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17-04-0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的达标改造,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为进一步落实方案要求,决定今年集中推进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并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需进行提标改造的污泥项目
请各市、县结合2016年污泥处置排查结果,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判断本地污泥处理设施是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等标准要求,是否属于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对于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或不属于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需列入2017年提标改造计划,并于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请各市、县4月10日前完成自查,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整理后于4月15日前报省厅城建处(详见附件1)。
二、加强污泥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工艺,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环境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污泥处置方式。各地要根据工艺特点,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时序,及早完成建设任务,建设期间尽量不影响厂区正常运行。在提标改造工程施工期间,要做到施工质量安全和厂区的运行安全并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三、建立健全督导和考核制度
建立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项目建设进展,确保年底前完成省委省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自4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报送所辖县(市)有关项目的当月工程量完成情况(详见附件2),我厅将不定期对全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建立不定期调度和工作督导制度,对于进展较慢的项目,将通过现场督导和下发督导函等方式进行调度。项目完成情况将列入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体系和县城建设攻坚行动考核体系,年底对有改造任务的县(市)进行考核。
联 系 人:何 萍 0311-8780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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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需进行提标改造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名单
2.污泥处理处置提标改造项目月报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1日关于污泥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6月份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城〔2017〕50号 发布日期:2017-07-30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公用)局,石家庄市水务局,衡水市水务集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污泥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任务,现将各市6月底工作进展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截至2017年6月底,计划年底完成提标改造任务的75个污泥处理项目中,9个项目已完工(占12%),12个项目在建(占16%),54个项目未开工(占72%)。各市、县污泥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6月底具体进展情况见附表。
二、存在问题
污泥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是国务院“水十条”和省委省政府“水五十条”中早已确定的重点工作,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项目改造,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目前据年底考核仅剩5个月时间,我省的项目完工率仅12%,仍有66个项目还未完成改造任务。部分县、市(区)仍持观望态度,未启动本项工作。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污泥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已纳入国务院“水十条”、省委省政府“水五十条”和“县城建设攻坚行动”的考核体系。今年年底,国家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将对全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委省政府也将对各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相关市、县一定要强化“四个意识”,站位全省工作大局,认真落实好这项重点工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抓紧谋划项目。项目尚未开工的县、市(区),要抓紧谋划项目,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方式和处理工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设施。2017年底前,所有污泥处理设施的出厂泥质必须满足处置方式的要求。计划异地重建厂区或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地区,今年年底前也须按照污泥处置方式要求完成改造。
(三)加快项目建设。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将提标改造项目建设作为重点项目进行督办,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尽快完成建设任务,避免因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启动应急响应影响工期。
附件:污泥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6月底进展情况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