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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深化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4]1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8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深化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4]1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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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5-00194 文  号: 青政办[2014]196号
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4/12/1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深化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4]1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

  近年来,我省在水管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仍存在工程产权不明晰、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实际问题,影响了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11〕23号,以下简称省委23号文件)的要求,贯彻落实好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现就我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23号文件和中央、省委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二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三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省省情、水情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四)明确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涝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农村饮水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淤地坝,包括库容1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淤地坝;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机井、水池(窖)、水井等微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五)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六)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成立管理机构,明确管护责任,配备管护人员,健全管护制度,细化管护指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或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有专门管理单位的,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6号)精神,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职责;没有专门管理单位的,由县级水利部门逐项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职责。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委托专业管护队伍、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大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个人负责管理,明确受委托的专业管护队伍、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大户、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个人为工程的管护主体和责任主体。县级水利或其他主管部门应与工程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

  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农田灌溉工程、农村人饮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管护职责。

  各市(州)、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要求,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七)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对其中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牧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管理者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5号)精神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在指导价限价基础上自行制定水价标准。水费的收缴与使用管理,由工程产权所有者、管理者与县级水利或其他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水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收入中,统筹安排列支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各市(州)、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管护实效考核机制和财政奖补机制,根据工程管护实效,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管护责任落实好、维修养护质量好、综合效益发挥好、服务对象评价好的工程管护主体进行奖补。

  纯经营性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已拍卖、转让的,管护经费由产权所有者自筹解决。

  (八)探索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工程的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农田灌溉工程、农村人饮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应由国有水管单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生态保护要求,以及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委托管理、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创新工程管护模式。

  采取委托管理、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协议),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九)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各市(州)、县级水利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专业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接受水利部门在防汛抗旱、生产生活用水、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和指导,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

  县级水利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要积极贯彻落实改革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做好统计及简报报送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确保改革资料完整。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行政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十一)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省级以市(州)级为单元,对改革情况进行考核;市(州)级以县级为单元进行考核;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并与年度安排资金挂钩。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十二)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扶持,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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