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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产业,何谓竞争之道 土壤修复技术:技术没有圈,门槛有底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0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土壤修复产业,何谓竞争之道2014-02-20刘琨中宜环科环保产业研究来源:《环保产业》特刊修复客体:你在我面前,而我却不知道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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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无废城市建设及固废资源化利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大会
 

土壤修复产业,何谓竞争之道

2014-02-20 刘琨 中宜环科环保产业研究

来源:《环保产业》特刊


修复客体:你在我面前,而我却不知道你有毒


     世界上最恐怖的距离就是:“你在我面前,而我却不知道你有毒。”中国的环境污染连居住在世界角落的人都知道,大大小小的污染事故多得媒体都要有选择性地报道,可以想象潜在的修复客体有多么充足,而我们已有的认识还只是冰山一角。但在展开本部分内容之前,有两个要点需要阐明:

     第一,污染与修复并非百分百对应,因为是否需要修复要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应该满足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这三个要素,而且要在评估结果超过受体可承受污染水平的情况下,才选择修复,因此本文提到的污染情况准确来说是说明了潜在的修复客体;

     第二,由于环境本身就是一个整体,所以各个修复客体之间本来很难完全分割。比如土壤污染和地表水污染对相应地区的地下水会产生影响,地表水污染和底泥污染又相互作用,所以在进行修复的时候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欺上瞒下的表面功夫做得越多,造成的资源浪费也就越大。民间不断呼吁各个环境监管部门要协调合作,甚至要求统一而治,也是这个道理。

     目前土壤修复被分为三类,即污染场地修复、矿山修复和耕地修复,其中污染场地修复常常被等同于棕色地块再开发——尽管并不十分准确。就耕地来看,我国单位耕地面积化肥及农药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倍和3倍,而且有部分地区长期利用污水灌溉,都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另有消息称我国有五分之一耕地已经遭受重金属污染。不过真正让修复企业摩拳擦掌的主要还是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后留下的污染土地以及矿山区的污染土地(常被单列为矿山修复)。继江苏省3000家污染企业大规模搬迁,福建省福州市400家污染企业和河北省124家污染企业搬迁之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省市加入到污染企业搬迁大潮中,形成巨量的修复市场。

 

企业主体:梭哈(show hand)时代即将到来


 

     我国从事环境修复的企业主体可以根据出身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环境相关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通过成立环境修复事业部或类似分支转投实业,不但参与污染场地调查评估,而且还承包治理修复工程,在拿项目方面自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据称重庆大学环境物理研究所就承担了重庆半数以上的大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它们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产业发展初级阶段的企业缺口,但未来还是需要行之有效的产学研结合方式,才能为产业趋利避害。

    ★第二类是国内专业的环境修复工程公司,它们大多由环保市场上已经成熟的工程公司为开拓修复市场而专门设立,也有一部分是由地方环保部门牵头组建并得其庇佑,还有的是由从事建筑行业或其他相关业务的企业转型而来。它们在工程操作方面得心应手,尤其注重区域性合作和战略布局,是中国环境修复产业的希望所在,但需要从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

     ★第三类是在全球市场上已经积累起丰富经验的外资企业,它们以咨询管理、分析检测和工程技术等不同渠道参与中国环境修复产业的发展,是纵有时差也不忘“早起的鸟儿”。工程技术公司通常秉持”1+1>2”的原则,大范围考察,小范围备忘,锁定国内伙伴后就成立合资公司,高调上位。对于学龄期的中国环境修复产业来说,外资企业相当于领进门的师傅,不可或缺,但“修行在个人”,生搬硬套是大忌。

    ★第四类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下属企业里从事环境修复业务的部门或子公司,它们的母体是污染场地的缔造者,也是环境修复的责任人。这种因内需而催生的“自然经济”形态在环保产业里并不陌生,因为越来越多的污染企业懂得将社会价值附着在经济价值之上,并最终全部转化为经济价值。而且放眼世界,不少优秀的环境修复企业都是依傍历史悠久的石油集团或矿业集团而生,不知道“久病成良医”是否能够说明这种现况。

