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雨水系统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2 雨水量
5.3 城市防涝空间
5.4 雨水泵站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1.1 雨水的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势、用地布局,结合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城市雨水受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5.1.2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
5.1.3 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出下游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5.1.4 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宜按自然、近自然和模拟自然的优先序进行选择。
5.1.5 雨水排放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与场地竖向等进行布局。
5.1.6 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防涝系统蓄排能力的平衡关系,统筹规划,防涝系统应以河、湖、沟、渠、洼地、集雨型绿地和生态用地等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和生态安全格局进行系统构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具有防涝功能的防涝系统用地需求。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雨水排水分区确定的基本原则。
天然流域汇水分区的较大改变可能会导致下游因峰值流量的显著增加而产生洪涝灾害,也可能会导致下游因雨水流量长期减少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为减轻对各流域自然水文条件的影响,降低工程造价,规划雨水分区宜与天然流域汇水分区保持一致。
5.1.2 本条是关于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等重要低洼区雨水排水分区的规定。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的雨水一般难以重力流就近排放,往往需要设置泵站、调蓄设施等应对强降雨。为减少泵站等设施的规模,降低建设、运行及维护成本,应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及排水分区划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分区之外的雨水径流进入这些低洼地区。
在合理划分排水分区的基础上,为提高排水的安全保障能力,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均应构建独立的排水系统。出水口应设置于适宜的受纳水体,防止排水不畅甚至是客水倒灌。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一般都是重要的交通通道,如果不以上述措施保障这些区域的排水防御能力,不仅会频繁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而且往往还会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5.1.3 本条是关于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关系的规定。
城市建设往往会导致雨水径流量的增加。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如果不对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雨水量进行合理控制,就会不断加大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压力,增加城市内涝风险。因此,应以城市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作为限制因素,按照新建区域增加的设计雨水量不会导致已建雨水系统排水能力不足为限制条件,来考虑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的衔接。对于雨水排放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接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规模,超出部分应另行考虑排水出路;对于防涝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排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超出部分应合理布置调蓄空间进行调蓄。
5.1.2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
5.1.3 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出下游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5.1.4 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宜按自然、近自然和模拟自然的优先序进行选择。
5.1.5 雨水排放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与场地竖向等进行布局。
5.1.6 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防涝系统蓄排能力的平衡关系,统筹规划,防涝系统应以河、湖、沟、渠、洼地、集雨型绿地和生态用地等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和生态安全格局进行系统构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具有防涝功能的防涝系统用地需求。
条文说明
天然流域汇水分区的较大改变可能会导致下游因峰值流量的显著增加而产生洪涝灾害,也可能会导致下游因雨水流量长期减少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为减轻对各流域自然水文条件的影响,降低工程造价,规划雨水分区宜与天然流域汇水分区保持一致。
5.1.2 本条是关于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等重要低洼区雨水排水分区的规定。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的雨水一般难以重力流就近排放,往往需要设置泵站、调蓄设施等应对强降雨。为减少泵站等设施的规模,降低建设、运行及维护成本,应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及排水分区划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分区之外的雨水径流进入这些低洼地区。
