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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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关于以上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可以根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那么哪些情况下,多层转包和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
最高院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袁中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在多层分包及转包的法律关系中,若实际施工方与承包方没有书面合同的,但其持有充分证据,证实与承包方之间确有事实合同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对账、结算及付款等行为,该施工方有权直接向承包方主张工程款项。
法院认为,
十九局二公司将其从昌都公路项目中心处承包的案涉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川中劳务公司,川中劳务公司又将其中的隧道劳务施工部分转包给袁中华,由袁中华组织施工队从事劳务施工。
一是川中劳务公司作为实际参与人,自始至终认可该事实;
二是2018年8月28日十九局二公司与袁中华施工队签署《计价汇总表》确认了结算价款;
三是十九局二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除袁中华之外的其他第三人参与案涉隧道劳务部分的施工。
结合昌都市交通运输局、十九局二公司、川中劳务公司、袁中华施工队、监理方、丁青县等各方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协调形成的会议文字材料,本案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袁中华是案涉隧道劳务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28号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相一致,足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直接向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可能受到具体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实际施工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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