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6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邀请函暨技术报告论文征集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循环经济发展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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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创新研究报告 ——从“政策驱动”到“制度效能”的转型逻辑与设计前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10-19  来源:中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创新研究报告 ——从“政策驱动”  作者:water8848  浏览次数:89
核心提示:中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创新研究报告 ——从“政策驱动”到“制度效能”的转型逻辑与设计前沿
中国给水排水2026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邀请函暨技术报告论文征集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循环经济发展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中国给水排水2026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邀请函暨技术报告论文征集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循环经济发展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中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创新研究报告

——从“政策驱动”到“制度效能”的转型逻辑与设计前沿

摘要:中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体系在过去十余年间经历了规模空前的扩张与重构,但政策数量的增长并不自动等同于治理效能的提升。“十五五”时期的核心命题,已从“有没有政策”转向“政策是否以正确的激励结构运行”。本报告以公共政策创新的“设计逻辑”为分析焦点,系统考察中国环境污染治理政策从命令—控制主导向多元工具组合、从末端治理向源头—过程—末端全过程管控、从行政驱动向法治化与市场化驱动的转型过程。理论分析表明,环境公共政策创新的实质是在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与多任务委托—代理的结构性约束下,构造一种使企业行为、地方激励与治理目标相容的制度安排;工具的有效性不取决于其类型标签,而取决于其与问题结构、执行能力与制度互补条件的匹配程度。制度综评显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保垂直管理改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构成了问责与法治维度的结构性创新;环保税、碳市场、生态补偿与用水权交易构成了市场化工具谱系的扩展;河长制、跨区域联防联控与执法司法协同构成了协同治理的网络化探索;地方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水权交易与“按效付费”等领域的实验提供了可辨识的设计经验。然而,政策评估文献同时揭示了策略性执行、指标可测性偏差与结构性压力反弹等深层张力。据此,报告提炼出“激励相容、工具适配、信号可察、协同制度化、评估反馈闭环”五项创新原则,并从法治整合、市场工具深化、协同机制规则化、地方实验制度化与评估能力建设五个维度提出优化路径。报告的核心判断是:中国环境公共政策创新的下一程,瓶颈不在理念供给,而在设计精度与实施能力的匹配。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公共政策创新;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协同治理;制度效能


第一章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政策扩张之后的效能追问

中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体系在“十三五”与“十四五”期间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扩张。环境保护法修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接续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立并常态化运行、环保垂直管理改革落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试点走向全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成——这一系列制度动作的密度和力度,在世界环境治理史上亦属罕见。从结果面看,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在“十四五”期间累计下降20%,2025年降至28.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9.3%;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累计上升8个百分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7.8%、12.1%、8%、29.9%。这些数字确认了政策体系在“量”的维度上的产出。

然而,政策扩张本身并不能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这些政策是以怎样的激励结构运行的,其效能是否可持续? 政策评估研究提供了一组耐人寻味的证据。基于地级市面板数据的双重差分分析发现,环保绩效考核政策的污染减排效应“仅在考核年度显著,而在非考核年度不显著”,表明地方政府存在策略性减排行为。对河长制在太湖流域效果的评估则显示,该制度“并未显著改善太湖流域的水质”,揭示了“政策扭曲”的可能性。与此同时,结构性压力并未根本缓解:冶金等传统产业的污染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地区“两高”项目盲目上马的风险有所反弹,预计2035年前能源资源需求仍将保持刚性增长,短期内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面临反弹压力。黑臭水体治理在取得97.5%整治完成率的同时,县级及以下区域仍有超过1.2万条水体需要整治,返黑返臭的风险构成“持久战”式的挑战。

这些现象指向同一个判断:中国环境公共政策的核心问题,已经从“政策供给是否充分”转向“政策设计是否以相容的激励结构运行”。 一项政策在文本上存在,不等于它在行为层面产生了预期的引导效果;一个指标在考核中被达成,不等于它所表征的治理目标被真实实现。本报告因此将分析焦点置于公共政策创新的“设计层面”——不是描述政策条文的更替,而是考察政策工具以何种机制连接政府行为、企业激励与社会参与,以及这些连接在什么条件下会产生扭曲。

1.2 研究对象与核心概念

本报告所称“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创新”,指在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领域,政府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而引入的新的制度安排、工具设计或治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规制标准的重构、经济激励工具的新设或调整、问责与考核机制的变革、跨部门与跨区域协调规则的制度化,以及法治框架的整合性升级。创新的识别标准不是“首次出现”,而是“是否改变了行为主体的激励结构或约束条件”。

“设计逻辑”是本报告的分析主线。它指政策工具借以产生行为效应的机制性构造:支付触发变量是什么、激励强度如何校准、信息如何生成与验证、责任如何在多层级主体之间配置、调整规则是否可信。同样的政策“名称”(如“生态补偿”“按效付费”“督察问责”)在不同的设计参数下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本报告的任务之一,就是揭示这些设计参数差异及其后果。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本报告采用“理论基准—制度演进—工具分析—协同机制—地方实践—评估反思—优化路径”的分析路线。理论部分以外部性理论、委托—代理框架与政策工具理论为工具,建立环境公共政策创新的设计基准。制度部分以中央与地方已公开的法律法规、政策文本、试点数据与学术评估文献为依据。评估部分重点参照基于双重差分等因果识别方法的实证研究结论,同时对其识别假设与外部有效性保持审慎。报告的结构如下:第二章构建理论框架;第三章分析制度演进与法治创新;第四章考察政策工具谱系的创新与设计张力;第五章分析协同治理机制的创新;第六章进行地方实践的类型学分析;第七章讨论政策评估的发现与局限;第八章提出优化路径;第九章为结论。