在合理划分排水分区的基础上,为提高排水的安全保障能力,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均应构建独立的排水系统。出水口应设置于适宜的受纳水体,防止排水不畅甚至是客水倒灌。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一般都是重要的交通通道,如果不以上述措施保障这些区域的排水防御能力,不仅会频繁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而且往往还会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5.1.3 本条是关于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关系的规定。
城市建设往往会导致雨水径流量的增加。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如果不对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雨水量进行合理控制,就会不断加大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压力,增加城市内涝风险。因此,应以城市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作为限制因素,按照新建区域增加的设计雨水量不会导致已建雨水系统排水能力不足为限制条件,来考虑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的衔接。对于雨水排放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接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规模,超出部分应另行考虑排水出路;对于防涝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排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超出部分应合理布置调蓄空间进行调蓄。
5.2 雨水量
5.2 雨水量
5.2.1 城市总体规划应按气候分区、水文特征、地质条件等确定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专项规划应将城市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和落实。
5.2.2 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时,宜采用当地设计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统宜采用短历时降雨,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的降雨。
5.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的规定执行。暴雨强度公式应适时进行修订。
5.2.4 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5.2.4的规定取值。城市开发建设应采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降低综合径流系数。
5.2.6 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校核,并同步确定相应的径流量、不同设计重现期的淹没范围、水流深度及持续时间等。当汇水面积不超过2k㎡时,雨水设计流量可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计算。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s·h㎡)];
ψ——综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
在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复核管道规模时,宜采用当地设计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统宜采用短历时降雨,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的降雨进行校核。
5.2.3 本条是关于暴雨强度公式的规定。
为应对气候变化,规定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新的降雨资料对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进行适时修订。对无当地暴雨强度公式的城市,可参考《中国气候区划图》及当地气象条件选取周边较近城市(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
5.2.4 本条规定了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范围。
城市建筑稀疏区是指公园、绿地等用地,城市建筑密集区是指城市中心区等建筑密度高的区域,城市建筑较密集区是指上述两类区域以外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综合径流系数应考虑城市规划用地的下垫面情况,如不透水下垫面的比例、土壤渗透能力以及地下水埋深等的影响。相同条件下,不透水下垫面比例高的场地,其综合径流系数取值应高于不透水下垫面比例低的场地;土壤渗透能力弱的场地,其综合径流系数取值应高于土壤渗透能力强的场地。
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场地的综合径流系数,对雨水进行源头削峰、减量、降污。随着海绵城市建设的逐渐推进,低影响开发模式正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实施,规划审批环节也将逐步完善。因此,在确定雨水管道及设施规模时,考虑源头减排系统对径流系数取值的影响,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采用表5.2.4的数值,对于没有采用低影响理念进行建设的城市或区域,市政管道设计径流系数可取上限值或按实际情况取值。
防涝系统的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范围高于雨水排放系统,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1 防涝系统的设计重现期高于雨水排放系统,渗透、蒸发、植被截留等对其设计径流量的削减程度相对较低。
2 雨水的渗透、蒸发与植被截留作用随着降雨历时的延长而逐渐减弱,设计降雨峰值出现时,上述作用会大大降低,甚至已不明显。
防涝系统的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范围,是在雨水排放系统综合径流系数取值范围的基础上,参考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城市排水手册》(2007年第二版)中所列的综合径流系数重现期修正参数确定的,相关参数见表2。
