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6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邀请函暨技术报告论文征集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循环经济发展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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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11月4日-12月4日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  浏览次数:95
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11月4日-12月4日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
中国给水排水2026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邀请函暨技术报告论文征集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循环经济发展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中国给水排水2026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邀请函暨技术报告论文征集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循环经济发展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11月4日-12月4日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8章6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二是规定工业和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三是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及相关要求。四是对建筑垃圾、废弃电子电器、废旧机动车拆解、塑料、污泥、实验室废物、执法收缴物品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作出规定。五是对危险废物的监管、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危险废物转移、超期贮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分类贮存医疗废物以及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等作了规定。六是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环境影响后评价、联防联控、固体废物鉴别等监管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金、建设用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等保障措施。七是参考借鉴安徽、山东、河北、山西等省区立法经验,经专家和相关企业充分论证,对生活垃圾混装混运行为设定了一条罚则,重点突出对垃圾分类的刚性约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工业、农业固体废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确定生产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堆存量,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目标。

鼓励和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道路建设等领域使用以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产品。

第十条 鼓励未配套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工业园区建设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场所,为工业园区及周边固体废物产生量小的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收集、贮存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组织企业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先进的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和贮存,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矿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地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采用多种方式促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加强对农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

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鼓励、支持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

第三章 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自治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时序。

第十六条城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农村地区应当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

第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鼓励家庭分类收集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对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进行指导和规劝。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按照城乡统筹和规划的要求,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或者垃圾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利用、处理设施。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建设各类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鼓励城市和农村、不同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人员、贮存设施设备,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并标明生活垃圾类别标志;

(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规劝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卫生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改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

第二十三条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生活垃圾因地制宜就近利用或者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鼓励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探索生活垃圾计量收费。

第四章 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激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利用或者处置。装修垃圾贮存点、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投放。

第二十八条从事拆解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资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拆解,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三十条自治区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塑料购物袋,防止塑料制品污染环境。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对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废物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暂存;对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实验室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依法收缴的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违法物品需要处置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第五章 危险废物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除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外,严格控制自治区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

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统筹布局、共享集团内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第三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发生变更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自变更后十五日内通过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并纳入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制定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本地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信息,加强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监督和管理,构建全过程、可追溯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四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时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废弃时,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贮存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纳入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明确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区域涉疫情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要求,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区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各有关部门之间实行数据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详细分析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及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四十七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自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固体废物转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固体废物转移备案信息后,及时通知接受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自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固体废物转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与相邻省、自治区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五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及时共享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信息,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五十一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属性不明、无法判定危害特性或者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实施分类管理。

责任主体灭失的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和贮存固体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收集、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收集、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资金支持,通过资金奖补、贷款贴息、电价补贴、税收优惠、绿色信贷、成果转化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进行支持。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可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性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固体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运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五十八条直接从事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收集、清运、处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职业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

