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0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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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本工程中标价为: 19.8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4  浏览次数:163
核心提示: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本工程中标价为: 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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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给水排水2020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
 
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水务工程)
 
二〇一三年四月
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现有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拟选取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水务工程设计企业候选库符合本工程设计资质要求的单位,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分别通过随机摇珠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一、工程名称: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20-84849868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
联系人: 肖小姐联系电话: 020-34818421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高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区先生 联系电话:020-39219766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
投诉电话: 020-34818421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
四、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按番禺区水务局的要求,将对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出具本项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包括1、工程地质勘测报告;2、方案设计及修改;3、初步设计及概算,包括但不限于排水设计等;4、规划报建及其他专业报建需要的报建图纸和必须的设计文件(含电子文件);5、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6、竣工图(汇总所有设计变更),并负责上述资料送审获批工作。工程全程中设计和施工方案调整、修改、现场指导与监督
工期:45日历天
五、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六、发布公告时间: 2013 413日至 2013 417日
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1.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3418日,9 30分至1000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七楼会议室
八、开标时间和地点
1. 开标时间2013418日,1000分。
2.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七楼会议室
九、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时间和地点
1. 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时间:2013年418日,1100分。
2.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七楼会议室
十、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水务工程企业候选库类别要求:
1、投标人应是国内企事业独立法人,资质等级符合以下设计和勘察资质要求,不具备勘察资质单位可与具备符合本工程勘察资质单位组成合作体(以设计单位为本工程主办方,需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丙级(设计范围须包含排水工程)或以上企业资质。
勘察资质:工程勘察资质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2、本项目采用在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水务工程设计企业候选库内,通过随机摇珠方式确定勘察及设计单位。
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番禺水务公众信息网发布。
十二、本项目不需要投标报名,如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水务工程候选库内的企业不参与本工程投标的,必须在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时间前书面回复招标单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接受本工程投标,招标单位将选取企业库内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单位,采用随机方式摇珠选取1-3名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及合同条款可从本公告附件中下载,不符合公告附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十三、本工程中标价为: 19.8万元(本工程勘察设计费用按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最终结算价以财政评审为准)
十四、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候选企业库名单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序号
联合体单位
1
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
广州市番禺区南粤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
(不需联合体,本身具备勘察资质)
3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3
(不需联合体,本身具备勘察资质)
4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新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4
(不需联合体,本身具备勘察资质)
5
广州市创景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5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对于在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时间前未提交本项目投标文件且未向招标人提交不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正式书面回复的企业,招标人有权将此类情况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取消该企业一年内参加招标人相应工程的投标资格。
招标人(盖章)
月日
附件一:投标文件格式
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
(招标单位名称)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其身份证号码:,特此证明。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签发日期:年月日
投标申请人:(名称)(盖章)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
授权委托书(格式)
招标单位名称
兹委托(被委托人姓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 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签署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单位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
附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申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设计勘察工作承诺书(格式)
(招标单位名称)
我方参加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设计的投标,我方承诺:如我方中标,将按合同规定保证在广州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及设计人员履行完本合同。
承诺人:(名称)(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2013年月日
拟投入的项目组人员汇总表(格式)
序号
姓名
拟任项目组职务
职称及注册情况
专业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投标单位(盖章)
勘察设计投标报价书(格式)
合同名称: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我方已决定参与该工程的设计投标,我方将按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我方同意勘察设计费合同价按合同条款第11.1条计算。
我方确定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费投标总价为万元,其中设计费为(由投标人填写具体金额)万元,勘察费为(由投标人填写具体金额)万元。
(本工程勘察设计费用按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结算,最终结算价以财政评审为准)
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和其他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6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公告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后,按中标通知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若我方中标,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我方同意当投标书中出现任一与招标公告不一致内容时以招标公告为准。
投 标 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联合体协议书
(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申请投标的,则提供此协议书)
(甲公司名称)、(乙公司名称)愿意组成联合体,参加(工程名称)项目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甲公司名称)为联合体主办人,(乙公司名称)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业主单位联系;
