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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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5  浏览次数: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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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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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标准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9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9】1118号)的要求,由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不涉及收费专利。

本标准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臭气源及臭气污染源浓度;4. 臭气源控制策略与方法;5. 设计;6. 设备与材料;7. 施工、调试及验收;8. 节能;9. 建设及运营管理。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由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通风除臭标准编制组(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市政大厦东梯,邮政编码510060)。

主 编 单 位: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华南理工大学

山大学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承东、唐宏辉、谢艺强、郑宇祺、刘雪峰、许穗民、郑理慎、陈志平、陈运进、金辉、史亮

主要审查人: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广东省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保护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外部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调蓄池等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对于采用地面加盖或半地下等方式形成有限空间的非全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地下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减量化处理工艺设计时,应进行全面论证,所选取的减量化工艺设备应满足既实现减量化目标、又不给环境连续带来大量粉尘、恶臭污染等负面影响的要求。

1.0.4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1.0.5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设计方案,应根据地下污水处理工艺特点、臭气产生区域、产生方式和运行管理模式等,贯彻全过程控制理念,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设计中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6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镇污水 urban wastewater,sewage

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入渗地下水的总称。

2.0.2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也包含污水泵站和调蓄池等设施。

2.0.3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 underground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水处理构筑物位于地面以下,设备操作层封闭,地面层进行综合利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全地下、半地下等形式,简称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

2.0.4 污水泵站 sewage pumping station

分流制排水系统中,提升污水的泵站。

2.0.5 综合生活污水 comprehensive sewage

居民生活和公共服务产生的污水。

2.0.6 工业废水 industrial wastewater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

2.0.7 入渗地下水 infiltrated ground water

通过管渠和附属构筑物进入排水管渠的地下水。

2.0.8 臭气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刺激人体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和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0.9 臭气源 odor source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泥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臭味的构筑物和设备的臭气散发点。

2.0.10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根据嗅觉器官试验法对臭气气味的大小予以数量化表示的指标,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臭气(含异味)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2.0.11 嗅觉阈值 odor threshold value

嗅觉阈值是指引起嗅辨员嗅觉最小刺激的物质浓度 (或稀释倍数)。

2.0.12 进水及预处理 Water intake and pretreatment

用于调配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和去除污水中较大的悬浮物、漂浮物等杂物,以保障后续生物反应处理工艺正常运行的工艺区段。通常包括:进水格栅井、进水泵房、调节池、沉砂池等处理设施。

2.0.13 生物反应池 biological reaction tank

利用活性污泥法进行污水生物处理的构筑物。反应池内能满足生物活动所需条件,可分厌氧、缺氧和好氧状态。池内保持污泥悬浮并与污水充分混合。

2.0.14 缺氧区 anoxic zone

生物反应池的非充氧区,且有硝酸盐或 亚硝酸盐存在的区域。生物反应池中含有大量硝酸盐、亚硝酸盐,得到充足的有机物时,可在该区内进行脱氮反应。

2.0.15 厌氧区 anaerobic zone

生物反应池的非充氧区,且无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存在的区域。聚磷微生物在厌氧区吸收有机物和释放磷。

2.0.16 好氧区 oxic zone

生物反应池的充氧区。微生物在好氧区降解有机物和进行硝化反应。

2.0.17 生物膜法 biofilm process

污水生物处理的一种方法。该法利用生物膜对有机污染物的吸附和分解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

2.0.18 曝气生物滤池 biological aerated filer(BAF)

生物膜法的一种构筑物。由接触氧化和过滤相结合,在有氧条件下,完成污水中有机物氧化、过滤、反冲洗过程,使污水获得净化。又称颗粒填料生物滤池。

2.0.19 污泥处理 sludge treatment

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或焚烧等加工过程。

2.0.20 污泥处置 sluge disposal

对处理后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焚烧和建筑材料利用等。

2.0.21 污泥浓缩 sluge thickening

采用重力、气浮或机械的方法降低污泥含水率,减少污泥体积的方法。

2.0.22 污泥脱水 sluge dewatering

浓缩污泥进一步去除大量水分的过程,一般采用机械的方式。

2.0.23 污泥干化 sluge drying

通过渗滤或蒸发等作用,从浓缩污泥中去除大部分水分的过程。

2.0.24 洗涤处理 scrubbing

采用水或含酸碱、化学氧化剂、助溶剂等物质作洗涤剂,与臭气充分接触混合,将臭气中可溶解物质溶于水或使臭气污染物与洗涤剂中的化学药剂发生反应,去除臭气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2.0.25 液气比 liquid-gas ratio

洗涤装置中喷淋液体与气体的流量比值。

2.0.26 空塔流速 empty bed velocity

按空塔计算气流通过塔的平均流速,即用气流流量除以塔的总横截面积得到的数值。

2.0.27 空塔停留时间 empty bed residence time

采用臭气处理装置(包括生物法、化学法或物理法)时,所用填料的填充体积除以臭气流量得到的停留时间。

2.0.28 生物除臭 biological deodorization

通过微生物的生理代谢将具有臭味的物质加以转化,使目标污染物被有效分解去除的臭气处理方式。

2.0.29 离子除臭 plasma odor removal

当外加电压达到一定程度时,气体被击穿产生高能电子、各种离子、原子和自由基的混合体,在高能电子和自由基的多重作用下,空气中产生臭味的化合物发生一系列氧化还原反应,去除臭气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2.0.30 离子新风 plasma fresh air

经过离子发生器处理后的室外新风。一般用于对室内臭气进行就地干预和处理以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和人体舒适度。

