于20%;
3 渗透管渠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4 地面雨水进入渗透管渠处、渗透管渠交汇处、转弯处和直线管段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渗透检查井;
5 渗透管渠四周应填充砾石或其他多孔材料,砾石层外应包透水土工布,土工布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5.12.2 当渗透管渠用于雨水转输时,其敷设坡度应符合本标准中排水管渠的设计要求。渗透检查井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4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2.1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雨水采取雨水渗透措施可促进雨水下渗综合利用。雨水渗透管渠可设置在绿化带、停车场和人行道下,起到避免地面积水、减少市政排水管渠排水压力和补充地下水的作用。渗透管渠应设置植草沟、沉淀池或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
5.13 渠道
5.13 渠道
5.13.1 在地形平坦地区、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地区,可采用渠道(明渠或盖板渠)排除雨水。盖板渠宜就地取材,构造宜方便维护,渠壁可与道路侧石联合砌筑。
5.13.2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表5.13.2的规定取值;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可采用1:0.75~1:1的边坡。
1 渠道接入涵洞时,应考虑断面收缩、流速变化等因素造成明渠水面壅高的影响;
2 涵洞断面应按渠道水面达到设计超高时的泄水量计算;
3 涵洞两端应设置挡土墙,并护坡和护底;
4 涵洞宜采用矩形,当为圆管时,管底可适当低于渠底,其降低部分不计入过水断面。
5.13.4 渠道和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挡土墙等衔接设施。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5.13.5 明渠转弯处,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铺砌明渠的弯曲半径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
5.13.6 植草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沟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
2 植草沟的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
3 植草沟的纵坡不宜大于4%;当植草沟的纵向坡度大于4%时,沿植草沟的横断面应设置节制堰。
4 植草沟最大流速应小于0.8m/s,粗糙系数宜为0.2~0.3。
5 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为100mm~200mm。
条文说明
5.13.6 植草沟的设计参数应考虑当地的地理条件、汇水范围、降雨特点和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选取植草沟坡度和设计流速时,应避免对植被和土壤形成冲刷。节制堰宜由卵石、碎石或混凝土等构成,以延缓流速。堰顶高度应根据植草沟的设计蓄水量确定。
5.13.2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表5.13.2的规定取值;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可采用1:0.75~1:1的边坡。
表5.13.2 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值
5.13.3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渠道接入涵洞时,应考虑断面收缩、流速变化等因素造成明渠水面壅高的影响;
2 涵洞断面应按渠道水面达到设计超高时的泄水量计算;
3 涵洞两端应设置挡土墙,并护坡和护底;
4 涵洞宜采用矩形,当为圆管时,管底可适当低于渠底,其降低部分不计入过水断面。
5.13.4 渠道和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挡土墙等衔接设施。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5.13.5 明渠转弯处,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铺砌明渠的弯曲半径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
5.13.6 植草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沟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
2 植草沟的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
3 植草沟的纵坡不宜大于4%;当植草沟的纵向坡度大于4%时,沿植草沟的横断面应设置节制堰。
4 植草沟最大流速应小于0.8m/s,粗糙系数宜为0.2~0.3。
5 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为100mm~200mm。
条文说明
5.13.6 植草沟的设计参数应考虑当地的地理条件、汇水范围、降雨特点和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选取植草沟坡度和设计流速时,应避免对植被和土壤形成冲刷。节制堰宜由卵石、碎石或混凝土等构成,以延缓流速。堰顶高度应根据植草沟的设计蓄水量确定。
5.14 雨水调蓄设施
5.14 雨水调蓄设施
5.14.1 雨水调蓄设施可用于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和雨水回用。
5.14.2 雨水调蓄设施的位置应根据调蓄目的、排水体制、管网布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综合考虑后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方案优化。
5.14.3 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下游污水系统负荷和服务范围内源头减排设施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均溢流频次或年均溢流污染控制率,计算设计调蓄量,并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复核。
2 应采用封闭结构的调蓄设施。
5.14.4 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调蓄量,并应以源头减排设施为主。