虽然我国已经存在的环境修复企业不过百家,但跃跃欲试者不计其数,蜻蜓点水的试探者也大有人在。考虑到目前每年新增二十余家的态势,以及四种后备力量的潜在资源,增势定会越来越强,梭哈时代即将到来,是下注还是退出都要明确表态。而且如前所述,环境修复领域的新兵实际上有很多传承于环保产业的精干老兵,因此其中不乏有能力一鸣惊人的实力派。它们的名字在其他领域耳熟能详,对环境修复的介入往往出于战略需求,但固有的开拓能力让人不敢小觑。也只有更多优秀企业的加入,才能让“一辆铲车搞项目”的滥竽充数者难以为继。

 

土壤修复技术:技术没有圈,门槛有底线

 

     环境污染的最根本解决方案是控制源头,但在已经既成事实的情况下,环境修复主体理应当仁不让。针对不同的客体,修复技术和解决方案也不尽相同,泛泛来说,有原位修复(in-situ)和异位修复(ex-situ)两种选择,顾名思义,区别就在于是否给修复客体”搬家”。就世界范围来看,异位修复在上世纪70至90年代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土壤修复就是“挖掘+倾倒”,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这与当时的科技条件和经济水平不无关系。

     如今几十年过去,更为复杂和先进的原位修复已经在美国得到大范围的应用,而在我国却还处于初探甚至实验阶段,于是异位修复成了一边倒的主流。我国的土壤修复主要是以棕色地带再开发为依托,而对于开发商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所以很多项目采用的都是立杆见影但是不惜成本的修复方案,甚至不管土壤污染情况有多严重,都要“一换了之”。在缺乏市场驱动的情况下,技术研发成了没水的瓶子,前期调研成了和尚的梳子,解决方案成了万用的模子,因此迫切需要一把公正严明的尺子,把东郭先生和南郭先生都明明白白地量出来。

    总结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第一,原位修复和异位修复本身无可厚非,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需要,异位修复中也可以有先进技术的利用。但是仅凭字面意思而将其简而化之为乾坤大挪移,则于环境有害,于产业无利。北京建工环境修复的技术总监马骏解释了美国污染场地以原位修复为主的原因:“土壤一旦被挖出地面,就属于废物,需要判断是固废还是危废,若被判断为危废就会面临高昂成本,一吨土大概是三百万美元,即使大公司承担起来也很费力。所以只要控制好风险,保证地下水不受影响,就可以慢慢修复。”

      第二,修复方案要注重辩证关系,基于联系、矛盾和变化的观点。本文开篇强调了环境的整体性,那么修复方案也需要顾及各个客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地表水与土壤,土壤与地下水,地下水与地表水,地表水与底泥,这样才能优化效率和效果;即便是针对单一的修复客体,在技术选择上也需要取长补短,生物、化学、物理三种技术各有针对,若配合得当,也能事半功倍;在整个工期内,污染物浓度的下降幅度会先大后小,也就是拖尾现象,因此最好针对不同阶段选择不同技术,才能提高效率。

     第三,虽然我国的环境修复工程不少,但环境修复的技术基础和人才储备却还像一具空壳,在实践中常常需要借花献佛。然而,若整个产业都成了免签国,那么准入门槛也就失去了底线,无序竞争的后果属于常识,不需要赘述。在这一层面上,我国环境修复产业迫切需要的就是技术人才资源和资质认定体系,这二者本身也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资源充足,门槛才能发挥筛选的作用,否则就可能无兵可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优秀的修复方案必须以优秀的风险评估为前提,既不能敷衍了事,危害人类健康,也不能过度修复,造成资源浪费。这个过程中需要分析检测公司的配合,咨询管理公司的帮助和修复工程公司的责任感。

 

融资渠道:拿什么修复你,我们的土壤 

 

    在我国环保产业的所有分支里,环境修复恐怕是最昂贵的业务,特别是在缺乏真正有说服力的优秀项目和明晰责任的情况下,在回报和风险之间看不到优势对比的利益集团(包括政府)更倾向于把钱袋子扎得更紧。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应该由政府来埋单,而目前地表水修复和底泥修复也的确是如此——所谓的政府埋单,其实也就是公众埋单。不过对于蕴涵再开发商机的土壤修复来说,则有污染责任人,土地所有者和开发受益者三个潜在的埋单者。