2.0.31 活性炭吸附 activated carbon adsorption

用单一活性炭颗粒作为吸附介质,将目标污染物从臭气中分离的处理方式。

2.0.32 臭气净化效率 odor purification efficiency

指臭气处理设施去除的污染物的量与处理之前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

2.0.33 气流组织 Space air diffusion

在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合理地布置送风口、排风口,对气流流向和均匀度按一定要求进行组织,将清洁空气由送风口送入室内,在扩散与混合的过程中,均匀地消除室内余热、余湿及臭气(异味),在工作区形成比较均匀而稳定的温度场、湿度场、速度场和浓度场,满足生产工艺和人体相对舒适要求的通风系统布置方式。

2.0.34 立体送风

在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为控制臭气扩散、实现对臭气源及其附近区域设置多孔送风立柱的方式。

2.0.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2.0.3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2.0.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2.0.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2.0.39 单位周界 unit border

也称厂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2.0.40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 臭气污染物浓度

3.0.1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可采用硫化氢、氨等常规因子和臭气浓度表示。

3.0.2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污染物浓度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也可采用所在城市历年监测数据开展设计,当上述数据均没有时,可按表3.0.2的规定取值。

4臭气源控制策略与方法

4.1 基本规定

4.1.1为防止臭气在地下空间内的扩散,阻断因气流、浓度差发生的传质现象,应对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各臭气源采取密闭隔离、负压抽吸、集中处理等措施。

4.1.2处理后的臭气尾气应进行有组织排放,排放塔出风口的离地高度应不小于15m,且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排放塔的造型应与周边景观环境协调一致。

4.2 臭气源密闭收集

4.2.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源密闭收集包括加盖或加罩密封、负压抽吸等方式,宜在臭气源区与非臭气源区分隔处设置缓冲间,并送入离子新风等措施。

4.2.2 应根据臭气源特点和工艺操作要求选择合适的密闭收集方式,密闭罩应尽量靠近臭气源,做到结构简单、经济合理、密封性好、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4.2.3车辆外运未进行减量化处理的污泥时,车辆的装泥仓应有良好的密闭性,严禁采用敞口装泥仓。对于含水率小于40%的污泥,必须控制污泥中可燃粉尘的最小粒径大于400μm,且污泥粉尘的浓度不大于40g/m3。

4.2.4 污泥料仓向车辆卸泥时宜采用负压密闭方式。

4.3 臭气源压差控制

4.3.1应根据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区域臭气源浓度大小和分布特点有针对性地布置臭气收集风口,并宜按照臭气浓度大小、有无臭气源等情况分别实现臭气高浓度区相对于低浓度区,低浓度区相对于无臭气源区保持-10~-5Pa 的负压梯度。

4.3.2 臭气源车间与相邻的无臭气源车间或用房之间的联络宜设置缓冲间,其房门应保持常闭状态,缓冲间宜送入离子新风,并相对于相邻的臭气源车间保持10~20 Pa的压差;臭气源车间(含预处理区、污泥卸泥间等)与相邻的无臭气源车间或用房之间宜设置空气幕。

4.4 其 它

4.4.1地下工作间温、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 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相关规定。

4.4.2应对曝气管、污泥干化处理设备等各类散热管道及设备进行保温隔热,宜控制保温材料外表面温度不超过34℃。

4.4.3 对于污泥脱水及干化车间等区域操作空间,除采取压差控制外,有条件时可采用冷风降温、控制湿度等方式进一步控制臭气扩散、改善工作环境。

4.4.4进水及预处理区提升泵房和粗格栅间上方的吊装孔盖板应做好隔热措施。

4.4.5污泥干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水应通过封闭管道连接排至污水池中,严禁直接散排至排水明沟中。

4.4.6生化区操作间宜利用柱、墙均匀布置壁挂式风扇加强大空间气流扰动。

5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建筑设计、厂区总平面设计时,应采取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从源头上减少臭气总量,并防止臭气扩散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5.1.2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总平面布置时,臭气排气筒(排放塔)应保持与环境敏感点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并结合当地主导风向确定。

5.1.3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应就地处理或收集后集中处理,处理后的尾气应进行有组织排放。

5.1.4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周界监控点的臭气浓度限值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符合附录A规定。

5.1.5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改善室内的工作环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 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等相关规定,并宜符合附录B规定。

5.1.6 对产生臭气的构筑物和设备进行加盖收集等密闭处理措施时,应能满足实施后的操作、运行和维护要求。对于地下污水处理设施新增臭气处理设施时,不应影响污水、污泥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5.1.7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系统和除臭系统应按不同区域单独设置,并宜按防火分区分别设置;对于臭气污染物难以完全封闭的地下空间,其通风系统宜结合臭气处理系统统一设置,合理组织气流,并满足排除余热、余湿、控制臭气浓度的要求。

5.1.8 臭气处理系统按照臭气密闭条件及工作人员是否进入操作,分为密闭收集集中处理和在臭气源就地干预处理两种方式,前者宜由臭气源加盖(密闭)、臭气收集、臭气处理装置和处理后排放等部分组成,后者宜由除臭送风系统和除臭排风系统组成。

5.1.9集中收集后在臭气宜优先采用生物除臭方式进行处理;当伴有大量粉尘产生的臭气浓度或者其臭气浓度的波动范围超过了生物除臭设备处理能力时,应采用包括水洗除尘、生物除臭和化学洗涤等除尘除臭多级处理方式,并应合理安排各级除臭工艺串联处理的先后顺序,不同工艺连接管路宜安装切换阀门,设置必要的旁通管路。

