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敬畏心!评价师入刑(隐瞒问题、与现场不符、防护距离)、企业被判赔2400万(罚款关键数据如何计算得出?)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4家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通报
湘安监通报﹝2017﹞10号
各市州安监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近年来,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报告质量,为全省安全生产发挥了技术支撑作用 。 但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现场核查发现,全省 4 家安全评价机构 存在出具虚假、失实报告、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违法违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出具虚假报告
2014 年 9 月 22 日,位于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保丰村的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发生重大火药爆炸事故,造成 14 人死亡, 4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669.86 万元 。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 “9.22” 重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 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南阳烟花厂的安全现价报告中所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与企业现场实际不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16 年 6 月 26 日,省安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能安科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经调查取证发现,金能安科公司为南阳烟花厂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时,在事故仓库区烘房未拆除、黑火药存药洞未搬迁、 108# 成品库与 113# 值班室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 ,出具了“产品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结论,隐瞒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提供虚假报告。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省安监局依法对金能安科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撤销该公司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 依法对1名评价师采取刑事措施。
二、长沙国顺安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2016 年 5 月 8 日,益阳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上报《关于申请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行政处罚交由我局实施的请示》(益安监〔 2016 〕 4 号),省安监局批复同意将长沙国顺安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报告违规案件交由益阳市安监局管辖 。 经益阳市安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 2016 年 2 月 2 日,国顺公司为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出具的《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与 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违规事实 。 该公司的违规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经益阳市安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对国顺公司作出在益阳市范围内暂停安全评价资质半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2016 年 7 月 27 日,益阳市安监局在现场核查益阳市赫山区石笋矿区百宜石煤矿时发现,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为该矿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未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评价的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安监局 。 省安监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取证,益阳市赫山区石笋矿区百宜石煤矿 属于露天矿山,而报告采用地下矿山评价标准实施评价。金泰公司的违规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省安监局依法对金泰公司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16 年 10 月 15 日,省安监局督查组在督查常德市鼎城区红星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时发现,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存在 安全距离评价与企业现场实际不符的违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移交规划科技与财务处 。经省安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取证, 发现报告中描述的 78 号 1.1 级成品库(限药量为 500kg )与西南方向民房( 50 人以下散户住户)的实际距离为 115 米,而实地测量的距离为 87 米,不符合国家标准距离 115 米; 74 号黑火药库(限药量为 500kg ) 西北方向有数栋民房(50人以下零散住户)未上设计图,报告中也未进行描述,实地测量 74 号黑火药库与第一栋居民房(无人居住)距离为 39 米,第二栋 47 米 。金泰公司出具失实评价报告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省安监局依法对金泰公司作出 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湖南科大广通能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2016 年 11 月 18 日,湖南省安监局检查组在检查浏阳市凤祥出口烟花厂时发现,湖南科大广通能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该厂出具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 存在安全距离评价与企业现场实际不符的违规问题,并将有关违规事实移交规划科技财务处 。 经规划科技财务处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浏阳市凤祥出口烟花厂 29 号 1.1 级引线库实际位置与设计图纸不符,与 17 号引中转工房的实际距离为 89 米,国家标准距离 115 米,评价报告描述的安全距离为 116 米,与实地实际情况不符 。 该公司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省安监局依法对科大广通公司作出 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市州安监部门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接此通报后,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组织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认真传达学习,深刻汲取教训,落实工作要求 。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技术服务工作责任感 。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事关企业本质安全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 。 各机构要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安监部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 二要加强培训教育,全面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 各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明确法律法规要求,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技术服务能力水平 。 要对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约束技术服务行为。 三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 各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规范从业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 要将不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作为本单位经营发展不能逾越的 “ 红线 ” ,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 四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 。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报告质量的抽查与倒查力度,对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报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机构;以合作、共享的名义租借资质证书、转包技术服务项目;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8 月 4 日
网址:
http://www.hunansafety.gov.cn/xxgk/aqsc/tbpg/201708/t20170804_4326320.html
江苏省政府提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被告赔2400万
8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的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审结,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据了解,该案是江苏省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公司行政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王某、废水公用工程主管黄某,明知王某某的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以每吨580元的价格交给王某某处置。王某某明知丁某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以每吨150元的价格交给丁某处置,先后将2828.02吨废硫酸在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倾倒,至查获时,共排放了2698.1吨废硫酸,还有129.92吨未排放完。扬州市江都区环境监测站对未排放的129.92吨废硫酸进行采样监测,结果pH值为1.19。
2016年7月13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涉案的其他被告人王某、黄某等均被判处刑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刑事判决。
今年4月26日,江苏省环境保护联合会联合江苏省政府,将德司达公司告上法庭,追究其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法院未当庭宣判。近日,南京中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法院认为,德司达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由于德司达公司对废硫酸处置放任不管,致使2698.1吨废硫酸被排放到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损害后果。因此,德司达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视点
被告已判罚2000万
为何还要赔2400多万?
此前德司达公司被高邮法院判处罚金2000万元,为何还要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对此,南京中院表示,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是被告单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刑罚。南京中院审理这起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请求的是德司达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罚金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被告虽承担了罚金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德司达公司在刑事判决中承担的2000万元罚金,并不包含本案原告向其主张赔偿环境修复费用。(顾元森)
以下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解读——
1.关于每吨废硫酸的处置费用2000元是否适当?
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当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后,如果无法得到实际修复工程费用时,推荐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本案中,在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证人姚来祥证言证明,通常情况下,浓度为50%的废硫酸市场处置价在每吨2500元以上。江苏科技咨询中心《评估报告》中的专家组认为,取2000元/吨作为涉案废硫酸的单位虚拟治理成本适当。专家辅助人吕锡武教授认为,“两年前本案废硫酸的直接处置费用大约每吨2000元,评估报告认定每吨废硫酸处置费用2000元合理。”虽然,德司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废硫酸处理成本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其公司产生的废硫酸每吨处理成本为1261.27元,但是该情况说明仅仅是德司达公司的单方陈述,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2.关于本案受污染区域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取4.5倍是否偏低?
本案中,由于涉案废硫酸倾倒的泰东河、新通扬运河,该非法排放点河段属Ⅲ类水体,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4.5至6倍。且被告德司达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硫酸被丁卫东等人长期、多处多点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引起相邻区域的水质严重污染,造成多处水厂停产停水,对沿河单位和居民的安全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本案污染的是Ⅲ类水体和饮用水通道,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应该在4.5倍至6倍之间,可以适当高一点,建议取5至6倍更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庭审中,法庭征询了两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意见,两原告当庭表示不需要变更。
3.关于被告德司达公司2000万元罚金是否包含环境修复费用?
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是被告单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刑罚。虽然,被告德司达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承担了罚金2000万元的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原告请求的是被告德司达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实现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罚金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被告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承担了罚金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德司达公司在刑事判决中承担的2000万元罚金,并不包含本案原告向其主张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范围内。
网址:
1、http://dz.xdkb.net/html/2017-08/09/content_469438.htm
2、http://news.jstv.com/a/20170808/150219689990.shtml
转载:环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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