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操作。
详情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我部组织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ushuichuli2019@163.com。
2.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4日
我小时候有很多节日,五月一日是劳动节,六月一日是儿童节,七月一日是共产党的生日,八月一日是共产党军队的生日,十月一日是共产党中国的生日,还有元旦和春节,因为我父亲是北方人,这些日子我就能吃到包子或者饺子。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规定;3污水处理;4深度处理;5污泥处理与处置;6臭气处理;7化验检测;8 电气及自动控制;9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10 应急预案;11 安全管理及职业健康。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章节设置在保留原章节的基础上做了部分调整,更加适应各种不同组合工艺特点的污水处理厂,完善了运行参数、制度及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2 纳入了近十年来出现并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3 进一步完善了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方面的内容;4 调整了污水深度处理方面的内容;5 补充了臭气处理方面的内容;6 新增加了安全管理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和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8号,邮政编码:100048)或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邮政编码:300381)。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水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实现污水净化、污泥安全处理和处置、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目的,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操作。
1.0.3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运行管理
2.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修订。
2.1.2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考核。
2.1.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现状图、自控系统图及供电系统图等。
2.1.4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岗位应有健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等制度。
2.1.5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
2.1.6厂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燃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7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及臭气处理工艺运行过程中应配置相应的在线仪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口应配置流量计、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pH等在线监测仪表。
2.1.8能源、药剂和材料等的消耗应准确计量,并应做好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进行成本核算。
2.2 安全操作
2.2.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检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2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2.2.3对厂内各种工艺管线、闸阀及设备应着色并标识,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的规定。
2.2.4 在设备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设备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接触转动部位。
2.2.5非本岗位人员严禁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2.2.6 各种闸阀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志,并应定期做启闭试验,应定期为丝杠等部位加注润滑油脂。
2.2.7设备急停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设备运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2.2.8 对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联锁装置,应每月检查1次。
2.2.9 各种闸阀井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季节应对外露管道、闸阀等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2.2.10操作人员在现场开、停设备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工况稳定后方可离开。
2.2.11 新投入使用或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对构筑物、管道、闸阀、机械、电气、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2.12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运转。环境温度低于0℃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各种类型的刮泥机、刮砂机、刮渣机等设备,长时间停机后再开启时,应先点动,后启动。冬季有结冰时,应除冰后再启动。
2.2.13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2.2.14 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带电部位、润滑部位及电缆头等。
2.2.15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在机体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维修。
2.2.16各类水池检修放空或长期停用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并应对池内配套设备进行妥善处理。
2.2.17凡设有钢丝绳结构的装置,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当出现绳端断丝、绳股断裂、扭结、压扁等情况时,必须更换。
2.2.18起重设备应设专人负责操作,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严禁有人。
2.2.19设备电机外壳接地必须保证良好,确保安全。
2.2.20 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必须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必须悬挂警示牌,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2.2.21 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健全进出污泥消化处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值班室的警报器、电话应完好畅通。
2.2.23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内工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装备;定期检验静电消除装置。
2.2.24 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及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
2.2.25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必须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的有关规定。
2.2.26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
2.2.27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2.2.28雨天或冰雪天气,应及时清除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操作人员在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2.2.29 雷雨天气,操作人员在室外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雷电。
2.2.30 对栅渣、浮渣、污泥等废弃物的输送系统应定期做维护保养,在室内设置的除渣、除泥等系统,应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2.2.31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2.32污水处理厂生产和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委托危废处置的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资质。
2.3 维护保养
2.3.1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2.3.2对厂内各种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2.3.3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2.3.4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
2.3.5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排渣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