5.1.10装泥间应采取必要密闭措施,并及时收集粉尘、进行除尘和除臭治理。

5.1.11对于地下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地下锅炉房等存在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和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包括建筑布局、防火分隔、防爆结构、消防设施和泄压措施等;对于包括加氯间等在内的存在突然放散有毒有害物质或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均应分别单独设置在线气体仪表监控系统及对应的通风系统,同时,应满足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要求。

5.1.12服务于有爆炸危险性房间和区域的通风装置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5.1.13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水池上方操作空间在火灾危险性等级为戊类,地下各生物池、二沉池及污泥处理设施操作间等无可燃物且无人员经常停留区防火分区的面积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5.1.14 在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1.15 在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并适度预留发展和更新改造空间。

5.1.16在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设计中,应根据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5.2 臭气风量

5.2.1 污水处理设施各构筑物臭气源产生的臭气气体应及时排除,臭气风量的计算应符合表5.2.1规定。

注:1、曝气量由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计算确定。

2、各处理池均按密闭加盖后的池内水面以上空间计算其换气次数。

3、各臭气源密闭罩应尽量靠近罩内设备或装置,并满足其正常运行、巡检、维修、保养所需空间要求。

4、脱水机、干化机尾气处理量根据干化工艺确定。

5、污泥干化车间换气次数的确定与建筑空间高度有关,高度大于6m时,可取小值,低于6m时,宜按上限取值。

5.3 通风、空调与除尘系统

5.3.1污水处理设施各地下区域房间内的设计参数宜符合表5.3.1-1、表5.3.1-2规定:

5.3.2服务于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的厕所、加药间、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锅炉间的通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中储油间、锅炉间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5.3.3设有高空排放塔时,生化池操作空间的排风宜接入排放塔高空排放。

5.3.4地下电容器间、低压配电室等设置有PLC控制盘的电气设备用房在设置通风系统的同时,还应设置冷风降温系统,用于降温的各类空调器的室外机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等通风散热效果不好的区域。开启空调器时应关闭通风系统,并宜采取间歇通风方式进行换气。

5.3.5设于地下的鼓风机房,其发热部件如油冷器等宜设置于室外或排风井中,当采用通风方式不能保证鼓风机正常工作所需环境温度条件或者采用通风方式不经济时,可采用冷风降温方式消除余热。

5.3.6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综合办公楼、鼓风机房、变配电设备房及污泥干化车间等需要设置空调系统或采用冷风降温方式的场所,宜结合我省有关蓄冷电价政策开展水蓄冷系统与常规空调方式的比选,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可采用水蓄冷方式制取冷水。

5.3.7采用蓄冷系统供冷降温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JGJ 158《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外,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机房应尽量设于负荷中心;

2利用地下消防水池以及新设水池作为蓄冷池时,应合理设计水池的高径比和水流分配器,并需经消防有关部门批准。

3冷水机组冷凝器散热宜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冷源降温,水质条件满足时可以直流通过,水质条件不满足时应通过板式热交换器进行二次热交换。

5.3.8对于散热量较大的地下污泥干化车间,当采用送入离子新风方式排除余热、余湿控制臭气逸散的效果不能满足设计标准要求时,可采用对离子新风先进行降温除湿处理,再送入室内进行除臭的方式,室内温度宜控制不大于30℃。

5.3.9服务于地下污水处理厂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系统尚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5.3.10放散粉尘的污泥干化工艺设备、污泥装运间应采取密闭措施,密闭方式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或大容积密闭罩。

5.3.11 防尘密闭罩的设置应不妨碍操作和检修,必须设置的操作孔、检修孔及观察孔应避开气流速度较高的部位。

5.3.12 防尘密闭罩应力求严密,所设各种门孔应开关灵活并保证严密,物料的取样孔口应装设弹性材料制成的遮尘帘,装泥间卸泥口与装泥车之间应采用弹性材料密闭连接进行卸泥作业。

5.3.13密闭罩内宜合理设置离子送风口、粉尘及臭气收集风口,收集风管的风速应根据粉尘颗粒的特性及除尘风管风速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宜控制相对于外部空间不小于15Pa的负压。

5.3.14 应根据污泥干化工艺特点选择合适的除尘设备,并应密闭收集除尘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5.4 生物除臭系统

5.4.1开展地下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处理系统设计时,应根据臭气气体的性质、浓度选择适宜的生物除臭装置。当臭气气体温度超过40℃、臭气气体中粉尘含量大于30mg/m3时,应进行前置处理。

5.4.2 生物除臭系统一般由臭气收集风口、风管、风机、风量调节阀、防火阀、生物除臭装置及其相关控制柜等组成,生物除臭装置宜设置在除臭风机负压端。

5.4.3 生物除臭系统宜根据污水处理的不同工艺区域或建筑布局分别设置,生物除臭装置宜靠近臭气排放塔布置,处理后的尾气应通过臭气排放塔集中排放。

5.4.4服务于同一区域的生物除臭系统各生物除臭装置之间应预留必要的安装、检修空间,风机宜设备用。

5.4.5生物除臭系统水平收集风管应形成一定的坡度,坡度不宜小于0.5%,坡向臭气收集点,水平风管应避免形成局部最低点,风机入口段最低点处应设短管排水,并在短管上安装不锈钢截止阀定期排水。

5.5 离子除臭通风系统

5.5.1离子除臭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5.5.2离子除臭系统处理臭气的可燃成分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10%。

5.5.3离子除臭系统应分区域设置,送风量宜按各区域负压控制要求计算确定,并符合表 5.2.1规定。

5.5.4采用离子除臭系统进行除臭时,应考虑布气均匀,防止与臭气收集系统形成短路,送、排风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5.6 气流组织

