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六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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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全文 公布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11  浏览次数:107
核心提示:《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公布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六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六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公布
发布日期:2014-12-09 来源:今晚网-今晚报

    为了制定好《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至12月19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83608292、83608293,电子信箱:daqitiaoli@tjrd.gov.cn。

    三、请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12月22日前将意见汇总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12月9日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状况分析研究,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大气环境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环境治理措施和阶段性达标方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利于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者担责和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依法确定并公布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事项和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日报,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市气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
    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十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拆除或者停用理由。对经采取其他措施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予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应急排放通道。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第二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二)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三)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监测点位和采样平台。
    (四)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环境容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企业名录。
    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如实公开排放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八条 提倡公众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三章 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订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核定的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该地区审批新增该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放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核定。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市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章 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禁止使用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应当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确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成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网或者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
    市场监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燃煤及其制品的质量标准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燃煤及其制品的污染物含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将煤炭集中存放到经营性煤炭堆场。
    外环线以内不得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
    第五章 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第四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当符合本市排放标准。



    不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正常使用机动车,不得拆除、停用、擅自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工作、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机械、施工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与机动车尾气排放有关的维修和保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维修保养后的机动车应当达到规定的尾气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检验机构,对其尾气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污染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运营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运营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第四十九条 本市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正常使用船舶,不得拆除、擅自改装排放污染控制装置。
    推进靠泊船舶采用岸基供电方式,提倡船舶在泊位停靠期间使用岸电。现有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 本市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用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涂料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 
    第五十二条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无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
    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目录。
    第五十三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活动除外。 
    第五十四条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测、修复,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泄漏。
    第五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气罐车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每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第五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原料、辅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十七条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禁止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于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第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九条 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车间密闭方式并安装、使用集中收集处理等排放设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泄漏。
    第六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烟尘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六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六十三条 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六十四条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第六十五条 运输企业运输工程渣土、砂石、灰浆、建筑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区域和路线行驶。
    第六十六条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清扫保洁作业有关标准,防止扬尘污染。
    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推行机械化清扫和再生水冲洗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再生水冲洗率。
    第八章 重污染预警与应急
    第六十七条 本市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有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可能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章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七十条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商请有关省市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七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推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指标时扣除;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或者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安装使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二)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高污染燃料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闻日期: 2015-08-20    文章来源: 天津市环保局
 
 
 

                 