第五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和承担有关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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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有机固废(餐厨厨余、污泥和渗滤液)技术现况及发展趋势 直播时间:2024年10月23日(周三)13:30 2024-10-23 13:30:00 开始 2025年《中国给水排水》主办的主要会议- 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六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
直播|沙特全球水务创新奖路演发布会 直播时间:2024年9月27日(周五)10:45—12:15 2024-09-27 10:45:00 开始 苏伊士工业园区绿色低碳环境治理方案 直播时间:2024年9月30日(周一)9:30—11:30 2024-09-30 09:30:00 开始
主 讲 人:江峰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讲报告:硫基生物技术助力废水低碳处理  时间:2024年9月14日(周六),10:00-11:00          主讲人:江峰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水质安全与高品质供水研讨会 直播时间:2024年8月30日(周五)13:30—17:30 2024-08-30 13:30:00 开始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6)| 紫外线水处理技术探索与实践 直播时间:2024年8月31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4-08-31 10:00:00 开始 肖威中博士--美国污水处理概述 直播时间:2024年9月2日(周一)20:30—22:00 2024-09-02 20:30:00 开始
北京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跨界交流活动--活动主题:AI时代的污水资源化应用创新  涉及领域:污水资源化、人工智能、物联网  召集人:曹效鑫 博士  活动时间:8月21日下午  活动地点:北京未来设计园区 报告人:程忠红,苏伊士亚洲 高级技术推广经理 直播题目:污泥干化技术的选择  内容: 	不同干化设备的特点及适用性 	污泥干化系统的选择依据 	干化在污
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碳减排评估标准》宣贯会通知  报告人:王秀蘅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直播时间:2024年7月17(周三)14:00-16:00 2024-07-17 14:0 苏伊士 程忠红 :反硝化滤池在污水脱氮中的差异化应用 直播时间:2024年7月2日(周二)14:00—16:00 2024-07-02 14:00:00 开始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5)|低碳型装配式污水厂探索与实践 直播时间:2024年6月29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4-06-29 10:00:00 开始 吴迪   博士: 百年持续迭代,新型生物膜工艺在提质增效、督察常态化背景下的典型应用 直播时间:2024年6月20日(周四)14:00—16:00 2024-06-20 14:00:00 开始
Paul Westerhoff院士、王鹏教授等人领衔空气取水学术与科技高端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6月8日(周六)08:50 2024-06-08 08:50:00 开始 报告题目:《湖南省排水系统溢流控制技术导则》解读及相关技术探讨  报告人简介:  尹华升,男,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湖南省非开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湖南排水协会副秘书长;
Water & Ecology Forum: 水与生态新起点 直播时间:2024年5月24日(周三)14:30 2024-05-24 14:30:00 开始 中国水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直播时间: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14:00—16:00 2024-05-28 14:00:00 开始
5月22日下午丨《城镇排水管网系统诊断技术规程》宣贯会 直播时间:2024年5月22日(周三)14:00-16:00 2024-05-22 14:00:00 开始 双碳背景下污泥处置资源化路径探索--杜炯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设计院总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上海土木工程学会会员、复旦大学资源
JWPE 网络报告/用于快速现场废水监测的折纸微流体装置 直播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9:00 2024-05-13 19:00:00 -杨竹根  英国克兰菲尔德大学教授、高级传感器实验 紫外光原位固化法管道修复全产业链质量控制倡议 直播时间:2024年5月7日(星期二)9:00-16:30 2024-05-07 09:00:00 开始
华北院 马洪涛 副总工: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应与不应——海绵城市建设正反案例1 直播时间:2024年4月30日(周二)9:30 2024-04-30 09:30:00 开始 高效纳滤膜:中空纤维纳滤膜的特点与应用 直播时间:2024年4月27日(周六)10:00-11:00 2024-04-27 10:00:00 开始-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4)
聚力水务科技创新、中德研讨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特邀德国亚琛工业大学Max Dohman 直播时间:2024年4月14日(周日)15:00 2024-04-14 15:00:00 开始 康碧热水解高级厌氧消化的全球经验和展望 | 北京排水集团高安屯再生水厂低碳运营实践与探索 直播时间:2024年4月10日(周三)14:00—16:00 2024-04-10 14:00:00 开始
世界水日,与未来新水务在深圳约一个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3月22日(周五)08:30—17:30 2024-03-22 08:3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直播时间:2024年3月14日(周四)14:00 2024-03-14 14:00:00 开始    题目:占地受限情况下的污水厂水质提升解决方案 主讲人: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高级
华北设计院:高密度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巩固提升要点分析 直播时间:2024年3月4日(周一)9:30 2024-03-04 09:30:00 开始 2月23日|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9:00—17:00 2024-02-23 09:00:00 开始
2月22日|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9:00—18:00 2024-02-22 09:00:00 开始 2月21日|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9:00—18:00 2024-02-21 09:00:00 开始
大湾区青年设计师论坛直播预告(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论坛)  “醒年盹、学好习、开新篇”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山东日照:“乡村之肾”监管装上“智慧芯”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农村办负责人时培石介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被称为“乡村之肾”,对于农村水环境的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工湿地国际大咖/西安理工大学赵亚乾教授:基于人工湿地技术的污水净化之路 直播时间: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19:00 2024-01-30 19:00:00 开始 马洪涛院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与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统筹推进的一些思考 直播时间:2024年1月25日 10:00 2024-01-25 10:00:00 开始
2024年水务春晚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8日(周四)18:00—22:00 2024-01-18 18:00:00 开始 《以物联网技术打造新型排水基础设施》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15:00 2024-01-11 15:00:00 开始--刘树模,湖南清源华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
WPE网络报告:作者-审稿-编辑视野下的高水平论文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19:00 2024-01-10 19:00:00 开始 核心期刊:中国给水排水》继续入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给水排水核心科技期刊
