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专题(三):PPP项目采购适用法之争——《政府采购法》VS《招标投标法》
引领中国目前PPP热潮的,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PPP项目的推进过程见证了各大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一些传统上只熟悉招投标、施工的国有建筑企业,开始冲击立项、规划、土地与财政、公司设立与并购、基金设立与运行等众多全新的领域。在“一带一路”政策的导引下,企业的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不懂投资为何物,到依靠专业律师、会计师等咨询顾问,创新投融资模式。与之相随的,便是各大银行和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单独或共同设立基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PPP项目中。
过去两年的PPP项目采购一直困扰着大家一个共同的问题: 即PPP项目采购在实际执行与操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部法规的适用交叉与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PPP项目中,工程性和服务性政府采购合一。只有理顺招投标法在政府采购法之下的特殊法地位,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招投标法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这一法律准则,需获得优先执行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需对PPP实现完整覆盖。
↓ ↓ ↓
(1)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判断依据为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招标投标法》多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那么,由使用者付费的非工程建设PPP项目该适用哪部法律呢?
(3)规范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占有主动地位,该法律主要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而言。《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人组建指定的招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4)投资者选择方式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并对每一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招标投标法》仅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并且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监督管理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中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采购活动的监管主体。《招标投标法》中各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主体。
(6) 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更为工程公司所熟悉,而由于政府采购严格,地方政府也更喜欢《招标投标法》,但财政部更坚持用《政府采购法》,因为PPP项目需要财政补贴,属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磋商办法和PPP办法出台后,明确了PPP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和操作规则。PPP办法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主要考虑的三点:一是PPP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为“提供者”而进行的特殊采购活动。二是政府采购法认定的法定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方式),能够比较好地适用于PPP项目采购中公开竞争、选择性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情况,并充分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使PPP项目采购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将更加有利于PPP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分析可知,PPP项目不完全属于招标投标法强制要求招标的范围。
对于使用政府预算的PPP项目而言,其合作方的选择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只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可以采用除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模式。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文 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做了详细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新创了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方式。
在实践操作中,并不完全都是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PPP项目合作伙伴。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无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部分错误修正除外),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水平要求较高;此外,在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签署相关协议,双方不得就合作的主要内容、实质性条款再进行协商、谈判。从现实操作来看,PPP项目合作方选择这类较为复杂的采购而言,即使是采用招投标模式进行的,采购方也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因此,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以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模式开展PPP项目合作伙伴选择更符合实际情况。
PPP项目采购办法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过程顺畅高效和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新增了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的采购方式,引入了两阶段采购模式。二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和减少后续争议,新增了强制资格预审、现场考察和答疑、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规范性要求。三是为了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创新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程序。四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五是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创新了监管方式,对项目履约实行强制信用担保,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担保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管,以弥补行政监督手段的不足。同时,要求项目采购完成后公开项目采购合同,引入社会监督。六是针对PPP项目复杂程度高和采购人专业性不足的实际,明确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承担PPP项目政府采购业务,提供PPP项目咨询服务的机构在按照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网上登记后,也可以从事PPP项目采购代理业务。
第一,要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顶层设计,并做好与即将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衔接。
第二,充分借鉴国际PPP项目成熟的采购经验,特别是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法》及其立法指南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
第三,结合PPP项目采购特点,创设一种新的采购方式,即竞争性磋商(财库【2014】214号文已进行明确),重点是引入两阶段采购模式。
第四,创新PPP项目采购程序。为保证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减少后续争议,需新增强制资格预审、现场考察和答疑、采购结果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公示环节;为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需新增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等采购程序环节;为保证国家安全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明确采购文件等必须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政策和对外方社会资本的政策要求。
第五,创新项目监管方式。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强制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通过引入担保机构第三方监管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减轻项目风险;推进信息公开,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将PPP合同向社会公开,引入社会监督。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2015/5/19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对价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2) 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12/2
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3)《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11/29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4)《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2014/12/4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
(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2014年/12/3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详细磋商,并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财库[2014] 215号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专门针对PPP项目采购制定了本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遵照本法依法选择的社会资本方。
PPP项目的三大风险和五大融资工具你都知道吗?
