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即在城市地下建设一个隧道空间,将水、电、气、热、通讯等各类市政管线有机综合集约化地铺设在同一条隧道内,并进行集中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有利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规划利用,可以避免传统直埋方式下因管线扩容、维修等反复开挖道路的额外施工浪费,减少环境污染;同时,综合管廊避免了管线直接与土壤和地下水接触,延长了管线使用的寿命,降低成本。从长期看,经济效益明显。
地下综合管廊产生的效益虽然很高,在我国发展也有20多年的历史,但并没有大规模建设,主要由于资金成本巨大、缺乏法律监管。 而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并且为不入廊者设置审批屏障,这极大地保障了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后的有效性。
自2014年以来,国家力推PPP模式,陆续出台了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法规及政策。在PPP模式下,政府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有利于解决政府的资金紧缺问题;同时,政府负责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监督,使得政府能够通过有限的财政资金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地下综合管廊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从PPP的角度看,如果要确保投资人的合理回报,需要考虑建设成本、运营成本与管廊收入的平衡。从地下综合管廊的项目特点及现金流量分析,由于城市综合管网建设前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向用户——水、电、煤气等运营企业收取的租用费用不宜过高(否则运营企业没有动力进入综合管网),因此,使用者(管线单位)付费不足以覆盖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成本,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及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的准经营性项目。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采用PPP模式运作,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模式进行:
1.BOT模式(建设-运营-移交)
在BOT模式下,政府与社会投资人签订BOT协议,由社会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并在运营期满后将管廊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运营期内,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向管线单位收取租赁费用,并由政府每年度根据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核定并通过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项目公司可行性缺口补助。
其中,项目公司向管线单位收取的租赁费用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廊的空间租赁费用,如电力单位等管线铺设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可以租用管廊的空间,自行铺设和管理管线;二是管线的租赁费用,如供水、供热等单位可直接租用管廊内已经铺设好的管线进行使用,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具体模式如图1所示。
2.TOT模式
对于政府现有的存量项目,可以采用TOT模式进行运作。在TOT模式下,政府将项目有偿转让予项目公司,并授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向管线单位收取租赁费、并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再将管廊移交予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具体模式与BOT类似。
3.BOO模式(建设-拥有-运营)
在BOO模式下,政府与社会投资人签订BOO协议,由社会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政府同时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向管线单位收取租赁费用,并由政府向其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特许期满后地下综合管廊的产权属于项目公司所有,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再次获得特许经营权,或将管廊出租予其他竞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
4.BLT模式(建设-租赁-移交)
在BLT模式下,政府与社会投资人签订BLT协议,由社会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的设计、投资、建设,建成后由项目公司租赁予政府或其指定实体,由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政府向项目公司支付租赁费用。租赁期满后,项目公司将管廊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具体模式如图2所示。
在国务院最新规定出台之前,BLT模式有其适用空间。但在最新的政策环境下,如果出租给政府,政府收取入廊费,则和现有的规定冲突。
(摘编自君泽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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