5.6.1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区域设置的通风、除臭系统应根据臭气源分布、压差控制要求等因素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工艺过程中伴随臭气产生粉尘的区域,还应合理组织气流控制粉尘的扩散。

5.6.2 复杂污水及污泥处理区域的通风除臭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宜借助计算流体动力学数值模拟。

5.6.3离子送风系统一般用于操作间除臭,宜采取立体送风方式,形成对臭气源设备、人员巡视检修路径、车间大门等处的覆盖。

5.6.4风管在工艺设备安装区域内敷设时,应避免影响工艺设备检修。

5.6.5 预处理区、污泥处理区等操作空间宜单独设置除臭收集系统和离子送风系统。

5.6.6预处理区、生化区、泥区等人员操作检修空间的气流组织设计应避免通风死角。

5.6.7预处理区的除臭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透明密闭罩对粗、细格栅以及出渣口进行密闭收集臭气。

2 应对泵井、格栅池、沉砂池等内部臭气进行密闭收集。

5.6.8 生化区的除臭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生化区生化池内应单独设置生物除臭系统。

2 生物除臭系统应通过池体盖板上方的支风管引入好氧池、厌氧池、缺氧池等池体中进行臭气收集。

3 好氧池、厌氧池、缺氧池每个流道内均应设置除臭风口,并宜按照生化区空间情况均匀布置。

4 生化区操作间应单独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宜采用上排风方式。

5 生化区操作间宜利用柱、墙均匀布置壁挂式风扇加强大空间气流扰动。

5.6.9 污泥脱水机房除臭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别对储泥池、污泥反应罐(池)、污泥脱水机和料仓内接入风管进行臭气收集,风口应靠近臭气源。

2离子送风系统应采取立体送风形式,形成对脱水机、出泥斗、装泥间门口和人员巡视路径的覆盖。

5.6.10污泥干化车间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干化车间应根据污泥干化工艺特点、臭气源产生方式选择合理的通风除臭及除尘系统,并应采取局部与全面通风除尘除臭相结合的方式。

2 应对干化设备尾气、各类污泥输送设施及其存储空间臭气单独收集。

3 应对干化设备密闭透明钢化玻璃罩内臭气采用沿长边一侧均匀设置上下收集风口,并宜在收集口对侧送入离子风。

5.6.11鼓风机房的通风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宜满足下列规定:

1地下鼓风机房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方式,应靠近热源设置排风口及补风口。

2当生化区与鼓风机房长边相邻布置时,在做好生化池孔洞密闭情况下,可将生化区操作间排风系统与鼓风机房新风系统合并设置,通过相邻隔墙上的百叶和鼓风机房排风机将生化区排风作为鼓风机房的进风。

5.6.12其它区域的通风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宜满足下列规定:

1采取气体灭火的地下变配电用房,气流组织宜采用上排风与下排风相结合的排风方式。

2其它设备用房宜采用上送、上排的气流组织形式。

5.7防烟排烟系统

5.7.1地下污水处理厂内仅用于运送污泥及垃圾的地下车道,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5.7.2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设备用房大于40米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系统。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和避难走道前室应设置防烟系统。

5.7.3地下污水处理厂宜按同一时间只有一处发生火灾设计。

5.7.4防烟、排烟、通风和臭气处理系统的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7.5防烟、排烟、通风和臭气处理系统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5.7.6穿越气体灭火系统保护房间隔墙的风管和百叶风口处均应设置防烟防火阀。

5.7.7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5.8 噪声控制

5.8.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空调及除臭系统的噪声控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通风机房: ≤ 90 dB(A)

2 周界: 昼间 ≤ 60 dB(A)、夜间 ≤ 50 dB(A)

3生产车间: ≤ 85 dB(A)

4车间内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办公室、实验室:≤ 70 dB(A)

5 集中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一般办公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dB(A)

5.8.2 当通风系统风机通过风管传递的噪声值不满足室内外噪声控制要求时,应分别在通风机进口端、出口端设置消声器,且宜在距离轴流风机不少于其4倍直径的直管段设置。

5.8.3 各类除臭收集系统风机宜选用低噪声耐腐蚀的离心风机,离心风机应设有消声机壳,不得直接裸露于车间。

5.8.4 通风与除臭系统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9 风速标准

5.9.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空调、除臭、除尘及防排烟系统风速标准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金属风道最大排烟风速:≤20m/s

2 非金属风道最大排烟风速:≤15m/s

3 金属风管通风风速:≤10m/s

4 混凝土风道风速:≤8m/s

5 风亭百叶迎面风速:≤4m/s

6 消声器内气流速度:≤10m/s

7 消声弯头气流速度:≤8m/s

8离子除臭系统圆孔送风方式的风速应不小于4m/s,圆孔直径宜取¢40

9 加压风口风速:≤7m/s

10 除臭排气筒(排放塔)排风风速宜为15~20m/s,且宜直接向上排出,同时应在底部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对集中大型排气筒宜根据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处理能力预留排风能力。

11流经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的风速:0.3~0.5 m/s

12污泥粉尘收集风速:垂直风管≥12m/s,水平风管≥14m/s。

5.10 设备选型与配置

5.10.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除臭及防排烟系统设备选型附加系数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通风机风量:k=1.05;风压:k=1.1

2. 防烟、排烟风机风量:k=1.2

3. 生物除臭风机风量:k=1.1;风压:k=1.2,并考虑预留400Pa的填料层阻力。

5.10.2采用多台并联运行的风机风量应考虑并联损失,并联运行的风机型号、参数宜相同,每台风机前后应设置隔断阀,且不宜采用4台以上风机并联的运行方式。

5.11 风亭、风井、排气筒(排放塔)