2) 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4) 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签订协议书,各自按协议规定负责工作;
主办人(甲公司名称)承担(工作范围、内容),占总工作量的%,
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名称) 承担 (工作范围、内容),占总工作量的%;
5) 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2(4)的联合体项目管理协议书签订后自行失效。
4、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送交业主单位一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三份。
甲公司名称:(盖公章)乙公司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系人:(签字)联系人:(签字)
联 系 电话:联 系 电话:
期:日期: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书
(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申请投标的,则提供此授权书)
注: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主办方,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附件二:合同条款格式
水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水务工程)
工程名称:石楼镇官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楼镇胜洲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石楼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专业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
设 计 人:
勘 察 人: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一、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设计人: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广州市番禺区
(以下简称发包人)拟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接受了(以下简称设计人)的投标,双方就本项目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合同条件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合同条款;
(4)投标报价书;
(5)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清单;
(6)勘察设计大纲;
(7)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发包人应提供给设计人的资料及时间如下:各阶段有关本工程的批复文件,在上级部门批文下达后提供。
4. 本合同勘察设计工期将根据各单项工程具体实施情况确定。
5.本合同勘察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最终勘察设计费以财政部门审核的勘察设计费为准。发包人保证按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6.设计人保证按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设计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7.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及设计人各执壹份,招标代理机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及设计人各执贰份,其余由发包人分发相关单位。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二、合同条款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发包人: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实施施工的当事人。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跟踪服务本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投标文件:指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设计费报价清单及其他文件。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工程: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
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地质勘察、堤岸及其附属建筑物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邮件。
天:指日历天。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合同条款;
(4)投标报价书;
(5)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清单;
(6)勘察设计大纲;
(7)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 通知和联系
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一般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联系,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
5.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时间规定在协议书中。
5.2在设计人进行现场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协助。
5.3发包人负责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并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文件。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免除设计人因设计漏项和设计成果不准确等原因引发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5.4发包人应按第11条规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5.5发包人不提供设计人设计阶段在广州地区的办公、生活用房及设施,由设计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勘察设计费中。
5.6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有权在工作进度滞后时要求设计人增加人员,有权在设计人严重违约时要求解除合同。
5.7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6.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6.1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各五份,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勘察设计进度、造价、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6.2设计人应按合同、勘察设计大纲、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6.3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6.4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对其他人员,设计人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合理调整,但应报发包人备案。
6.5设计人应按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及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6设计人不得将全部勘察设计转包给第三人,亦不得将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包。若设计人需分包部分工作时,分包人的资质应符合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设计的成果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若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6.7设计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收集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
6.8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向规划部门办理设计报建工作。
6.9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若设计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因此发生的与外业勘察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
6.10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若造成原有建(构)筑物损坏或损伤,则由此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
6.11勘察过程中,若因场地条件、钻探情况或设计方案变更,需改变勘察方法或造成工程量变化,设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办理正式的变更手续,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6.12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场地平整、通行道路以及住宿、办公等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6.13设计人应提出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勘察要求及其工程勘察预算书,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勘察人进行勘察的依据。
6.14设计人应配合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和施工招标工作,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和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施工图纸;解答招投标人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等。
6.15设计人应按第9条规定参加设计文件的审查。
6.16设计人应按第10条规定配合施工。
6.17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18设计人租赁办公场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6.19设计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在设计期间在广州固定工作,短期离开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派代表履行其职责。