2.3.6 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剂,更换出的润滑剂应按规定妥善处置。
2.3.7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拦、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走道桥、照明设备和防雷电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应保持其完好。
2.3.8对各种设备连接件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并应定期更换易损件。
2.3.9对各类机械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保证其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
2.3.10对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设施应定期检查和检测,并应保证其性能完好。
2.3.11对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检查并清洁,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应做好电缆沟雨水及地下渗水的排除工作。
2.3.12对各类仪器、仪表的检查和校验,应定期进行。
2.3.13各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大、中、小修,应按要求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告。
2.3.14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3.15构筑物、建筑物及自控系统等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3.16 操作人员发现运行异常时,应做好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记录。
2.3.17 地下、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速闭闸、强排水泵、新风和除臭系统、消防排烟和报警系统等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4 技术指标
2.4.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应符合《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设计文件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等的规定,进水水量应符合设计文件,污泥符合相关标准。
2.4.2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85%以上。
2.4.3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率均应达95%以上。
2.4.4各类设备在运转中噪声均应小于85dB。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2.4.5各种化学药剂、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备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2.4.6厂界臭气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
3 污水处理
3.1 格 栅
3.1.1格栅开机前,应检查系统是否具备开机条件,经确认后方可启动。
3.1.2粉碎型格栅、超细格栅应连续运行。粗、细格栅宜间歇式运行。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选择格栅自动或手动运行模式。
3.1.3应及时清除栅条(鼓、耙)、格栅出渣口及机架上悬挂的杂物;应定期对栅条校正;当汛期及进水量增加时,应加强巡视,增加清污次数。
3.1.4对栅渣应及时处理或处置。
3.1.5格栅运行中应定时巡检,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3.1.6对传动机构应定期检查,并应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1.7对粉碎型格栅刀片组的磨损和松紧度应定期检查,并及时调整或更换。
3.1.8长期停止运行的格栅,应关闭前、后闸门,排空渠道内污水,并做好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3.1.9检修格栅或人工清捞栅渣时,应切断电源,并在有效监护下进行;当需要下井作业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2.25条的规定外,还应进行临时性强制性通风。
3.1.10格栅间的除臭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3.1.11开启格栅机的台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污水的过栅流速宜为(0.6~1.0) m/s。
3.1.12污水通过格栅的前后水位差宜小于0.3m。
3.1.13间歇运行的格栅应及时调整运行周期,提高格栅的截留效率和截留量。
3.1.14内进流、转鼓等格栅冲洗水系统应保证冲洗水量、压力,及时维护冲洗水系统,冬季应做好防冻措施。
3.2 进水泵房
3.2.1水泵开启台数及变频的调节应根据进水量的变化和工艺运行情况进行调节。
3.2.2当多台水泵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时,不得同时启动,应逐台间隔启动。
3.2.3 当泵房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在岗员工应立刻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3.2.4水泵在运行中,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观察各种仪表显示是否正常、稳定;
2轴承温升不得超过环境温度35℃或设定的温度;
3应检查水泵填料压盖处是否发热,滴水是否正常,否则应及时更换填料;
4水泵机组不得有异常的噪声或振动。
3.2.5水泵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机:
1 水泵发生断轴故障;
2 电机发生严重故障;
3突然发生异常声响或振动;
4 轴承温升过高;
5 电压表、电流表、流量计的显示值过低或过高;
6进(出)水管道、闸阀发生大量漏水。
3.2.6潜水泵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观察和记录潜水泵运行状态控制器的信息,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 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潜水泵油室的油料、接线端子和机械密封件,操作时严禁损伤密封件端面和轴;
3 起吊和吊放潜水泵时,严禁直接牵提泵的电缆;
4应巡视检查导架固定、运行噪声和振动情况。
3.2.7对泵房的集水池应每年至少清淤一次,应检修集水池液位计及其变送装置。
3.2.8 应及时清除叶轮、闸阀、管道的堵塞物,人工作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2.2.25条的规定。
3.2.9应定时观察集水池的水位变化,集水池的水位宜设定在最高和最低水位范围内。
3.2.10泵房除臭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3.3 沉砂池
3.3.1沉砂池应根据池组的投运与水量变化情况,调节进水闸门的开启度。
3.3.2沉砂池的排砂时间和排砂频率应根据沉砂池类别、污水中含砂量及含砂量变化情况设定,沉砂池底无明显积砂。
3.3.3曝气沉砂池的空气量宜根据进水量的变化进行调节。
3.3.4沉砂量应有记录统计,并定期对沉砂颗粒进行有机物含量分析。
3.3.5当采用机械除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砂机械应每日至少运行一次;操作人员应进行有效巡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2 应每日检查吸砂机的液压站油位,并应每月检查除砂机的限位装置;
3 吸砂机在运行时,同时在桥架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允许的重量荷载。
3.3.6对沉砂池排出的砂粒和清捞出的浮渣应及时处理或处置。
3.3.7对沉砂池应定期进行清池,并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3.3.8对沉砂池上的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湿、抗腐蚀处理。
3.3.9 旋流沉砂池搅拌器应保持连续运转,并合理设置搅拌器叶片的角度、转速、浸没深度。当搅拌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向该池进水。
3.3.10采用气提式排砂的沉砂池,应定期检查储气罐安全阀、鼓风机过滤芯及气提泵管、电磁阀,严禁出现失灵、饱和及堵塞的问题。
3.3.11沉砂池除臭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3.3.12各类沉砂池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照表3.3.12中的规定确定。
3.3.13沉砂颗粒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30%。
3.3.14水平螺旋除砂机械宜在无板结状态下间歇自动运行,应每日检视驱动电机运行状态和控制面板的转速及电流数据。
3.3.15应定期检查砂水分离器螺旋、衬板的磨损情况及减速机的运行状态,必要时进行维修更换;具有洗砂功能的砂水分离器应调节其冲洗水量,检查布水装置、搅拌器、排砂螺杆、冲洗水电磁阀和放空阀等情况。
3.3.16 宜核查沉砂池排砂粒径分布情况。排砂粒径小于1mm的砂粒质量占比宜大于20%。
3.4 初沉池
3.4.1初沉池进水量的调节应根据池组设置、进水量的变化进行,使各池配水均匀。
3.4.2对沉淀池的沉淀效果,应定期观察,宜采用精确排泥控制系统,并根据污泥界面高度、排出污泥量及含水率等确定排泥的频率和时间。
3.4.3沉淀池堰口应保持出水均匀,并不得有污泥溢出。
3.4.4对浮渣斗和排渣管道的排渣情况,应经常检查,排出的浮渣应及时处理或处置。
3.4.5共用配水井(槽、渠)和集泥井(槽、渠)的初沉池,且采用静压排泥的,应平均分配水量,并应按相应的排泥时间和频率排泥。
3.4.6刮泥机运行时,同时在桥架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允许的重量荷载。
3.4.7应经常检查刮泥机的电机、行走装置、浮渣刮板、刮泥板等易磨损件,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当采用非金属链条刮泥机时,应定期对链条的松紧度进行检查调整。
3.4.8根据运行情况应定期对斜板(管)和池体进行冲刷,对斜板(管)及附属设备进行检修。
3.4.9初沉池宜每年排空1次,清理配水渠、管道和池体底部积泥并检修刮泥机及水下部件等。
3.4.10初沉池刮泥机长时间待修或停用时,应将池内污泥放空。
3.4.11初沉池除臭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3.4.12初沉池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照表3.4.12中的规定确定。
