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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环保法》中环境监测的亮点 环评机构、环监机构等承担连带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323
核心提示:解读新修订的《环保法》中环境监测的亮点 环评机构、环监机构等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排水管网大会(水环境综合治理)邀请函(污水千人大会同期会议)

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
 

解读新修订的《环保法》中环境监测的亮点

2014-05-12 中国环境投资联盟

文章导读

 

新修订的《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因而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是实施新法的关键因素。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环境领域的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大修。

★环评机构、环监机构等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袁杰特别举例说明,厂家勾结、在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都需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他还指出,有关这一问题在调研时收集了相当多的意见。这条规定相当于要求上述机构不仅需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处罚,还要额外承担民事责任,是一条比较严格的规定。

★一把手做不好或“下课”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68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规定了9种行为。其中第6种是如果地方政府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直接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关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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