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湖北省水利厅厅印发了《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旨在深化湖北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指导意见》对水利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现场管理,以及水利工程总承包发展和推进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对于总承包发展中的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施工图审查、监理单位职责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看法。
1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
《指导意见》中明确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
(三)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四)柴油、汽油、钢筋、水泥、炸药、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总承包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治理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治理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六)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说明虽然是总承包,但并不代表总承包单位就要承担所有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价格不允许调整。对于出现业主提出变更、政策调整、重大地质变化、不可抗力等情况时,风险是由业主承担的,业主要给予总承包单位补偿,总承包合同价格要进行调整。
2施工图审查
《指导意见》中明确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宜采用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项目法人要求对施工图设计、设计优化或者设计变更进行咨询审查。
说明总承包并不是直接就把监理单位定义为EPC监理,施工图审查就包含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专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图、设计优化或者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当然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被委托成为施工图审查单位。
3监理单位职责
《指导意见》中明确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水保、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说明总承包的监理和设计、施工平行发包的监理职责基本是一致的,主要还是现场的施工监理,设计监理由项目法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来履行。
关于征求《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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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5-05
- 责任编辑:胡顺华
- 审核签发:胡顺华
关于征求《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各有关水利市场主体:
为创新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省水利厅建设处组织起草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组织研究,于2016年5月12日17:00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省水利厅建设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6926444@qq.com。
联系人:刘孟军,电话:027-87221682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或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阶段的工程、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不列入总承包范围。
鼓励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可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工程总承包方式。拟实施总承包的项目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中提出实行总承包的方案。
第六条 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应严格按照编制规范要求达到相应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和设计质量,明确重大技术方案、建设标准,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估)算。
第七条 实施总承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方式。
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的选择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满足工程总承包要求、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除具备法定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批准可自行组织招标外,项目法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原则,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可以是满足所有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具备单独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工程等级相适应的水利水电行业勘测设计、施工承包资质。
(二)具有与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与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应具有水利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具有与工程项目总承包相适应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项目管理能力和财务能力。
(四)单独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应签订联合协议,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鼓励勘测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
(五)总承包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招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信用等级等。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分别确定合理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联合体投标时,以信用等级较低投标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计分。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可参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版)》。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合同须明确项目的设计、造价编制的依据和原则,以及结算和价格调整等办法。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条款和风险分担办法。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三)柴油、汽油、钢筋、水泥、炸药、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总承包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治理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治理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三章 总承包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
(二)通过公开招标或经上级部门批(核)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三)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按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场地,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
(四)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六)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结算。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项目法人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投入使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足额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强化措施费。
(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并对工程勘测设计质量负责。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六)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试运行工作,并保证试运行期工程安全和档案资料完整。
(七)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八)配合作好各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总承包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派驻专职负责人,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合同加强总承包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项目法人对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总承包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要素,宜采用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项目法人要求对施工图设计、设计优化或者设计变更进行咨询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设计变更、设计优化管理。设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般变更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认为变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定。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激励条件和风险分担原则处理。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超支不补,结余归总承包单位。总承包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激励条款和风险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滞留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并积极筹措配套资金。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可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或节点工期支付;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项目完工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
项目法人单位为加强资金管理,宜提请审计单位提前介入,接受全过程审计,审计单位须征求政府(审计)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合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依法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项目法人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法人备案。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对项目法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水保、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投标人有融资要求的,应当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融资建设方案。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融资责任主体、项目筹资方案及融资额度、还款年限、融资财务费用及贷款利息处理方法。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报组建项目法人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项目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整改。
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项目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检验和评定施工质量。受委托的质量监督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进行复核认定。为加强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宜采用第三方检测,检测工程实体质量。
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一栏,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项目的验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项目宜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培育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市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