3.4.13 当进水浓度符合设计进水指标时,出水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SS)的去除率应分别大于25%、30%和40%。
3.4.14当初沉池出水BOD5/TN值小于3时,可适当提高初沉池表面负荷、缩短停留时间,并根据生物反应池脱氮效果可超越初沉池。
3.5初沉污泥泵房
3.5.1初沉污泥泵房的运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第3.2节和第3.8节的有关规定。
3.5.2污泥泵的运行台数和排泥时间应根据运行工况确定。
3.5.3在半地下式或地下式污泥泵房检查维修时,应保证工作间内良好的通风换气,并应符合本标准第2.2.25条的有关规定。
3.6 生物反应池
3.6.1调节生物反应池各池进水量,应根据设计能力及进水水量,按池组设置数量及运行方式确定,使各池配水均匀;对于多点进水的生物反应池,应合理分配进水量。
3.6.2 污泥负荷、泥龄或污泥浓度可通过剩余污泥排放量进行调整。
3.6.3 根据不同工艺的要求,应对溶解氧和氧化还原电位等参数进行控制。好氧池溶解氧浓度宜为(1~3)mg/L,缺氧池溶解氧浓度宜小于0.5mg/L,氧化还原电位值宜控制在(-150~-50)mV,厌氧池溶解氧浓度宜小于0.2mg/L,氧化还原电位值宜不高于-250mV,硝酸盐氮宜小于1.5 mg/L。
3.6.4生物反应池内的营养物质应保持平衡。
3.6.5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生物反应池配水量、pH、溶解氧(DO)、氧化还原电位(ORP)、污泥浓度(MLSS)、挥发性污泥浓度(MLVSS)、污泥沉降比(SV)、污泥指数(SVI)、水温、回流比、回流污泥浓度等工艺控制指标,每天进行SV检测,观察活性污泥颜色、状态、气味及上清液透明度等,并进行生物镜检观测活性污泥的生物相,及时调整运行工况。
3.6.6当发现污泥膨胀、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状况时,应分析原因,并应针对具体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工况,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系统恢复正常。
3.6.7当生物反应池水温较低时,应采取适当延长曝气时间、提高污泥浓度、增加泥龄或其他方法,保证污水的处理效果。
3.6.8根据出水水质的要求及不同运行工况的变化,应对不同工艺流程生物反应池的回流比进行调整与控制。
3.6.9当生物池中出现泡沫、浮泥等异常现象时,应根据感观指标和理化指标进行分析,并应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3.6.10操作人员应经常排放曝气系统空气管路中的存水,并应及时关闭放水阀。
3.6.11对生物反应池曝气装置和水下推流(搅拌)器的运行和固定情况应经常观察,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修复。
3.6.12 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艺时,应合理调整和控制运行周期,并应按照设备要求定期对滗水器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对虹吸式滗水器还应进行漏气检查。
3.6.13对曝气生物滤池,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周期反冲洗并控制气、水反冲洗强度。
3.6.14对金属材质的空气管、挡墙、法兰接口或丝网,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腐蚀或磨损,应及时处理。
3.6.15 较长时间不用的曝气器,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太阳曝晒。
3.6.16对生物反应池上的浮渣、附着物以及溢到走道上的泡沫和浮渣,应及时清除,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3.6.17采用除磷脱氮工艺时,应根据水质要求及工况变化及时调整溶解氧浓度、碳氮比及污泥回流比等。
3.6.18采用化学除磷工艺进行除磷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11节中的有关规定。
3.6.19生物反应池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可按照表3.6.19的规定确定。
3.6.20 生物膜法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可按照表3.6.20中的规定确定。
3.6.21采用外加碳源进行脱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13节中的有关规定。
3.7 二沉池
3.7.1调节各池进水量,应根据池组设置、进水量变化,保证各池配水均匀。
3.7.2二沉池污泥排放量可根据生物反应池的水温、污泥沉降比、混合液污泥浓度、污泥回流比、泥龄及二沉池污泥界面高度确定。
3.7.3对出水堰口,应经常观察,保持出水均匀;堰板与池壁之间应密合、不漏水。
3.7.4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刮吸泥机以及排泥闸阀,应保证吸泥管、排泥管路畅通,并应保证各池均衡运行。
3.7.5对二沉池的配水渠、吸泥管、积泥槽,应定期清除槽内杂物并做好维护。
3.7.6池内污水宜每年排空1次,并进行池底清理以及刮吸泥机水下部件的检查、维护。
3.7.7当二沉池出水出现浮泥等异常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7.8二沉池停运10d以上时,应将池内积泥排空,并对刮吸泥机采取防变形措施。非金属链条式刮泥机应定期旋转180°(1/2循环)。
3.7.9刮吸泥机在运行时,同时在桥架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允许的重量荷载。
3.7.10 二沉池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可按表3.7.10中的规定确定。
3.7.11非金属链条刮泥机应定期检查链条松紧度、齿轮磨损等情况。
3.8 回流污泥泵房
3.8.1回流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的进水量、污泥浓度及二沉池的运行情况调节,确定回流污泥泵开启数量和频率。
3.8.2对泵房集泥池内杂物应及时清捞。
3.8.3对回流泵的泵体、叶轮、叶片、电缆、油质、密封应定期检查,应按时巡视水泵控制柜保护器的运行状态。
3.8.4寒冷季节,启动泵时,应检查其泥池内是否结冰。
3.8.5各类回流污泥泵的运行保养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及第3.2节的有关规定。
3.9 剩余污泥泵房
3.9.1系统中的剩余污泥应及时排除。
3.9.2运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第3.2节、3.5节、3.8节的有关规定。
3.10 供气系统
3.10.1 调节鼓风机的供气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的需氧量确定。
3.10.2当鼓风机及水(油)冷却系统因突然断电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3.10.3鼓风机叶轮严禁倒转,空气悬浮鼓风机严禁无背压启动。
3.10.4鼓风机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正常运行时,出风管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值。停止运行后,应关闭进、出气闸阀或调节阀。长期停用的水冷却鼓风机,应将水冷却系统的存水放空。
3.10.5鼓风机在运行中,应定时巡查风机及电机的油温、油压、风量、风压、外界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并填写记录报表。当遇到异常情况不能排除时,应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机。
3.10.6对鼓风机的进风廊道、空气过滤、油过滤装置及磁悬浮、空气悬浮鼓风机的进风过滤网,应根据压差变化情况适时清洁;并应按设备运行要求进行检修或更换部件。
3.10.7对备用的鼓风机转子与电机的联轴器,应定期手动旋转1次,并更换原停置角度。
3.10.8对鼓风系统消声器消声材料及导叶的调节装置,应定期检查,当发生腐蚀、老化、脱落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10.9使用微孔曝气装置时,应进行空气过滤,并应对微孔曝气器、单孔膜曝气器进行定期清洗。
3.10.10对横轴表曝机两侧的轴承,应定期补充润滑剂,并应检查减速机的油位和减速机通气帽是否畅通。
3.10.11长期停止运行的横轴曝气机,必须切断电源,减速机加满润滑油,应定期调整水平轴的静置方位并固定。
3.10.12调整表面曝气设备的浸没深度和转速,应根据运行工况确定,并应保证最佳充氧能力和推流效果。
3.10.13正常运行的鼓风机严禁完全关闭出风阀,不得超负荷运行。
3.10.14对以沼气为动力的鼓风机,应严格按照开停机程序进行,每班应加强巡查,并应检查气压、沼气管道和闸阀,发现漏气应及时处理。
3.10.15鼓风机运行中严禁触摸空气管路。维修空气管路时,应在散热降温后进行。
3.10.16调节出风管闸阀时,应避免发生湍振。
3.10.17按照运行维护周期,应在卸压的情况下对安全阀进行各项功能的检查。
3.10.18在机器间巡视或工作时,应与联轴器等运转部件保持安全距离。
3.10.19进入鼓风机房时,应佩戴安全防护耳罩等。
3.10.20应定期对磁悬浮、空气悬浮鼓风机控制柜的变频器、电抗器、滤波器、整流器及UPS电源等元器件进行检测,并保证完好。
3.11化学除磷
3.11.1选择合适的除磷化学药剂、投加量和药剂投加点,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可采用一点或多点投加方式。
3.11.2 化学药剂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3 化学药剂投加后,应保证与污水充分混合,并应达到设计规定的反应时间和搅拌速度。
3.11.4根据进、出水总磷浓度变化,及时调整药剂投加量。
3.11.5对干式投料仓及附属投料设备,应每班检查1次,保证药剂不在料仓内板结。
3.11.6对湿式投料罐及附属投料设备的密闭情况,应每班检查1次。
3.11.7药剂投加管道应保持通畅。
3.11.8对药剂投加系统的流量、液位、压力,应每2h巡视检查1次。
3.11.9采用水稀释的溶药系统,应每2h检查1次供水的压力和流量。
3.11.10更换不同类型药剂时,应清空药剂投加系统,避免化学反应。
3.12 消毒
3.12.1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盐酸的采购和存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固体氯酸钠应单独存放,且与设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库房应通风阴凉;
3在搬运和配制氯酸钠过程中,严禁用金属器件锤击或摔击,严禁明火;
4 操作人员应戴防护手套和眼镜。
3.12.2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2.1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水量及对水质的要求确定加药量;
2应定期清洗二氧化氯原料罐口闸阀中的过滤网;
3开机前应检查防爆口是否堵塞,并应确保防爆口处于开启状态;
4开机前应检查水浴补水阀是否开启,并应确认水浴箱中的水量是否充足;
5停机时加药泵停止工作后,设备应再运行30min以后,方可关闭进水;
6停机时,应关闭加热器电源。
3.12.3 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水量、药剂的实测浓度及对水质的要求确定加药量;