直播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宣贯会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27日 09:30—11:00 2023-12-27 12:00:00 开始 【直播】【第五届水利学科发展前沿学术研讨会】王浩院士:从流域视角看城市洪涝治理与海绵城市建设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3)|水回用安全保障的高效监测技术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城镇水环境专业委员会2023年年会暨换届大会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16日(周六)08:30—18:00 2023-12-16 08:30:00 开始
第二届欧洲华人生态与环境青年学者论坛-水环境专题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9日(周六)16:00—24:00 2023-12-09 16:00:00 开始 JWPE网络报告:综述论文写作的一点体会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19:00 2023-11-30 19:00:00 开始
WaterInsight第9期丨强志民研究员:紫外线水消毒技术 再生水 水域生态学高端论坛(2023)热带亚热带水生态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会议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9日(周三) 09:00—17:40 2023-11-29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智慧水务与科技创新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5日(周六) 13:30 2023-11-25 13:30:00 开始 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城镇污水资源与能源回收利用技术规程》宣贯会通知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2023年11月14日9:00线上举行直播/JWPE网络报告:提高饮用水安全性:应对新的影响并识别重要的毒性因素 直播主题:“对症下药”解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难题   报告人:陈智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日(周四)14:00—16:00 2023-11-02 14:00:00 开始
10月29日·上海|市政环境治理与水环境可持续发展论坛 BEST第十五期|徐祖信 院士 :长江水环境治理关键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6日(周四)20:00—22:00 2023-10-26 20:00:00 开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学术论文写作之我见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19日(周四)19:00 2023-10-19 19:00:00 开始 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技术研讨会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0日13:30-17:30 2023-10-20 13:30:00 开始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2) 直播时间:10月14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10-14 10:00:00 开始 直播题目:苏伊士污泥焚烧及零碳足迹概念污泥厂 主讲人: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内容包括: 1.	SUEZ污泥业务产品介绍 2.	全球不同焚烧项目介绍 3.	上海浦东污泥焚烧项目及运营情况
中国给水排水第十四届中国污泥千人大会参观项目之一:上海浦东新区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 直播时间:2023年9月26日 16:00  王晓昌  爱思唯尔期刊《水工艺工程杂志》(Journal of Water Process Engineering)共同主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排水管网大会  (水环境综合治理)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 2024年 海绵城市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关键内容 结合项目案例,详细介绍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技术体系及标准体系,探讨关键技术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路径,提出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
报告题目:《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 主讲人简介:  简德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总院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信息技术委员会副主 第一轮通知 | 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主办单位:国际水协,中国科学院  联合主办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 等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1) 直播时间:8月19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08-19 10:00:00  广东汇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湛蛟  技术总监  天津万 中国水业院士论坛-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cnww1985):自然—社会水循环与水安全学术研讨会
WaterInsight第7期丨掀浪:高铁酸钾氧化技术的机理新认知及应用 直播时间:2023年8月5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3-08-05 10:00:00 开始 直播:“一泓清水入黄河”之山西省再生水产业化发展专题讲座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3日(周日 )08:00-12:00 2023-07-23 08:00:00 开始
珊氮自养反硝化深度脱氮技术推介会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1日(周五) 欧仁环境颠覆性技术:污水厂扩容“加速跑”(原有设施不动,污水处理规模扩容1倍!出水水质达地表水准IV类标准!),推动污水治理提质增效。  诚征全国各地污水厂提标扩容工程需求方(水务集团、BOT公司、设
直播预告|JWPE网络报告:自然系统中难降解污染物去除的物化与生化作用及水回用安全保障 中国给水排水 直播题目: 高排放标准下污水中难降解COD的去除技术     报告人: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程忠红
WaterTalk|王凯军:未来新水务 一起向未来  For and Beyond Water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水处理与回用专业委员会以网络会议形式举办“水与发展纵论”(WaterTalk)系列学术报 5月18日下午 14:00—16:00 直播  题目: 高密度沉淀池技术的迭代更新 主讲人: 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大纲:  高密池技术原理 不同型号高密池的差异和应用区别 高密池与其他
BEST|绿色低碳科技前沿与创新发展--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翔教授  直播时间:2023年4月30日 14:00—16:00 2023-04-30 14:00:00 开始 日照:“碳”寻乡村振兴“绿色密码”  凤凰网山东    乡村生态宜居,乡村振兴的底色才会更亮。我市坚持乡村建设与后续管护并重,市、区、镇联
BEST论坛讲座报告第十三期(cnwww1985):全球碳预算和未来全球碳循环的不稳定性风险 The global carbon budget and risks of futur 国际水协IWA 3月17日直播:3月17日 国际水协IWA创新项目奖PIA获奖项目介绍分享会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7日 9:00—11:30 2023-03-17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云中漫步-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云计算的威立雅智慧水务系统Hubgrade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5日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会议通知 | 2023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峰论坛(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团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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