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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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出台《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 《办法》提出,在城市规划新区,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规划地下综合管廊。老旧城区应根据空间资源、环境约束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布局管廊。同时,管廊的建设要与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市政道路新改扩建及市政主要廊道建设,地下空间、人防设施及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管廊建设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办法》明确,全市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廊由道路建设主体一并筹资建设。中心城区11个市辖区内单独组织实施的管廊,采取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实施。 《办法》还提出,管廊内应当进行管廊智能化专项设计,建立集地下综合管廊监控、预警、应急、信息处理等为一体的智能管理系统,并提倡管廊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管廊建设中应大力推广建筑工业化和预制装配式施工。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17-06-26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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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成办函〔2017〕97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17-06-13生效时间:2017-06-13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地下综合管廊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收取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移交管理 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工作应按照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 其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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