5.11.1 设置通风系统的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空间的进风不应从其他污水处理操作间引入,当从车道等无污染源区域间接引入时,需满足相关防火规范要求。

5.11.2 地面新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新风亭应尽量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风亭应避开臭气排放塔、地下车间的排风口、厕所等污染源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亭口部距各污染源或外部建筑物边缘的直线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m;

2 进风百叶底部距地面应大于2m,当布置在绿化地带内时,可降低至1m;

3 新风亭与排风亭风口边缘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排风亭兼作事故排风亭时,其与新风亭风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排烟风亭与补风亭风口边缘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5 新风亭不应与服务于地下污水或污泥处理区域空间的排风亭合建。

6 敞口风亭口部应设置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70%的防腐、防锈格栅网;

7 敞口风亭下部应设集水井。

5.11.3 臭气排放塔的离地高度不应低于15m,其臭气(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规定。

5.11.4 污水处理厂排风亭宜与臭气排放塔集中组合设置,两者之间应采用隔墙分隔气流,臭气排放塔应避免采用防雨百叶风口,其排风口宜向上或平吹。

5.11.5排放塔应设置用于监测的采样孔和监测平台,以及必要的附属设施。

5.11.6 风亭距各类功能区、建成区敏感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11.6要求,且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对于建成区,风亭与敏感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宜满足表5.11.6要求;当确实无法满足时,风亭与敏感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且应采取消声降噪、除臭等措施达到相应区域噪声限值及厂界污染物浓度要求。

5.11.7 各风道和风亭均应作好防水和排水设计,外界水流不得通过风口流入风道内。地面风亭百叶及附属材料设计应考虑安全和防盗要求。

5.12 监测与控制

5.12.1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功能,宜包括地下空间及地面综合办公楼的相关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自动保护与报警、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特点、地下空间环境控制要求、设备运行时间和节能要求等因素确定。

5.12.2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应纳入全厂集中监控系统。

5.12.3 集中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满足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要求的时间间隔与测量精度连续记录、显示各系统运

行参数和设备状态。系统存储介质或数据库应保存连续两年以上的运行参数记录。

2可计算和定期统计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受控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

3可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并可对设置为“远控”状态的设备直接进行启动、停止和调节。

4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设备的启停。

5应设置操作者权限、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可采用人脸或指纹识别等信息控制技术。

6设置可与其他智能监控系统通信的数据接口。

5.12.4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应通过就地/远控转换开关实现就地与远程控制的转换;就地/远控转换开关的状态应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5.12.5 控制器宜安装在被控系统或设备附近。

5.12.6 预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域及底层排空泵房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和声光报警装置,超标报警时联锁启动相应的事故通风系统。

5.12.7 下列各处应设相关污染物浓度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1 排水泵站:硫化氢(H2S)浓度;

2 消化池:甲烷(CH4)浓度;

3 加氯间:氯气(Cl2)浓度;

4 底层排空泵房:硫化氢 (H2S)、甲烷(CH4)浓度;

5 排放塔、无组织排放口:硫化氢 (H2S)、甲烷(含CH4)、氨气(NH3)浓度;

6 其他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房间或空间:硫化氢(H2S)浓度。

5.12.8臭气监测指标采用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特殊情况可根据污染特征增加其他臭气监测指标。

5.12.9 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述规定

1 硫化氢气体检测传感器安装位置应靠近硫化氢气体源头下风向和气体易积聚位置,其安装位置应在地坪上方300mm~600mm;

2 硫化氢气体检测器应设置现场声响报警器,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环境噪声较大的场所可增加设置红色闪光报警灯;

3 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检测范围应为0~25mg/m3; 检测误差≤3%;报警阀值为 10 mg/m3;报警方式为电笛(≥100db)、闪光;响应时间(T90) 不应大于60s;

5.12.10 甲烷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述规定

1甲烷气体检测传感器应安装在释放源下风向和气体易积聚位置,其安装位置距离建筑物顶板不应大于300mm;

2 宜采用催化燃烧法检测甲皖气体的浓度;

3 检测范围应为0~100 %LEL;

4 检测误差不应大于3%;

5 响应时间(T90) 不应大于30s;

6 应设置两级报警,第一级报警阙值不应大于10%LEL,第二级报警阙值不应大于25%LEL;

7 甲烷气体检测装置应设置现场声响报警器,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环境噪声较大的场所可增加设置红色闪光报警灯;

5.12.11 氨气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述规定

1 氨气检测传感器应安装在释放源下风向和气体易积聚位置,其安装位置距离建筑物顶板不应大于300mm;

2 宜采用电化学法检测氨气气体的浓度;

3 检测范围应为0~100 PPM;

4 检测误差不应大于3%;

5 响应时间(T90) 不应大于60s;

6 氨气检测装置应设置现场声响报警器,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环境噪声较大的场所可增加设置红色闪光报警灯;

5.12.12在现场和中控室应分别能对各通风及除臭系统进行启停控制,并显示启停和故障报警状态。

5.12.13防火阀应在全厂消防控制室显示启/闭状态,消防控制室可与中控室合用。

5.12.14 应实现防烟排烟及通风除臭系统的控制要求。

5.12.15生物除臭装置应采用变频运行,运行频率可根据曝气量变化等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满足各系统维持臭气收集区域的最低风量所需最小频率要求。

5.12.16 除臭装置应自带单台设备集成控制功能,提供以太网或工业现场总线接口,并纳入污水处理设施智能化集中监控系统。

5.12.17 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兼做防烟排烟用的通风系统设备应受消防系统控制,并应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风管上的防火阀应设置位置信号反馈。