第二章 环境公共政策创新的理论框架

2.1 外部性、公共物品与环境规制的基本理由

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构成了政府干预的经典理由。庇古传统将矫正之道指向税收或补贴,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科斯传统则强调产权界定与交易成本约束下的自愿协商。两种传统共同确认了一个基本判断:环境公共政策的核心功能,是在市场无法自发实现环境资源有效配置的地方,构造一种将环境成本纳入行为主体决策的机制。

但“需要干预”并不等于“干预会自动有效”。环境公共物品的另一个属性——其收益的广泛弥散性与成本的集中性——塑造了环境治理特有的政治经济结构。污染的受害者是分散的、组织成本高昂的,而污染的受益者(或成本承担者)往往是集中的、有组织的。这一不对称性意味着,环境政策的形成与执行始终面临被策略性行为消解的风险。政策设计必须将这一风险作为内生约束,而非假定它可以通过政治意愿的一次性宣示来克服。

2.2 委托—代理视角下的政策执行问题

中国环境治理的多层级结构使其天然具有委托—代理问题的特征。中央政府(委托人)追求环境质量改善的全局目标,地方政府(代理人)则面对经济增长、就业、财政与社会稳定的多重目标。当环境目标与地方短期利益冲突时,代理人具有信息优势来策略性地执行环境政策:在考核年度集中减排、在非考核年度放松;或在可测指标上达标、在不可测维度上让步。

这一框架的关键含义是:环境政策的设计不能仅规定“目标是什么”,还必须构造使代理人“如实努力”比“策略应对”更有利的激励结构。 当考核指标的可测性存在结构性偏差时——例如,PM2.5浓度比环境健康损害更易测量,污水处理水量比污染物真实削减更易统计——代理人会将资源从不可测维度转移到可测维度上。这正是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所预测的扭曲:对可测任务的高强度激励,会诱使代理人减少在不可测任务上的投入。政策设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正视并部分矫正了这一可测性偏差,而非假定考核指标完美地表征了治理目标。

 
2.3 政策工具的类型学与设计参数

环境政策工具通常被区分为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与信息/自愿型三类。这一类型学具有描述价值,但作为设计分析框架则过于粗糙。其局限在于,它暗示工具的“类型”决定了其效能,而实际上同一类型内部的设计参数差异可能比类型之间的差异更为重要。

以经济激励工具为例,环保税的税率水平、税基定义与豁免规则决定了其激励强度的真实大小;碳市场的配额总量、分配方法与 MRV(监测、报告、核查)规则决定了价格信号的稀缺性与可信性;生态补偿的支付触发变量(是“保护行为”还是“水质结果”)、基准设定方式(是历史基线还是同行参照)与调整规则(是否随绩效自动更新)决定了它是“补偿成本”还是“购买服务”。命令—控制工具同样如此:排放标准的限值水平、监测方式(日均值还是瞬时值)与执法频率的联合构造,决定了合规压力的真实分布。因此,本报告的分析单位不是“工具类型”,而是“工具的设计参数组合”。
 

 2.4 设计维度的识别

综合外部性理论、委托—代理框架与工具设计文献,本报告将环境公共政策创新的设计空间分解为五个相互关联的维度,作为后续分析的共同语言:

**维度一:激励方向与强度。** 政策使行为主体承担的边际环境成本(或获得的边际环境收益)有多大;正向激励(补贴、奖励、补偿)与负向约束(税费、罚款、扣减)是否在方向上对称,强度是否与目标行为的边际社会价值匹配。

**维度二:绩效信号的可察性与归因。** 政策所挂钩的指标是否可被独立验证、是否可归因于目标主体的可控努力;当信号噪声较大时,激励强度是否相应调低或引入归因调整机制。

**维度三:多层级责任配置。** 环境目标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如何分解与衔接;问责是结果导向还是过程导向;免责与容错机制是否与责任强度匹配。

**维度四:协同的制度化程度。** 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是依赖临时性安排与政治推动,还是已嵌入规则化的程序、信息共享机制与成本分担安排。

**维度五:反馈与调整的可信性。** 政策是否包含基于绩效信息的规则化调整机制;调整规则是否公开、可预期,从而避免“棘轮效应”或“一放就乱”的振荡。

这五个维度将贯穿制度综评、工具分析、协同机制与地方实践各章,并在第八章汇聚为优化路径的设计框架。

 

 
第三章 制度演进与法治框架的创新
 

 3.1 从“框架搭建”到“效能提升”:环境政策的阶段性转换

中国环境政策体系的发展轨迹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1980年代至1990年代是基本框架形成期,命令—控制机制与经济激励机制的雏形并存,公众参与机制作为补充。2000年代至“十二五”是体系扩展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制度逐步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进入系统性重构期:环境保护法修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十四五”期间,环境经济政策从“框架搭建”向“落地见效”跨越,绿色税制形成“多税共治”与“多策共促”的格局,资源环境价格机制逐步健全,资源环境权益交易规模与效益双提升。

“十五五”时期的政策取向进一步明确了一个关键转向:从“污染治理”到“全面绿色转型”、从“政策驱动”到“法治化与市场化”的制度创新、从“末端治理”到“智慧化全过程管控”。这意味着,政策创新的评价标准正在从“制度是否存在”转向“制度是否以正确的激励结构运行、是否产生了可验证的治理效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被确立为“总抓手”,其核心逻辑在于主要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均主要源于化石燃料燃烧,具有极强的同源性”,为协同控制提供了自然基础;但跨部门协同配合仍不充分、缺乏反映协同水平的量化目标与有力政策工具,恰恰说明“协同”本身需要被设计,而非仅被宣示。

