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医院污水水质、水量及排放标准 2.1 医院污水的收集 2.1.1 医院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流,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将医院产生污物随意弃置排入污水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院,在设计时应将可能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开,现有医院应尽可能将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2.1.2 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传染性污染物,如含粪便等排泄物,必须按我国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后的粪便等排泄物应单独处置或排入专用化粪池,其上清液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不设化粪池的医院应将经过消毒的排泄物按医疗废物处理。 2.1.3 医院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2.1.4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2.2 医院污水排放量 2.2.1 医院污水排放量 1、新建医院 新建医院污水排放量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质[2003]4号进行取值设计,做到清污分流,节约用水。 2、现有医院 1)污水排放量根据实测数据确定 2)无实测数据时可参考下列数据计算 (1) 设备齐全的大型医院或500床以上医院:平均日污水量为400~600L/床.d,kd=2.0~2.2,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2) 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或100~499床医院:平均污水量为300~400L/床.d,kd=2.2~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3) 小型医院(100床以下):平均污水量为250~300L/床.d,kd=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2.2.2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分类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以床位数分为100、15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及1000以上等。 2.3 医院污水水质 2.3.1 新建医院 每张病床污染物的排污量可按下列数值选用: BOD5:40-60g/床.d,CODcr:100~150g/床.d,悬浮物:50~100g/床.d; 根据每张病床污染物的排出量和2.2.1中水量计算新建医院的设计水质。 2.3.2 现有医院 1) 污水水质应以实测数据为准; 2) 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2-2。
CODcr
mg/L
|
BOD5
mg/L
|
SS
mg/L
|
氨氮
mg/L
|
粪大肠杆菌
个/L
|
|
污水浓度范围
|
150~300
|
80~150
|
40~120
|
10~50
|
1.0×106~3.0×108
|
平均值
|
250
|
100
|
80
|
30
|
1.6×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