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行业与普通消费者密切相关,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在多数欧洲国家已实现私有化经营,但仍属受监管的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依靠逐渐完善成熟的监管机制,以经济监管为核心,协调私人投资者、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利益,既保证高效优质的服务、吸引足够的投资,又兼顾欧盟环境保护的要求。英国供水行业和北欧(芬兰、瑞典)电力及天然气配送行业的价格监管举措对我国基础设施行业市场化运作有一定借鉴意义。
基础设施私有化改革趋势
英国供水行业私有化改革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英国供水公司原属国有企业,1989年后政府将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供水公司按地区拆分为十余家公司并全部私有化。目前除其中四家为上市公司外,其余都被私人投资者或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控股。供水公司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营业许可,用户不能自主选择供应商,只能使用其所在地供水公司提供的服务。英国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负责供水行业的总体监管。
北欧电力和天然气配送行业私有化改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供电(气)行业一般分为发电、传输和配送三部分,其中传输泛指将能源从产地传输至地区性网络,配送泛指将到达地区性网络的能源通过地方性网络配送至终端消费者。芬兰和瑞典的传输网资产基本由政府全部或部分持有,配送网资产则于1995-1996年间开始进行私有化改革。目前,瑞典和芬兰电力配送运营商分别为7家和10家,负责监管的政府部门分别是瑞典能源市场监视局和芬兰能源市场委员会。
价格监管模式的转变
价格监管模式主要分两种:一是价格审批制,即由运营公司掌握定价权,但所定价格需经监管机构的审批方可生效;二是价格上限制(积木式定价模式),即由监管机构通过考虑合理的资产运营成本、资本支出、投资者回报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后,为公司设立合理收入上限,并结合效率激励机制等协调消费者和私人投资者的利益。
价格上限制是目前欧洲主流监管模式。在两种价格监管模式中,价格审批制较为简单,政府只需考虑公司定价是否能够被大多数消费者接受,而无需考虑成本收益等多方面因素,但从消费者角度看,该模式不够透明,其定价合理性更无从考证。相比较而言,价格上限制能够较为透明完整地反映定价的组成结构,现阶段被监管机构普遍接受和提倡。英国供水行业自私有化开始一直采用价格上限制;芬兰能源配送行业早期使用价格审批制,目前已基本完成向价格上限制的过渡;瑞典在2012年前一直采用价格审批制,于2012年开始分两步走,向价格上限制转型:电力行业于2012年率先转型至价格上限模式;天然气行业计划于2015年,参考现电力改革的经验后实施转型。
影响价格上限的因素
允许的投资者回报。监管者一般允许投资者获得符合市场惯例的合理回报(ROE)。该回报由受监管的资本价值(RCV)和监管机构认可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共同决定。
不同国家在RCV计算上略有不同,有的采用成本法,有的采用市价法。英国供水资产和瑞典能源配送资产的RCV采用成本法,反映历年实际资本支出的累计,扣除折旧所得出的历史实际价值。瑞典的能源配送监管机构还规定只有直接参与运营的资产(如管道、变电器等)才能计入RCV,间接参与运营的资产(如车辆等)不可计入RCV,需通过运营成本来反映,以区分运营成本和资本支出。芬兰的能源配送资产RCV采用市价法,统计方式为加总现有资产零部件(如管道、变电器)的当前市场价格后(非实际零部件购买成本),调整资产寿命和折旧得出RCV。
在WACC的计算方式上,各国也不尽相同,有的为股债平均回报,有的以国债作为基准上浮。英国和瑞典的WACC计算方式均为根据资本市场上股权和债权投资者所要求的平均回报水平,结合监管机构对行业最优债务占比的评估确定,每一价格调整期调整一次;芬兰的WACC计算方式则以芬兰10年期国债作为基准上浮,每年更新一次。
根据目标运营效率确定的运营成本。价格审核时,监管机构首先调查行业平均和最具运行效率公司的运营效率,据此确定下一个监管周期整个行业的目标运营效率和与此对应的基础运营成本。运营成本包括预计发生的、为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各项支出。值得注意的是,各个国家的监管周期有所不同,较短的周期虽增加了与监管机构沟通的频率,但在运营商确保获得当前价格调整期收入的前提下,增加了收入调整的灵活性,避免因某一价格调整期价格不理想造成较长期的负面影响。
日常运营所需的资本支出/折旧。为保障日常供水供电,各运营公司必须保证各项资产的良好运转,为此发生的新建、维护、更换等各项资本支出,按允许的限额在价格中反映。具体操作上,各国有所不同。英国供水行业的资本支出计算方式为凡在规定的限额内,可按实际支出直接计入RCV。而瑞典的监管机构则规定只有用于新建资产的资本支出方可计入RCV。用于维护更新现有资产的资本支出不可计入RCV,该准则导致运营商维护现有资产的激励不足,影响资产整体运营效率,备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内部争议,预计将在未来出台调整措施。
激励机制和超额收益。为激励各运营公司提高效率,监管机构允许表现优异的公司获得一定额外收益。如在下一次重新审核价格上限前,运营公司实际运营效率优于目标运营效率带来成本的节约,可以作为公司的超额收益。且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一定标准后,监管机构会在下个价格审核期间支付额外收益作为奖励,相反,一旦公司服务质量未达标(如投诉增加、断水断电频率高于规定指标等)将会受到处罚。
税负调整。税负一般转嫁给最终消费者承担,以吸引私人投资。一般来说,监管机构设定投资者回报时采用税后资本成本,设定价格调整上限时会加回税负,保证投资者获得足够的税前回报。
政策建议
欧洲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行业实现私有化经营后,消费者获得了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私人投资者能够获得较充分的投资回报,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综合来看,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私有化改革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松监管。在欧洲各国重要基础设施实现私有化后,政府仍然通过制定法规、颁发营业许可、审核价格、审批商业计划等方式参与行业的监管,避免私人企业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对基础设施的长期投资,确保消费者利益。
透明的定价机制有利于行业长期稳定的发展。目前我国水、电、油等资源性产品的定价仍采用政府行政命令的手段制定,每次改革提价都演变为供需及相关各方力量的“博弈”,有些价格听证只是一个程序,结果不能使人信服,往往受到公众的质疑。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市场公开、透明,用公开透明的信息来形成和建立健康的定价机制,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涨价的理由才有可能被公众理解,也有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应加强立法工作,实现有法可依。近期得到普遍认同的改革方案也以进一步推进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为大方向,重点放在完善市场参与机制、打破垄断、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根据欧洲各国的经验,立法在基础设施监管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基础设施行业市场化运作需首先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保证监管机构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从而规范监管行为和监管程度,增强各项政策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