5.14.5 用于削减峰值流量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标准,分析设施上下游的流量过程线,经计算确定调蓄量。
2 应优先设置于地上,当地上空间紧张时,可设置在地下;当地上建筑密集且地下浅层空间无利用条件时,可采用深层调蓄设施。
3 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时,应优先利用地上绿地、运动场、广场和滨河空间等开放空间设置为多功能调蓄设施,并应优化竖向设计,确保设计条件下径流的排入和降雨停止后的有序排出。
5.14.6 用于雨水利用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有效容积。
5.14.7 敞开式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蓄水体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大于0.7m时,应设置防止人员跌落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有警示标识;
2 敞开式雨水调蓄设施的超高应大于0.3m,并应设置溢流设施。
5.14.8 调蓄设施的放空方式应根据调蓄设施的类型和下游排水系统的能力综合确定,可采用渗透排空、重力放空、水泵排空或多种放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其排空时间应根据土壤稳定入渗率和当地蒸发条件,经计算确定;采用绿地调蓄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绿地中植被的耐淹时间。
2 采用重力放空的调蓄设施,出水管管径应根据放空时间确定,且出水管排水能力不应超过下游管渠排水能力。
5.14.9 封闭结构的雨水调蓄池应设置清洗、排气和除臭等附属设施和检修通道。
5.14.10 雨水调蓄池的清淤冲洗水和用于控制径流污染但不具备净化功能的雨水调蓄设施的出水应接入污水系统;当下游污水系统无接纳容量时,应对下游污水系统进行改造或设置就地处理设施。
条文说明
5.14.2 根据在排水系统中的位置,调蓄设施可分为源头调蓄、管渠调蓄和排涝除险调蓄设施。源头调蓄设施可与源头渗透设施等联合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控制地表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综合利用程度,一般包括小区景观水体、雨水塘、生物滞留设施和源头调蓄池等;管渠调蓄设施主要用于削减峰值流量和控制径流污染,一般包括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等;排涝除险调蓄设施主要用于内涝设计重现期下削减峰值流量,一般包括内河内湖、雨水塘和雨水湿地等绿地空间、下沉式广场以及隧道调蓄工程等。
5.14.3 合流制排水系统年均溢流污染控制率指通过调蓄设施削减或收集处理的溢流污染量和年总溢流污染量的比值。我国不同地区城市降雨特征、源头减排设施建设情况、合流制管网运行情况、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溢流污染本底情况等差异较大,应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确定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中推荐的合流制溢流调蓄池调蓄量的计算方法是截流倍数计算法,是一种基于合流制排水系统设计截流倍数的简化计算方法。该方法将当地旱流污水量转化为当量降雨强度,从而使系统截流倍数和降雨强度相对应,溢流量即为大于该降雨强度的降雨量。根据当地降雨特性参数的统计分析,拟合当地截流倍数和截流量占降雨量比例之间的关系。在设计过程中,可用截流倍数计算法估算所需调蓄设施的规模,再以数学模型法进行复核。
5.14.4 分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放江污染来源,主要包括径流污染、管道沉积污染和混接污水等。雨天径流污染主要来源于雨水冲刷下垫面产生的污染,应在系统源头分散控制,能够最大程度发挥设施的效益。调蓄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中的有关规定。
对于没有条件进行源头减排设施建设的已建城区,可采用模型掌握服务范围内雨水径流的污染规律,因地制宜地在排水系统中途或末端设置径流污染控制调蓄设施。
5.14.5 设置调蓄设施,对径流峰值水量进行储存,可提高调蓄设施上游服务范围的排水标准。
排涝除险调蓄的调蓄设施应对的是小概率降雨事件,为缓解城镇化高速发展条件下用地紧张,应优先利用多功能调蓄设施。在平时发挥设施原有的景观、游憩、休闲娱乐功能;在暴雨产生积水时,径流才排入设施,发挥雨水调蓄功能。因此,设计时一定要控制好设施进水口和周边场地的竖向关系,具体要求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规定。雨水调蓄池容积应通过数学模型,根据流量过程线计算。为简化计算,用于雨水收集储存的调蓄池也可根据当地气候资料,按一定设计重现期降雨量(如24h最大降雨量)计算。合理确定雨水调蓄池容积是一个十分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除了调蓄目的外,还需要根据投资效益等综合考虑。
5.14.8 生物滞留设施、下凹式绿地等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当土壤稳定入渗率或地下水位等条件不能满足在需要的时间内排空时,可在设施底部设置排水盲管,排入就近的雨水系统。
采用重力放空或水泵排空的调蓄设施,其出口流量和放空时间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有关规定计算。
5.14.9 雨水调蓄池使用一定时间后,特别是当调蓄池用于径流污染控制或削减排水管道峰值流量时,易沉淀积泥。因此,雨水调蓄池应设置清洗设施。清洗方式可分为人工清洗和水力清洗,人工清洗危险性大且费力,尽量采用水力清洗,将人工清洗作为辅助手段。对于矩形池,可采用水力冲洗翻斗或水力自清洗装置;对于圆形池,可通过入水口和底部构造设计,形成进水自冲洗,或采用径向水力清洗装置。
对全地下用于径流污染控制的封闭结构的调蓄池而言,为防止有害气体在调蓄池内积聚,应提供有效的通风排气装置。经验表明,4次/h~6次/h的空气交换量可以实现良好的通风排气效果。若需采用除臭设备时,设备选型应考虑调蓄池间歇运行、长时间空置的情况,除臭设备的运行应能和调蓄池工况相匹配。
所有封闭结构的大型地下调蓄池都需要设置维修人员、设备进出的检修孔和检修通道,检修孔应设置在调蓄池最高水位以上。
5.14.10 降雨停止后,用于控制径流污染调蓄池的出水,一般接入下游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厂处理后排放。当下游污水系统在旱季时就已达到满负荷运行或下游污水系统的容量不能满足调蓄池放空速度的要求时,应将调蓄池出水处理后排放。国内外常用的处理装置包括格栅、旋流分离器和混凝沉淀池等,处理排放标准应考虑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后确定。
