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良,被判无期
高检网消息,7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春良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春良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良利用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二处处长、干部二局副局长、巡视员、干部四局局长,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65万余元。
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底,被告人李春良离职后,利用原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副局长、巡视员、干部四局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05万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李春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春良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春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春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5年5月13日消息,李春良被查;2025年11月10日消息,李春良被开除党籍。
经查,李春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薄,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装修服务;弃守廉洁底线,胆大妄为,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揽、行政许可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春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春良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李春良,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河北霸州人,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2016年12月,李春良任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23年4月被免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