6.20设计人应按财政投资工程的投资额进行各阶段限额设计,并负责编制各阶段相应的投资估(概、预)算,由建设单位整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6.21后期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应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概算中的工程部分投资额为限额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编制施工图预算送财政部门评审。
6.22设计人针对该项目需在广州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固定设计人员。
6.23设计人员必须充分利用发包人现有的勘察资料,不得对发包人已勘察的地形进行重复勘察工作。
7. 设计工期
由双方协商确定,并规定在协议书中。
8.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8.1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成果
设计人应合理安排勘察进度,分阶段按单项工程的实际进度提供勘察测量成果,以满足设计进度需要,最终提交的勘察测量成果为地质勘察和测量报告各一式十五份及含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三套。
8.2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设计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文件,另外还需尽量利用现有的测量设计资料。分阶段按单项工程的实际进度提交的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初步设计报告编制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初步设计报告一式十五份,其深度应达到现行规范的规定,力求概算准确,招标人特别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经济合理地确定建筑物总体布置及基础处理方案。
②建筑物设计方案,除满足水利、治污功能外,还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
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施工临时围堰的设计应有具体的设计图纸,并将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考虑到概算中。
(2)施工图设计阶段
本阶段提交施工图纸(含施工技术要求)数量为一式十五份,其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基本达到施工期间零签证。
(3)施工图预算文件:提交各标段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和变更引起的调整预算,要求工程量准确全面、单价合理。在正常情况下,预算价不能超过初设概算里的工程费用。
(4)施工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设计变更图纸(重大设计变更应同时提交预算),数量为一式十份。
设计人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含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三套。
发包人特别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报告阶段的投资概算误差应控制在10%之内,若因设计人的原因精度未达到上述要求,而造成重新上报上述设计文件,增加的工作量和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8.3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8.3.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延误时,设计人可要求发包人延期交付设计文件:
(1)发包人变更工程规模、标准或条件。
(2)发包人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
(3)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4)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发生上述情况时,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影响程度。发包人在收到该报告后应在7天内与设计人进行协商,重新确定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对本款(1)、(2)项引起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若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发包人还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支付返工费。
8.3.2 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设计人应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以尽快交付设计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予以执行。同时设计人应按第13.2.2之(1)款规定支付逾期交付设计文件违约金。
8.4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提前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要求比原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则每提前一天,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肆仟元。
9. 设计文件的审查
(1)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审查。设计人应参加咨询会议并根据发包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若修改内容较多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发包人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2)设计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必须接受有关上级部门的审查,设计人应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和补充。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比招标文件原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应根据审查意见书,签定补充合同,并按第11.2款规定调整设计费。
10. 配合施工
10.1 本合同工程开始施工时,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工地,做好施工现场服务。设计代表应熟悉本工程的设计,并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设计代表的人数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10.2设计代表的职责是:
(1)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并及时提交修改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5)参与施工图预算(含修改预算)、结算的审核。
(6)参与审核竣工图纸。
10.3设计代表驻工地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其工作及生活用房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所需面积由设计人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工程完工后,设计人应将生活用房交还发包人。
11. 勘察设计费
11.1勘察设计费
(1)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2) 勘察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通用工程勘察规定的收费标准。
(3)承包人最终获得的勘察设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承包人最终获得的勘察设计费 = 财政部门最终审定的勘察设计费- 履行合同过程中被扣除的违约金
11.2勘察设计费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
(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30天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或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需调整时,由双方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2)因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时,应调整勘察设计费。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因勘察设计漏项、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成果不准确等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不予调整勘察设计费,造成设计人违约的,还应按13.2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11.3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方式
勘察设计费将根据该项目中各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阶段支付(包括勘察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报告阶段、招标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现场服务阶段),支付方式如下:
①合同签订,初步方案设计和概算完成且通过发包人认可、番禺区水务局审核,设计人配合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向番禺区财政局请款获批,款项足额到达发包人账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基数的30%。
②设计人提交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且通过发包人认可、番禺区水务局审核,设计人配合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向番禺区财政局请款获批,款项足额到达发包人账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基数的50%。
③各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向番禺区财政局请款获批,款项足额到达发包人账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按财政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费数额为基数,结合中标人投标时的下浮率、履约过程中应扣除的违约金及已支付的定金,付清该工程其余的勘察设计费。