一、PPP模式的影响因素
其实,我国早已经开展和参与PPP项目,涉及交通、运输、生态环保等多个领域,但也不乏最终失败的案例,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民间资金进入PPP模式的热情并不是很高,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也值得关注。
1、外部风险与不确定性
PPP项目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这种大范围建设活动的风险也存在于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中。项目的外部风险和不确定性根源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 突,政府和私营合作方作为不同性质的投资者,他们有着各自的利益目标。政府与私营合作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一是利益目标不一致,二 是政府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越位。
①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带来的风险: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等,导致原有项目合法性、合同有效性发生变化,给 PPP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和终止。
②审批、决策周期长:PPP项目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决策周期长,成本高。项目批准后,难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
③政治影响因素大:PPP项目通常与群众生活相关,关系到公众利益。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导致价格变动,遭受公众的反对。
④政府信用风险高: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
2、风险分担机制
PPP项目的设计最重要的就是两点:一是风险划分,二是基于风险的利益分享。利益平稳的结果是公共部门资金价值最大化,同时能够提供足够的吸引力,让私 营部门愿意进入传统的公共领域。风险有几个层次,包括:整体经济情况决定、项目决定和公共合作关系决定。不过,PPP已经有很多年的运营经验,实际的风险 划分已经形成了一些公认的惯例。合作各方都无法控制及管理的风险应当分配给风险承担能力最强的那方,因此宏观层面的风险一般由公共部门承担,而微观层面的 风险由私营部门承担,降低微观层面风险通常是引入私营部门提高效率的体现。PPP项目的实践表明,风险分担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风险分担一般是合同具 体细节规定的,这就使得合同的议定过程至关重要。
PPP 项目同样蕴含较大的风险,合理的风险分担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政府承担过多或过少项目风险都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在PPP模式下,特许经营期限多在 10~30年,甚至更长。政府与私人部门对项目的投入应从长远视角看待项目投入和产出。对私人部门来说,如果过度压低建造成本,那么后续的运营维护成本就 会增加,项目总成本反而上升。政府部门也是如此,虽然可以缓解当期财政压力,但如果提供了过高的补贴承诺,就会增加未来支出压力,加大债务风险。因此,对 已完成项目的总结分析也是政府积累PPP项目运作经验的重要途径。
3、模式自身风险与不确定性
截至2015年4月,共有16个省份发布了PPP项目的规划,涉及1006个PPP项目,总投资金额达1.98万亿元,其中北京和四川的投资额都超过了 2500亿元,温州、贵州和福建等地均超过1000亿元,但从统计数据来看,PPP签约率较低成为大力推广PPP模式最大的制约,其实这根源于PPP模式 自身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
①PPP模式引入的可能不是增量资金。由于在基建投资的资金来源构成 中,超过一半是自筹资金。这些自筹资金绝大多数是新进入的民营资本。有可能出现PPP项目中引入的资金是本来就要进入基建投资领域的民营资本,那么将出现 “新瓶装旧酒”的局面,PPP模式起到的作用不是引入增量民营资本,起不到扩大基建资金来源的作用。PPP模式引入民营资本的初衷将大打折扣。
②PPP 模式缺乏长期的、稳定的激励机制。由于很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存在收益率低,周期长的特点,这降低了民营资本进入的积极性,这时候需要政府出台一些包括财政 补贴、税收优惠、融资便利等一篮子的激励计划,但是到目前为止,除了发改委和国开行出台了有关融资优惠条件的措施外,还缺乏一个系统性的激励机制,这将影 响PPP模式的整体签约率。
③国际上缺乏大规模PPP融资的成功先例。目前国际上有PPP模式成功的单个案例,但是尚无整个国家层面大力推广,涉及金额上万亿元的PPP模式成功案例。可见中国政府对于PPP模式的推广缺乏足够的国际经验,“摸着石头过河”会使得结局充满了诸多不确定性。
④ 地方政府对于推广PPP缺乏足够的经验和知识。中国大规模推广PPP模式融资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尚属首次。PPP模式本身从项目的遴选、收费方式的确定、政 府补贴的力度到项目收益率的确定等等很多方面都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短时间内掌握足够的知识来应对PPP模式推广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全国 所有省份都在推广这一模式可能会加剧专业人才的缺乏。地方政府对于PPP模式认识不足和经验缺乏可能成为最大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发展PPP模式的融资工具