 3.2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责机制的结构性创新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本轮环境治理制度创新中最具标志性的安排。其设计特征不在于“检查”,而在于将环境责任的政治问责从常规行政层级中部分抽离,以中央权威直接施加于地方党政主体。督察通过省域督察、下沉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方式“层层压实地方环保责任”,推动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督机制。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的印发,标志着督察从政治推动向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转型。

督察的设计逻辑值得从激励角度加以审视。传统环境监管中,地方环保部门同时受制于上级业务指导与地方行政领导,在环境目标与增长目标冲突时处于结构性弱势。督察通过将问责对象上移至地方党政领导,改变了地方决策者面临的成本结构:环境不作为的政治风险被显著提高。这一“政治激励的重构”在短期内产生了强大的执行效应——三轮督察“办成了原来想办成而没有办成的一些大事”。但其长期效能取决于两个设计条件:其一,督察压力能否转化为常规监管能力的提升,而非仅仅是周期性“运动式”加压;其二,问责的精确性是否足以避免“一刀切”与形式主义规避,使地方将资源投向真实治理而非“迎检表演”。这两个条件,本质上都是绩效信号与责任配置的设计问题。
 

 3.3 环保垂直管理改革:监管独立性的组织重构

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旨在缓解地方环保部门在人事与财政上对地方政府的依附,将市县环保机构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以增强监管的独立性与执法的统一性。与督察的“外部政治问责”不同,垂改是“内部组织重构”,其逻辑是通过改变监管者的激励结构来改变被监管者的行为预期。

垂改的效能评估需要区分“监管独立性”与“监管能力”两个维度。独立性提升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对执法的干预,但执法效能的实质改善还依赖于监测网络的密度、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与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实证研究在识别垂改的因果效应时面临挑战:改革时点与力度的地区差异、同期其他政策的叠加效应,都可能混淆估计结果。更根本的设计问题是:垂改解决了“谁来监管”的部分问题,但“监管什么、如何激励合规”的问题仍取决于政策工具与绩效标准的设计。组织重构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3.4 生态环境法典:从分散立法到系统整合的法治升级

2026年3月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五编、1242条,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同步废止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形成“法典+单行法”的新格局。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法律进行整合吸收,同时就绿色低碳发展等新领域作出规定。

法典的制度创新意义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在规范层面,它将分散于数十部单行法中的环境治理规则整合为一个逻辑融贯的体系,降低了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与空白,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提供了更清晰的守法边界。在制度层面,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重大制度成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法典形式固定下来,使这些制度从“政策推动”获得“法治保障”。在创新层面,法典在绿色低碳发展编、新污染物治理(首次明确“国家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以及黑臭水体治理的长效机制条款(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水体返黑返臭”)等领域作出了超越既有单行法的规定。

然而,法典的“法治化”本身并不能自动解决激励设计问题。将一项制度写入法律,提升的是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但制度内部的设计参数——激励强度、基准规则、归因方法——仍然需要在实施层面被持续校准。法典提供了“有法可依”的框架,但“依法有效”取决于下一位阶的条例、标准与实施细则是否将激励逻辑贯彻到位。法典中黑臭水体治理条款所要求的“长效机制”,其核心挑战恰恰不在于法律授权,而在于如何设计一种使地方政府持续投入、运营主体持续维护的财政与绩效安排,防止“返黑返臭”——这是一个典型的设计问题,而非立法问题。

 

 
 第四章 政策工具谱系的创新与设计张力
 

4.1 命令—控制工具的再设计:标准、监测与执法的联合构造

命令—控制工具在中国环境治理中始终居于基础性地位,但其当代形态已经发生了重要的设计演进。演进的方向不是“放松管制”,而是将标准的限值设定与监测方式、执法频率、问责规则组合成一个更精细的约束系统。

排放标准的“双轨化”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设计创新。传统的日均值考核给予企业较大的时段内调节空间,企业可以在日均值达标的前提下将排放集中于特定时段,造成瞬时高负荷冲击。日均值与瞬时值并行的考核结构,收窄了这一策略性空间,使标准更贴近“连续合规”的真实含义。类似的精细化也出现在监测环节:在线监测的密度提升与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强化,提高了绩效信号的可验证性,从而为更高强度的激励工具(如按效付费、环保税差异化税率)提供了信号基础。命令—控制工具的设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他工具能否有效运行:如果排放数据本身不可信,市场工具的定价信号和绩效付费的支付基础就失去了锚点。

但命令—控制工具的设计张力同样明显。标准越严格、监测越密集,合规成本越高,而成本在企業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对边际合规成本极高的企业,过强的标准可能诱使其采取规避策略(如稀释排放、间歇运行)而非实质性治理;对合规成本较低的企业,统一标准则可能“奖励”了本可做得更好的惰性。这一张力无法通过“更严的标准”本身来解决,它指向了差异化规制与混合工具的必要性。
 

 
 4.2 环保税与绿色税制:价格信号的强度与精度

绿色税制在“十四五”期间形成了“多税共治”与“多策共促”的格局: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车船税等专门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中的绿色条款共同作用,覆盖生产、消费、排放、处理多个环节。环保税的设计核心是税率水平与税基定义:税率决定了边际激励强度,税基的宽窄(哪些污染物、哪些排放情形被纳入)决定了价格信号覆盖的行为范围。

从设计角度看,环保税面临一个经典的权衡。税率过低,价格信号被运行成本淹没,企业宁愿缴税也不治理;税率过高,对边际治理成本高的行业形成过度冲击,可能引发产出收缩或转移,而环境改善的净福利收益未必为正。最优税率的理论条件(税率等于边际社会损害)在操作中难以精确计算,因此实际税率更多是一个基于治理成本分布与政策优先级的经验参数。更值得关注的设计问题是税收的“信号功能”与“筹资功能”之间的张力:如果环保税收入被用于一般预算,其行为引导功能完全依赖于税率;如果收入被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或返还给达标企业,则形成“双重激励”,但也可能模糊“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边界。

