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2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三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再见了投标保证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30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再见了投标保证金
中国给水排水2022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三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中国给水排水2022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三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再见了投标保证金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政府采购网、人民日报, 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布平台,结合网络,

2019年 12月,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已 颁布实施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 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 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再见,最低价中标!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 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 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 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 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 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舞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版草案)》

近日,自1999年颁布已经施行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黑体内容为拟新增内容,方框内容为拟删除内容)

2020,再见了投标保证金!

来源:中标招标网, 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布平台, 网络

期以来,在招投标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预示着保证金制度正在加快退出历史舞台!

去年,招投标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提出了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不难看出, 取消投标报名 、取消投标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而今年刚刚复工,就有两省陆续发文!

湖南鼓励以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

3月17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招标人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鼓励招标以投标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保函担保。

山东催促534家企业办理退付保证金

3月9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催促相关供应商接收退付的保证金,截至目前尚未退付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中心再次通知各投标企业和供应商2020年3月31日前办理退付。

据悉,山东省在2019年6月底就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方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目前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上,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即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

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早在之前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按照以往惯例,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标报名”环节。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除此之外,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四大亮点:

  •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1、现金保证金: 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 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 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早前就已出台取消保证金政策的省市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

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的规定,我中心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雄安新区

据雄安发布消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的,随之调整。

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

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

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山东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

早前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湖北

2018年12月,湖北省财政厅就发布相关声明,强制取消投标保证金,收就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厦门

厦门保监局联合市建设局、厦门市金融办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运用保险机制降低建筑企业的资金成本。

安徽

2016年8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其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将先行推行银行保函管理制度和保证保险制度。

云南

2017年3月份,云南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投入运行,太平洋产险签下云南省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

如今多个省市相继取消保证金,可以预见2020年会有更多省市出台相应的政策。这种大势所趋之下,保证金终于要退出历史舞台,这一趋势究竟会给投标人们带来什么新的机遇和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

已群发消息




 
微信扫一扫关注中国水业网/>
</div>
<div class=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