资本都是逐利的,在PPP模式下,想要在盈利性相对较弱的公共品投资中吸引民资参与,必然要考虑到民资进入后的回报问题,一方面要保持项目回报率的吸引 力,另一方面许多项目投资都带有公益性,因此也要考虑到整体回报率不能过高。由于PPP项目的债务率较高(一般在70%~90%),因此融资工具的便利性 和丰富程度也是影响PPP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1、商业银行贷款
在地方政府融资受限和偿还能力受质疑的清况下,商业银行将失去一大贷款投向。PPP的发展在满足新型城镇化所需基础设施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贷款投向,PPP也可以成为城投债的替代和延伸。
典型案例是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北京地铁4号线分为A和B两个部分,A部分为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为107亿元,B部分为机电项目,包括地铁车辆、售票 系统等,投资额为46亿元。B项目由特许经营公司——北京市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背景是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由港铁股份、首创股份(600008, 股吧)和京投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港铁股份和首创股份分别占比49%,京投占比为2%。
该项目的融资模式为:京港地铁注册资 本15亿元,剩余资金来自银行无追索权贷款,期限为25年,利率为5.76%,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为5%,一般商业贷款为6.12%。京港地铁4号线是成功 PPP项目的典型。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既保证了项目的公益性,也照顾了社会资本的利润。商业银行在SPV组建过程中提供了无追索权或者有限 追索权贷款,期限长、利率低。由于整个项目有良好的人流量保证,利润稳定,银行贷款的安全性也比较高。在具体信贷模式上可以采取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 贷款等。
2、银行理财借道支持
《商业银 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监管层有意鼓励银行理财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虽然明确限制商业银行层层嵌套通道,但是商业银行通过信托等通道 参与项目投资仍然是可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参与PPP项目主要通过与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由银行募集资金,信托公司负责投资PPP项目。银行理财资金进 入PPP项目主要通过项目公司增资扩股或者收购投资人股权,并作为机构投资人股东,获得固定回报,并不承担项目风险,只是名义上的股东。退出时有股权转让 和直接减资两种方式,股权转让是指项目公司支付股权受让金,直接减资是由银行支付给信托公司资金,然后返还给银行理财账户,程序相对复杂。
风险控制是主要考虑的因素,由于银行理财资金或者信托作为机构投资人股东参与PPP项目,虽然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是仍然面临政府信用、项目失败等特殊风 险。资管计划也可以参与到PPP项目中,途径之一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由商业银行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类融资项目为投资方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托管,在银行间市场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目前购买人主要是商业银行资管计划。具有 标准化、可流通性、充分信息披露、程序简单等优势。此举有利于打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刚性兑付、服务实体经济。
3、资产证券化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未来收益权或特许经营权为保证的一种融资方式,因此资产证券化主要适合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由于PPP项目多数是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面向全体公民,受众面比较广,而且需求弹性小,价格稳定,因此PPP项目可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同时,PPP项目通过收费方式收回前期 投资,在项目开始前可以对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而且公共项目由于使用价格稳定,所以其现金流可以很好地被预测。
银行参与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一是可以通过信托等通道,用表外资金购买PPP资产证券化产品,PPP项目具有较好的安全性、长期性等特点,可以调节银行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的风险和久期;二是银行非银业务部门可以参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设计产品和承销。
4、多级加杠杆引入产业基金
该模式为近年来较为重要的融资模式创新。产业基金的优点在于融资便利,产业基金的合理架构有利于通过灵活设计风险和利润分配结构,来吸引各类风险偏好不 同的投资人参与,同时,产业基金中政府的重要作用在于:首先,参与适当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其次,与项目投资人共担风险,有利于提升投 资人的投资信心;第三,社会资本引入具备独特优势的合伙人,充分提高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效率。