4.3 碳市场与资源环境权益交易:稀缺性构造与 MRV 基础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2025年运行243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2.35亿吨,成交金额146.3亿元。碳市场的激励逻辑与行政标准截然不同:它不是告诉企业“排放不得超过多少”,而是通过配额总量构造稀缺性,让价格在边际上引导减排资源的配置。其设计质量取决于三个参数:配额总量的松紧(决定了价格的稀缺性基础)、配额分配方法(免费分配的比例与基准法/历史法的选择,决定了谁承担减排成本)、以及 MRV 体系的可信性(决定了配额是否真实对应排放)。

中国碳市场当前的设计特征是以免费分配为主、逐步引入有偿分配,配额总量相对宽松,价格信号尚不构成对大多数覆盖企业的实质性边际约束。这意味着其当前的激励强度更多是“准备性”的——为未来收紧总量、扩大覆盖行业和引入金融工具建立制度基础设施。用水权交易提供了另一个观察窗口:2024年全国用水权交易成交水量14.9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78.1%,成交单数增长125.6%。交易量的快速增长反映了水权确权与交易平台建设的进展,但交易的价格信号是否反映了水资源的真实稀缺程度、交易是否导致了农业用水向工业用水的过度转移而损害公平,仍是有待评估的设计问题。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实践则呈现更大的区域异质性。其设计难点在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否公平(历史排放法的“先占优势” vs. 基准法的“效率导向”)、跨区域交易是否会导致污染的空间转移(“污染避难所”效应)、以及交易收入的使用是否与治理目标一致。资源环境权益交易的有效性,最终取决于产权界定的清晰性、交易规则的统一性与监测核证能力,而非交易平台的数量。

 4.4 生态补偿:从“补成本”到“买服务”的设计跃迁

生态补偿是中国环境政策工具箱中扩张最快的工具之一。截至2025年,全国已有31个流域(河段)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从设计角度看,生态补偿的关键参数不是补偿金额,而是支付触发变量与基准规则。如果补偿以“保护行为”或“历史成本”为触发,它倾向于补偿既有损失而非激励增量改善;如果以“水质结果”或“生态服务增量”为触发,它更接近“购买环境服务”,激励方向与治理目标更为一致。

地方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向“结果导向”和“市场机制”跃迁的尝试。扬州仪征签订了全国首单存量项目水生态产品补偿协议,由受益企业每年出资30万元,精准补偿度假区提供的水质净化、洪水调蓄及水生态系统维护服务,为存量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开辟了市场化路径。无锡启动了水生态治理碳汇项目试点,将水生态治理的减排量开发为可用于会议碳中和的碳资产,试图将生态效益转化为可交易的财务收益。这些实验的设计意义在于,它们将生态补偿的支付基础从“政府的财政转移”扩展为“受益者的直接付费”和“市场的价值实现”,从而在理论上可以降低对财政持续投入的依赖。但其可持续性取决于两个条件:生态服务的计量与核证技术是否足以支撑可信的交易,以及受益者付费的意愿是否建立在真实的支付能力与制度约束之上,而非仅仅是试点期的政治推动。

 
 4.5 工具组合的逻辑:替代、互补与冲突

政策工具很少单独运行。真实世界的环境治理是一组工具的组合,而组合的逻辑——工具之间是替代、互补还是冲突——对治理效能具有决定性影响。

替代关系出现在工具服务于同一目标且作用于同一行为边际时。例如,对同一排放源同时征收环保税和实行严格排放标准,如果税率已使企业有激励降至标准以下,标准的额外约束力就有限;反之,如果标准是 binding 的,税的边际激励可能被“合规即无需进一步减排”的惰性所抵消。互补关系出现在工具作用于不同行为维度或不同主体时:碳市场提供总量约束与价格信号,绿色金融为减排投资提供融资条件,信息披露降低投资者与公众的监督成本——三者共同构成一个比任何单一工具更完整的激励系统。

冲突则往往源于设计协调的缺失。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政策框架识别出一个典型冲突:减污与降碳在多数情形下具有同源性,但在部分领域(如脱硫脱硝的能耗与碳排放、污水处理中的甲烷与氧化亚氮)存在“低协同”甚至“负协同”的可能。如果减污政策与降碳政策分别设计、各自考核,企业可能在一个维度上达标而在另一个维度上恶化。工具组合的设计任务,不是追求“更多工具”,而是识别工具之间的相互作用,并在参数层面进行协调,使组合的净激励方向与治理目标一致。


 
 第五章 协同治理机制的创新与制度化程度
 

 5.1 河长制:纵向整合与横向协调的网络化探索

河长制是中国水环境治理中制度扩散最快、覆盖最广的协同机制创新之一。其设计逻辑是将水环境治理的协调责任集中于地方党政领导,通过“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协调网络”来克服部门分割与层级稀释。河长制的组织特征在于:它不创设新的职能部门,而是在既有部门之上叠加一个政治权威节点,由该节点来协调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分散的职能。

河长制的优势在于动员能力和责任清晰化:当协调失败时,问责对象是明确的(河长),而非弥散于多个部门。但其设计局限同样需要正视。第一,河长的注意力是稀缺资源。 当一位地方领导同时担任多条河流的河长,且面临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多重目标时,环境协调的优先级取决于政治激励的强度而非制度化的规则。第二,协调的“人治”色彩与规则的“法治”要求之间存在张力。 河长制的效能高度依赖于河长个人的推动力度,而水环境治理的长期性要求的是不因人事更替而中断的规则化协同。第三,实证评估的发现提示了效能的条件性:太湖流域的评估显示河长制“并未显著改善水质”,这并非否定制度本身,而是说明协调机制的存在不等于治理效果的实现——如果协调未能触及污染的真实来源(如农业面源、管网结构性缺陷),或未能改变排污者的激励结构,协调就停留在“会议与文件”层面。河长制的下一阶段设计任务,是从“政治动员型协调”走向“规则化协调”,将河长的权威嵌入可预期的程序、信息共享与绩效问责之中。