6 设备与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空调及除臭系统的设备与材料应根据输送气流是否具有腐蚀性气体分别选用合适的金属或非金属材质,对于收集污水池及污泥处理设备臭气的风管宜优先选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对于输送离子风及其处理后的废气收集风管材质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并符合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质量规范与标准规定。

6.1.2与消防有关的设备与材料必须提供防火检验报告。

6.1.3除臭风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3235《通风机基本型式、尺寸参数及性能曲线》的有关规定,风机的工作点应在高效区内且远离喘振区,其全压效率应大于60%。

6.1.4在额定转速下的工作区域内,风机的实测空气动力性能曲线与提供的性能曲线偏差应满足在规定的风机全压或静压下,所对应的流量偏差应≤±5%或在规定的流量下,所对应的风机全压或静压差应≤±5%;离心风机全压效率不得低于其对应点效率的95%。

6.1.5除臭装置电气基本要求:

1 应具有对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气保护、控制及显示功能,设有“手动/停止/自动”、“本地自动/远程自动”选择开关,满足手动、自动控制和中央控制系统的监控。

2 供电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3 控制柜宜统一放置于控制室。如不具备统一放置条件时,可放置于设备现场,放置于现场时电控柜应有元器件的防潮防腐措施,柜体应采用耐腐蚀性材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4 应配备专用电动机保护断路器或热过载继电器进行保护。

5 柜内外所有的用电设备均应配备独立的电气开关进行保护。

6 各用电设备应分别配置手动控制按钮。

7 柜内使用开关电源对柜内控制电源和外部电源进行隔离保护。

8 柜内安装用铜排、电缆、端子、线槽等安装辅材应符合国家标准。

9 电控柜必须散热良好、可靠接地;

10 柜内及电控柜面板的所有电气元件、电缆线和端子应该排列清楚、防短路、运行可靠并进行明确标识。

11 应具有通讯功能,通讯协议应满足协议开放要求。

12 应具有完善的自动控制功能,在正常运行时无需人工操作。

13 应具有手动、自动、远程等三种控制方式。

6.2 除臭设备

I 生物除臭装置

6.2.1生物除臭装置应满足放置于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区地下空间内连续运行的要求,宜满足本规范5.1.3的排放限值要求或满足净化效率≥95%,其中H2S净化效率≥99%;NH3净化效率≥99%;臭气(异味)净化效率≥95%。臭气污染物净化效率计算公式如下:

6.2.7生物除臭装置喷淋补充水水源宜采用未消毒的污水处理厂中水,不宜采用自来水,底部应设有排水系统。

6.2.8生物除臭装置的生物填料,应具有比表面积大、空隙率高、结构稳定、抗酸碱腐蚀性好、耐压实、防板结、持水能力强、微生物易附着的特性,填料本身对人体无害,不会造成二次污染。生物填料设计使用寿命不宜低于15年。

6.2.9生物除臭装置的荷载应考虑结构承重经济性,高度应满足内部管线安装和检修需求。生物滤池池体应采用固定式全密闭箱式结构,漏风率应小于1%,壳体应采用耐腐蚀、结构强度高、外形美观的玻璃钢板或不锈钢材质制作,并应配置风管接口、管道接口、填料支撑架、填料、检修门、滤液排放口、喷淋装置等附件,池体应带有顶盖,并应设有配气空间或导流设施、设置不锈钢爬梯、预留合适的检修空间。

6.2.10采用玻璃钢材质时,玻璃钢板厚度应不小于6mm,并在外部辅以钢结构支撑,满足池体的支撑强度;采用不锈钢材质时,不锈钢板材质型号不应低于SS304,其厚度应不小于1.5mm。

6.2.11生物除臭风机宜采用侧吸式离心风机。风机材料、材质、效率、使用寿命、防护等级、绝缘等级、隔声、温升、隔振、变频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6.2.12生物除臭风机应能根据工艺生产负荷变化情况,接受就地控制器及中央控制系统的监控,实现变频运行。多台风机并联运行时,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

6.2.13生物除臭装置配用的水泵应适应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酸碱腐蚀环境,适应全天24小时连续工作要求,水泵及附属设备应运行平稳,不得有异常震动和噪声。水泵电机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E级绝缘,接地保护应符合现行GB755《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的规定。

II 离子除臭装置

6.2.14离子除臭装置的箱体及其所接风管材料应采用不锈钢材质,满足耐腐蚀和耐氧化性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6.2.15离子除臭装置的过滤材料宜采用耐腐蚀材质,并应为可拆卸式,过滤效率不宜低于F5,压力损失不宜大于50Pa。

6.2.16离子除臭装置出口臭氧含量应小于0.06ppm。

6.2.17离子发生器的可靠运行寿命应大于30000h。

6.2.18离子除臭装置应采用固定式全密闭矩形结构。

III 洗涤处理装置

6.2.19洗涤处理装置包含水洗、酸洗、碱洗、氧化等类型,根据不同的洗涤要求选择水、酸、碱或化学氧化剂等洗涤剂。

6.2.20洗涤装置应包括洗涤塔、洗涤液、循环喷淋系统、投药系统、电气控制系统、除雾装置、洗涤排放系统等。

6.2.21洗涤塔的空塔风速取值范围0.6~1.2m/s,如受空间限制可适当增大风速,但不应超过1.5m/s。

6.2.22废气在填料层的停留时间可取1.5~3s。

6.2.23单层填料高度宜为0.8~1.2m,当填料总高度大于1.2m时,可分段布设。

6.2.24填料层喷淋的液气比取值范围宜为2~5L/m3,喷淋密度不宜小于10m3/(m2·h)。

6.2.25与酸碱或化学氧化剂接触的塔体、设备和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IV 活性炭吸附装置