5.15 管道综合5.14.2 雨水调蓄设施的位置应根据调蓄目的、排水体制、管网布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综合考虑后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方案优化。
5.14.3 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下游污水系统负荷和服务范围内源头减排设施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均溢流频次或年均溢流污染控制率,计算设计调蓄量,并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复核。
2 应采用封闭结构的调蓄设施。
5.14.4 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调蓄量,并应以源头减排设施为主。
5.14.5 用于削减峰值流量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标准,分析设施上下游的流量过程线,经计算确定调蓄量。
2 应优先设置于地上,当地上空间紧张时,可设置在地下;当地上建筑密集且地下浅层空间无利用条件时,可采用深层调蓄设施。
3 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时,应优先利用地上绿地、运动场、广场和滨河空间等开放空间设置为多功能调蓄设施,并应优化竖向设计,确保设计条件下径流的排入和降雨停止后的有序排出。
5.14.6 用于雨水利用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有效容积。
5.14.7 敞开式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蓄水体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大于0.7m时,应设置防止人员跌落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有警示标识;
2 敞开式雨水调蓄设施的超高应大于0.3m,并应设置溢流设施。
5.14.8 调蓄设施的放空方式应根据调蓄设施的类型和下游排水系统的能力综合确定,可采用渗透排空、重力放空、水泵排空或多种放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其排空时间应根据土壤稳定入渗率和当地蒸发条件,经计算确定;采用绿地调蓄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绿地中植被的耐淹时间。
2 采用重力放空的调蓄设施,出水管管径应根据放空时间确定,且出水管排水能力不应超过下游管渠排水能力。
5.14.9 封闭结构的雨水调蓄池应设置清洗、排气和除臭等附属设施和检修通道。
5.14.10 雨水调蓄池的清淤冲洗水和用于控制径流污染但不具备净化功能的雨水调蓄设施的出水应接入污水系统;当下游污水系统无接纳容量时,应对下游污水系统进行改造或设置就地处理设施。
条文说明
5.14.2 根据在排水系统中的位置,调蓄设施可分为源头调蓄、管渠调蓄和排涝除险调蓄设施。源头调蓄设施可与源头渗透设施等联合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控制地表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综合利用程度,一般包括小区景观水体、雨水塘、生物滞留设施和源头调蓄池等;管渠调蓄设施主要用于削减峰值流量和控制径流污染,一般包括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等;排涝除险调蓄设施主要用于内涝设计重现期下削减峰值流量,一般包括内河内湖、雨水塘和雨水湿地等绿地空间、下沉式广场以及隧道调蓄工程等。
5.14.3 合流制排水系统年均溢流污染控制率指通过调蓄设施削减或收集处理的溢流污染量和年总溢流污染量的比值。我国不同地区城市降雨特征、源头减排设施建设情况、合流制管网运行情况、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溢流污染本底情况等差异较大,应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确定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中推荐的合流制溢流调蓄池调蓄量的计算方法是截流倍数计算法,是一种基于合流制排水系统设计截流倍数的简化计算方法。该方法将当地旱流污水量转化为当量降雨强度,从而使系统截流倍数和降雨强度相对应,溢流量即为大于该降雨强度的降雨量。根据当地降雨特性参数的统计分析,拟合当地截流倍数和截流量占降雨量比例之间的关系。在设计过程中,可用截流倍数计算法估算所需调蓄设施的规模,再以数学模型法进行复核。
5.14.4 分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放江污染来源,主要包括径流污染、管道沉积污染和混接污水等。雨天径流污染主要来源于雨水冲刷下垫面产生的污染,应在系统源头分散控制,能够最大程度发挥设施的效益。调蓄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中的有关规定。
对于没有条件进行源头减排设施建设的已建城区,可采用模型掌握服务范围内雨水径流的污染规律,因地制宜地在排水系统中途或末端设置径流污染控制调蓄设施。
5.14.5 设置调蓄设施,对径流峰值水量进行储存,可提高调蓄设施上游服务范围的排水标准。
排涝除险调蓄的调蓄设施应对的是小概率降雨事件,为缓解城镇化高速发展条件下用地紧张,应优先利用多功能调蓄设施。在平时发挥设施原有的景观、游憩、休闲娱乐功能;在暴雨产生积水时,径流才排入设施,发挥雨水调蓄功能。因此,设计时一定要控制好设施进水口和周边场地的竖向关系,具体要求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规定。雨水调蓄池容积应通过数学模型,根据流量过程线计算。为简化计算,用于雨水收集储存的调蓄池也可根据当地气候资料,按一定设计重现期降雨量(如24h最大降雨量)计算。合理确定雨水调蓄池容积是一个十分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除了调蓄目的外,还需要根据投资效益等综合考虑。
5.14.8 生物滞留设施、下凹式绿地等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当土壤稳定入渗率或地下水位等条件不能满足在需要的时间内排空时,可在设施底部设置排水盲管,排入就近的雨水系统。
采用重力放空或水泵排空的调蓄设施,其出口流量和放空时间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有关规定计算。
5.14.9 雨水调蓄池使用一定时间后,特别是当调蓄池用于径流污染控制或削减排水管道峰值流量时,易沉淀积泥。因此,雨水调蓄池应设置清洗设施。清洗方式可分为人工清洗和水力清洗,人工清洗危险性大且费力,尽量采用水力清洗,将人工清洗作为辅助手段。对于矩形池,可采用水力冲洗翻斗或水力自清洗装置;对于圆形池,可通过入水口和底部构造设计,形成进水自冲洗,或采用径向水力清洗装置。
对全地下用于径流污染控制的封闭结构的调蓄池而言,为防止有害气体在调蓄池内积聚,应提供有效的通风排气装置。经验表明,4次/h~6次/h的空气交换量可以实现良好的通风排气效果。若需采用除臭设备时,设备选型应考虑调蓄池间歇运行、长时间空置的情况,除臭设备的运行应能和调蓄池工况相匹配。