       关于污染责任人,重庆市环保局的副处长田军列举了两个相关的法令条例:“《环境保护法》中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011 年通过的《土地复垦条例》提出了‘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然而,这个“谁”却是一道看似简单实则难解的题目,原因有二:

     第一,由于土地污染非一朝一夕之事,所以责任人消亡,责任人难以确定,责任难以追索这三种情况都经常发生。

     第二,即便责任人已经被锁定,责任也已经明确,但却可能没有负担能力,比如已经花费巨资搬迁的工业企业和再开发后价值无法弥补修复费用的农业用地。

     当污染责任人出现缺席,政府理应接棒,田军表示这也是有法可依的:“《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就是说如果实在没法解决就该政府埋单。”然而在环境修复产业里,几千万元人民币的一个项目是小门小户,几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是司空见惯,再高的也是见怪不怪,因为几乎是上不封顶——如前所述,成本偏高有很多属于修复方案不合理所致,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如此庞大的资金缺口,让负责兜底的政府都捉襟见肘。

     至于开发受益者为土壤修复解囊,则是基于一个事实,那就是污染场地在被再开发后,会投入更为“高级”的用途,比如高密度住宅区,从而让土地被赋予更高的价值。只有这样,开发商才可能在考虑到净化费用后,仍然愿意购买场地,最终形式以公寓为多。理论上说,我国暴利的房地产行业让开发受益者完全有这个支付能力,但由于污染场地信息被遮遮掩掩,而且开发商主观上也不愿意承担这份责任,所以这条资金来源始终都拧着一股劲儿。

     基于中国国情和国外经验,环境修复的融资渠道并不应该缺席,只是需要一个对接方式。无论是传统的基金、信贷、债券、税费,还是在环保其他领域多方实践过的公私合营模式(PPP),甚至是商业保险,只要能够本着公平公正和合情合理的原则,加以创新,都可以纳入支持环境修复产业发展的考量,这其中可能会需要各级政府,地方融资平台,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工业企业,开发建筑商乃至行业协会的协调努力。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副所长骆永明这样展望我国环境修复的融资未来:“污染者付费原则加上受益者分担原则,引入商业资本,设立污染场地基金和委员会。”

 

法规标准:无规矩不成方圆,无方圆不成产业


     当每个人都拥有绝对自由的时候,那每个人也就失去了自由。甚至很难说一个没有规矩,各行其道的产业还能不能算是一个产业。目前我国环境修复产业只能说有法规条令可以借鉴,但是在很多关键问题上还无法可依,这一点在前面的论述内容中有过体现,也是很多问题的解决之道——比如全国共识是尽快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据骆永明介绍,目前在“全国没有一个能够统揽全局的标准规范的情况下,我们国家一些省市自己先起步,比如北京重庆浙江沈阳南京都制定了一些方法,有力推动了地方污染场地的发展,所以这些地方的工事相对也比较多。”

     虽然目前大部分声音呼唤的都是“标准”,但是也有一些冷静的声音提出了不同看法,比如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姜林认为风险评估比标准更有用也更适用。而伊世特(ESD)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龚宇阳也表示,“严格来说在美国是没有修复标准的,因为标准是必须执行的,而美国只有指导值,目前虽然有一两个州还有标准,但是大部分都是指导值。”

    任何一个重要的修复项目在准备工作中都不能缺少大范围的社区调查(问询),国际上惯常的做法是指定一个为社区居民和专业机构所接受的独立主席(如果需要费用的话,则由机构负担)。包含问答内容在内的会议记录和专业机构的报告副本应该被公布在网上或者社区中心。此外,项目实施过程,污染物质运输和废弃物堆放(包括工人服装)的风险也应该被评估,并且应该指定出一套正式的应急计划。每个进入场地的工人和访客都应该有一套根据他们在场地上行为活动制定的安全规范。

