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污泥处理处置排查的通知
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文号:冀建办城〔2016〕112号 发布日期:2016-03-1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环保局、城管局(公用局)、水务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发[2015]28号,以下简称“水五十条”)要求,为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决定开展全省污泥处理处置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全省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置场地,环保部门有投诉记录的非法污泥倾倒点。
二、排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排查分各市自查阶段和省厅检查阶段。各设区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对所辖县(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行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梳理汇总,于4月15日前完成自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对11个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行检查,5月中旬前完成检查。
排查采取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由检查人员填写“现场检查情况表”带回。
三、排查内容
(一)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与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签订协议;
(二)核查污泥运输、中转、储存设施是否密闭,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等问题;
(三)检查污泥临时堆放点及处置场地(以下简称过渡期处置场地)选址是否远离人群聚集区、农业种植区和环境敏感区等区域,环保等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四)检查过渡期处置场地现状,防污泥外溢挡墙、石灰覆盖、沙土覆盖、薄膜覆盖、臭味和苍蝇控制等措施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查工作。本次排查是省“水五十条”提出的重点工作,对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和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提标改造起重要作用。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认真部署检查工作,如实填写项目“现场检查表”,严格认定区分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过渡期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非法污泥堆放点,现场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倾倒、堆放污泥等现象。
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即按照正常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设,达到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要求,并长期投入使用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过渡期处理处置设施是指在“永久性”设施投用前的过渡、临时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场地),污泥处置单位具备环评等相关环保手续,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但污水处理厂出泥泥质按其处置方式暂时达不到相关泥质标准的(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标准、园林绿化用泥质标准、土地改良用泥质标准等)设施。非法污泥堆放点是指未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的污泥处置单位,或不具备污泥处理处置条件的污泥处置场地。
(二)及时总结上报自查结果。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于4月15日前,将各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表”和“设区市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住建厅。省住建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于4-5月组织省级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认真落实整改。按照省“水五十条”要求,现有过渡期污泥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达标改造,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推进,加强设施建设与管理;对于非法污泥堆放点,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顿,并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现场检查情况表
2.设区市检查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