 5.2 跨区域联防联控:从应急联动到常态制度

大气污染的区域传输特征使跨区域协同成为大气治理的必然选择。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在重污染天气应对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其设计特征是在特定时段(重污染过程)触发区域统一的应急响应,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工地停工等措施。这种“应急型协同”的效能已在空气质量改善中得到体现,但其设计局限在于:它主要作用于“峰值削减”而非“结构减排”,且应急措施的経済社会成本较高、可持续性有限。

跨省流域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与联防联控机制代表了向“常态型协同”的演进。晋陕两省建立了黄河干流晋陕段水质保II类联防联控机制,河南周口与安徽亳州建立了豫皖两省交界河流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这些安排的设计进步在于,它们将协同从“事件驱动”转向“规则驱动”:以水质标准为共同目标,以监测数据共享为信息基础,以补偿或联合行动为执行手段。但其制度化程度仍然参差:部分机制依赖于省级政府的政治承诺而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补偿资金的稳定性和调整规则也缺乏长期安排。

长江流域的执法司法协同提供了另一个维度的创新。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意见,构建覆盖全流域、贯穿执法司法全流程的协同体系,涵盖联合监管、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衔接与生态修复协作。这一安排的设计意义在于,它将协同从“行政系统内部的协调”扩展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衔接”,从而增加了环境违法的法律后果的确定性和严厉性。但执法司法协同的效能最终取决于个案层面的证据质量、管辖规则的清晰性与判决执行的可行性;制度框架的建立是第一步,操作能力的建设是更长的过程。

5.3 减污降碳协同:目标整合与政策耦合的设计前沿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被确立为“十五五”时期的总抓手,其政策设计处于环境治理协同的最前沿。这一框架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是在同一介质(如大气或水)内协调不同污染物,而是跨越“常规污染物”与“温室气体”两个政策域,试图在目标设定、工具选择与考核评价上实现耦合。

从设计角度看,减污降碳协同面临三重挑战。第一,目标的度量与权衡。 减污的目标(如PM2.5浓度、水质类别)与降碳的目标(碳排放总量或强度)使用不同的度量单位,如何在统一框架下评估“协同效应”的净大小,缺乏公认的方法论。第二,工具的作用方向可能不一致。 例如,末端脱硫脱硝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但增加能耗与碳排放;污水处理提高出水标准可能增加药剂与电力消耗。如果减污政策与降碳政策分别设定刚性目标且缺乏协调,企业可能在一个维度上“合规”而在另一个维度上恶化。第三,部门协调的激励不足。 减污主要由生态环境部门推动,降碳涉及发展改革、能源、工信等多个部门,协同要求跨部门的联合目标设定与信息共享,而现行考核体系仍以部门分割的指标为主。

“十四五”期间的试点探索(21个城市、43个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提供了一些局部经验,但试点与全面制度之间仍存在距离。协同从“理念”走向“制度”,需要在规划层面将减污与降碳的目标在同一空间单元和行业单元上对齐,在工具层面建立跨域政策组合的协调审查机制,在评价层面对“负协同”情形设置识别与纠偏规则。这是一个典型的“设计密集型”改革领域,其进展不取决于政治意愿的强度,而取决于技术方法与制度程序的精细化程度。

 5.4 协同的“制度化阶梯”与效能条件

综合上述分析,环境协同治理的创新可以按照制度化程度排列为一个“阶梯”:最低层级是事件驱动的应急协同(重污染天气联动);其次是项目驱动的合作(联合执法行动、专项治理);再次是规则驱动的常态化协同(跨省补偿协议、联防联控机制、执法司法协同框架);最高层级是目标—工具—评价一体化的系统协同(减污降碳的真正耦合)。中国当前的协同实践在第二、第三层级上已有大量探索,但第四层级的制度化仍处于起步阶段。

协同的效能取决于三个条件,而不仅仅是协同机制的存在。其一,协同是否触及真实的激励。 如果协同安排不改变任何主体的成本—收益结构,它就更接近“协调仪式”而非治理机制。其二,协同的信息基础是否可靠。 跨区域、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如果停留在报表层面而缺乏可验证的原始数据,协同决策就建立在不可靠的信号之上。其三,协同的成本分担是否公平且可持续。 上游保护、下游受益的流域补偿,如果补偿标准不反映真实的保护成本与受益水平,协同就难以持续。制度化的核心,正是将这三个条件从“每次协商”转化为“预先规则”。

 

 
 第六章 地方实践的类型学与设计经验
 

 6.1 地方创新的制度角色:实验、扩散与规则形成

在中国环境治理的多层级结构中,地方不仅是中央政策的执行者,也是政策创新的重要来源。地方实验的设计价值在于,它能够在中央层面统一制度出台之前,以小规模、可控风险的方式测试工具组合的参数与可行性,并为后续的制度扩散提供“存在证明”和操作经验。但地方创新的效能评估需要区分三种不同的成功:试点在特定条件下的绩效改善(个案成功)、经验在其他条件下的可复制性(外部有效性)、以及经验被吸收进正式制度并改变了激励结构(制度化)。三者并不自动等同。

 6.2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从政府付费到市场付费的探索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近年来地方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其核心设计问题是:如何将生态服务的价值从“概念”转化为“可交易的现金流”,从而降低对财政持续投入的依赖。