修复标准应该限定修复项目在处理污染物期间造成的灰尘、噪音、臭气的水平,向大气和地下水排放污染物以及向下水道和河流排放危险化学物质的数量。这些指标要和当地的自然环境水平以及适用于周边地区性质的标准进行对比,还要和其他新近发生的修复项目的标准对比。举例来说,污染物从被划定为工业区域性质的地区排放出来并不意味着附近的居民区应该允许污染物超标。这些标准需要通过严格监测来确保污染物超标能够被及时检测出来,并报告给有关部门和当地社区。为了确保污染者在发生持续性或者重大的违规行为后被施以罚款甚或拘留等惩罚,很有必要采取强制性手段。处罚必须足够重,否则罚款会被当作业务经营的正常开销。循规蹈矩必须比持续违规的费用低得多。 

     

信息资源:让恩格尔系数低一些,再低一些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古已有训,只是今人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忘记而已。根据笔者多年来在行业内的调查,一个外资公司的战略研究部门每年为市场信息或类似咨询服务支付的费用高达数十甚至数百万美元;而一个大型国有企业每年在这方面的预算最多不过几十万元人民币——还是在近些年才有此意识;至于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预算多则几万元,少则一毛不拔。一个是实际支付,一个是预算计划,一个是美元,一个是人民币,对比足够鲜明。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外乎有三:

第一,国人的消费观念尚未完全摆脱自然经济的影响,就像反向说明生活水平高低的恩格尔系数始终处于高位一样。对很多企业来说,把钱花在一份咨询服务上远不如请人吃一顿酒宴或者买一套设备来得实在。也有企业不相信专业化分工的意义,认为自己能够做到同样的事情——也不排除那位民营企业家的确有这个潜力,但只怕他要付出的机会成本会更大。

第二,我国的这类机构本身就缺乏提供优秀服务的能力和态度,曾有某机构领导这样向笔者描述他们的调研方法:“去年调研了一些公司,估了个大数,今年就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个百分之三十”——肯调研还算是好的,更多机构选择将已有的产品七拼八凑出一个就推上市面,糟糕的是被抄的那个也是粗制滥造出来的。坦言说,就像我国修复产业没有一个真正成功的项目一样,我国土生土长的咨询机构也欠缺真正的实力型。

第三,真正花金钱和时间做调研的国外专业机构由于前期投入大,因此要价也比较高,跟国内几乎零成本的产品相比没有任何价格优势,于是经常遭遇国内受到价格误导的企业拼命压价的行为,久而久之也就避而不及——关于国外机构在这方面的专业能力,放眼整个咨询业(不只是市场研究)就能看出,其差距甚至远超在制造业方面的差距。

需求的固步自封严重遏制了供给的健康成长,发育不良的供给又反过来消磨了需求的积极性,形成了恶性循环。以上虽是对环保产业的总结,但是相信在我国其他行业也同样存在,甚至更加严重。就当前的土壤修复产业来看,从上到下的各方参与者大多处于混沌状态,行动依据不过就是政策规划的只言片语和证券市场的概念炒作,再不然就是国际伙伴的合作意向和业务扩张的投机需求,这在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或许暴露不出弊端,但“知”“行”长期脱节就可能会造成产业大军南辕北辙。

每一个行业的信息资源通常都有三个主要来源,一是政府部门,它们从上至下开展的全国调查是无可取代的工作,而且带有行政指令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二是行业协会,它们对会员企业定期采集数据,信息往往更能反映行业特色;三是咨询机构,它们拥有专业团队和专业工具,往往不是被动接收信息,而是懂得剔除干扰因素和错误信息,得出更为科学的结论。

虽然我国污染场地总量必定更多,在公众塌旁酣睡的也是不胜枚举,但至今只有民间组织收集的零散信息可供参考,无法像发达国家那样让公众看清危害有多大,让企业看清市场有多大,更无法让自己看清工作量有多大。“有关部门”惯于以“避免引起公众恐慌”作为三缄其口的托辞,但在各种铁的事实和血的教训锤炼下,很难再让人相信那些谎言是出于善意。一提到环境修复项目就以“某”代之,一问到污染调查结果就讳莫如深,难免让人不寒而栗。其实有两点不可否认:第一,污染场地不会因为不调查和不公布就不存在;第二,某些修复对象未必能带来经济效益,但若听之任之则可能损失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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