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超 王志堂
近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资源能源大省和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固体废物尤其是工业固废污染防治面临很大压力。据统计,全省每年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约3亿多吨,历史堆存量约14亿吨,利用处置率低,二次污染严重。此外,还存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更好地推动固废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针对山西工业固废“量大率低”的问题,结合全省典型固废类别,《条例》细化了对矿山、电力、冶金行业产生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要求;提出了促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制度措施。
因新冠疫情的发生,《条例》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作了明确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配备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确保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
其他固体废物方面,《条例》分别提出了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要求,同时还对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提出了生态设计、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条例》与近年出台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一起,构建起了山西环境保护“四梁八柱”法规框架,是补齐污染防治立法短板的最后一环,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环保法规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开启高标准生态保护立法的基础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