按照天津市人大立法计划,由市环保局牵头起草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经多次修改完善,于2015年7月23日经十六届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完成第一次审议。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代表市政府作相关说明。该《条例(草案)》共十章九十条,对全市水污染防治进行了全面规范,实现多项突破:一是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二是完善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三是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四是完善对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五是建立区域防治协作机制;六是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计划,该《条例(草案)》还将经过多次审议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拟于明年颁布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全市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保率先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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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报告题目:城市更新政策背景下的供排水设施建设改造技术方向 1、城市更新由来 2、城市更新政策导向 3、供排水设施建设改造技术方向 3.1供水条例与排水条例要求 3.2供排水管网建设改造技术路径 3 直播:《新国标下饮用水典型嗅味物质管控:在线识别、逐级强化、精准控制,保障供水安全与品质》 臭和味,是饮用水水质中的敏感指标,常引发用户投诉。自新标准《GB5749-2022》实施以来,要求饮用水臭和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2024年排水年会 直播时间:2024年11月30日(周六) 08:30—18:00 2024-11-30 08:30:00 开始 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研究生课程环境工程技术前沿系列讲座:环卫设施异味控制研究与实践 直播时间:2024年11月27日(周三)13:30—15:00 2024-11-27 13:30:00 开始
报告题目:未来城乡生态环境低碳可持续发展对策与绿色技术研究进展   报告人:中国工程院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  马军  教授 因泥制宜选择污泥干化技术 直播时间:2024年11月26日(周二)14:00 2024-11-26 14:00:00 开始
11月14日上午丨2024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水务博览会 直播时间:2024年11月14日(周四)10:00-13:00 2024-11-14 10:00:00 开始 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城市供水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技术规程》宣贯会通知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直播:中国水协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城镇水环境专业委员会2024年年会 直播时间:2024年11月1日(周五) 08:30—18:00 2024-11-01 08:30:00 开始 全球水务前沿科技创新技术研讨会 直播时间:2024年10月31日(周四) 10:00—12:00 2024-10-31 10:00:00 开始
直播:2024年世界城市日中国主场系列活动“城市水安全与绿色可持续循环发展”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10月27日(周日) 09:00—17:00 2024-10-27 09:00:00 开始 城市有机固废(餐厨厨余、污泥和渗滤液)技术现况及发展趋势 直播时间:2024年10月23日(周三)13:30 2024-10-23 13:30:00 开始
2025年《中国给水排水》主办的主要会议- 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六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 直播|沙特全球水务创新奖路演发布会 直播时间:2024年9月27日(周五)10:45—12:15 2024-09-27 10:45:00 开始
苏伊士工业园区绿色低碳环境治理方案 直播时间:2024年9月30日(周一)9:30—11:30 2024-09-30 09:30:00 开始 主 讲 人:江峰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讲报告:硫基生物技术助力废水低碳处理  时间:2024年9月14日(周六),10:00-11:00          主讲人:江峰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水质安全与高品质供水研讨会 直播时间:2024年8月30日(周五)13:30—17:30 2024-08-30 13:30:00 开始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6)| 紫外线水处理技术探索与实践 直播时间:2024年8月31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4-08-31 10:00:00 开始
肖威中博士--美国污水处理概述 直播时间:2024年9月2日(周一)20:30—22:00 2024-09-02 20:30:00 开始 北京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跨界交流活动--活动主题:AI时代的污水资源化应用创新  涉及领域:污水资源化、人工智能、物联网  召集人:曹效鑫 博士  活动时间:8月21日下午  活动地点:北京未来设计园区
报告人:程忠红,苏伊士亚洲 高级技术推广经理 直播题目:污泥干化技术的选择  内容: 	不同干化设备的特点及适用性 	污泥干化系统的选择依据 	干化在污 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碳减排评估标准》宣贯会通知  报告人:王秀蘅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直播时间:2024年7月17(周三)14:00-16:00 2024-07-17 14:0
苏伊士 程忠红 :反硝化滤池在污水脱氮中的差异化应用 直播时间:2024年7月2日(周二)14:00—16:00 2024-07-02 14:00:00 开始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5)|低碳型装配式污水厂探索与实践 直播时间:2024年6月29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4-06-29 10:00:00 开始
吴迪   博士: 百年持续迭代,新型生物膜工艺在提质增效、督察常态化背景下的典型应用 直播时间:2024年6月20日(周四)14:00—16:00 2024-06-20 14:00:00 开始 Paul Westerhoff院士、王鹏教授等人领衔空气取水学术与科技高端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6月8日(周六)08:50 2024-06-08 08:50:00 开始
报告题目:《湖南省排水系统溢流控制技术导则》解读及相关技术探讨  报告人简介:  尹华升,男,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湖南省非开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湖南排水协会副秘书长; Water & Ecology Forum: 水与生态新起点 直播时间:2024年5月24日(周三)14:30 2024-05-24 14:30:00 开始
中国水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直播时间: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14:00—16:00 2024-05-28 14:00:00 开始 5月22日下午丨《城镇排水管网系统诊断技术规程》宣贯会 直播时间:2024年5月22日(周三)14:00-16:00 2024-05-22 14:00:00 开始
双碳背景下污泥处置资源化路径探索--杜炯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设计院总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上海土木工程学会会员、复旦大学资源 JWPE 网络报告/用于快速现场废水监测的折纸微流体装置 直播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9:00 2024-05-13 19:00:00 -杨竹根  英国克兰菲尔德大学教授、高级传感器实验
紫外光原位固化法管道修复全产业链质量控制倡议 直播时间:2024年5月7日(星期二)9:00-16:30 2024-05-07 09:00:00 开始 华北院 马洪涛 副总工: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应与不应——海绵城市建设正反案例1 直播时间:2024年4月30日(周二)9:30 2024-04-30 09:30:00 开始
高效纳滤膜:中空纤维纳滤膜的特点与应用 直播时间:2024年4月27日(周六)10:00-11:00 2024-04-27 10:00:00 开始-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4) 聚力水务科技创新、中德研讨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特邀德国亚琛工业大学Max Dohman 直播时间:2024年4月14日(周日)15:00 2024-04-14 15:00:00 开始
康碧热水解高级厌氧消化的全球经验和展望 | 北京排水集团高安屯再生水厂低碳运营实践与探索 直播时间:2024年4月10日(周三)14:00—16:00 2024-04-10 14:00:00 开始 世界水日,与未来新水务在深圳约一个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3月22日(周五)08:30—17:30 2024-03-22 08:3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直播时间:2024年3月14日(周四)14:00 2024-03-14 14:00:00 开始    题目:占地受限情况下的污水厂水质提升解决方案 主讲人: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高级 华北设计院:高密度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巩固提升要点分析 直播时间:2024年3月4日(周一)9:30 2024-03-04 09:30:00 开始
2月23日|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9:00—17:00 2024-02-23 09:00:00 开始 2月22日|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9:00—18:00 2024-02-22 09:00:00 开始
