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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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1  浏览次数:385
核心提示: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8号)等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制发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6-12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管办发〔2016〕19号
文章标题: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时间:2016-06-12】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8号)等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及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要求,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通过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水系、园林绿地、道路、建筑小区建设,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渗蓄和缓释作用,结合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推广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治理体系,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等综合能力,有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市生态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引领城市发展,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统筹谋划城市水系、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系统的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无缝衔接,发展绿色建筑,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各行业积极打造示范工程,以点带面,全面推开。

2.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为本。根据我区地形地貌、水文特点及发展现状,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山、河、林、湿地等自然原始地形地貌对雨水的自然积蓄、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突出生态效益。

3.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财政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投入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新技术、新材料研发等。

(三)工作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实现将75%的雨水就地消纳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基本建成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新区”。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控,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

1.编制完善规划,强化规划管控。区规划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地、河道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业规划时,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理念,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2.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规范建设行为。区规划分局、城建局、城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等部门根据新修订的园林绿化、道路、河道、建筑等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导则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技术导则,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环节重点审查内容,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

3.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区城建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城管局、水利局负责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纳入市政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等相关制度、规范,并制定具体措施;严格控制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

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在建设条件意见书和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土地出让供地方案、招拍挂公告内容或土地划拨依据。

区城管局牵头负责规范城市供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完善园林绿化、河道水系管理规范,加强日常养护,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效益有效发挥。

(二)以点带面,统筹有序推进

1.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区城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分局、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大功能区、各镇(街道)要以建筑、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城市水系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载体,积极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从2016年6月起,全区各大功能区、各镇(街道)必须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在开发建设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整治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要循序渐进,避免大拆大建。

2.加快推进海绵型建筑、小区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区城建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和各大功能区、各镇(街道)要积极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小区露天步行道、园路等应采取透水铺装,绿地要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设施或其他相应设施。已批在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结合实际,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改造,落实低影响开发要求。

3.推进海绵型道路建设。区城建局、规划分局、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大功能区、各镇(街道)要转变传统的城市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道路高程、横断面、绿化带、排水系统,使用透水型材料和铺装工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新建、改建道路可采取不设道路侧石或对道路侧石进行改造、增加雨水排放口等措施,将雨水引入绿地进行雨水收集、净化和吸纳;道路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运用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湿地、水塘等多种形式的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

4.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在新建公园绿地、城市广场时,区城建局、规划分局、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大功能区、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采取透水型铺装、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水塘等分散式消纳和集中式调蓄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为滞蓄周边雨水提供空间,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

5.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消除黑臭水体。区城建局、规划分局、城管局、水利局、环保分局等部门和各大功能区、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城市河道、坑塘、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整治恢复,严格控制河道蓝线,严禁挤占河道行洪断面、截弯取直,逐步消除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加快恢复被侵占、覆盖的城市河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蓄集雨水,削减洪峰,加快改造消除城市易涝点;针对入海河道特点,科学论证建设挡潮设施,改善水土环境,提高水系调蓄容量;加强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开展全域河道治理。

(三)明确职责,落实各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及各大功能区、各镇(街道)要主动作为,各负其责,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区城市管理局作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在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要求,统筹协调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总投资中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区规划分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中,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要求纳入“两证一书”规划管理环节,规划审批时一并审查。

区城建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建筑与小区、市政道路、河道水系等工程的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工程建设及验收等环节。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时,区城建局落实好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要求。

区水利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城市水系统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中。

区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环保、交通运输、林业、水文、气象等部门和各大功能区、各镇(街道)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

1.成立青岛市黄岛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定期督查通报有关情况。

2.领导小区成员单位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把海绵城市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推进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2016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计划、2016-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和项目滚动规划编制。

(二)完善支持政策,加强资金保障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区财政部门要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优先考虑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与金融资本结合,组建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运作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

2.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在筹集资金方式上由政府单一渠道向社会多渠道筹资转变,大力倡导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引导各大功能区、各镇(街道)将排水管网、河道沟渠等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后期运营服务适当组合打包为PPP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

(三)加强工作考核,抓好组织落实

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督查考核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定期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的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宣传,对工作突出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典型示范项目进行大力宣传推广,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青岛市黄岛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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