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工程学术团体之一,成立于1912年,其前身是由我国近代杰出的土木工程师詹天佑先生创建的中华工程师学会。著名桥梁及结构工程专家茅以升、李国豪教授以及侯捷、许溶烈、谭庆琏、郭允冲等领导同志历任本会理事长。学会团结带领广大土木工程的专家和科技者,围绕土木工程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为发展我国土木工程事业和提高土木工程领域科技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对国家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开展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举荐与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与人才;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近1000家、个人会员近10万,设有25个分支机构,包括19个专业分会(桥梁及结构工程分会、隧道及地下工程分会、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分会、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分会、港口工程分会、防护工程分会、市政工程分会、计算机应用分会、水工业分会、城市公共交通分会、燃气分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住宅工程指导工作委员会、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工程质量分会、防震减灾工程技术推广委员会、轨道交通分会、工程风险与保险研究分会、工程防火技术分会)和6个工作委员会。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均设有地方土木工程学会。
学会早在1954年就创办了由郭沫若先生题写刊名的《土木工程学报》。学报为土木工程领域的综合性核心期刊,被美国《工程索引》(EI)、北京大学工业技术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等国内外多家权威机构作为核心期刊收录;参与主办的其他科技期刊有《城市公共交通》、《岩土工程学报》、《施工技术》、《建筑结构》、《给水排水》、《地震工程学报》;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规范;成为首批国家团体标准研制试点单位,发布团体标准。
学会加入了七个国际学术组织:国际桥梁与结构工程协会(IABSE)、国际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学会(ISSMGE)、国际隧道与地下空间协会(ITA)、国际结构混凝土协会(FIB)、国际煤气联盟(IGU)、国际公共交通联合会(UITP)、国际地下空间联合研究会(ACUUS);与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学术团体签订双边合作协议。推荐专家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优秀工程项目和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奖项评选,提升了我国土木工程国际地位及影响力。
学会积极开展科技人才推荐工作,推荐了两院院士、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青年科技奖、光华奖、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教育部青年科学奖等候选人,实施了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进一步增强了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为继承和弘扬詹天佑先生爱国敬业、奋斗创新的精神,学会于1999年设立了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詹天佑大奖),每年评选一次,旨在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带动和引领土木工程的创新发展。詹天佑大奖是经国家批准,建设部认定、科技部首批核准的科技奖励项目,得到建设部、交通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水利部、中国科协以及行业内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已经成为我国土木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的最高奖项。
学会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资格,先后有十多个项目经学会推荐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有多项工程经学会推荐获得国际桥协杰出结构大奖。此外,学会还设有优秀论文奖和高校优秀毕业生奖。
学会挂靠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及会徽
学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Civil Engineering Society
英文缩写:CCES
会徽:由“土木”字样构成的白底红字的菱形图案。
第二条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促进学科及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队伍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学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组织科普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和发行学术书籍、刊物、科普读物;
(四)开展国际及双边学术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六)开展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科研课题及技术标准的编制;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
(十)举荐科技人才,按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合理诉求;
(十二)组织符合学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十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入会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普通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五)学生会员入会基本条件:
1.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一年的注册学生(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学会为学生会员;
2.学会学生会员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的,可转为普通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凡积极拥护学会章程,热心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工作,愿与学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学会活动,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单位,均可向学会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学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九条 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 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参加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等。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须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名称前应冠以学会的全称,不得在名称中另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学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学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会应合理设置会计工作的机构,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8年6月2日经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机构
理事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
副理事长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 副部长 高级工程师)
王祥明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张宗言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刘起涛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王 俊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院长 研究员)
李 宁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顾祥林 (同济大学 副校长 教授)
聂建国 (清华大学 中国工程院院士 教授)
徐 征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秘书长
李明安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专项总工程师 中国工程监理大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理事长
郭允冲
副理事长
戴东昌 王祥明 张宗言 刘起涛 王俊 李宁 顾祥林 聂建国 徐征
秘书长
李明安
常务理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兴义 王俊 王同军 王汉军 王祥明 王清勤 毛志兵 冯大斌 任辉启 刘小虎 刘起涛 李宁 李明安 李纯 吴明友 张军 张悦 张韵 张毅 张鑫 张四平 张宗言 张建民 张建勋 张显来 张喜刚 杜彦良 杨晓东 汪小刚 陈祖新 周文波 周炳高 周海涛 周绪红 周福霖 金新阳 段秀斌 赵锂 唐忠 徐建 徐征 秦顺全 聂建国 郭允冲 顾伟华 顾祥林 梁文钊 梁文灏 梁伟雄 黄宏伟 龚剑 龚晓南 葛耀君 董石麟 赖远明 缪昌文 潘树杰 戴东昌
理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习朝位 于东晖 于兴义 马栋 马恩成 毛志兵 王俊 王同军 王莉 王琳 王卫东 王丰余 王召东 王汉军 王晓初 王晓锋 王祥明 王清勤 王景全 冯大斌 冯爱军 史庆轩 史海欧 叶磊 叶阳升 叶国强 田斌 申伟强 任王军 任辉启 伊廷华 刘小虎 刘文君 刘立渠 刘庭金 刘洣林 刘起涛 刘福义 印捷欧 呂卫清 呂西林 孙立军 朱卫中 朱兆晴 毕湘利 许秋华 李宁 李明安 李纯 李卫华 李术才 李建勋 李忠献 李英俊 李颜强 吴波 吴明友 吴智深 宋伟俊 张军 张辰 张明 张悦 张琨 张韵 张毅 张鑫 张冬梅 张四平 张亚栋 张吾渝 张宗言 张建民 张建红 张建勋 张显来 张爱林 张喜刚 杜修力 杜彦良 杨娜 杨煜 杨磊 杨庆山 杨国平 杨晓东 杨晓刚 汪小刚 汪双杰 肖从真 肖汝诚 邵长宇 陆新征 陈钧 陈仁朋 陈叶青 陈宗强 陈祖新 周云 周文波 周炳高 周海涛 周绪红 周福霖 孟凡超 林家祥 武岳 罗尧治 罗富荣 金海 金睿 金新阳 娄宇 段秀斌 洪开荣 赵力 赵钿 赵锂 赵宪忠 唐忠 徐建 徐征 徐福泉 秦顺全 秦雷健 耿凌鹏 聂建国 郭允冲 顾伟华 顾祥林 高红兵 高宗余 常乐 常乃超 梁文钊 梁文灏 梁冬梅 梁伟雄 黄宏伟 黄晓家 龚剑 龚晓南 傅志斌 游大江 葛耀君 董石麟 董红元 窦晓玉 蒲黔辉 虞庐松 赖远明 赖忠毅 缪昌文 蔡正银 蔡雪峰 樊健生 潘东发 潘树杰 薛永武 戴东昌 戴济群 戴振宇 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