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EPC、BOT、PPP等模式的优缺点
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PPP)
PPP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统称为公私(民)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具体是指政府、私人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间合作关系的一种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由该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建设与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该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而是政府向借贷机构做出的承诺,将按照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这个协议使项目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将直接影响贷款的数量和形式。采取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民营企业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PPP模式适用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部门,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以及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等。
PPP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PPP模式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项目成功的关键是项目的参与者和股东都已经清晰了解了项目的所有风险、要求和机会,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带来的收益。
优点
1、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就共同参与论证,有利于尽早确定项目融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节省政府投资;
2、可以在项目初期实现风险分配,同 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
3、参与项目融资的私人企业在项目前期就参与进来,有利于 私人企业一开始就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4、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5、使 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6、政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缺点
1、对于政府来说,如何确定合作公司给政府增加了难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增加了政府的风险负担;
2、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协调的难度;
3、如何设定项目的回报率可能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承包。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总价或可调总价方,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EPC有很多种衍生和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优点
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 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
2、设计变更少,工期较短;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缺点
1、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
2、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 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用的弹性很小。
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项目管理承包。指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进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具体工作。
PMC模式体现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分离,施工图设计进入技术竞争领域,只不过初步设计是由PMC完成的。
优点
1、可以充分发挥管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统一协调和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减少矛盾;
2、有利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节省;
3、该模式可以对项目 的设计进行优化,可以实现在给项目生存期内达到成本最低;
4、在保证质量优良的同时,有利于承包商获得对项目未来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权,可以缩短施工工期, 在高风险领域,通常采用契股这种方式来稳定队伍。
缺点
1、业主参与工程的程度低,变更权利有限,协调难度大;
2、业主方很大的风险在于能否选择一个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公司。
3、该模式通常适用于:项目投资在1 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缺乏管理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引入PMC可确保项目的成功建成,同时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利用银行或国外金融 机构、财团贷款或出口信贷而建设的项目;工艺装置多而复杂,业主对这些工艺不熟悉的庞大项目。
设计-建造(DB)模式
DB即设计-建造模式(Design And Build),在国际上也称交钥匙模式(Turn-Key-Operate)。在中国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esign-Construction)。是在项目原则确定之后,业主选定一家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这种方式在投标和订立合同时是以总价合同为基础的。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负责,他首先选择一家咨询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然后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商,当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设计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
DB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显著降低项目的成本和缩短工期。然而,业主关心的重点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实施。同时,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优点
1、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规划直至验收,减少了协调的时间和费 用;
2、承包商可在参与初期将其材料、施工方法、结构、价格和市场等知识和经验融入设 计中;
3、有利于控制成本,降低造价。国外经验证明:实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价10%左右
4、有利于进度控制,缩短工期;
5、责任单一。从总体来 说,建设项目的合同关系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业主的责任是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付款,总承包商的责任是按时提供业主所需的产品,总承包商对于项目建设的 全过程负有全部的责任。
缺点
1、对最终设计和细节控制能力较低;
2、商的设计对工程经济性有很大影响,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3、质量控制主要取决于业主招标时功能描 述书的质量,而且总承包商的水平对设计质量有较大影响;
4、时间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专门的险种;
5、方式操作复杂,竞争性较小。
平行发包(DBB)模式
DBB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种在国际上比较通用且应用最早的工程项目发包模式之一。指由业主委托建筑师或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而有关单项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师则为业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务。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D-B-B的顺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全部结束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优点
