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袁仁武等5名被告人因将含有毒物质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派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合肥首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开始,被告人袁仁武等5人合伙在肥西县小庙镇小庙工业园小蜀山路租赁厂房,开办名为“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5被告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也未能办到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锗、硒等化工产品。在此过程中,产生含有毒物质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5名被告人对废水未进行有效处理,便向水体中排放流入派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仁武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计165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宣判后,袁仁武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时间:2013-12-04 14:53来源:法制网作者: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