2应每月清洗1次次氯酸钠发生器电极;
3应将药剂贮存在阴暗干燥处和通风良好的清洁室内;
4次氯酸钠溶液应避光存放,储存时间不宜超过7d。
3.12.4 采用液氯消毒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每周检查1次报警器及漏氯吸收装置与漏氯检测仪表的有效联动功能,并应每周启动1次手动装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 氯库应设置漏氯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用具。
3.12.5采用液氯消毒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2.4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氯量应根据水质、水量、水温和pH值等具体情况确定;
2 应每月检查并维护漏氯检测仪1次,每周对空气式呼吸器、防毒面具等检查1次;
3漏氯吸收装置药液宜每6个月更换1次,并定期检测吸收液浓度;
4 加氯时应按加氯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停泵前应关闭出氯总闸阀;
5 加氯间的排风系统,在加氯机工作前应通风(5~10)min;
6 应制定液氯泄漏紧急处理预案和程序;
7加氯设施较长时间停置,应将氯瓶妥善处置;重新启用时,应按加氯间投产运行的检查和验收方案重新做好准备工作;
8开、关氯瓶闸阀时,应使用专用扳手,用力均匀,严禁锤击,同时应进行检漏;
9 氯瓶的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的规定;
10 采用液氯消毒时,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可按表3.12.5中的规定确定。
3.12.6采用紫外线消毒,消毒水渠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行水位时,严禁开启设备。
3.12.7采用紫外线消毒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2.6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论是否具备自动清洗机构,都必须根据污水水质和现场污水实际处理情况定期对玻璃套管进行人工清洗;
2 应定期更换紫外灯、玻璃套管、玻璃套管清洗圈及光强传感器;
3应定期清除溢流堰前的渠内淤泥;
4应满足溢流堰前有效水位,保证紫外灯管的淹没深度;
5在紫外线消毒工艺系统上工作或参观的人员必须做好防护;非工作人员严禁在消毒工作区内停留;
6 设备灯源模块和控制柜必须严格接地,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7人工清洗玻璃套管时,应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
8应定期检测污水的透射率,其透射率应大于30 %。
3.12.8 采用臭氧消毒时,应定期校准臭氧发生间内的臭氧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当发生臭氧泄露事故时,应立即打开门窗并启动排风扇。
3.12.9 采用臭氧消毒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2.8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臭氧发生器的开启和关闭应滞后于臭氧系统的其他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系统的启动和停机顺序进行操作;
2应根据温度、湿度的高低,增减空气压缩机的排污次数;
3空气压缩机必须设有安全阀,应保证其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工作,当系统中的压力超过设定压力时,应检查超压原因并排除故障;
4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应根据温度调节冷却水量,循环冷却水进水温度宜控制在(20~32)℃,出水温度不应超过38℃;
5干燥机的运行在满足用气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再生气消耗量;
6冬季或臭氧发生器长时间不工作,应将设备系统内的水排净;
7采用尾气破坏器进行尾气处理时,应检查催化剂使用效果,及时更换催化剂;
8应每月对空气压缩机、干燥机、预冷机、臭氧发生器等进行维护保养;
9每年应至少对臭氧接触及尾气吸收设施进行清刷1次,油漆铁件1次;
10不同种类的臭氧发生器,其臭氧产量与电耗的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生产每千克臭氧的电耗参数可按表3.12.9中的规定确定;
11臭氧系统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投加量一般为(5~8 )mg/L;
12应定期检查液氧储罐压力、蒸发器结冰情况,液氧储存区域内严禁动火操作。
3.13 碳源投加
3.13.1应优先利用进水碳源,坚持先内碳源后外碳源的原则。
3.13.2根据水质、水量、工艺设计及运行情况,选择合适的碳源,确定投加点位,可采用一点或多点投加方式。
3.13.3根据水质、水量及工艺运行情况确定投加量。并根据生物反应池投加段或反硝化滤池前后的硝态氮值以及出水总氮情况,及时调整投加量,宜采用变频自动投加。
3.13.4应及时养护维修搅拌器、推进器等混合设备,保证碳源与生物反应池混合液充分混合。
3.13.5碳源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3.13.6采用变频泵自动投加碳源时,应定时巡视投配系统的投加泵、管道、过滤器、阀门、计量与控制仪表等。
3.13.7应定期清理和维护溶解池、投配池和管道过滤器等,避免堵塞、结晶。
3.14 磁混凝沉淀池
3.14.1混凝和助凝剂种类选择和投加量,按照本标准3.11节化学除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14.2 磁粉的选择应根据进水水质、设备性能等参数,充分考量含铁量、粒径和纯净度。
3.14.3 应及时调整控制搅拌转速使磁粉悬浮、矾花持续增大。
3.14.4应合理控制剩余污泥排放量,充分回收并返回磁粉。
3.14.5 磁粉浓度宜控制在(5000~10000)mg/L,当沉淀池出水浑浊或矾花颜色变浅时应及时检查磁粉浓度。
3.14.6系统的磁粉补充量应控制在(2~4)mg/L,当磁粉损耗量大于总量的0.5%时,应及时排查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3.14.7 应按时巡视检查系统进水水质、混合反应区搅拌器转速、沉淀区分离情况、磁粉投加及分离设备状态、出水堰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14.8 系统停止运行时,应先停进水和加药,其它设备应继续运行,直到磁鼓表面无磁粉后再停机。
3.15 高效沉淀池
3.15.1混凝和助凝剂种类选择、投加量和混合反应工艺参数,按照本标准3.11节化学除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15.2 应控制处理系列之间的配水水量平稳均衡。
3.15.3 应根据沉淀池的泥位和污泥浓度合理控制污泥排放量。
3.15.4 药剂储存和运行巡视应按照本标准第3.11节化学除磷的相关要求执行。
3.15.5 斜管、斜板沉淀池排空后进水时,应降低上升流速防止斜管、斜板浮起。
3.15.6 夏季藻类繁殖旺盛时,宜采取避光措施减少藻类滋生,当藻类较多时应采用投氯或其它有效除藻措施。
3.15.7 应定期对斜管、斜板表面及内部沉积的絮体泥渣进行冲洗。
3.15.8 机械和电气设备运行、安全和维护工作应按照本标准第2章的相关要求执行。
3.15.9 沉淀池应每年放空检修1次。
3.16 气浮池
3.16.1 设备运行巡视和溶气罐压力等参数,按照本标准5.2.2条气浮浓缩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16.2 应根据进水水质、水温情况调整溶气水回流比、气浮区停留时间、溶气罐液位等参数,调整范围可按表3.16.2中的规定确定:
3.16.3 应根据进、出水悬浮物的指标调整加药量。
3.16.4 应调整刮渣机的运转速度及时清除浮渣,并定期排除气浮池底部污泥。
3.16.5 溶气罐应定期放空并清洗罐体和内部填料。
3.16.6 应按时巡视检查溶气释放器运行状态、气浮区效果、空压机压力、回流泵流量、溶气罐液位、刮渣效果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16.7 气浮设备停机后,溶气装置应继续运行10min后关闭。
3.16.8机械及电子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的有关规定。
3.17 深床滤池
3.17.1 应根据滤池池组的设计和运行方式调整滤池进水量,使各滤池配水均匀。
3.17.2滤池启动前应检查配套的风机、水泵、阀门、管道、自控系统、滤池液位、反冲洗废液池液位、反冲洗水源供应等是否正常。
3.17.3 新装滤料或补充滤料的滤池,应进行清洗处理后方可运行。
3.17.4进水堰与滤池水位的液位差宜在0.2m以内。
3.17.5 应根据进出水水质、滤池液位和运行时间综合确定反冲洗周期、冲洗时间及冲洗强度应根据滤池运行情况进行调整,滤池冲洗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冲洗前应检查排水管道、气洗管道、水洗管道是否畅通,控制阀门是否能正常启闭;冲洗时重点监控滤池液位、水流方向是否符合运行要求,确保冲洗运行正常;
2 进行气水冲洗时,清洗气压应恒定不得超压,加强排气步序并监控冲洗水流量;
3 应加强反冲洗废水池的管理,确保排泥泵、搅拌器的正常运行和反冲洗废水池的有效液位。
3.17.6启用反硝化功能需考虑挂膜时间和水温条件。应根据进、出水硝态氮数值确定碳源投加量和运行程序,保证滤池进水中的营养物质满足反硝化的运行需要。
3.17.7应根据滤池出水TN、CODCr和SS的监测结果,合理调整碳源投加量。
3.17.8应根据滤池进水水质、出水浊度及滤池液位,调节控制反冲洗频次。
3.17.9每半年检查1次过滤介质的损耗或损坏情况,及时补充或更换。
3.17.10定期清理滤池表面排水槽、滤板及钢件等部位的浮渣、藻类及微生物,保持清洁。
3.17.11 应定期检查维护滤池阀门、自动控制系统。
3.17.12应定期对滤池滤板以下出水廊道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应符合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范。
3.17.13 北方地区冬季应做好气动控制管道的防冻保温措施,避免发生冰堵。
3.17.14深床滤池长期停用时,应保持满水浸没状态,宜间隔30d反洗1次,防止滤料板结。
3.17.15深床滤池的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照表3.17.15中的规定确定;
3.18 活性砂滤池
3.18.1 活性砂滤池的运行应按照本标准3.17节和4.1.2条中的进出水要求、巡视检查内容和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相关规定执行。
3.18.2应定期检查进出水水量、进水口浊度指标、滤砂下沉速度、洗砂废水产生量等工艺参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适时调整进水闸门,确保滤池的均匀配水、出水。
3.18.3启用反硝化功能应控制池内溶解氧在0.5mg/L以下,并调整提砂泵的气压和气量。应根据进水水量、进出水TN和NO3-N指标调整碳源投加量。
3.18.4 定期检查空压机压力、管道及储罐积水、油水分离器、气动控制箱压力、减压阀压力、提砂泵工作情况等参数,气动控制箱压力应大于500KPa,减压阀后宜控制在(250~400)KPa。
3.18.5 运行过程中砂层锥形顶端距离洗砂器的下边缘应控制在100mm以下,若可见水平板应及时补充滤砂。
