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示范城市申报条件表
序号 |
分类 |
具体要求 |
备注 |
落实情况 |
1 |
组织领导 |
已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的机构或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
建立机构的,应由编办发文或“三定”规定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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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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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基础 |
已具备较好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基础,形成一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项目,项目类型丰富多样。 |
需提供项目清单、分布图、项目情况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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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稳步推进,已完成排水管网普查,建立GIS信息平台,且城市污水收集率在过去3年内有所提升。 |
污水收集率比2019年有所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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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内涝问题成因清晰;易涝积水点位底数清楚、点位明确,有明确的整治方案和措施。 |
有明确的城市易涝积水点、河湖治理清单,位置明确、落在地图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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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体现系统治理理念,与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有机融合。 |
到示范期末,示范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应达到70%以上,或较“十三五”末提高20个百分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均达到100mg/L以上。再生水、雨水资源利用率(量)满足城市考核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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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具有较好的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基础 |
在城市建设领域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建立常态化的体检评估制度,将城市排水防涝、黑臭水体治理等纳入评估内容并取得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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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规制度 |
有立法权的城市,已制定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的法规;尚未制定的,应有明确的立法计划,并承诺在建设期内完成。 无立法权的城市,政府已出台海绵城市等相关领域建设的指导意见。 |
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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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竣工验收要求。 |
有具体工作要求,且在全市范围内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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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立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的制度,明确运行维护主体。 |
有具体工作要求,且在全市范围内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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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规划管控 |
已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获得政府批复实施。 |
已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的制(修)订并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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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关键指标纳入规划建设管控。 |
结合机构改革、规划职责调整和“放管服”等要求,结合本地管理体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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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已制定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的系统化实施方案,突出简约适用、因地制宜的要求,避免铺张浪费,“大引大排”、“大拆大建”,方案应涵盖建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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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标准 |
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的地方标准规范,施工图审查要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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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地区海绵城市设计方法、关键参数、植物选型指引等。 |
可通过设计导则、地方技术标准、设计手册等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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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材料、施工、运行维护定额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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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制定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运作模式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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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等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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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支持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用地、融资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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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立专业化运营管理的队伍。 |
包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的专业化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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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否决项 |
“十四五”期间,申报城市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和违法违规责任事件。 |
“十四五”期间,城市内涝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城市体检评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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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 1.降雨条件:多年平均降雨量不低于400毫米。 2.地方财政能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低,不因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形成新的隐性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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