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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 再利用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03  来源: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 再利用若干规定(草案)》  浏览次数:91
核心提示: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 再利用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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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 再利用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3/4/26 16:32:19

 

  ——2022年11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邓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调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化再利用对于推动上海城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层面,2008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专章对资源化和再利用作了规定;2020年4月,修改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对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也出台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促进绿色消费、高端智能再制造、建设“无废城市”、旧物资循环体系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资源化再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双碳”目标为导向,坚持新发展理念,出台了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稳定发展等文件,不断推进包含资源化再利用在内的循环经济发展,推动构建高效率、可持续的循环型经济发展体系。聚焦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本市大力加强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等资源化再利用园区建设,推动资源化再利用发展,浦东新区也一直积极推进这项工作。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构建和谐优美生态环境,严格落实资源化再利用制度。

  综合以上情况,有必要在浦东新区率先开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创新、探索,全面提升资源化再利用效率和水平,发挥其对全市资源化再利用方面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以浦东新区法规形式,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实现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专项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为更好推进《若干规定(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市绿化市容局牵头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倒排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抓紧推进立法进程,形成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规定程序,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市律协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听取了相关企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草案起草过程中,市人大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立法情况的汇报。市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针对草案的体例结构以及条款内容等提出了完善意见。在认真研究、吸收借鉴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草案内容的完善程度进一步提高,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若干规定(草案)》。

  三、《若干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总体目标要求,提供方向指引

  《若干规定(草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发展需求和愿景,确定了浦东新区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目标和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多元共治的原则,将浦东新区打造为循环畅通、高效利用、生态友好、智慧创新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样板,在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础上,率先实现工业固废、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的近零填埋;同时,要求浦东新区构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制度,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责任,推动实现各环节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三条、第六条)

  (二)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推进落实

  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多个领域,涉及众多部门,需要加强政府层面的统筹协调和部门间的协同合作。为此,《若干规定(草案)》从四个方面明确:一是,市政府加强领导,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二是,浦东新区政府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协同增效的综合管理机制,推进落实工作;三是,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创新,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四是,浦东新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三)分领域提出要求,促进整体提质发展

  根据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实际,在全市面上有关规定基础上,《若干规定(草案)》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工业固废、农业固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四大领域,进一步强化、提升了资源化再利用相关具体要求。同时,结合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建设的薄弱点,明确浦东新区应加快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构建,并提出了可回收物交投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的设置要求,以及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资源化再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求。(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四)完善园区要求,发挥整体协同效应

  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是新型城市建设的功能区,是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破解固体废物处置“邻避效应”的途径之一。由此,《若干规定(草案)》针对资源化再利用园区作了特别规定:一是,按照发展需求,在浦东新区建设老港、黎明等资源化再利用园区,同时明确了老港园区的功能定位。二是,在老港园区规划、开发建设、运营调度、管理服务“四统一”机制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范围,也可以适用于其他资源化再利用园区。三是,要求浦东新区充分考虑园区地理位置、目标定位及发展需求,规划配套园区周边公用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做好设施保障工作。四是,明确园区建立健全生态环保指标体系,运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总量,建立循环系统,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此外,为进一步加大对园区的支持保障力度,《若干规定(草案)》明确加强老港园区国土资源利用计划统筹,并优先分配老港园区规划产业用地指标,保障资源化再利用项目落地。(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五)创新优化机制,提供多样化保障

  《若干规定(草案)》围绕支持保障,提出一系列改革创新制度举措:一是用地上,规定规划产业用地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发展资源化再利用产业,相关项目可以采用“带项目”出让或者“带项目”租赁方式供地;对于确需整体实施、整体建设的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出让规模底线要求和明确项目开竣工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创新优化供地方式。二是生态环保上,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的环评下放至区级审批或者备案;相同类型的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环评,可以实施一次性受理和集中审批的“打捆”方式,并探索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园区已完成规划环评且有效落实规划环评有关措施的,项目环评手续可以按照规定予以简化;同时,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制定浦东新区排污许可管理细化名录,对相关国家大法的规定作了必要变通。三是园区建设上,明确探索园区配套建设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治污设施“绿岛”模式,并探索老港、黎明园区资源化再利用企业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创新。此外,还在碳减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提出相应保障措施。(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若干规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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