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如下:
原招标公告第3款3.1条 “具有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以上(含壹级)的施工企业资质,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变更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以上(含壹级)的施工企业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的施工企业资质,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其余内容不变。
招 标 人: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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