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加强排水许可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加快再生水利用意见》的通知
赤政发〔2015〕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中心城区加强排水许可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加快再生水利用意见》经2014年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5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加强排水许可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加快再生水利用意见
为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包括红山区、松山区的城市规划区,喀喇沁旗和美商贸园区,以及向上述地区城市集中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其它地区,下同)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
1.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污设施。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中心城区排水户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时,其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中心城区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按规定提交必要材料。
3.中心城区排水户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时,市住建委委托赤峰市德润排水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负责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4.对所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应当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5.对在各类施工作业时需采取临时排水措施且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应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6.我市中心城区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要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挪用。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计入生产成本。
7.市住建委是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执收单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建委委托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赤峰九龙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两家集中供水企业和铁路通辽房产段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缴入财政账户,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计提和拨付;位于红山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由市住建委委托红山区政府统一代收;其它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建委委托赤峰市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办公室代收。
8.污水处理费要严格按标准计量收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依据其缴纳水费中的用水量计算;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依据水利部门在其取水口处安装的取水计量装置所示用水量计算,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或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按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9.清理有关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性减免文件,严格按规定征收。正在执行的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有关污水处理费政策性减免文件不再执行;以市政府名义与企业签订的有关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协议、合同,企业履行了协议、合同约定的有关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就业、税收等相关义务的,到期后不再延续,企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到位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今后,要全面取消中心城区各类企业(包括园区内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减免优惠政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一律不再以减免污水处理费作为优惠条件。
10.加强红山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红山区政府代收的红山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红庙子分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红山区政府承担。
三、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管理
11.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承担中心城区污水处理任务的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相应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
13.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我市中心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所在地区(旗)政府和住建、环保部门报告。
14.中心城区发生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所在地区(旗)政府和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15.财政、住建部门要对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的主要依据。
四、加快推广使用再生水
16.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今后,在我市中心城区应严格按照“分质供水,优水优用”的原则合理分配水资源。凡城镇集中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生活用水一律接入集中供水管网,确保优质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凡中水管网到达的区域,除食品、饮料、制药等对供水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外,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一律使用中水或地表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17.加强对中心城区内自备水源井的审批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内的所有自备水源用户均须在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后取水。在中心城区内集中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一律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井,对已经批准建设的自备水源井,由水利部门制订中心城区自备水源井关井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特殊需要申请在中心城区内新建自备水源井的,水利部门应征求市住建委和市环保局的意见,市住建委和市环保局要及时提出反馈意见。
18.加强对中心城区内自备水源井的取水计量管理工作。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装置,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或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施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9.加快再生水的推广利用。尽快完善中心城区给排水专项规划和中水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逐步提高中心城区再生水的处理能力和配套管网的覆盖率。红山经济开发区要加快园区发展规划及园区内给水、排水、中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加快向工业企业推广使用再生水,以节约替代优质地下水资源。财政部门要继续对使用再生水的企业给予补贴,鼓励其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将再生水使用范围由工业企业用水逐步推广至城市景观、园林绿化用水等领域。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20.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向中心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由市住建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加强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住建、财政、审计、发改、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要严肃处理。
22.加大对拒缴污水处理费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住建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条例》规定的处罚上限执行,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的3倍罚款。
23.凡中水管网到达的区域,对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而拒不使用的工业企业,采取对其新建项目发改部门限批、环保部门不予环评、水利部门不予水资源论证等惩罚措施,规范再生水的使用行为。
2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