3.18.6 宜每年进行1次倒砂清空工作。
3.18.7当滤池停运(2~7)d时,使用清水清洗滤砂。
3.18.8 活性砂滤池的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照表3.18.8中的规定确定。
3.19 臭氧氧化及臭氧催化氧化
3.19.1 臭氧发生设备的运行操作及安全应按照本标准3.12.8条、3.12.9条臭氧消毒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19.2 当本工艺段进水CODCr指标达到出水标准90%时,启用臭氧氧化或催化氧化装置。
3.19.3 采用催化氧化时,臭氧投加量与进水CODCr指标比例不宜超过1.5:1,如超过应检查臭氧催化反应器的工作状态。
3.20 人工湿地
3.20.1 应根据进出水水质控制湿地预处理、水量、水位及水位差、溶解氧等参数;当进水水质出现波动,必要时应停止系统运行,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3.20.2 当出现暴雨、洪水等进水超负荷情况时,应调整旁路水量,避免湿地长时间淹没。
3.20.3 北方地区的湿地床体应采用植物收割物、地膜或冰雪进行覆盖保温,浅中层温度稳定控制在(7~12)℃,深层温度控制在(11~13)℃。
3.20.4 可采用分块间歇进水和降低湿地运行水位的方式控制堵塞,夏季低水位时间为(5~7)d,冬季为(10~15)d。
3.20.5湿地发生堵塞雍水时,可翻松湿地表面(100~150)mm填料并清除表面板结填料的方式进行维护。
3.20.6应控制湿地周边蚊蝇并及时消杀,宜采用引入捕食动物、及时收割倒伏植物等生态方法,并在蚊蝇产卵季节控制水深。
3.20.7应控制湿地水域的蓝藻、水棉和福寿螺繁殖,应优先采用净水稀释、人工打捞、投放滤食性鱼类等生态方式。
3.20.8应预防和及时处理水生植物的病虫害,及时清除恶性杂草和补植死亡缺株。
3.20.9适时修剪和收割(如秋末初冬)湿地植物,保证人工湿地的良性循环。
3.20.10应根据堵塞情况更换补水管周边填料,水平潜流湿地更换周期约为(3~5)年,垂直潜流湿地更换周期约为(10~12)年,更换时宜采用人工或满载小于1000千克的机械进行。
3.20.11设施内部开挖或检查操作应严格执行密闭空间作业制度,构筑物敞口处应配备救生圈。
3.20.12秋季人工湿地收割植物应妥善处置,以免引起火灾。
3.20.13 防止湿地管理范围内乱垦滥挖、乱砍滥伐、偷猎滥捕、随意排污及非法放生等破坏湿地行为发生。
3.20.14 湿地初次运行应清理构筑物、管道阀门,控制水位确保植物成活率,适当投入微生物助剂尽快建立微生物系统。
3.20.15应每月检查管道、阀门、水泵、风机、电机等设备;应每季度检查盖板、护栏、爬梯、支架等金属构件,并进行防腐和油漆;检查阀门井、集水井、池体等构筑物,并按照本标准3.2节的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3.20.16 格栅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标准3.1节中的相关规定。
3.20.17 在线仪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标准8.2节中的相关规定。
3.20.18严格执行进水处理、出水检测制度和标准,保证出水水质。
3.20.19每日检测并记录湿地水体情况包括表观、水质和水位变化。
3.20.20每日观察并记录湿地生境情况,包括植被、物候变化、鸟类种类、种群数量及栖息活动情况和栖息环境。
3.20.21每日检测人工湿地进、出水的pH、温度、DO、NH3-N、NO3-N、TN和TP等水质指标。
4 深度处理
4.1 传统工艺
4.1.1 混合反应池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和运行工况,控制流速、水位、停留时间等;
2采用机械搅拌的混合反应池,应根据实际运行状况设定搅拌梯度;
3药液与水的接触混合应快速、均匀;
4应定期排除混合反应池、配水池内的积泥;
5混合反应设施、设备应每年检修1次,并应做好防腐处理,及时维修更换损坏部件。
4.1.2滤池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水头损失或过滤时间进行反冲洗;
2冲洗前应检查排水槽、排水管道是否畅通;
3进行气水冲洗时,气压必须恒定,严禁超压;
4水力冲洗强度应为(8~17)[L/(m2·s)],冲洗时滤料膨胀率应在(40~50)%;
5进水浊度宜控制在10NTU以下,滤后水浊度不得大于5 NTU;
6应定期对滤层做抽样检查,含泥量大于3%时应进行滤料清洗或更换;
7 新装滤料的滤池,应进行清洗处理后方可运行;
8长期停用的滤池,应使池中水位保持在排水槽之上;
9浅层高效滤池反冲洗后排空时间超过4.5min,应进行化学清洗;
10采用滤布滤池或纤维转盘时应做好防冻措施,采用纤维束滤池,应定期检查滤料密度调节装置连接部位的紧固件是否有松动;
11浅层高效滤池长期停用时,宜用清水冲洗干净后放空;其它滤池长期停用时,应保持满水浸没状态,宜间隔30d反洗1次,防止滤料板结;
12各类滤池的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照表4.1.2中的规定确定。
4.1.3清水池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定运行水位的上限和下限,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2池顶严禁堆放有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或杂物;当池顶种植植物时,严禁施用各种肥料、药物;
3应至少每2年排空清刷1次池体;
4应采取有效的防止雨、污水倒流和渗透到池内的措施;
5应设置清水池水质检测点,每日检测化验不得少于1次;当发现水质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6应每年检查仪表孔、通气孔、人孔等处的防护措施是否良好,并应对清水池内外的金属构件做防腐处理。
4.1.4送水泵房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网调度指令合理开启送水泵台数,并确保管网水量、水压满足用户需求;
2当出现瞬时供水流量或压力的波动时,工作人员应及时与管网调度人员联系,不得擅自进行开关泵、升降压等影响供水安全性的操作;
3水泵的日常保养和安全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和第3.2节的有关规定;
4用户端水质、水量、水压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及供水合同要求。
4.2 膜处理工艺
4.2.1预过滤系统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微滤、超滤系统启动前,应先检查粗过滤器是否处于自动状态;
2系统开机前,应同时打开进水阀和出水阀,然后关闭旁通阀转为过滤器供水,并应打开过滤器上的排气阀,排除罐内空气后,关闭排气阀;
3当需要切换启动备用水泵时,应使过滤器处于手动自清洗运行状态;
4应每日检查进、出口压力表,检查自清洗是否彻底。当清洗不彻底时,应延长自清洗时间或手动自清洗时间;
5应经常观察浊水腔和清水腔压力表,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6应每月定期排污1次;
7应每6个月拆卸清洗1次过滤柱;
8压差控制器的差压设定范围应为(20~160)KPa,切换差设定范围应为(35~150)KPa;
9采用超细格栅时应按照本标准3.1节相关规定执行;
10 反渗透保安过滤器应根据压差或定期更换滤芯。
4.2.2微滤、超滤系统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微滤、超滤系统启动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粗过滤器应处于自动状态;
2)应确认空气压缩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3)系统进水泵应处于自动状态;
4)应确认水源供应正常。
2应定时巡查过滤单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应定时排放压缩空气储罐内的冷凝水;
4当单元的过滤阻力值超出规定值时,应及时进行化学清洗;
5系统需要停机时,应在正常滤水状态下进行;
6停机时间超过5d,应将膜系统浸泡在专用药剂中保存;
7微滤、超滤膜系统每3个月必须进行1次渗漏测试,膜元件出现问题,应及时隔离或修补;
8微滤、超滤膜系统在化学清洗时不得将单元内水排空;设备维修时必须将单元内水排空;
9微滤、超滤膜系统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表4.2.2-1的参数规定确定。
10微滤、超滤系统宜采用酸碱联合清洗;
11微滤、超滤处理工艺的产水率应控制在(85~95)%的范围内;
12微滤、超滤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指标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表4.2.2-2中的规定确定。
4.2.3反渗透系统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进水水质定期校核阻垢剂及还原剂的投加浓度;
2设备停机超过24h,应将膜厂商指定的专用药液注入膜压力容器内将膜浸润;
3应巡查反渗透系统管道及膜压力容器,发现漏水应及时处理;
4根据系统的污染情况,应定期进行化学清洗(酸洗、碱洗),清洗周期应根据单元的操作环境和污染程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学清洗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在操作和处理化学药品时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进行化学清洗时,应保证设备处于停止状态;
3)清洗后,应重新安装拆卸的管道,并应确认其牢固性;
4)系统启动前,应用反渗透进水罐的储水将系统中的空气排出;
5)化学清洗应保持清洗水温在(30~35)℃;
6)酸洗药液的pH值范围宜在1.0~2.8,碱洗药液的pH值范围宜在10.5~12.5,并根据清洗前膜污染情况和膜组件品牌型号确定;
5化学清洗前后应记录系统运行时的参数,包括滤液流量、进水流量、反渗透进水压力、各段浓水压力、进水电导率、滤液电导率等;
6 膜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指标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表4.2.3中的规定确定。
4.2.4化学清洗间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冬季运行时,车间内温度应保持5℃以上,并应避免碱液结晶堵塞管道;
2化学药品的储存和放置应按其特性及使用要求定位摆放整齐,并应有明显标志;
3用于化学清洗的酸、碱泵,应按设备使用要求定期检查并添加润滑油;
4化学药品储罐应定期进行彻底清洗;
5操作人员在化学清洗间操作时,应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必须保证化学清洗间的通风良好;
7化学清洗配药罐清洗液位应控制在(30~70)%。
5 污泥处理与处置
5.1 稳定均质池
5.1.1稳定均质池应每2h巡视1次,观察池内混合液液位及搅拌器、污泥泵等设备运行状况。
5.1.2 对稳定均质池的污泥含固率应每日检测1次,其含固率宜为(2~3)%。
5.1.3对稳定均质池内的杂物应及时清除。
5.1.4当稳定均质池停运1周时,应将污泥排空。
5.1.5 对稳定均质池内搅拌器等配套设备应定期检修。
5.1.6 当稳定均质池需要养护或检修时,应按本标准第2.2.25条执行。
5.2 浓缩池
5.2.1重力浓缩池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刮泥机宜连续运行;
2 宜采用连续排泥方式,并应根据出泥浓度和污泥界面高度控制浓缩池排泥量;