扬州仪征的存量项目水生态产品补偿协议提供了一个“受益者直接付费”的样本:企业(扬州园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来三年每年出资30万元,专项补偿度假区提供的水质净化、洪水调蓄及水生态系统维护服务。这一设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将付费主体从政府转移到了受益的市场主体,并“为存量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开辟了市场化新路径”。但其规模(每年30万元)和期限(三年)表明,它目前仍是一个小规模的示范性安排,而非可自我维持的市场。其设计关键问题在于:补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它反映的是生态服务的边际价值,还是协商的结果?如果缺乏对生态服务物理量的计量与估值方法,付费就难以从“示范”扩展为“制度”。

无锡的水生态治理碳汇项目则尝试将水生态治理的减排量开发为碳资产,年开发减排量近185吨,并首次应用于大型会议碳中和。这一路径的设计逻辑是将生态效益嵌入现有的碳市场/自愿减排市场框架,借助市场的定价与交易基础设施来实现价值。其局限在于规模极小(185吨相对于全国碳市场数亿吨的体量),且水生态治理的减排量计量方法学尚不成熟,方法的争议可能限制其可复制性。但它的设计启示是重要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不必从零开始建立一套全新的交易系统,它可以“搭便车”于已经存在的市场基础设施,前提是计量与核证规则能够对接。
 

 6.3 用水权交易与水价改革:价格信号的设计

张家港“用水指标集中池”的创新提供了一个水权与水价协同设计的案例。其核心安排是:企业使用再生水免收指标费,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级收费,形成梯级水价;截至2025年底,再生水年利用量超过45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到33.4%。这一设计的关键在于,它将再生水的价格优势制度化——不是通过一次性补贴,而是通过“免收指标费”这一规则性安排,使再生水相对于新鲜水资源具有持续的竞争力。同时,分级收费构造了用水量越大、边际成本越高的阶梯结构,与节水激励方向一致。

这一案例的设计经验具有一般性:价格信号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价格水平”,还取决于价格结构的差异化和规则的可预期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张家港作为经济发达、水资源管理能力较强的县级市,其经验向水资源禀赋不同、财政能力较弱的地区移植时,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化需要管网基础设施和用户市场的配套,而这些条件并非普遍具备。
 

 
 6.4 地方“按效付费”与环境绩效挂钩的类型学

在污水处理等领域,地方已经出现了将财政支付与环境绩效直接挂钩的多种设计形态。类型学分析可以区分出三种逻辑。

**达标门槛型** 以合规与否为二元支付判据(如“出水达标率超过95%即获得补助”)。其设计简单、行政成本低,但边际激励在门槛两侧不连续,改善的边际回报在接近门槛时趋于零,容易诱发“门槛博弈”而非持续改善。

**比例扣减型** 将绩效指标的边际变化与支付比例线性挂钩(如“达标率每降低1%,拨付比例下调0.5%”)。其激励是连续的,参数具有显性的可调整性;但斜率是否与绩效信号的噪声水平匹配,决定了它是在激励努力还是在惩罚不可控风险。

**改善与归因导向型** 引入对初始条件差异的豁免和对“改善量”的奖励(如对管网老化造成的浓度波动不予扣分,对修复后的浓度提升给予专项奖励)。这是向“激励相容”方向更近一步的设计,因为它将支付与可控的边际努力挂钩,而非与不可控的绝对水平挂钩。

类型学的意义在于揭示:地方实践中已经包含了激励设计的核心要素(门槛、斜率、豁免、改善奖励),但这些要素是分散的、经验性的,尚未被整合为逻辑一致的设计框架。将分散的经验转化为可复制、可校准的制度参数,是地方创新“制度化”的关键一步。

 6.5 地方创新的扩散条件与制度化瓶颈

地方环境政策创新的扩散并不自动发生。一个创新能否从“试点”走向“制度”,取决于四个条件。第一,绩效证据的可信性。 如果试点的成效无法与同期其他因素(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变化、气候条件)区分开来,扩散就缺乏因果基础。第二,设计参数的清晰性。 如果试点经验以“做法”而非“参数”的形式表述(如“领导重视”“加大投入”),其他地区就无法学习其可操作的内核。第三,制度互补条件的可满足性。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需要受益者存在且付费意愿可被组织,水权交易需要确权与计量基础设施,按效付费需要数据核验能力——这些条件在地区间分布极不均衡。第四,财政与政治激励的可持续性。 许多地方创新依赖于试点期的专项财政支持和政治关注,一旦试点结束、注意力转移,创新就可能“人走政息”。

制度化瓶颈的本质是:地方创新往往在“项目逻辑”下运行(有明确起止时间、专项资源、政治推动),而制度化的要求是“规则逻辑”(不依赖特定人和特定资金、可预期、可问责)。从项目逻辑向规则逻辑的跨越,是地方环境政策创新研究中最需要被正视的设计问题。


 
 第七章 政策评估的发现、局限与反馈能力
 

7.1 因果识别方法对环境政策评估的贡献与边界

以双重差分(DID)为代表的因果识别方法在过去十年中深刻改变了中国环境政策评估的面貌。这些方法通过构造处理组与对照组的“反事实”,试图将政策效应从时间趋势、地区差异和其他同期冲击中分离出来,从而为“政策是否有效”提供比简单前后对比更可信的答案。例如,基于地级市面板数据的研究发现环保绩效考核政策“有效降低了污染排放”,但效应“仅在考核年度显著”,揭示了策略性执行;对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研究发现,监测网络更完善的城市PM2.5年下降幅度高出3.57%,说明“绩效可测性”本身是治理效能的一个决定因素。

这些发现的设计含义是深远的。它们表明,政策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政策文本,还取决于执行的时间结构(考核年 vs. 非考核年)和信息结构(可测性)。如果一项政策在考核年有效、在非考核年失效,那么它的年平均效应可能显著为正,但其治理含义是脆弱的:它没有建立持续的努力激励,而只是改变了策略性行为的时间分布。这提示政策设计需要将“反策略性”作为内生要求,而非假定执行是忠实且连续的。