计算①、②项的勘察设计费基数:在初设概算审定前按照报送并经业主同意的勘察设计费金额;在初设概算审定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的勘察设计费额。
付款前设计人需具有在广州开设的有效财务帐户并提供给发包人。
11.4勘察设计费支付时间
设计人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付款申请表,付款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规定,设计人有权得到的设计费;
(2)根据合同规定,设计人有权得到的其他费用;
(3)根据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费调整金额;
(4)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设计人付给发包人的金额。
勘察设计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部分,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的付款申请表后14天内支付给设计人;由项目相应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设计人部分,发包人在收到付款申请表后14天内完成审批手续并报相应财政部门,由相应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设计人。若双方对支付费用有不同意见需协商解决时,支付时间顺延。
12. 额外服务
因非设计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应视为设计人的额外工作,设计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
(1)在合同规定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之外增加的份数,增加部分设计人应只收工本费。
(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配合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因非设计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本合同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设计工作,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
13. 违约
13.1发包人违约
13.1.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应由发包人负责的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
(3)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3.1.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若发生第13.1.1款(1)项违约时,设计人无法进行下阶段工作的,设计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资料。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15天内提交了上述资料,则设计人提交勘察成果或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若15天内仍未提交,则设计人有权暂停工作,并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设计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若发包人未提交的资料仅影响部分勘察或设计的,则设计人可暂停该部分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除涉及该部分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可顺延提交外,其余文件应按时提交。
(2)若发生第13.1.1款(2)项违约时,发包人应从逾期第一天起加付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逾期28天仍不支付,设计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设计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 若发生第13.1.1款(2)、(3)项违约时,设计人已按第本款(2)项发出通知,并已暂停勘察设计后28天内,发包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设计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设计人未开始勘察设计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勘察费;已开始设计的,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50%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100%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已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
13.2设计人违约
13.2.1设计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设计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设计人违约:
(1)未按第6.1款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大纲等资料。
(2)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3)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
(4)因设计人勘察设计漏项或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5)设计人违反第6.6款规定私自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人。
(6)设计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7)因设计人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或勘察设计漏项或施工期间现场服务效率低下导致施工工期延误。
(8)设计工作未按第6.19款规定在广州的固定场所进行。
(9)因设计人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或勘察设计漏项导致工程结算价超出施工发包合同总价的5%。
(10)设计人在广州无固定办公场所及设计人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3.2.2设计人违约责任
(1)若发生第13.2.1款(1)、(2)项违约时,某阶段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肆仟元,且如果合同协议书第4款任一项设计成果提交延误超过30天,则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只支付该项勘察设计成果已经过审批部门批准勘察设计费的50%,其余勘察设计费不再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其已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给发包人。
(2)若发生第13.2.1款(3)项违约时,每更换一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非不可抗力因素,项目负责人不能更换。
(3)若发生第13.2.1款(4)项违约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和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4)若发生第13.2.1款(5)、(6)项违约时,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勘察设计费,并通知设计人暂停设计,责令其整改,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和设计工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若在发出整改通知14天后,设计人仍未改正,则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设计人应将其已完成的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
(5)若发生第13.2.1款(7)项违约时,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6)若发生第13.2.1款(8)项违约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总勘察设计费的10%做为违约金。
(7)若发生第13.2.1款(9)项违约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出施工发包合同价5%以外部分工程结算价做为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总勘察设计费的15%。
14. 索赔
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索赔费用不包括利润。
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被索赔方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索赔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第15 条规定解决。若收到索赔申请报告14天内无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15.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有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设计工作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16. 其他
16.1设计人为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向有关部门购买,并承担费用。
16.2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的各个阶段,若需吸收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服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6.3设计人应自行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未办理保险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17. 合同生效与终止
17.1本合同从发包人和设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公章后起生效。
17.2在本合同期限内,因工程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通知,本合同终止。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按13.1.2第(3)款规定协商解决。
17.3本合同在工程建成移交并结清勘察设计费,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后自然终止。
17.4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17.5承包单位不得变更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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