所有封闭结构的大型地下调蓄池都需要设置维修人员、设备进出的检修孔和检修通道,检修孔应设置在调蓄池最高水位以上。
5.14.10 降雨停止后,用于控制径流污染调蓄池的出水,一般接入下游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厂处理后排放。当下游污水系统在旱季时就已达到满负荷运行或下游污水系统的容量不能满足调蓄池放空速度的要求时,应将调蓄池出水处理后排放。国内外常用的处理装置包括格栅、旋流分离器和混凝沉淀池等,处理排放标准应考虑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后确定。
5.15 管道综合
5.15.1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
5.15.3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
5.15.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15.5 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
5.15.6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中的有关规定。
5.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
5.15.8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
5.15.9 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适当增大检查井(口)最小间距。
条文说明
5.15.1 当地下管道较多时,不仅应考虑到排水管道不应和其他管道互相影响,而且要考虑维护方便。
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由城镇规划部门或管道综合部门根据其管线类型、数量、高程和可敷设管线的地位大小等因素制定管道综合设计确定。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是指一般情况下的最小间距,供管道综合规划时参考。
5.1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制定的目的是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当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无法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时,应在管道相交处做好防护措施,限制泄漏影响,避免污染生活给水。
5.15.4 为避免污染生活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当不能满足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为避免污染再生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材料和复合材料等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以防止管道淤积。
5.15.8 因为存在上游冲击、下游倒灌的风险,因此要求雨水舱室不得和其他舱室连通,以防止倒灌其他舱室。
5.15.9 污水管道压力输送时,可与综合管廊充分结合。为保障污水管道和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污水管道进廊和出廊处都应设置阀门、闸门或闸槽。廊内污水管道检查井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适当增大最小间距。
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
5.15.3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
5.15.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15.5 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
5.15.6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中的有关规定。
5.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
5.15.8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
5.15.9 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适当增大检查井(口)最小间距。
条文说明
5.15.1 当地下管道较多时,不仅应考虑到排水管道不应和其他管道互相影响,而且要考虑维护方便。
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由城镇规划部门或管道综合部门根据其管线类型、数量、高程和可敷设管线的地位大小等因素制定管道综合设计确定。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是指一般情况下的最小间距,供管道综合规划时参考。
5.1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制定的目的是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当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无法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时,应在管道相交处做好防护措施,限制泄漏影响,避免污染生活给水。
5.15.4 为避免污染生活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当不能满足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为避免污染再生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材料和复合材料等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以防止管道淤积。
5.15.8 因为存在上游冲击、下游倒灌的风险,因此要求雨水舱室不得和其他舱室连通,以防止倒灌其他舱室。
5.15.9 污水管道压力输送时,可与综合管廊充分结合。为保障污水管道和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污水管道进廊和出廊处都应设置阀门、闸门或闸槽。廊内污水管道检查井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适当增大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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