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排水行业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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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时间:2013-08-11 19:40:43 |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保障城市排水安全、畅通,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内排水行业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技术标准 排水系统、排水工程、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排水服务应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GB/T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3-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 GB/T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DB37/T944-2007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28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J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第三章 服务标准 3.1 排水管网维护 3.1.1 排水管网养护实行巡查制度,保障排水管网运行通畅,设施完好、功能正常。在巡查中发现问题、接到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后,2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勘查,落实情况,确定处理措施,并进行应急防护;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举报人、媒体等有关方面说明情况,并尽快修复。 3.1.2 发现井盖、井箅子、井框丢失、损坏的,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并在8个小时内补齐或修复。 3.1.3 发现排水设施堵塞或托水、冒溢的,应在24小时内疏通完毕;若情况复杂,应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市民生活不受影响。 3.1.4 管道、检查井、雨水斗等排水设施损坏需要抢修的,应在72小时内修复;若情况复杂,应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排水不受影响。 3.2 河道(沟渠)维护 3.2.1 河道(沟渠)维护实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巡查中发现问题、接到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后,2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勘查落实情况,确定处理措施,并采取应急防护;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举报人、媒体等说明情况。 3.2.2 河道(沟渠)管理范围内无新增违章建筑,无新增棚盖占用,无新增排污口。 3.2.3 河道(沟渠)管理范围内及时制止摆摊设点、乱设广告牌等行为。 3.2.4 河道(沟渠)内保持清洁,及时清除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漂浮物、阻水障碍物。 3.2.5 河道(沟渠)管理范围内绿化带保持整洁完好。 3.2.6 堤防护岸、闸坝谷坊等设施功能齐全、使用正常。 3.2.7 河道护栏等设施损坏,5日内修复,并在修复期间设立警示标志。 3.2.8 河道挡墙坍塌,8小时内做好警示防护措施,5日内修复;情况复杂、难以在5日内修复的,做好临时防护措施,直至修复。 3.3 污水处理 3.3.1 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无事故。 3.3.2 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达标率98%以上。 3.3.3 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进行规范处置,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 3.3.4 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环保要求正常运行,切实减少噪声及气味污染,及时处理公众投诉。 3.4 中水利用 3.4.1 中水站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和济南市排水管理服务中心《中水处理站运行管理量化考核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中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标准。 3.4.2 中水站在来水量充足的情况下,日均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规模70%以上。 3.4.3 中水站设备运行正常,生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无事故。 3.4.4 中水站达标排放,剩余污泥规范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噪声及气味污染,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 3.5 排水泵站防汛 3.5.1 泵站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养护,设备完好率达99%以上;汛期确保使用可靠,排水迅捷。 3.5.2 立交道出现积水时,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并立即上报,及时处置。 3.6 积水点排查 3.6.1 各区排水管理部门应对市区内易积水地点进行定期巡查,有降水时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积水问题,并通过24小时热线接受市民关于积水点的举报,必要时在积水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6.2 局排水处和各区排水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及时对市区积水较严重的地点进行现场勘查;根据积水原因,采取相应应急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系统解决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管理标准 4.1 规划与建设 4.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排水专业规划由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排水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1.2 排水规划与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以及建管并重的原则。排水设施的建设遵循厂网配套、管网优先、适度超前的原则。 4.1.3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排水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排水设施按照排水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1.4 排水体制应当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保障防洪除涝的原则。 4.2 设施管理与考核 4.2.1 设施管理遵循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各区排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4.2.2 依据《济南市城市排水设施清淤疏浚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实施办法》、《济南市城区河道量化考核实施办法》、《中水处理站运行管理量化考核实施办法》、《济南市排水泵站管理标准》、《济南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进行量化考核。 4.3 特许授权 4.3.1 市政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可实行特许经营。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 4.3.2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单位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行业特许经营的重要依据。 4.3.3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生产经营保证金制度,以保障特许经营者连续、保质提供服务。 4.3.4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因破产、特许经营权中止或其他突发事件,不能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4.4 审批管理 4.4.1 排水审批管理 4.4.1.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提出排水许可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在实施排水审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勘查和批准。 4.4.1.2 申请人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市排水管理部门或排水审批窗口提交材料后,由市排水部门管理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审意见;若图纸资料同现场情况不符,则要求工程部门整改图纸;图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排水部门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审批项目可进行有关管网的接入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4.4.1.3 排水管理部门在实施审批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4.4.2 河道审批管理 4.4.2.1 建设单位需要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等行为,需到市河道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市或区河道管理部门应告知所需申报材料;河道管理部门在实施河道审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勘查和批准。 4.4.2.2 建设单位填报表格并提供设计方案等相关齐全资料后,市区两级河道管理部门5日内查看现场;区河道管理部门1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市河道管理部门。市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工程竣工,经市区河道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4.4.2.3 河道管理部门在实施审批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4.5 安全管理 4.5.1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排水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排水事故的发生。 4.5.2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排水相关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4.5.3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4.5.4 排水管理部门、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在遇有重大汛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转。 4.6 监督管理 4.6.1 排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排水行业的日常监管,应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24小时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排水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照不同类型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4.6.2 排水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12319、12345等部门反馈的投诉咨询情况,分析投诉咨询的焦点问题和产生原因,研究问题解决方案与处理办法,负责问题的处理与督办。 4.6.3 排水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由排水主管部门协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5.1 各排水服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规范。 5.2 各排水服务单位应以本标准为基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建立健全自我评价体系和内部管理体系。 5.3 本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 5.4 本办法解释权归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