3 浓缩池除臭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4刮泥机停运时间不得超过1周,超过规定时间,应将污泥排空,同时不得超负荷运行;
5应及时清除浮渣、刮泥机上的杂物及集水槽中的淤泥;
6 当上清液需进行化学除磷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11节的有关规定;
7机械、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的有关规定。
5.2.2 气浮浓缩池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浮浓缩池及溶气水系统应24h连续运行;
2 气浮浓缩池宜采用连续排泥;当采用间歇排泥时,其间歇时间可为(2~4)h;
3 应保持压缩空气的压力稳定,宜通过恒压阀控制溶气水饱和罐进气压力,压力设定宜为(0.3~0.5)×103KPa;
4 刮泥机停运时间不得超过1周,超过规定时间,应将污泥排空;
5应及时清捞出水堰的浮渣,并清除刮吸泥机走道上的杂物;
6 应保证气浮池池面污泥密实;
7应保证上清液清澈;
8 气浮浓缩池应无底泥沉积;
9 气浮浓缩池宜用于剩余活性污泥的浓缩,不宜投加混凝剂;
10 当刮泥机在长时间停机后再开启时,应先点动、后启动。当冬季有结冰时,应先破坏冰层、再启动;
11 排泥时,应观察稳定均质池液位,不得漫溢;
12 加压溶气罐的压力表应每6个月检查、校验1次;
13 机械、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的有关规定;
14应经常清理池体堰口、刮泥机搅拌栅及溶气水饱和罐内的杂物;
15应每班检查压缩空气系统畅通情况,并及时排放压缩空气系统内的冷凝水。
5.2.3 浓缩池的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表5.2.3中的规定确定。
5.3 污泥厌氧消化
5.3.1污泥厌氧消化池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一定投配率依次均匀投加新鲜污泥,并应定时排放消化污泥;
2新鲜污泥投加到消化池,应充分搅拌、保证池内污泥浓度混合均匀,并应保持消化温度稳定;
3 对池外加温且为循环搅拌的消化池,投泥和循环搅拌宜同时进行;
4 对采用沼气搅拌的消化池,在产气量不足或在消化池启动期间,应采取辅助措施进行搅拌;
5对采用机械搅拌的消化池,在运行期间,应监控搅拌器电机的电流变化;
6应定期检测池内污泥的pH值、脂肪酸、总碱度,进行沼气成份的测定,并应根据检测数据调整消化池运行工况;
7应保持消化池单池的进、排泥的泥量平衡;
8应每班检查静压排泥管的通畅情况;
9宜每班排放二级消化池的上清液;
10 应每周检查二级消化池上清液管的通畅情况;
11 应每班巡视并记录池内的温度、压力和液位;
12应每班检查沼气管线冷凝水排放情况;
13应每班检查消化池及其附属沼气管线的气体密闭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14应每班检查消化池污泥的安全溢流装置;
15应按相关规定校验污泥消化系统的温度、压力和液位等各种仪表;
16应定期检查沼气系统中的安全装置,并按相关规定定期检定安全附件;
17当消化池热交换器长期停止使用时,应关闭通往消化池的相关闸阀,并应将热交换器中的污泥放空、清洗。螺旋板式热交换器宜每6个月清洗1次,套管式热交换器宜每年清洗1次;
18连续运行的消化池,宜(3~5)年彻底清池、检修1次;
19污泥消化控制室、沼气设备间等易出现沼气泄漏区域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应定期维修和校验;
20池顶部设置的避雷装置,应定期检查遥测;
21 空池投泥前,气相空间应进行氮气置换;
22各类消化池的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表5.3.1中的规定确定。
5.3.2 沼气脱硫装置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相关要求,定期校验脱硫装置的温度、压力和pH计;
2 当采用保温加热的脱硫装置时,应每日检查1次保温系统;
3 应每年至少对脱硫装置进行1次防腐处理;
4 应定期清理和更换反应塔内喷淋系统的部件;
5 投加泵的维护和保养可按本标准第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6应每日检测1次脱硫效果,并应根据其效果再生或更换脱硫装置的填料,操作时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 干式脱硫装置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每班检查并记录脱硫装置的温度和压力;
2)应定时排放脱硫装置内的冷凝水;
3)当填料再生或更换后、恢复通入沼气前,宜采用氮气置换。
8湿式脱硫装置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每日测试脱硫装置碱液的pH,并保证碱液溢流通畅;
2)应每日检查碱液投加泵、碱液循环泵的运行状况;
3)应每日检查脱硫装置的气密性;
4)应定期补充碱液,冲洗并清理碱液管线、不得堵塞;
5)当操作间内出现碱液泄漏时,应使用清水及时冲洗。
9生物脱硫装置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通过观察硫泡沫的颜色,及时调节曝气量和回流量;
2)应每日监控反应塔内吸收液的pH,并应及时补充吸收液;
3)应根据进气硫化氢的负荷,调控反应塔的运行组数;
4)应每日检测脱硫前后硫化氢的浓度;
5)采用外加生物催化剂或菌种的脱硫工艺,应定期补充催化剂或菌种;
6)应避免人身接触硫污泥、硫气泡、碱液,并应配备防护用品;
7)应定期检查脱硫系统的布气管道,并进行防腐处理。
10 脱硫后沼气中硫化氢的含量应小于0.01%。
5.3.3当维修沼气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维修方案。
5.3.4 沼气柜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浮盖式气柜的水封应保持水封高度,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沼气应充分利用,剩余沼气不得直接排放,必须经燃烧器燃烧;
3应按时对沼气柜内的储气量和压力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4 应每日排放蒸汽管道、沼气管道内的冷凝水;
5应每日对干式气柜柔膜及柜体金属结构进行检查;
6当沼气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湿式气柜水封槽内水的pH应定期测定,当pH小于6时,应换水并保持压力平衡,严禁出现负压;
8应每日对湿式气柜的导轨和导轮进行检查,以防气柜出现偏轨现象;
9沼气柜的顶部和外侧应涂饰反射性色彩的涂料;
10在寒冷地区,湿式气柜水封的加热与保温设施应在冬季前进行检修,有水封形式的紧急放散装置,应每年冬季前更换防冻液;
11 沼气柜内沼气处于低位状态时严禁排水;
12 检修气柜顶部时,严禁直接在柜顶板上操作;
13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打开沼气柜的检查孔;
14 空柜通入沼气前,气相空间应进行氮气置换;
15气柜应安装避雷器,并按相关要求定期检测;
16干式气柜柔膜压力应为(2.5~10) kPa;
17湿式气柜的压力应为(2.5~4)kPa。
5.3.5沼气发电机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时巡视、检查机组运行情况,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应定期清洗沼气、空气过滤装置;
3 必须每班检查沼气发电机进气管路,不得因漏气及冷凝水过多而影响供气;
4应按相关要求清洗、检修发电机组余热利用系统的管道、闸阀、换热器等;
5应每班检测沼气稳压罐;
6 在发电、供电等各项操作中,必须执行有关电气设备操作票制度;
7当发电机组备用或待修时,应将循环水的进、出闸阀关闭,并放空主机及附属设备内的存水;
8发电机系统的冷却用水必须使用软化水或在循环水中加入阻垢剂;必要时,应更换循环水;
9 当在寒冷地区冬季运行时,机组启动前应检查润滑系统,停止运转后应及时排放水箱中的冷却水;
10进入发电机的沼气必须进行脱硫处理;
11进气压力应满足发电机组的设定值,每立方米沼气的发电量宜大于1.5kW·h。
5.3.6 沼气锅炉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的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规定;
2进入锅炉的沼气必须进行脱硫处理,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烷含量 > 50%;
2)燃气热值波动< 5%;
3)燃气湿度< 65%。
3点火前,必须对沼气锅炉进行相关内容的检查;
1)锅炉房内各项制度是否齐全,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锅炉房内可见受压元件、管道、阀门有无变形、泄漏;
3)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有无堵塞;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6)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锅炉附属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8)锅炉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水质化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沼气锅炉运行中,当出现经简单处理不可解决的问题时,应立即停炉;
5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6 应严格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并应严格监视水位;
7 锅炉沼气燃烧器的安装、调试、操作及保养等各项工作,应按设备说明书及相关的安全规定与准则执行,严禁误操作;
8应确保沼气供应的稳定与充足;
9应每班检查输气管道及阀门等组件的气密性;
10当在保养及检验工作中密封件被打开,重新安装时必须清洁密封面并注意保持密闭性能;
11应每年对锅炉全套设备进行1次维护与保养,对相关部件的气密性进行复查,并应测量每次保养及故障处理后的燃烧烟气值;
12应合理降低热损失,使锅炉的热效率达到设计值;
13燃气锅炉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中的有关规定。
5.3.7 沼气燃烧器(火炬)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式沼气燃烧器应根据沼气柜贮气量适时点燃;
2应按相关规定,检查自动式沼气燃烧器的自动点燃程序及母火管路的压力;
3应按相关规定,清理沼气燃烧器火焰喷嘴的污物,并定期排放燃烧器内冷凝水;
4应按相关规定,校核沼气燃烧器上的压力表;
5 应按相关规定,保养和维修沼气燃烧器管路上的电动闸阀;
6采用电子点火装置的,应按相关规定,检查接地母线;
7采用人工点火装置的,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必须与燃烧器保持一定距离;
8沼气燃烧器在运行期间,应每班按时监控火焰燃烧情况。
5.4 污泥浓缩脱水
5.4.1选择合适的絮凝剂,应根据污泥的理化性质,通过试验,确定最佳药剂类型、配制浓度及投加量;当采用多种调理剂时,应确定药剂的投加顺序。
5.4.2对带式浓缩机、带式脱水机絮凝剂投加量、进泥量、带速、滤布张力和污泥分布板,应及时调整,使滤布上的污泥分布均匀,控制污泥含水率,滤液含固率应小于10%,带式脱水机还应选择合适的滤带。
5.4.3当巡视检查带式脱水机反冲洗水系统、滤布纠偏系统和投药系统时,发现异常,应及时维修。
