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业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美国通过《清洁水法》减少污染物排放,恢复和维持国家水域的完整性。
《清洁水法》有两个主要管控对象:污染物直接排入地表水的主体受“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体制”管控;将污染物排入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的间接排放者受“国家预处理项目”管控。预处理项目要求间接排放者应获得排污许可证,方可将其污水排入处理厂。许可证通常要求企业在排入集中处理系统前对污染物做预处理,并对出水水质做出具体要求。
《清洁水法》从一开始就充分认识到工业预处理对集中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的影响。众所周知,一些污染物会干扰污水处理厂运行,导致废水未经处理或未充分处理就直接排入水体。尽管污水处理厂在较低负荷下有去除污染物的能力,但当负荷过量时,污水厂的处理能力会变差,过量的污染物就进入水体或污泥中。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美国在《清洁水法》中设立了严格的预处理条例。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体制主要针对处理量超过五百万加仑/日(约合19000吨/日)的大型集中污水处理系统,以及接收可能影响处理效果的小型污水处理系统。
政府主导预处理项目
环境保护局的预处理条例为各个层级划分了责任,包括联邦、州、当地政府、企业和公众。自1978年发布至今,条例内容经历了多次修订。
与其他大多数联邦和州政府主导实施的环境项目不同,预处理项目将最主要的责任分配给了各地政府。具体来说,集中处理系统(公共污水处理厂)自身是该项目的首要管理机构。当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制定的预处理计划获得批准后,它即被赋予管控工业用户间接排放的权利,州政府或环保局审批预处理计划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