5.2.5 本条规定了雨水系统设计重现期的取值依据。
本次修订在设计重现期的取值规定中增加了汇水面积及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设计重现期,重现期的选择应考虑雨水管渠的系统性;主干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按总收水面积进行复核等内容,目的是强调雨水管渠设计的系统性,及主干系统的重要作用。对设计重现期的具体取值建议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是避免两个规范出现的数值不一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重现期的取值应从城市的视角出发,对于新建区域,应预测不同降雨重现期的防涝用地需求,并结合城市长远的发展规模,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城市适宜的防涝系统设计重现期规划标准。既有建成区由于受城市竖向及用地空间的限制,城市防涝系统的构建已难以在地面上全部实现,不得不依赖或主要依赖于地下空间,这需要昂贵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成本。以这样的方式将既有建成区的排水安全防御能力普遍提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我国各城市在经济上目前都是很难支撑的。因此,既有建成区防涝系统的建设,需要根据积水可能造成的后果,经成本效益分析后确定其合适的标准。
5.2.6 本条是关于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方法的规定。
本次规范修编提出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意在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及降雨资料的积累和技术进步。数学模型法是基于流域产汇流机制或水文过程线的一种计算方法。它能够模拟降雨及产汇流过程,直观、快速地对城市内涝灾害风险进行量化分析,还能够在城市雨水系统运营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采用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基于以下假设:降雨在整个汇水面积上的分布是均匀的;降雨强度在选定的降雨时段内均匀不变;汇水面积随集流时间增长的速度为常数,因此,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适用于汇水面积较小的排水系统流量计算,当应用于较大面积的排水系统流量计算时,会产生一定误差。随着汇水面积的增加(汇水面积大于2k㎡),排水系统区域内往往存在地面渗透性能差异较大、降雨在时空上分布不均匀、管网汇流过程较为复杂等情况,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数学模型模拟城市降雨及地表产汇流过程,模拟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运行特征,分析城市排水管网的运行规律,以便对排水管网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做出科学的决策。目前我国也有部分城市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采用此方法,逐步积累了一些经验。当然,我国还有一些城市的基础数据尚不支持综合模拟,急需加强地下排水管网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并加强降雨资料的积累。
最早的排水管网模型是1971年在美国环保署(USEPA)的支持下,由梅特卡夫-埃迪公司(M&E)、美国水资源公司(WRE)和佛罗里达大学(UF)等联合开发的SWMM模型(Storm Water Management Model)。SWMM曾在美国二十多个城市使用,解决当地排水流域的水量、水质问题,并且在加拿大、欧洲和澳大利亚也有广泛应用,主要用于进行合流管道溢流的复杂水力分析,以及许多城市暴雨管理规划和污染消减等工程,在我国也有很多应用实践。随后,各种城市排水模型相继问世,包括美国的ILLUDAS模型(Illinois Urban Drainage Area Simulator)、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水文工程中心开发的STORM模型(Storage Treatment Overflow Runoff Model)、英国沃林福特水力研究公司(HR Wallingford)开发的Infoworks模型和丹麦水力研究所(DHI)开发的Mouse模型等。
5.2.2 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时,宜采用当地设计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统宜采用短历时降雨,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的降雨。
5.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的规定执行。暴雨强度公式应适时进行修订。
5.2.4 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5.2.4的规定取值。城市开发建设应采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降低综合径流系数。
表5.2.4 综合径流系数

5.2.5 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地形特点、气候条件、汇水面积、汇水分区的用地性质(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桥区、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设计重现期,重现期的选择应考虑雨水管渠的系统性;主干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按总汇水面积进行复核。设计重现期取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关于雨水管渠、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5.2.6 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校核,并同步确定相应的径流量、不同设计重现期的淹没范围、水流深度及持续时间等。当汇水面积不超过2k㎡时,雨水设计流量可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计算。

q——设计暴雨强度[L/(s·h㎡)];
ψ——综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
条文说明
5.2.2 本条是关于设计降雨历时的确定原则。在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复核管道规模时,宜采用当地设计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统宜采用短历时降雨,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的降雨进行校核。
