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5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兰溪法院一则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名下有某水泥原料有限公司,为多家企业处置水晶污泥。2018年8、9月份开始,盛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做水晶污泥生意,2019年3月,张某某与唐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唐某某将位于其农庄西南角场地及房屋租赁给张某某使用。2019年3月30日,张某某将收购来的水晶污泥运输并倾倒在该农庄里,盛某某在农庄场地上负责管理,农庄场地共计倾倒水晶污泥2000余吨。2019年4月3日,该非法行为被兰溪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并责令处置。随后,张某某、盛某某将600余吨水晶污泥外运倾倒在某废弃石灰窑,剩下的水晶污泥就地填埋。案发后行政机关为处置污泥花费122.4万元。
裁判结果
兰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水晶污泥,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唐某某明知他人非法倾倒水晶污泥,仍为其提供场地,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法院遵循损害担责原则,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破坏案件审理力度。不仅加大对直接污染环境者的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污染环境还提供场地等帮助者也绝不姑息,一经查明即共同判罚。另外,行政机关环境修复意识方面有所加强,在污染环境案件发生之初,通过部门及时反映,市政府立即召开常务会议,决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公告招标处置污染物,各部门通力合作,及时对堆积的水晶污泥进行清运,将埋在农庄及堆放在石灰窑的水晶污泥以及污染土清运共计2178.96吨,及时消除了给环境造成的损害。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也及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令污染环境者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费用外,还应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体现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增强了群众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实现“判决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应。
来源︱浙江天平
原标题:《兰溪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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