5.4.4对离心浓缩机、离心脱水机絮凝剂投加量、进泥量、扭矩和差速,应及时调整,控制污泥含水率,滤液含固率应小于5%。
5.4.5停机前应先关闭进泥泵、加药泵;停机后应间隔30min方可再次启动。
5.4.6 对破碎机清淘系统应定期清理,经常检查破碎机刀片磨损程度并应及时更换。
5.4.7各种污泥浓缩、脱水设备脱水工作完成后,都应立即将设备冲洗干净,对带式脱水机应将滤布冲洗干净。
5.4.8污泥浓缩、脱水机械带负荷运行前应先进行空载运行。
5.4.9对溶药系统应经常清洗,防止药液堵塞;在溶药池边工作时,应注意防滑,同时应将撒落在池边、地面的药剂清理干净。
5.4.10机房内的通风应保持良好,。
5.4.11浓缩机投药量(干药/干泥)应控制在(2~4)kg/t;脱水机投药量(干药/干泥)应控制在(3~5)kg/t,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96%,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5.4.12叠螺脱水机和螺压脱水机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及时调整絮凝剂投加量、进泥量、转速、背压,控制污泥含水率, 固体回收率应不小于90%;
2脱水机运转中要定期观察脱水机运转状况(异响、高频振动等),机械部件长期使用会发生磨损、损伤、松弛等现象,如出现及时维修;
3脱水机运转中,要定期确认外筒金属滤网孔的堵塞状况确定清洗周期;
4脱水机长期停止后要充分检查脱水机能否正常启动,空载运转稳定后再进行正常运转;
5对配备有絮凝混合槽的脱水机,要定期检查絮凝混合槽的絮凝混合状态,对药品投配率及搅拌速度进行调整,保证絮凝状态;
6要根据脱水机进泥情况,定期对絮凝混合槽进行清洗;
7脱水机运行过程中扭矩超过设定值时会自动停机,螺杆驱动机的扭矩值已预先设定好,未经专业人员同意不得自行调整;
8脱水机运转中(回转体、螺杆驱动轴等)绝对不得接触,有卷入受伤的危险;
9脱水机泥饼挤出口即使在停机状态下也不得接触,有夹伤危险;
10应根据设备说明书确定润滑油的种类、更换周期、更换油量等;
11应定期清理螺旋及动静环缠绕物;
12脱水机定时器运行时,不得轻易变更设定刻度或时间;
13停用一周以上,必须清空腔体内污泥,避免腔体内残留污泥硬化后机器重新启动时造成过载或机器损坏。
5.4.13板框脱水机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框脱水机应选择合适的滤布;
2 应及时调整絮凝剂和调理剂的投加量、进泥量,保证进泥和压滤压力,控制污泥含水率,滤液含固率应小于5%;
3 定期对滤布、滤板进行清洗,停机一周以上应对滤布及排水通道进行彻底清理,避免污泥残留导致污泥硬化堵塞滤布及排水通道;
4 根据滤布堵塞、变形及滤水效果情况进行及时更换滤布;
5 当进泥量低于脱水机额定进泥量的60%时应停止运行并进行系统维护检修;
6 当出现压榨水损耗较大时应及时排查管道及滤板泄漏情况,并及时维修;
7 每日检查输送设备、空压机、进泥泵和液压系统时,发现异常,应及时维修;
8 定期对液压系统油位、油质、液压元件及各个连接口密封性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应更换系统液压油;
9 定期对传动部件及辅助设备及进行保养,出现故障及时维修;
10 当脱水机运行时工作人员应远离液压系统;
11 压滤机在卸泥阶段需人工操作时应穿戴防护用具。
5.5 污泥料仓
5.5.1当采用多仓式污泥料仓储存脱水后污泥时,应使各仓污泥量相对均匀。
5.5.2料仓在寒冷季节运行,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5.5.3通过机械振动、搅拌等方式,使污泥在料仓内均匀储存,不得发生堵挂现象。
5.5.4污泥在料仓内存放的时间不宜超过5d。
5.5.5做好料仓仓体和钢结构架的内外防腐,并定期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5.6污泥输送设备在带负荷运行前,应先空载运行,并检查进料仓和出料仓闸阀的开启状态,同时应进行合理调控。
5.5.7料仓的防雷、通风和防爆等安全措施应齐全。
5.5.8料仓的储存量不得大于总容量的90%。
5.5.9料仓停用应将仓内沉积的污泥彻底清理干净,并做好防腐。
5.5.10维修或维护料仓时,应监测仓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并应按本标准第2.2.2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6 污泥干化
5.6.1 当流化床式污泥干化机运行时,应连续监测气体回路中的氧含量浓度,严禁在高氧量下连续运行。
5.6.2流化床式污泥干化机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泵启动运行必须在自动模式下进行,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应按本标准第2章及第3.2节、3.5节和3.8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分配器的启动必须在自动模式下进行;
3湿污泥的破碎尺度应以易被干燥机分配流化而定;
4可根据干化系统污泥的需要量调节分配器;
5分配器在运行中,应注意观察油杯的自动加油状况;
6分配器转速应保持平稳,发现振动或电压、电流异常波动且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机;
7干化系统的运行必须按自动程序完成;运行中应监视干化机的流化状态和床体的温度等各类参数值的变化;
8干化系统的设备及各部件间的连接口、检查孔应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9应控制循环气体回路的流量在一定范围内,并应保持良好的流化状态;
10干化机每运行3个月应对热交换器、风帽、气水分离器、高水位报警点、风室挡板等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应对所有的密封磨损情况进行详细地检查和记录;
11检修或调换分配器的滚轮时,应使其嘴片盒的间隙满足要求;
12应每班检查旋风分离器内壁的磨损、变形、积灰、漏点及浸没管的浸没深度等情况;
13应调节冷凝换热器的进水量,保证气体回路冷凝后的气体温度满足工艺要求;
14气水分离器底部的冲洗不得间断,并缓慢调节其进水量,必须保证排水管道通畅;
15鼓风机、引风机的运行管理应按本标准第3.10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干燥机出口压力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17当需要进入容器内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
18循环回路气体温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19干化系统运行中或暂停时,不得停止排气风机的运转;
20应定期对干化系统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每年对干化机检修一次。
5.6.3带式污泥干化机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防止干化机污泥进泥系统的污泥搭桥和堵塞;
2 干化机系统应设定为全自动运行模式;
3应每班检查污泥在干化带上的布料效果,出现异常工况,应停机及时调整;
4应定期对干化机的干化带、风道系统等进行清理;
5应检查干化带的接头是否牢固并调整干化带的张力;
6干化机的风道系统严禁短路漏风,装置内部应处在微负压工况运行;
7每运行3个月应对热交换器的密封、压力表、排水帽等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对所有的密封磨损情况进行详细地记录和跟踪;
8在正常操作条件下, 累计运行15000 h后应更换润滑油,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9斗式干泥输送机应设接地装置;
10应每班检查干化机系统配套的电气、仪表和控制柜,当出现不稳定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11应根据实际运转时间和磨损件损坏程度修理与更换轴承、干化带、切割刀等磨损件;
12定期清洗蒸发水冷凝器。
5.6.4转鼓式污泥干化机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化机的启动、运行、卸载等应采用自动操作模式;
2在自动运行模式下,系统必须连续供应物料;
3系统运行中,应巡检设备的密封、热油系统、传动装置、气闸箱等;
4运行中应检查所有闸阀的开启位置;
5当系统在自动运行模式下冷启动时,应确定所有系统的选择开关都处于关闭状态;
6正常运行需停运干化机时,必须经过冷却程序,严禁手动关闭干化系统;
7当干化机需维修或停机时,应执行冷却的自动模式;
8严禁干化机待机运行;
9过滤器应保持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更换;
10干化机设备防火、防爆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5.6.5干化后污泥的含水率,应根据污泥最终处置的方法确定。
5.6.6薄层干化机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化机系统的启动、运行、停机等应采用自动操作模式;
2 启动前应检查干化机及附属设备;手动盘车,至少使滚筒旋转一周;检查热源系统是否准备就绪;
3 在薄层干化机壳体温度达到要求,同时机器内氧含量达到5%VOL以下,启动进泥泵进泥;
4 应定期更换蒸发器齿轮油及润滑油脂,定期对附属设备进行维护;
5 薄层干化机运行平稳后,定时巡检干化机运行状态、检测轴承温度、电机运行状况,以导热油作为热媒的系统检查导热油油位情况;
6 每年应对薄层干化系统进行系统检查。
5.6.7圆盘干化机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化机系统的启动、运行、停机等应采用自动操作模式;
2每班应检查干化机运转情况、振动情况,有无异响情况,大轴与壳体位移应在(9~14)mm之间;
3出泥口出泥正常,出泥含水率依据处置情况确定,但应无潮湿块状泥排出,出泥口畅通无堵塞及散泥;
4干化机进汽压力应为(0.4~1.0)×103kPa、温度应控制在(150~180)℃,排出尾气温度应在(100~115)℃范围内;
5干化机内负压值应控制在(-0.55~-0.2)×103kPa,最终以干化机出泥口不向外冒尾气为准;
6减速机油位正常,无油漏现象,油质无乳化现象;
7除尘控制范围应在(0.4~1.9)m,冲灰水中间池应保证合理液位,及时补充回用水或外排多余冲灰水;
8旋风除尘器每2小时检查放灰1次,放灰时间宜为(5~10)min。接灰桶(若有)每天应及时清理;
9污泥口开度符合出泥要求;
10每月应检查传动部件、疏水系统、蒸汽系统、干化机密封情况,及时清理盘片;
11每季度对干化机出口风管积灰进行清理;
12每年对干化系统进行系统检查维护。
5.6.8桨叶干化机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化机系统的启动、运行、停机等应采用自动操作模式。
2 干化机启动及生产时必须保证持续进泥,正常生产时必须保证持续出泥;
3 启动干化机前应确保检查热源系统准备就绪、湿干泥输送及存储系统畅通;
4启动干化机时应同步启动对应冷凝系统,且保持运行至干化机废气排放口温度低于40℃;
5运行中应监视干化机的污泥状态,干化机内部的温度、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蒸汽温度、进出口油温等各类参数值的变化;
6 系统运行时,应巡检设备的密封、振动,热油系统、冷凝系统、输送系统等;
7干化机运行时须严格控制氧含量,一般不高于5%VOL;
8干化机运行时,不得停止排气风机的运转;
9干化机内部必须保证微负压,宜控制在(-0.55~-0.2)×103 kPa范围;
10 干化机内部物料温度不宜超过125℃;
11每月检查传动部件的润滑情况,清理废水蒸汽风道、干泥输送系统、冷凝系统热交换器、过滤器;
12每年对干化机进行抽轴检查维护,维护内容按照设备要求严格执行。
5.7 污泥焚烧
5.7.1污泥焚烧采用...