5.2.3 本条是关于暴雨强度公式的规定。
为应对气候变化,规定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新的降雨资料对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进行适时修订。对无当地暴雨强度公式的城市,可参考《中国气候区划图》及当地气象条件选取周边较近城市(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
5.2.4 本条规定了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范围。
城市建筑稀疏区是指公园、绿地等用地,城市建筑密集区是指城市中心区等建筑密度高的区域,城市建筑较密集区是指上述两类区域以外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综合径流系数应考虑城市规划用地的下垫面情况,如不透水下垫面的比例、土壤渗透能力以及地下水埋深等的影响。相同条件下,不透水下垫面比例高的场地,其综合径流系数取值应高于不透水下垫面比例低的场地;土壤渗透能力弱的场地,其综合径流系数取值应高于土壤渗透能力强的场地。
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场地的综合径流系数,对雨水进行源头削峰、减量、降污。随着海绵城市建设的逐渐推进,低影响开发模式正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实施,规划审批环节也将逐步完善。因此,在确定雨水管道及设施规模时,考虑源头减排系统对径流系数取值的影响,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采用表5.2.4的数值,对于没有采用低影响理念进行建设的城市或区域,市政管道设计径流系数可取上限值或按实际情况取值。
防涝系统的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范围高于雨水排放系统,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1 防涝系统的设计重现期高于雨水排放系统,渗透、蒸发、植被截留等对其设计径流量的削减程度相对较低。
2 雨水的渗透、蒸发与植被截留作用随着降雨历时的延长而逐渐减弱,设计降雨峰值出现时,上述作用会大大降低,甚至已不明显。
防涝系统的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范围,是在雨水排放系统综合径流系数取值范围的基础上,参考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城市排水手册》(2007年第二版)中所列的综合径流系数重现期修正参数确定的,相关参数见表2。
表2 《昆士兰州城市排水手册》中的综合径流系数重现期修正参数

注:根据《澳大利亚降雨与径流》(1998)的建议,城区内修正后的综合径流系数超过1.00时,直接取1.00。
5.2.5 本条规定了雨水系统设计重现期的取值依据。
本次修订在设计重现期的取值规定中增加了汇水面积及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设计重现期,重现期的选择应考虑雨水管渠的系统性;主干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按总收水面积进行复核等内容,目的是强调雨水管渠设计的系统性,及主干系统的重要作用。对设计重现期的具体取值建议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是避免两个规范出现的数值不一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重现期的取值应从城市的视角出发,对于新建区域,应预测不同降雨重现期的防涝用地需求,并结合城市长远的发展规模,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城市适宜的防涝系统设计重现期规划标准。既有建成区由于受城市竖向及用地空间的限制,城市防涝系统的构建已难以在地面上全部实现,不得不依赖或主要依赖于地下空间,这需要昂贵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成本。以这样的方式将既有建成区的排水安全防御能力普遍提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我国各城市在经济上目前都是很难支撑的。因此,既有建成区防涝系统的建设,需要根据积水可能造成的后果,经成本效益分析后确定其合适的标准。
5.2.6 本条是关于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方法的规定。
本次规范修编提出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意在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及降雨资料的积累和技术进步。数学模型法是基于流域产汇流机制或水文过程线的一种计算方法。它能够模拟降雨及产汇流过程,直观、快速地对城市内涝灾害风险进行量化分析,还能够在城市雨水系统运营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采用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基于以下假设:降雨在整个汇水面积上的分布是均匀的;降雨强度在选定的降雨时段内均匀不变;汇水面积随集流时间增长的速度为常数,因此,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适用于汇水面积较小的排水系统流量计算,当应用于较大面积的排水系统流量计算时,会产生一定误差。随着汇水面积的增加(汇水面积大于2k㎡),排水系统区域内往往存在地面渗透性能差异较大、降雨在时空上分布不均匀、管网汇流过程较为复杂等情况,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数学模型模拟城市降雨及地表产汇流过程,模拟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运行特征,分析城市排水管网的运行规律,以便对排水管网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做出科学的决策。目前我国也有部分城市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采用此方法,逐步积累了一些经验。当然,我国还有一些城市的基础数据尚不支持综合模拟,急需加强地下排水管网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并加强降雨资料的积累。
最早的排水管网模型是1971年在美国环保署(USEPA)的支持下,由梅特卡夫-埃迪公司(M&E)、美国水资源公司(WRE)和佛罗里达大学(UF)等联合开发的SWMM模型(Storm Water Management Model)。SWMM曾在美国二十多个城市使用,解决当地排水流域的水量、水质问题,并且在加拿大、欧洲和澳大利亚也有广泛应用,主要用于进行合流管道溢流的复杂水力分析,以及许多城市暴雨管理规划和污染消减等工程,在我国也有很多应用实践。随后,各种城市排水模型相继问世,包括美国的ILLUDAS模型(Illinois Urban Drainage Area Simulator)、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水文工程中心开发的STORM模型(Storage Treatment Overflow Runoff Model)、英国沃林福特水力研究公司(HR Wallingford)开发的Infoworks模型和丹麦水力研究所(DHI)开发的Mouse模型等。
