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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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9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大中小】 打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7  来源: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93
核心提示: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9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大中小】 打印    辽住建〔2017〕22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工信局,水利(水务)局,农经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雨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切实做好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作,按照20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9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住建〔2017225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工信局,水利(水务)局,农经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雨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切实做好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作,按照2017年第3期省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工信委、省水利厅、省农委制定了《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641号令)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工作目标 

  2018年起,新设计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鼓励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非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15%以上。 

  (二)基本原则           

  1.系统规划,分类实施。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有序的推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从水资源系统层面进行统筹,提高管控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扩大城镇污水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2.突出重点,科学引导。重点建设和完善再生水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再生利用率。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技术和工艺。选择处理工艺时应考虑不同再生水利用途径水质需求的差异,以及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消毒工艺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同时需兼顾远期发展需要。 

  3.系统协调,开放共享。做好再生水与水资源系统综合利用的统筹协调工作,促进再生水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逐步缩小缺水与非缺水地区差异。突出再生水应优先用于需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较低、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 

  二、重点任务 

  1、科学编制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划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重要内容,其制定应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与城镇供水、排水、节水、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暴雨内涝防治等有关规划相协调,并遵循国家及地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城镇的自身特点和客观需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考虑再生利用的需求,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对于暂时没有再生水需求的地方可以在污水处理厂规划过程中预留建设用地、回用设施位置和接口。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考虑与再生利用途径相匹配。城镇污水再生处理水质目标和处理工艺的确定应考虑不同用户的需求。在不能同时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选,确定优先利用方向。  

  2、合理确定技术路线。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处理设施规模和技术的选择应依据水源和用户需求确定,以满足近期再生利用需求为主,同时兼顾远期发展需要。应确保再生水水源水质水量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符合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对后续再生利用过程不产生危害。  

  3、加强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储存和输配设施的布局应综合考虑水源和再生水用户的分布,统筹规划。再生水可通过压力管网、河道或供水车等方式输送至用户,管网的布置形式可选择环状或枝状管网,枝状管网末端需设置泄水设施;应考虑输配过程的加压、消毒及维护抢修站点用地等。 

  4、推行工业再生水利用。2018年底前,具备使用城镇污水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在未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城区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改和扩大生产时,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工业企业,推广使用城镇污水再生水,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新建各类开发区要推广使用城镇污水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要求。 

  5、推行城市景观、城市绿化和城市杂用用水。新建城区和老城区基础设施改造时,要推行城镇污水再生作为城市河道、湖泊等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的补充用水用于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进行城市绿地、公园等非限制性绿地和限制性绿地灌溉要使用城镇污水再生水,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要求 

     城市公共卫生间冲厕、市政道路清扫、环卫车辆冲洗等城市杂用要使用城镇污水再生水,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要求。 

  6、鼓励单体建筑中水回用。新设计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建筑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鼓励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中水回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7、选择性推广农田灌溉用水。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时用于农田灌溉可按照作物直接食用、间接食用和非食用等不同情况进行工艺选择,并选择性推广使用农田灌溉水,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T 20922-2007)要求。 

  8、大力推广污水源热泵和吸收式热泵技术建筑应用。在城市污水主管网(包括原生污水和中水)沿线地区,在不影响污水处理工艺的前提下,对有供热制冷需求的新建及改建建筑应优先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鼓励热电厂、化工、冶金等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吸收式热泵技术回收废热水热量,供给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热用户。 

      三、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污水再生利用提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要抓好典型示范,全面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2、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各部门要有效整合各项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资金,进一步研究制定城市再生水的激励机制,明确补建及配套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回用再生水的鼓励政策,发挥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加大对污水再生利用的资金扶持,不断探索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攻坚行动计划,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3、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单体建筑中水回用“三同时”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划许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竣工综合验收、环评验收等环节要积极配合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把关,并确保中水回用设施特别是符合建设条件的中水回用设施能与主体工程同期配套建设。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处理成本和水资源量、社会经济条件及其他方面因素,制定再生水指导价格。 

  4、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加强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从政策层面上规范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处理工艺、使用范围和推广措施等内容。研究制定污水再生利用价格激励机制,制定污水再生水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处理成本和水资源量、社会经济条件及其他方面因素,并进一步明确补建及配套建设分散式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处理回用再生水的鼓励政策,实施政策引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发挥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各级政府应设立污水再生利用的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5、强化目标考核。建立辽宁省污水再生利用目标评价考核体系,按照年度目标对各市污水再生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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