6.2.26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应急备用除臭装置,作为臭气浓度波动或检修期间的除臭处理。

6.2.27应根据臭气浓度、处理要求、活性炭吸附容量确定吸附装置单元的空塔停留时间和活性炭类型。

6.2.28活性炭塔体应采用耐腐蚀材质,支撑板应满足活性炭吸附饱和后的机械强度要求。

6.2.29 活性炭吸附装置空塔停留时间宜为2s~5s。

6.2.30流经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的风速宜为0.3~0.5m/s。

6.2.31活性炭吸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端应设有粗效过滤网;

2 宜采用颗粒活性炭,颗粒粒径宜3~4mm,孔隙率宜为50%-65%,比表面积不宜小

于900 m2/g;

3活性炭层的单层厚度宜为0.3~0.5m,可采用分层并联布置方式,填充密度宜为350-550 kg/m3,应考虑方便更换。

6.3 材 料

6.3.1单体风阀应采用结构坚固、控制精度高、泄漏量小,摩擦力矩小,运转灵活、噪声低,可满足不同通风面积,不同风压和环境温度、湿度及耐腐蚀要求。

6.3.2电动风量调节阀应满足污水处理厂设备监控系统要求。

6.3.3止回风阀应具有可靠的平衡调节装置,应启闭灵活,关闭时应严密。

6.3.4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风机软接头严禁用作风机与风管之间的变径管。

6.3.5风机软接头的防火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GB 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的A级不燃要求,常温耐温要求在0℃~70℃之间。风机软接头在地下潮湿的环境下耐老化,寿命应达到15年以上,其工作压力范围宜为-25KPa~25KPa。软接头内应有弹簧钢丝螺旋支撑,使其伸缩自如,并能充分吸收设备振动、保证通风截面,在负压时不会被吸瘪。风机软接头应使用内壁光滑、不易粘附尘埃的材料。

6.3.6防雨百叶宜采用铝合金或不锈钢材质,叶片应有足够的钢度,应考虑瞬时风压及风力作用在百叶片上的不均匀性。

6.3.7非消防风管法兰垫片应采用橡胶材质,应耐油、耐潮、耐酸碱腐蚀,表面应无粘性,易切割成型,表面平滑,厚度均匀,弯曲时无裂纹。

6.3.8风口宜采用铝合金或不锈钢材质,风口宜带调节装置,厚度须满足设计要求,应不产生振动和气流再生噪声。

6.3.9消声器应具有惰性、防腐、防潮、防虫等特性;连接要牢固、无松动及开焊现象;表面要平整、无锈蚀;

6.3.10消声器选用材料应不燃、耐高温、抗老化、抗腐蚀,应不含有害、有毒物质。

6.3.1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FRP)风管的板厚、拉伸强度、弯曲强度、抗压强度、表面巴氏硬度、弯曲弹性模量、吸水率以及糙率系数等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表6.3.11-1、表6.3.11-2要求。

6.3.1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风管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结构从内向外应由内衬防腐层、结构层、外表层三层组成;漏风量应满足现行标准JGJ141《通风管道技术规程》中的要求。

6.3.13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风管必须达到难燃B1级及以上,密封胶应为A级不燃。

6.3.14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及其他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

6.3.15粗效过滤器宜采用复合式粗效过滤器,过滤器材料应为非燃或阻燃型。过滤效率应符合GB/T14295《空气过滤器》的要求。

6.3.16粗效过滤器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对于≥5μm粒径的大气尘径限的计数效率应在50~90%内。

2 在设计风量下,通过过滤器的面风速应不超过2m/s。过滤段的进风断面风速均匀度应大于80%。

6.3.17镀锌钢板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等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2518《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的规定,纯镀锌层厚度可参照GB/T 13912-2002规定选取和控制,平均值应满足对应于GB/T 2518内等厚纯锌镀层317g/m2以上的公称镀层重量推荐值。

6.3.18不锈钢板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的相关叙述内容。

6.3.19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相关内容选择相应厚度的镀锌钢板、不锈钢板制作风管及管件。

7 施工、调试及验收

7.1 施 工

7.1.1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设备及管线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熟悉图纸,并按设计要求对预留、预埋件进行复核。

7.1.2 构筑物和设备的加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构筑物进行加盖时应保证有效密闭;

2 设备的加盖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

3 盖内施工结束前,盖内不应密闭且应保持有效通风状态;

4 应设置可开启式的门、窗或孔,并应预留设备所需的维修空间。

7.1.3 风管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风管走向、标高和位置进行复核;

2 风管安装前应对外观进行质量检查,并应清除施工过程中遗留的管内杂物;

3 风管安装应按设计要求的坡度敷设。

7.1.4 生物除臭装置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料装填应均匀,填料层与池边壁不应留有缝隙。

2 喷头安装前应冲洗干净。

7.1.5风管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风管系统的标识,并标注气流方向。不同性质的风管用不同的颜色进行标示。

7.1.6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的施工除了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规定。

7.2 调 试

7.2.1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功能性试验包括管线工程的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

7.2.2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备、管线安装工程等应验收合格;

2 设备单机试运转应合格;

3 外部供电能满足联合试运转的负荷条件,厂内的各台变压器应具备用电负荷;

4 应为电气设备和自控系统提供符合运行要求的电源条件。

7.2.3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进行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前,应检查下列文件:

1 设备、管线安装工程验收记录;

2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 外部供电验收报告;

4 电气设备、自控系统单机试运转记录;

5 联合试运转调试记录。

7.2.4 风机、除臭装置等设备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运行指标应达到设计要求。

