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网独家获悉宁波市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显示联合利华收购沁园已经获得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批复,预计近期将正式宣布。
水网独家获悉宁波市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显示联合利华收购沁园已经获得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批复,预计近期将正式宣布。批复文件全文如下:
甬发改审批〔2014〕60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
有限公司收购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的请示》(甬新经行〔2013〕132号)及附件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核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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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外资〔2011〕1213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有利于着力打造沁园集团品牌和推进技术开发,原则同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
二、项目总投资182160万元,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收购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5%的股份。付款期限为自交割日起的一年内,付款期数及金额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执行。
三、股权结构。本次收购完成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5%的股权,叶建荣及其他个人股东持有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的股权。
四、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决定通知》(商反垄审查函[2014]第11号)、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签订的《关于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出售和购买协议》、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等。
五、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请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本核准文件向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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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项目核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始实施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始实施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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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宁波市外经贸局、外管局、工商局,杭州湾新区投资合作局、市
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