从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投资产业基金的潜在资金至少有银行资金(例如政策性银行),以稳健收益而非高收益为目标的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以及追求一定 回报率的社会资本,而理论上通过产品设计我们认为产业基金有能力创造出符合不同投资人风险偏好的产品(如表2所示)。传统产业基金投资人的类型对PPP产 业基金也存在一定借鉴意义,并且我国养老金、社保金等公共资金收益率普遍低下也是客观事实。理论上只要有风险和收益率设计合理的投资产品这些公共基金完全 有动力去投资,而一般而言PPP并不缺少内部收益率在7%以上的项目。并且一些研究显示国际上一般BOT项目内部收益率还普遍在10%~20%,这些收益 率都高于或显著高于我国当前养老金等的实际收益率。
5、其他融资方式
①股权融资。由银行撮合组成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者由机构和个人组成,然后参与PPP项目公司股权。
② 保理融资。保理融资是指保理商买入基于贸易和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的业务,服务内容包括催收、管理、担保和融资等。保理融资用于PPP项目时,整个过程 为,PPP项目公司将其在贸易和服务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出售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拥有债权,并负责催收,此时PPP项目公司通过保理业务融资;另外一种是 PPP项目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在与PPP项目公司贸易和服务中,形成应收账款,贸易商将债券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PPP项目公司催收账款。
③融资租赁。PPP项目公司与租赁商签订合同,由后者负责采购设备,然后租给PPP项目公司,此时租赁商拥有PPP项目公司一项债权,租赁商将其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负责向PPP项目公司收取租金。
④项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中长期公募债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以及发行定向融资工具等非公开发行债券。
三、PPP模式的推广建议
1、 加快完善PPP工作机制、配套政策等制度建设,保障私人部门利益。总体上看,目前PPP项目的工作机制和管理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普及。公共品与服务项目 通常前期投资额高,回报周期长,影响项目的因素多,收益不确定性大,私人部门在参与这些项目时会考虑进入后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保障私人部门利 益,PPP模式难以有效推广。通过立法等形式,对私人部门利益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2、 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PPP模式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协调利益分配是实施PPP项目的关键。公私双方不仅需要充分协商,就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利益分配 问题达成共识,以规避合作过程中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的风险;而且还要能够提出让彼此均认可的利益分配方案,这是促进PPP项目双方积极合作的源动力。利 益分配机制设计好后,还需要政府和私人部门签订完善的协议来约束双方行为。
3、完善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PPP项目面临的不 确定因素较多,项目风险能在参与各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担,是PPP项目能顺利开展的关键。政府部门对政治风险、法律变更的承受能力强,而融资、经营等风 险,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分配风险,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至关重要。在项目进行中,要协调好参与方利益。 政府主要任务是监管,对私人部门的利润进行调节,代表公众利益的同时保证私人部门能够得到合理收益。在签订合同时,制定好收益分配规则,均衡各方收益。如 果私人部门从PPP项目获得利润较低时,政府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合作继续,反之,若私人部门从PPP项目中获得超额利润时,政府可根据合同控制其 利润水平。
4、引入创新理念,探索多元化的PPP模式。PPP模式的内涵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 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领域的合作,因此只要能够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同时降低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成本,就可以考虑创新性的引入新的机制, 以更好的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保障PPP项目的推进。例如,伦敦地铁项目为保障参与方的权益,在重新审核合约的过程中引入了仲裁机制。(转自银行家,原标题《PPP项目的三大风险和五大融资工具你都知道吗?》,PPP资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