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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跨省立法 有助破解治污困局  跨区域、流域污染治理,是大势所趋,也是根本的治污之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01  浏览次数: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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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日前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揭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在揭牌仪式上透露,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部分省市先行先试,探索跨省区域性立法。不过,广东跨省立法的需求并不迫切,暂无相关计划。

  什么叫跨省区域性立法?按照王波的解释,是指对一些不需要全国立法,但是一个省立法又解决不了的问题,则由几个省共同来制定一个适用的地方法规。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同意长三角、东三省等部分省份可以先行先试。

  目前,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迫在眉睫。从大的方面说,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都需要全国“一盘棋”才行;从局部来看,在污染严重的区域内,更需要各省市共同下好治污的“一盘棋”。就拿珠江治污来说,如果是上游污染、下游治理,可以肯定地说,花多少钱也是白搭。当前,珠江治污就面临这样的问题。因此,广东对跨省立法还是有一定需求的。

  在“区域性立法”的概念提出之前,事实上各地存在着或密切或松散的区域协调机制。比如前段时间,在“爱我珠江亲水节”上,广州、佛山、肇庆、清远四市的市长分别在开幕上致辞,就如何治理与保护母亲河,表了决心。由此可看出四市之间的在区域协调方面的努力。

  只不过,区域协调多发生在政府与政府之间,而区域立法,则将是不同省市人大之间的协调合作。其实,不同地市之间的区域协调经验,已为区域立法奠定了基础。

  显然,区域立法比区域协调要更富约束力。还拿珠江治污来说,虽然四市都表示要各自把污水截留处理好,但毕竟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假如哪一方在管理污水截留方面出现了松懈,其他方想来也不会有什么追偿措施或者惩罚措施。因为毕竟是不同的市,不存在上下级的管理关系。如此,即便是其他城市掏再多的钱治污,当地市民还是要面对劣V类水,也就是最差的水。

  区域性立法可能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此前有关环境保护的各地立法中,不免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而且,出于各自利益诉求的不同,摈弃地方保护色彩的立法,也难免被地方人大代表予以否决。但必须明确,同处于一个区域的城市,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方面往往是同命相连,广州的空气污染严重,佛山也难逃呼吸沉重,反之亦然。所以,这就需要放弃局限的利益,共同谋求区域的共同利益。

  跨区域、流域污染治理,是大势所趋,也是根本的治污之策。虽然广东跨省立法暂无相关计划,但不妨广东省内的相关地市先行先试,通过利益博弈和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来共同致力于一个天蓝水清的区域生态。其时,我们都将是区域性立法的受益者,没有哪一座城市和市民是吃亏的。

广东:跨省立法 有助破解治污困局
时间:2013-07-01 14:33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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