但因果识别方法也有其边界。第一,外部有效性。 一项在特定城市、特定时期识别出的效应,向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结构、不同治理能力的地区推广时,效应的大小甚至方向可能改变。第二,机制的不可见性。 DID 可以告诉我们“有没有效应”,但较难精确揭示“通过什么机制产生效应”;而政策设计的改进恰恰需要机制层面的知识。第三,政策的交互效应。 真实世界的政策是叠加的,识别单一政策的效应在方法上日益困难,而工具组合的净效应可能不等于各工具效应的简单加总。第四,评估的“指标依赖”。 如果评估所使用的指标本身是可被策略性影响的(如考核指标),那么“政策有效”的结论可能恰恰反映了策略性行为,而非治理改善。

7.2 “策略性执行”的行为逻辑与制度根源

政策评估文献中反复出现的“策略性执行”现象,需要从制度设计而非道德评判的角度加以理解。当地方官员面对一个“强激励—弱可测性”的考核结构时,将资源集中于考核年度和可测指标,是一种理性的组织回应。其制度根源在于:考核指标的信号质量与激励强度不匹配。 如果指标的可测性不足以区分“真实努力”与“策略应对”,高强度的激励就会系统性地奖励后者。

这一诊断指向的设计纠偏方向不是“降低考核强度”(那会消解政治推动力),而是改善信号质量与调整激励结构:增加非常规时点的监测密度、引入不可预期的抽查、将“过程合规”与“结果绩效”分离考核、对策略性行为的可观测迹象设置独立的审查通道。同时,容错与免责机制的缺失也是一个被低估的因素:如果地方官员因不可控的外生因素(如气象条件、上游污染输入)被问责,其理性选择就是过度反应或数据操纵,而非诚实的努力。归因审慎与免责规则不是对问责的削弱,而是使问责聚焦于真实可控维度的必要设计。

 7.3 从“评估”到“反馈”:评估能力的制度化

当前中国环境政策评估的主要使用者是学术界和上级决策部门,评估结论向政策设计的“反馈回路”尚不健全。一项评估发现“考核年效应显著、非考核年效应消失”,这一信息应当触发对考核频次、监测随机性与激励连续性的规则调整,而不仅仅是作为学术论文发表或内部报告存档。

评估能力制度化的核心,是将评估从“事后证明”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学习机制”。 具体而言,在政策设计阶段就明确评估的指标、基线和识别策略;在实施阶段建立常规化的绩效数据采集与公开;在评估后将结论转化为可操作的参数调整建议,并设置跟踪机制观察调整后的效果。这一闭环的缺失,使得许多政策在“有效/无效”的二元判断之间循环,而无法在“如何变得更有效”的维度上积累知识。


 
 第八章 优化路径与设计建议
 

 8.1 法治整合后的实施设计:从“有法可依”到“依法有效”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更高层级的规范基础,但法典的效能取决于下一位阶规则的设计质量。建议在法典实施后的制度建设重点放在三个方向。第一,法典条款的“设计参数化”。 对于法典中原则性规定的制度(如黑臭水体治理的“长效机制”、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实施细则应将激励结构、基准规则、数据要求与责任配置明确到可操作的程度,避免原则性条款在实施中退化为“有要求、无机制”。第二,法典与既有单行法、部门规章的衔接审查。 法典废止10部法律后,配套的行政法规、标准与地方性法规需要系统清理与更新,消除规则冲突与空白。第三,法典实施能力的地区差异化支持。 县域和基层在法典实施中面临更大的能力缺口,省级层面应提供技术指南、培训与数据平台的集中支持,防止“法典在上、执行在下”的脱节。

 8.2 市场工具的深化:稀缺性、信号质量与公平

市场化工具深化的核心不在于增加交易品种,而在于改善其设计参数。在碳市场方面,逐步收紧配额总量、扩大有偿分配比例、提高 MRV 的独立性与透明度,使价格信号从“准备性”走向“实质性”。在用水权与排污权交易方面,优先解决确权与计量的基础问题,交易规则的设计应包含对空间转移效应的审查机制,防止环境负担向生态脆弱区或低收入群体集中。在生态补偿方面,推动支付触发变量从“行为/成本”向“结果/服务”的转型,但转型的速度必须与生态服务的计量与核证能力相匹配——在计量能力不足时,混合触发(部分行为、部分结果)是比纯粹结果导向更稳健的设计。环保税的优化应关注税率与边际治理成本的匹配,同时明确税收收入的使用规则,避免“信号功能”与“筹资功能”的相互侵蚀。

8.3 协同机制的制度化:从政治推动到规则驱动

协同治理的下一阶段任务是将已经建立的政治协调框架转化为规则化的运行程序。具体建议包括:在跨区域联防联控中,将触发条件、响应措施、成本分担与补偿标准预先规则化,减少每次事件中的协商成本与政治博弈;在流域补偿中,建立补偿标准的定期评估与调整公式,使补偿金额与保护成本、受益水平的变化挂钩,而非固定于初始谈判结果;在减污降碳协同中,优先在规划层面实现目标的空间与行业对齐,在评价层面对“负协同”情形建立识别规则和纠偏程序,并逐步将协同绩效纳入地方考核的指标体系——但纳入的方式应避免简单加权,而应针对“一个维度改善以另一个维度恶化为代价”的情形设置独立的否决或调整规则。执法司法协同的深化重点在于操作能力:证据标准的统一、案件移送的程序时限、跨区域管辖争议的解决机制。