5.3 城市防涝空间
5.3 城市防涝空间
5.3.1 城市新建区域,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形式布置。建成区的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布置。
5.3.2 具有防涝功能的用地宜进行多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影响防涝功能。
5.3.3 城市防涝空间规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涝调蓄设施(用地)的规模,应按照建设用地外排雨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或规定值的要求,根据设计降雨过程变化曲线和设计出水流量变化曲线经模拟计算确定。
2 城市防涝空间应按路面允许水深限定值进行推算。道路路面横向最低点允许水深不超过30cm,且其中一条机动车道的路面水深不超过15cm。
条文说明
5.3.1 本条是对防涝调蓄设施形式的原则性规定。
地面式防涝调蓄设施和地下式防涝调蓄设施相比,在公共安全、排水安全保障和综合效益等方面都有相当的优势。因此,要求在城市新建区,首先采用地面的形式,保证调蓄空间的用地需求。但是,对于城市的既有建成区,在径流汇集的低洼地带不一定能有足够的地面调蓄空间,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调蓄空间的建设形式,可采取地下或地下地上相结合的方式解决防涝设计重现期内的积水。防涝调蓄空间的布局应根据城市的用地条件以优先地面的原则确定。
5.3.2 本条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综合利用的规定。
保证城市防涝空间功能的正常发挥,是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的根本保证。城市防涝用地的大部分空间,是为了应对出现频率较小的强降雨而预留的,其空间使用具有偶然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城市防涝空间用地建设临时性绿地、运动场地等(行洪通道除外),也可以利用处于低洼地带的绿地、开放式运动场地、学校操场等临时存放雨水,错峰排放,形成多用途综合利用效果。但必须说明的是城市防涝用地的首要功能是防涝,在其中的任何建设行为,都不能妨碍其防涝功能的正常发挥。
5.3.3 本条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规模计算的规定。
1 本款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蓄排能力协调确定的原则性规定。
防涝调蓄设施的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向下游排放的峰值流量过大而导致洪涝灾害风险的提高。按照开发建设前后外排设计流量不增加的原则确定调蓄设施的规模,基本可以将流域内因上游的城市化发展而对下游排水系统产生的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因此,在确定防涝用地空间的规模时,应首先考虑下游地区行泄通道的承受能力,确定外排雨水设计流量,再确定超标雨水行泄通道的通行量,同时确定防涝调蓄设施的规模,二者相互协调,共同达到相应设计重现期的防御能力。由于防涝调蓄空间的使用具有偶然性和临时性,其有效调蓄容积的设计排空时间,可依据不同季节不同城市的降雨特征、水资源条件和排涝具体要求等确定,一般可采用24h~72h的区间值。
2 本款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用地计算的边界条件。
本款对于城市道路路面水流最大允许深度的限制性规定,是城市防涝空间布局的量化推算依据:在发生防涝系统设计标准所对应的降雨时,城市道路路面水流最大深度超出相应限值的地点,应布置城市防涝用地空间或设施。
在降雨强度超出雨水管渠应对能力时,雨水径流已经不能及时由雨水排放系统排除,剩余水流会沿着路面或低地向下游不断汇集,对道路通行的影响及公众安全的威胁也不断增加。为将上述影响和威胁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在发生防涝系统设计标准所对应的降雨时,应对道路路面水流的最大水深加以控制。本条标准引自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城市排水和洪水控制区的《城市雨水排水标准手册》(2008年4月修订),考虑到我国城市开发建设强度一般都比美国丹佛等城市的开发强度高,道路两侧的场地标高暂时没有相应规范限定,出于安全考虑,同时,也是为了协调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相关规定的关系,增加了其中一条机动车道的路面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的要求。
5.3.2 具有防涝功能的用地宜进行多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影响防涝功能。
5.3.3 城市防涝空间规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涝调蓄设施(用地)的规模,应按照建设用地外排雨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或规定值的要求,根据设计降雨过程变化曲线和设计出水流量变化曲线经模拟计算确定。
2 城市防涝空间应按路面允许水深限定值进行推算。道路路面横向最低点允许水深不超过30cm,且其中一条机动车道的路面水深不超过15cm。
条文说明
地面式防涝调蓄设施和地下式防涝调蓄设施相比,在公共安全、排水安全保障和综合效益等方面都有相当的优势。因此,要求在城市新建区,首先采用地面的形式,保证调蓄空间的用地需求。但是,对于城市的既有建成区,在径流汇集的低洼地带不一定能有足够的地面调蓄空间,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调蓄空间的建设形式,可采取地下或地下地上相结合的方式解决防涝设计重现期内的积水。防涝调蓄空间的布局应根据城市的用地条件以优先地面的原则确定。
5.3.2 本条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综合利用的规定。
保证城市防涝空间功能的正常发挥,是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的根本保证。城市防涝用地的大部分空间,是为了应对出现频率较小的强降雨而预留的,其空间使用具有偶然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城市防涝空间用地建设临时性绿地、运动场地等(行洪通道除外),也可以利用处于低洼地带的绿地、开放式运动场地、学校操场等临时存放雨水,错峰排放,形成多用途综合利用效果。但必须说明的是城市防涝用地的首要功能是防涝,在其中的任何建设行为,都不能妨碍其防涝功能的正常发挥。
