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合流制排水系统
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6.2 合流水量
6.3 合流泵站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6.1.1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与布局应综合考虑污水的收集、处理与再生回用,以及雨水的排除与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6.1.2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用地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交通、竖向规划、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的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6.1.3 合流制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规定了合流制排水系统分区与布局的原则。
6.1.3 本条是关于合流制收集系统的相关规定。
合流制收集系统包括合流制管网和合流泵站等设施。合流制管道一般为重力流,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布置,并与城市场地竖向相协调,以减小管道埋深、少设提升泵站,降低工程造价、减少运行费用。
6.1.2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用地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交通、竖向规划、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的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6.1.3 合流制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
条文说明
6.1.3 本条是关于合流制收集系统的相关规定。
合流制收集系统包括合流制管网和合流泵站等设施。合流制管道一般为重力流,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布置,并与城市场地竖向相协调,以减小管道埋深、少设提升泵站,降低工程造价、减少运行费用。
6.2 合流水量
6.2 合流水量
6.2.1 进入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水量应包括城市污水量和截流的雨水量。
6.2.2 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采用2~5,具体数值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流倍数。
条文说明
6.2.2 本条规定截流倍数的选取原则。
截流倍数的确定直接影响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其取值应综合考虑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与环境容量、城市级别、人口密度及降雨量等因素。根据国外资料,英国截流倍数为5,德国为4,美国为1.5~5。我国的截流倍数选取与发达国家相比偏低,在实际运行的截流式合流制中,有的城市截流倍数仅为0.5。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合流制系统的截流倍数,以加强初期雨水污染的防治。
6.2.2 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采用2~5,具体数值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流倍数。
条文说明
截流倍数的确定直接影响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其取值应综合考虑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与环境容量、城市级别、人口密度及降雨量等因素。根据国外资料,英国截流倍数为5,德国为4,美国为1.5~5。我国的截流倍数选取与发达国家相比偏低,在实际运行的截流式合流制中,有的城市截流倍数仅为0.5。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合流制系统的截流倍数,以加强初期雨水污染的防治。
6.3 合流泵站
6.3 合流泵站
6.3.1 合流泵站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6.3.2 合流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可按表5.4.2的规定取值。
条文说明
6.3.2 本条是关于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的规定。
合流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参考雨水泵站的指标加以确定,宜根据其规模选取:规模大时偏下限取值,规模小时偏上限取值。
6.3.2 合流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可按表5.4.2的规定取值。
条文说明
合流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参考雨水泵站的指标加以确定,宜根据其规模选取:规模大时偏下限取值,规模小时偏上限取值。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6.4.1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6.4.2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宜参照表4.4.3的指标值计算,并考虑截流雨水量的调蓄空间用地需求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6.4.2 本条规定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用地指标表4.4.3条及其条文说明,对分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指标进行了详细说明,是在调研分析近十年全国范围内101座污水处理厂占地实际数据的基础上,统计分析得出了表4.4.3的相关数据,这里只是污水处理用地所需要的用地指标,没有包含合流制管道所收集的雨水。因此,本条款要求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除按分流制污水处理厂的用地指标进行选取计算外,还应加上相应雨水量所需要的占地面积。
6.4.2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宜参照表4.4.3的指标值计算,并考虑截流雨水量的调蓄空间用地需求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用地指标表4.4.3条及其条文说明,对分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指标进行了详细说明,是在调研分析近十年全国范围内101座污水处理厂占地实际数据的基础上,统计分析得出了表4.4.3的相关数据,这里只是污水处理用地所需要的用地指标,没有包含合流制管道所收集的雨水。因此,本条款要求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除按分流制污水处理厂的用地指标进行选取计算外,还应加上相应雨水量所需要的占地面积。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6.5.1 合流制区域应优先通过源头减排系统的构建,减少进入合流制管道的径流量,降低合流制溢流总量和溢流频次。