WATER8848前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管理和引导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一《管理办法》的推出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管理办法》旨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这将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社会资本具有灵活性和创新性,其参与将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竞争,推动技术和管理创新,进而提升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
其次,《管理办法》强调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将有助于激发民间投资的活力。通过明确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关系,将增强投资者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信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
同时,《管理办法》还强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这是政府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核心职责。通过加强监管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公共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此外,从专家的角度来看,《管理办法》的推出还体现了政府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战略布局。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推进,发展“新质生产力”已成为重要任务。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如何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如何平衡社会资本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如何加强监管和评估以确保公共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这些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
总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推出是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将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需要关注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1月3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签,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8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
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五)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实施。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前款所称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
第七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第八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实施领域、范围、方案等,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职责,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事项,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并经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未经评估论证或者经评估论证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的,不应当公布实施。地方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授权以及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工作。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生的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收入与支出应当符合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政府资金监管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并明确其授权内容和范围。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项目提出的主要目的,应当为发挥社会资本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民间投资,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根据授权,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概述,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四)项目可行性及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
(五)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六)政府承诺和保障;
(七)特许经营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以及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八)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实施政府定价的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中有关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应当征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特许经营期限拟超过40年的,应当在特许经营方案中充分论证并随特许经营方案一并报请批准。
实施机构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完善特许经营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应当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产出或服务效果、建设运营效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别是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在投入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此外,还应当对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企业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项目产品服务使用者支付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可以落地实施。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方案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方案。
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应当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根据职责分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应当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公开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第十八条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
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标准。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如成立项目公司,明确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调整变化对特许经营者提出的相应要求,以及成本承担方式;
(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三)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五)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等协议变更情形,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获得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取得收益。
由政府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
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本金管理的规定和专项债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价格政策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特许经营项目中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或者收费,应当执行有关定价机关制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如果与项目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实施机构应当予以必要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六条 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或者重新备案,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特许经营项目可以依法合规利用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将项目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承诺以各类财政资金担保或者作为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八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特许经营实施机构、金融机构依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融资支持措施,不应对不同所有制特许经营者区别对待。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实施机构应当全面、按期履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调开展价格调整、支付代收的用户付费、监测验收等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期限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定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方式产生的效益,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归特许经营者所有。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各方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特许经营项目有关阶段和环节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
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三十九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给予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变更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项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
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资产移交、债务清偿、违约赔偿责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间配合政府维持有关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确需改扩建等原因需要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第四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结合特许经营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项目潜在风险。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实施机构应当将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及其变更或终止、政府投资支持、公共产品或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结果等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将项目每季度建设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资产管理情况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前款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四十八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第五十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二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各方因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向特许经营者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特许经营项目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争,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的;
(六)其他侵犯特许经营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变相增设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审批条件,违规延长审批时限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公职人员因前款规定行为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履行或者不正常中止,影响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持续性、稳定性的,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由政府统一收取的特许经营项目用户付费款额,导致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督促尽快补齐拖欠款额,造成损失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补偿或者赔偿。
第六十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政府机构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评价体系,有关违约失信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制定的办法予以认定和惩戒。
第六十三条 社会公众、特许经营者认为特许经营项目参与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以向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特许经营综合协调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投诉处理期间不停止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管理办法》如何界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只能是企业,政府不得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政府作为活动参与方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主要依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项目开展,其本质是以项目融资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管理办法》也并未设定“特许经营权”概念。
问:《管理办法》关于体现PPP新机制改革精神进行了哪些制度设计?
一是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完善了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有关规定。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实施方式,并规定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
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三是改进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程序,明确不同投资模式下应当适用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细化特许经营各方的信息披露机制。
四是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问:《管理办法》主要解决当前特许经营领域哪些突出存在的问题?
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通过座谈调研、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了有关经营主体意见,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
一是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的问题。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二是着力解决项目实施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商业特许经营项目和不涉及产权移交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许经营名义新设行政许可并收费,杜绝“天价特许经营转让费”现象,回归特许经营项目公益属性。
三是着力解决政府履约诚信低的问题。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统一代收用户付费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杜绝拖欠。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应当将有关项目信息、履约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的调整机制,明确价格调整与绩效评价挂钩,并规定实施机构协调开展价格调整义务。
问:《管理办法》如何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管理?
一是强化特许经营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前,应当由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方案。特许经营方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并对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的重点内容予以明确。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还应当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进一步认真比较和论证。通过强化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确保选择特许经营模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项目落地实施质效。
二是规范特许经营项目审核备程序。针对实践中特许经营项目应当履行何种固定资产投资审核备程序的问题,《管理办法》专门作出规定,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明确了实施机构的协助义务。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是明确紧急情况处置。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并分别规定了政府违约和特许经营者违约的处置方案。为保障公共利益,《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项目移交前,特许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维持有关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此外,特许经营者不得以提前终止协议为由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五是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依法给予政府投资支持和有关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给予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同时进一步完善原特许经营者享有优先选择权的情形。
问:《管理办法》对强化制度执行效力有何考虑和设计?
一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诚信约束制度;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政府工作人员损害特许经营者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侵占、挪用、拖欠特许经营者有关应付款项的法律责任。
二是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明确特许经营者及社会公众投诉处理责任部门及相关机制,督促有关问题早发现、早化解。
三是完善争议解决制度。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修订精神及内容,明确行政协议有关争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同时考虑到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体系及履约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明确规定有关民商事争议通过仲裁、民事诉讼解决,最大程度保障特许经营各方合法权益。
会议主题 ■主题 1 —— 污泥中新污染物处理与安全转化 ■主题 2 —— 污泥低碳处理与碳减排创新技术 ■主题 3 —— 污泥资源能源化利用与循环经济 ■主题 4 —— 污泥热化学处理碳减排创新技术 ■主题 5 —— 工业污泥低碳绿色处理处置技术 ■主题 6 —— 污泥低碳绿色处理技术管理示范 |
●注册费用
注册费:参会代表(30 岁及以上) 3000 元
青年代表与学生(30 岁以下) 2200 元
包含会议服务、资料、午晚自助餐、茶歇和技术参观 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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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 备注信息:姓名+ 国际水协第 18 届污泥大会
●会议联系人:
王领全 13752275003(微信同号) 孙 磊 13702113519(微信同号) 金 晟 18622273726(微信同号)
●会场与宾馆:
会场与宾馆::北京中德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北京国测国际会议会展中心)
会场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 6 号院
会务宾馆房价(微信扫码预定)
600 元/晚(五星级,豪华双床房)500 元/晚(四星级,商务楼标准间,双床房) 380 元/晚(四星级,商务楼大床房;折扣价,青年代表与学生优先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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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固废分会 2024年年会
第1届中国污泥 100人高层技术与管理论坛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签,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water8848.com/news/202405/01/154384.html 配有同声传译:国际大咖云集 --IWA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议报名注册:https://iwa-sludge-2024.casconf.cn/user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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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ater8848.com/news/202311/14/148109.html 国际水协(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IWA)是全球重要的水行业专业协会,成员包括来自大学、研究机构、工程和咨询公司、公用事业单位的全球专家。IWA Conference on Sustainable Sludge Management系列国际会议至今已举办17届,2024年在中国举办系列会议的第18届国际会议(2024.5.17-20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