5.3.3 本条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规模计算的规定。
1 本款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蓄排能力协调确定的原则性规定。
防涝调蓄设施的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向下游排放的峰值流量过大而导致洪涝灾害风险的提高。按照开发建设前后外排设计流量不增加的原则确定调蓄设施的规模,基本可以将流域内因上游的城市化发展而对下游排水系统产生的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因此,在确定防涝用地空间的规模时,应首先考虑下游地区行泄通道的承受能力,确定外排雨水设计流量,再确定超标雨水行泄通道的通行量,同时确定防涝调蓄设施的规模,二者相互协调,共同达到相应设计重现期的防御能力。由于防涝调蓄空间的使用具有偶然性和临时性,其有效调蓄容积的设计排空时间,可依据不同季节不同城市的降雨特征、水资源条件和排涝具体要求等确定,一般可采用24h~72h的区间值。
2 本款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用地计算的边界条件。
本款对于城市道路路面水流最大允许深度的限制性规定,是城市防涝空间布局的量化推算依据:在发生防涝系统设计标准所对应的降雨时,城市道路路面水流最大深度超出相应限值的地点,应布置城市防涝用地空间或设施。
在降雨强度超出雨水管渠应对能力时,雨水径流已经不能及时由雨水排放系统排除,剩余水流会沿着路面或低地向下游不断汇集,对道路通行的影响及公众安全的威胁也不断增加。为将上述影响和威胁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在发生防涝系统设计标准所对应的降雨时,应对道路路面水流的最大水深加以控制。本条标准引自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城市排水和洪水控制区的《城市雨水排水标准手册》(2008年4月修订),考虑到我国城市开发建设强度一般都比美国丹佛等城市的开发强度高,道路两侧的场地标高暂时没有相应规范限定,出于安全考虑,同时,也是为了协调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相关规定的关系,增加了其中一条机动车道的路面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的要求。
5.4 雨水泵站
5.4 雨水泵站
5.4.1 当雨水无法通过重力流方式排除时,应设置雨水泵站。
5.4.2 雨水泵站宜独立设置,规模应按进水总管设计流量和泵站调蓄能力综合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5.4.2的规定取值。
条文说明
5.4.2 本条是关于雨水泵站设置及规划用地指标的规定。
由于泵站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故雨水泵站宜独立设置。但对于一些与之相容较高的市政设施,例如污水泵站等,则可以考虑联合设置,以便节约土地资源和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雨水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其规模选取:规模大时偏下限取值,规模小时偏上限取值。
5.4.2 雨水泵站宜独立设置,规模应按进水总管设计流量和泵站调蓄能力综合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5.4.2的规定取值。
表5.4.2 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注:有调蓄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适当扩大。

条文说明
由于泵站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故雨水泵站宜独立设置。但对于一些与之相容较高的市政设施,例如污水泵站等,则可以考虑联合设置,以便节约土地资源和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雨水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其规模选取:规模大时偏下限取值,规模小时偏上限取值。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5.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与原则,并应确定初期雨水污染控制措施,达到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5.5.2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处理处置设施的占地规模,应按规划收集的雨水量和水质确定。
条文说明
5.5.2 本条规定了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相关措施。
对于城市雨水径流污染,应首先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模式进行控制,通过蓄、滞、渗等生态处理方法,在场地源头利用植被、土壤的吸附和过滤等功能,对污染物进行削减;必要时,还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处理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使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染物达到允许排放的标准。
初期雨水的收集量,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和相关科研成果的支持,不宜在国标中取定值。有条件的城市,可针对城市特点,采用模型法确定,建议在地方标准中加以规定。
5.5.2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处理处置设施的占地规模,应按规划收集的雨水量和水质确定。
条文说明
对于城市雨水径流污染,应首先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模式进行控制,通过蓄、滞、渗等生态处理方法,在场地源头利用植被、土壤的吸附和过滤等功能,对污染物进行削减;必要时,还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处理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使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染物达到允许排放的标准。
初期雨水的收集量,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和相关科研成果的支持,不宜在国标中取定值。有条件的城市,可针对城市特点,采用模型法确定,建议在地方标准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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