2月21日|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9:00—18:00 2024-02-21 09:00:00 开始 大湾区青年设计师论坛直播预告(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论坛)  “醒年盹、学好习、开新篇”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山东日照:“乡村之肾”监管装上“智慧芯”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农村办负责人时培石介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被称为“乡村之肾”,对于农村水环境的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工湿地国际大咖/西安理工大学赵亚乾教授:基于人工湿地技术的污水净化之路 直播时间: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19:00 2024-01-30 19:00:00 开始
马洪涛院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与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统筹推进的一些思考 直播时间:2024年1月25日 10:00 2024-01-25 10:00:00 开始 2024年水务春晚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8日(周四)18:00—22:00 2024-01-18 18:00:00 开始
《以物联网技术打造新型排水基础设施》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15:00 2024-01-11 15:00:00 开始--刘树模,湖南清源华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 WPE网络报告:作者-审稿-编辑视野下的高水平论文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19:00 2024-01-10 19:00:00 开始
核心期刊:中国给水排水》继续入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给水排水核心科技期刊 直播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宣贯会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27日 09:30—11:00 2023-12-27 12:00:00 开始
【直播】【第五届水利学科发展前沿学术研讨会】王浩院士:从流域视角看城市洪涝治理与海绵城市建设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3)|水回用安全保障的高效监测技术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城镇水环境专业委员会2023年年会暨换届大会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16日(周六)08:30—18:00 2023-12-16 08:30:00 开始 第二届欧洲华人生态与环境青年学者论坛-水环境专题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9日(周六)16:00—24:00 2023-12-09 16:00:00 开始
JWPE网络报告:综述论文写作的一点体会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19:00 2023-11-30 19:00:00 开始 WaterInsight第9期丨强志民研究员:紫外线水消毒技术 再生水
水域生态学高端论坛(2023)热带亚热带水生态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会议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9日(周三) 09:00—17:40 2023-11-29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智慧水务与科技创新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5日(周六) 13:30 2023-11-25 13:30:00 开始
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城镇污水资源与能源回收利用技术规程》宣贯会通知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2023年11月14日9:00线上举行直播/JWPE网络报告:提高饮用水安全性:应对新的影响并识别重要的毒性因素
直播主题:“对症下药”解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难题   报告人:陈智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日(周四)14:00—16:00 2023-11-02 14:00:00 开始 10月29日·上海|市政环境治理与水环境可持续发展论坛
BEST第十五期|徐祖信 院士 :长江水环境治理关键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6日(周四)20:00—22:00 2023-10-26 20:00:00 开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学术论文写作之我见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19日(周四)19:00 2023-10-19 19:00:00 开始
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技术研讨会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0日13:30-17:30 2023-10-20 13:30:00 开始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2) 直播时间:10月14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10-14 10:00:00 开始
直播题目:苏伊士污泥焚烧及零碳足迹概念污泥厂 主讲人: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内容包括: 1.	SUEZ污泥业务产品介绍 2.	全球不同焚烧项目介绍 3.	上海浦东污泥焚烧项目及运营情况 中国给水排水第十四届中国污泥千人大会参观项目之一:上海浦东新区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 直播时间:2023年9月26日 16:00  王晓昌  爱思唯尔期刊《水工艺工程杂志》(Journal of Water Process Engineering)共同主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排水管网大会  (水环境综合治理)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 2024年
海绵城市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关键内容 结合项目案例,详细介绍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技术体系及标准体系,探讨关键技术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路径,提出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 报告题目:《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 主讲人简介:  简德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总院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信息技术委员会副主
第一轮通知 | 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主办单位:国际水协,中国科学院  联合主办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 等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1) 直播时间:8月19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08-19 10:00:00  广东汇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湛蛟  技术总监  天津万
中国水业院士论坛-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cnww1985):自然—社会水循环与水安全学术研讨会 WaterInsight第7期丨掀浪:高铁酸钾氧化技术的机理新认知及应用 直播时间:2023年8月5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3-08-05 10:00:00 开始
直播:“一泓清水入黄河”之山西省再生水产业化发展专题讲座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3日(周日 )08:00-12:00 2023-07-23 08:00:00 开始 珊氮自养反硝化深度脱氮技术推介会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1日(周五)
欧仁环境颠覆性技术:污水厂扩容“加速跑”(原有设施不动,污水处理规模扩容1倍!出水水质达地表水准IV类标准!),推动污水治理提质增效。  诚征全国各地污水厂提标扩容工程需求方(水务集团、BOT公司、设 直播预告|JWPE网络报告:自然系统中难降解污染物去除的物化与生化作用及水回用安全保障 中国给水排水
直播题目: 高排放标准下污水中难降解COD的去除技术     报告人: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程忠红 WaterTalk|王凯军:未来新水务 一起向未来  For and Beyond Water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水处理与回用专业委员会以网络会议形式举办“水与发展纵论”(WaterTalk)系列学术报
5月18日下午 14:00—16:00 直播  题目: 高密度沉淀池技术的迭代更新 主讲人: 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大纲:  高密池技术原理 不同型号高密池的差异和应用区别 高密池与其他 BEST|绿色低碳科技前沿与创新发展--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翔教授  直播时间:2023年4月30日 14:00—16:00 2023-04-30 14:00:00 开始
日照:“碳”寻乡村振兴“绿色密码”  凤凰网山东    乡村生态宜居,乡村振兴的底色才会更亮。我市坚持乡村建设与后续管护并重,市、区、镇联 BEST论坛讲座报告第十三期(cnwww1985):全球碳预算和未来全球碳循环的不稳定性风险 The global carbon budget and risks of futur
国际水协IWA 3月17日直播:3月17日 国际水协IWA创新项目奖PIA获奖项目介绍分享会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7日 9:00—11:30 2023-03-17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云中漫步-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云计算的威立雅智慧水务系统Hubgrade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5日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会议通知 | 2023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峰论坛(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团队等) 中国污水千人大会参观项目之一: 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市西崩潭水质净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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