 8.4 地方实验的制度化:从项目逻辑到规则逻辑

将地方创新转化为可复制制度的核心工作,是提取设计参数而非复制做法。建议建立地方环境政策创新的“设计参数档案”:对于每一项被评估为有效的创新,记录其激励强度、触发变量、基准规则、归因方法、财政安排与制度条件,而不仅仅是描述其“经验做法”。在扩散机制上,避免“一刀切”推广,而是根据接收地区的条件匹配度进行适配性调整。在财政安排上,将试点期的专项支持逐步转化为常规预算中的规则化支出,降低创新对政治关注度的依赖。对于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应允许“差异化实施”而非强制同步,防止形式主义的“伪创新”。

 8.5 评估反馈闭环与能力建设

建议将政策评估嵌入政策生命周期管理。在制度层面,明确重大环境政策在出台时须附带评估框架(指标、基线、识别策略、数据来源),在实施后定期公开评估结果,并建立评估结论向规则调整转化的程序性通道。在能力层面,加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分析、绩效核验与政策评估能力,可以将部分技术性工作委托给独立评估机构,但委托方应保留对评估方法与结论质量的最终责任。评估文化的建设同样重要:评估的目的不是“证明政策正确”,而是发现设计缺陷并加以修正;一个能够从“政策未达预期”中学习并调整的制度,比一个只能产出“政策成效显著”结论的评估体系更有治理价值。
 

 
8.6 阶段性推进路径

上述建议的实施应与制度能力和信息基础的成熟度匹配。近期(1—2年)以法典配套规则的参数化设计与评估框架的制度化为重点,在碳市场、生态补偿和按效付费领域优先改善信号质量(监测密度、核证独立性、基准测算)。中期(3—5年)推动协同机制从政治推动向规则驱动转型,建立跨区域成本分担与补偿的公式化调整规则,将地方创新的设计参数系统化并开展适配性扩散。远期(5年以上)在数据质量和评估能力显著改善的基础上,深化工具组合的协调审查与减污降碳的目标—工具—评价一体化,使环境公共政策体系从“制度完备”走向“效能自洽”。

 

第九章 结论

本报告的核心判断是:中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创新已经越过了“制度供给不足”的阶段,进入了一个瓶颈由设计精度与实施能力界定的新阶段。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常态化、碳市场与生态补偿的扩展、协同治理框架的建立,共同构成了一个在覆盖面和制度层级上前所未有的政策体系。但政策评估文献所揭示的策略性执行、可测性偏差与结构性压力反弹表明,制度的“存在”与制度的“效能”之间,横亘着一个由激励参数、信号质量和归因规则构成的设计空间。

理论分析确认,环境公共政策创新的实质是在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与多任务约束下构造相容激励;工具分析表明,工具类型(命令—控制、市场、信息)的标签不决定效能,设计参数组合才决定效能;协同分析显示,协同的制度化程度比协同机制的数量更重要,而制度化的核心是将成本分担、信息共享与调整规则从“每次协商”转化为“预先规则”;地方实践提供了丰富的设计要素,但从“项目逻辑”向“规则逻辑”的跨越是制度化的关键瓶颈;评估文献则提醒我们,因果识别方法的进步提升了我们判断“政策是否有效”的能力,但只有将评估嵌入政策学习闭环,这种能力才能转化为设计改进。

据此提炼的五项原则——激励相容、工具适配、信号可察、协同制度化、评估反馈闭环——构成了一个相互约束的原则系统。任何单一原则的过度贯彻都会被其他原则所修正:追求高激励强度必须受信号可察性的约束,追求协同的广度必须受制度化深度的约束,追求评估的严格性必须受归因审慎的约束。

本报告的局限需要坦率说明。受制于篇幅与公开数据的可及性,报告未对各项政策工具的设计参数进行独立的计量估计,评估结论的引用依赖于已有研究的识别策略与外部有效性;地方实践的分析以已公开的案例与政策文本为依据,未能覆盖未公开的内部试点经验;协同治理与减污降碳的讨论侧重于设计逻辑,其操作层面的技术方法(如协同效应的量化、生态服务的估值)有待专门研究。此外,中国环境治理的区域异质性极大,统一的设计原则如何转化为适应不同规模城市、不同产业结构与不同治理能力的差异化规则,是后续研究需要深入的方向。

中国环境公共政策创新的下一程,将不再以“出台了多少新政策”来衡量,而以“政策是否以可验证的激励结构运行、是否经得起归因与评估的检验”来衡量。这是一场从“政策驱动”到“制度效能”的转型,其难度不在于理念的供给,而在于设计精度与实施能力的持续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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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报告中的数据和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和研究文献,仅供参考。报告中的预测性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测存在差异。报告编制者不对因使用本报告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本报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风险自担。

 



 中国给水排水2027年大会主办协办技术报告邀请

 

欢迎来自各部委行业管理单位、各大高校、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工程总承包(EPC)公司、水务集团、水务(排水)管理、城市更新技术及典型案例、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及提标改造工程技术及典型案例、水务环境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新技术、新材料、新场景应用、智慧绿色低碳水厂建设及运行、废水及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建设及运行、水务降本增效技术及实践、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业(园区)污泥处理处置、绿色零碳园区建设及运营、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水处理厂、水环境综合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溢流污染治理、工业企业的水处理技术/管理专家等申请发言,作与会议主题相关的优秀报告。(王领全 13752275003 主办、协办、报告、展览展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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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水务数字化转型政策方向与行业发展新趋势

2、智慧水务顶层设计与数字孪生平台建设实践

3、供排水管网漏损智能监测与精准管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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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智慧水务项目建设模式、投资管控与运维长效机制

9、物联网感知、新一代传感设备在水务场景落地应用

10、智慧水务建设难点复盘、典型项目经验与教训

 (王领全 13752275003 主办、协办、报告、展览展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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