7.2.5 电气设备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运行指标应满足安全要求,供电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状态及数据应显示正常,报警应及时。自动控制系统、仪器仪表和执行器安装前应先按照产品手册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计量和标定,监控系统方可投入运行。

7.2.6 联合试运转应带负荷运行,试运转持续时间不应小于72h ,设备应运行正常、性能指标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2.7 联合试运转过程中,设备及管线工程应安全可靠,除臭装置池体、管线应无渗漏。

7.2.8 设备、管道防腐的试验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3 验 收

7.3.1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除臭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营等单位参加。

7.3.2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除臭系统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通风除臭系统设计人员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要机电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7.3.3 风管应通过工艺性能检测或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7.3.4 密闭盖或密闭罩可采用漏光法检测,漏风部位检查可采用听、摸、观察、使用水和烟气等检漏措施,并应做好标记。

7.3.5 应检查臭气处理装置密闭状况和处理设备的压降情况。

7.3.6 应测定并调节各构筑物支管段的风量,总风量应达到设计风量要求,并应对系统的压力损失进行测定。

7.3.7 喷洒处理装置应检查喷洒的均匀性,单位时间的喷淋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3.8 阀门、风机、动力设备和配套仪表的调节开关应灵敏,仪表指示应正确。

7.4 安全生产、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7.4.1施工及调试阶段,施工单位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满足建(构)筑物内部的空气品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GB 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因素》规定。

7.4.2施工单位应由持有国家注册建造师或通风工程安装上岗证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经理,并对通风及除臭系统安装队伍进行安装前的培训,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后才能进场施工,并在进入现场前按规定穿戴好相关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7.4.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根据现场实际安装条件,包括现场安装空间、与其他安装施工单位的工作面划分情况、安装时序要求等条件合理组织通风及除臭工程的设备及管道的安装施工,并据此做好相关管道部件的现场制作,保证在设计要求的安装地点安全吊装:在池体上方安装通风及除臭风管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相应风管的制作要考虑其现场安装条件狭窄等不利因素。

7.4.4通风及除臭设备在完成安装后,应与持有上岗证的电气安装人员共同对通风及除臭设备系统进行调试,并保证在调试过程中电气安全。

8 节 能

8.0.1 通风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1245《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规定,风机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s≤0.27W/(m3/h)。

8.0.2 风机设计工作点应位于风机经济工作区之内,风机应与系统“流量-压力”特性匹配。

8.0.3生物除臭系统应设置变频器,具备根据生产负荷和实际管路阻力变化情况实现变频节能运行的能力。

8.0.4房间空调器的额定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12021.3《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的2级能效指标。

8.0.5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额定能源效率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21454《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中的2级所对应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指标。

8.0.6 按区域和用途分别设置各种用能的计量设备或装置,进行用能的分区、分类和分项计量。

8.0.7 施工完毕后,对制冷、空调、通风和除尘等系统进行节能调试,调节功能正常。

8.0.8 生物除臭装置应采用非传统水源,有效利用中水。

9 建设及运行管理

9.1 建设基本要求

9.1.1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9.1.2 设备厂家应根据用户需求书提供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设备。

9.1.3 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及规范,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共同严把材料进场验收关,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产品出厂合格证以及其他应随产品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9.1.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保证臭气收集系统施工质量。

9.2 运行管理基本要求

9.2.1地下污水处理厂投入试运行前,应进行安全生产评估,评估合格方可投入试运行。

9.2.2 应确保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所有通风除臭系统按设计要求连续运行,当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经授权方可进行必要调整,并保证甲烷、硫化氢和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臭气浓度进行定期检测。

9.2.3 正常运行时,应确保所有臭气源密闭盖处于密闭状态,并应尽量缩短取样、巡视检查的开盖时间。

9.2.4 应采取防止污水和污泥跑冒滴漏的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冷凝水等污染物禁止直接散排在开放空间里。

9.2.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理。

9.2.6 操作人员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检修维护前,应强制通风换气,测试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时必须连续通风,并有专业人员旁站。

9.2.7 应定期巡视、检查和记录通风除臭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并应定期维护。

9.2.8 洗涤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洗涤液的流量、温度、pH值等参数定期检查;

2 洗涤装置出现结垢、堵塞、短流等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3 洗涤装置长时间停机时,应清洗处理设备,并应保持对装置通风。

9.2.9 生物臭气处理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处理装置的填料层压降应进行定期监测,当填料层压降异常升高时,应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2 填料层渗出液或循环喷淋液的pH值、TDS和MLSS等参数应定期检测,并应根据渗出液水质变化调整喷淋系统的运行条件;

3 填料层应定期检查,填料层出现板结、压实、破碎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补充或更换填料;

4 应根据所处理气体的温度、湿度,生物处理装置臭气物质去除效果变化确定最佳喷淋频率和喷淋量;

5 应定期检查喷头堵塞情况,并应及时清洁或更换堵塞的喷头。

9.2.10 活性炭吸附臭气处理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活性炭臭气处理装置的压降变化情况及时更换活性炭,不得因活性炭的粉化堆积产生堵塞;

2 废弃的活性炭应妥善处理。

9.2.11 离子处理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离子发生器的运行参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检修。

2 可燃气体浓度值应实时监测,当可燃气体浓度值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10%时,应关闭离子发生器;

3 离子发生器应定期进行清洗,并应及时除去附着在反应器壁和电极上的沉积物。

9.2.12 应对废弃的除臭塔的填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处置,不可随意堆放和处置。

9.2.13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CJJ 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国家环保部标准HJ 203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仅供分享交流不作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和原作者出处。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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