6.5.2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可采用调蓄后就地处理或送至污水厂处理等方式,处理达标后利用或排放。就地处理应结合空间条件选择旋流分离、人工湿地等处理措施。
6.5.3 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宜结合泵站设置,在系统中段或末端布置,应根据用地条件、管网布局、污水处理厂位置和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6.5.4 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合流水量和水质、管道截流能力、汇水面积、场地空间条件和排放水体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的规定执行,占地面积应根据调蓄池的调蓄容量和有效水深确定。
条文说明
6.5.1 本条规定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6.5.2 本条规定合流制系统溢流污染的控制措施。
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Combined Sewer Overflows,CSOs)是造成我国地表水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合流制污水溢流是指随着降雨量的增加,雨水径流相应增加,当流量超过截流干管的输送能力时,部分雨污混合水经过溢流井或泵站排入受纳水体。
合流制溢流污水的处理方式有调蓄后就地处理和送至污水厂集中处理等方式。对溢流的合流污水就地处理可以在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去除可沉淀固体、漂浮物、细菌等污染物,经济实用且效果明显。合流制溢流污水送至污水厂集中处理,是利用非雨天污水厂的空余处理能力,不影响规划中污水厂规模的确定。
合流制调蓄池是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一项关键技术,目前已被多个国家采用。上海市在苏州河水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针对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问题,采取了提高截流倍数、建设地下调蓄池和优化运行调度管理等对策,取得了良好效果。
6.5.3 本条说明了合流制系统调蓄设施设置的位置。
合流制系统调蓄设施的规划应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池塘、人工湖、景观水池等设施建设调蓄池,以降低建设费用,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调蓄池按照在排水系统中的位置不同,可分为末端调蓄池和中间调蓄池。末端调蓄池位于排水系统的末端,主要用于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如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工程成都北路调蓄池。中间调蓄池位于排水系统的起端或中间位置,可用于削减洪峰流量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6.5.4 本条是关于合流制系统调蓄设施规模的规定。
合流制系统调蓄设施用于控制溢流污染时,调蓄容量应分析当地气候特征、排水体制、汇水面积、服务人口和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流量、稀释与自净能力,对当地降雨特性参数进行统计分析,加以确定。
德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将雨水调蓄池作为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的主要措施。德国设计规范《合流污水箱涵暴雨削减装置指针》ATV A128中以合流制排水系统排入水体负荷不大于分流制排水系统为目标,根据降雨量、地面径流污染负荷、旱流污水浓度等参数确定雨水调蓄池容积。
6.5.2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可采用调蓄后就地处理或送至污水厂处理等方式,处理达标后利用或排放。就地处理应结合空间条件选择旋流分离、人工湿地等处理措施。
6.5.3 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宜结合泵站设置,在系统中段或末端布置,应根据用地条件、管网布局、污水处理厂位置和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6.5.4 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合流水量和水质、管道截流能力、汇水面积、场地空间条件和排放水体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的规定执行,占地面积应根据调蓄池的调蓄容量和有效水深确定。
条文说明
6.5.2 本条规定合流制系统溢流污染的控制措施。
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Combined Sewer Overflows,CSOs)是造成我国地表水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合流制污水溢流是指随着降雨量的增加,雨水径流相应增加,当流量超过截流干管的输送能力时,部分雨污混合水经过溢流井或泵站排入受纳水体。
合流制溢流污水的处理方式有调蓄后就地处理和送至污水厂集中处理等方式。对溢流的合流污水就地处理可以在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去除可沉淀固体、漂浮物、细菌等污染物,经济实用且效果明显。合流制溢流污水送至污水厂集中处理,是利用非雨天污水厂的空余处理能力,不影响规划中污水厂规模的确定。
合流制调蓄池是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一项关键技术,目前已被多个国家采用。上海市在苏州河水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针对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问题,采取了提高截流倍数、建设地下调蓄池和优化运行调度管理等对策,取得了良好效果。
6.5.3 本条说明了合流制系统调蓄设施设置的位置。
合流制系统调蓄设施的规划应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池塘、人工湖、景观水池等设施建设调蓄池,以降低建设费用,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调蓄池按照在排水系统中的位置不同,可分为末端调蓄池和中间调蓄池。末端调蓄池位于排水系统的末端,主要用于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如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工程成都北路调蓄池。中间调蓄池位于排水系统的起端或中间位置,可用于削减洪峰流量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6.5.4 本条是关于合流制系统调蓄设施规模的规定。
合流制系统调蓄设施用于控制溢流污染时,调蓄容量应分析当地气候特征、排水体制、汇水面积、服务人口和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流量、稀释与自净能力,对当地降雨特性参数进行统计分析,加以确定。
德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将雨水调蓄池作为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的主要措施。德国设计规范《合流污水箱涵暴雨削减装置指针》ATV A128中以合流制排水系统排入水体负荷不大于分流制排水系统为目标,根据降雨量、地面径流污染负荷、旱流污水浓度等参数确定雨水调蓄池容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