优点表现在管理方法较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都很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设计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选择工程师,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
缺点
1、项目周期较长,业主与设计、施工方分别签约,自行管理项目,管理费较高;
2、设计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师控制项目目标能力不强;
3、不利于工程事故的责任划分,由于图纸问题产生争端多索赔多等。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以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参照世行、亚行和FIDIC的这种传统模式。
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称“边设计、边施工”方式。分阶段发包方式或快速轨道方式,CM模式是由业主委托CM单位,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采取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着眼于缩短项目周期,也称快速路径法。即Fast Track的生产组织方式来进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挥施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设计活动,而它与业主的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利润”方式的这样一种承发包模式。此方式通过施工管理商来协调设计和施工的矛盾,使决策公开化。
其特点是由业主和业主委托的工程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项(单项)工程设计后,即对该部分进行招标,发包给一家承包商,无总承包商,由业主直接按每个单项工程与承包商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这是近年在国外广泛流行的一种合同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过去那种设计图纸全都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连续建设生产模式不同。
CM模式的两种实现形式:CM单位的服务,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1、代理型CM (“Agency” CM):以业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务酬金。
2、风险型CM(“At-Risk” CM):以总承包身份,可直接进行分发包 ,直接与分包商签合同,并向业主承担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如果实际工程费超过了GMP,超过部分由CM单位承担。
优点
1、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由于CM模式采用分散发包,集中管理,使设计与施工充分搭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2、CM单位加强与设计方的协调,可以减少因修改设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3、在投资控制方面,通过协调设计,CM单位还可以帮助业主采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向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 还可以大大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如果采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单位将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承担更直接的经济责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业主在工程费用 控制方面的风险;
4、在质量控制方面,设计与施工的结合和相互协调,在项目上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时,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
5、分包商的选择由业主和承包人共同决定,因而更为明智。
缺点
1、对CM经理以及其所在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的要求都比较高;
2、分项招标导致承包费可能较高;
3、CM模式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对合同范本要求比较高。
建造-运营-移交(BOT)模式
BOT即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一国财团或投资人为项目的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获得某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式地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经营。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经营获得利润,并用此利润偿还债务。在特许期满之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少的名义价格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由于获得政府许可和支持,有时可得到优惠政策,拓宽了融资渠道。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标准BOT操作的不同演变方式,但其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特许权。该模式主要用于机场、隧道、发电厂、港口、收费公路、电信、供水和污水处理等一些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和可以运营获利的基础设施项目。
优点
1、可以减少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
2、可以将公营机构的风险转移到私营承包商,避免公营机构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
3、可以吸引国外投资,以支持 国内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缺乏建设资金的问题;
4、BOT项目通常都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 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
缺点
1、在特许权期限内,政府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
2、参与方多,结构复杂,项目前期过长且融资成本高;
3、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可能 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
5、在项目完成后,会有大量的外汇流出;
6、风险分摊不对称等。政府虽然转移了建设、融资等风险,却承担了更多的其他责任与风险, 如利率、汇率风险等。
(转自三头小猪,原标题《再看EPC、BOT、PPP等模式的优缺点》,PPP资讯整理)
传统施工总承包与EPC总承包模式浅析
EPC模式是起源于西方国家私营业主的一种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其核心目标主要是为了控制造价和工期。在中国已经有众多企业在探索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并在一些以工艺流程和设备安装为主导的工程领域实践了这种模式。同样基于控制造价和工期的目的,国内有关政府部门正在逐步规范和推广这种承发包模式。笔者认为,中国的业主和企业若要比较适当的实施EPC总承包模式,首先必须了解EPC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核心要义,然后结合我国法律体系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创新中国式的EPC模式,才能最终让这种项目管理方式持续发展,并不断发挥其优势。
本文笔者着重对EPC的含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分析了施工总承包与EPC总承包之间的关系,阐述了EPC模式的适用范围和优点。
一、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
施工总承包模式(GC)。该模式是19世纪初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一种传统模式。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时,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文件。在设计单位的协助下,通过竞争性招标将工程交给报价和质量都满足要求的投标人(总承包商)来完成。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通常担任重要的监督角色,并且是业主与承包商的沟通的桥梁。
由于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经过大量工程实践的检验和修正,这种模式的管理思想、组织模式、方法和技术都比较成熟,参与项目的业主、设计单位、工程师、承包商各方在合同的约定下形成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业主可以自由选择设计人和监理人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缺点主要表现为:
(1)项目管理的技术基础是按照线性顺序进行设计、招标、施工管理,因建设周期长而导致投资成本容易失控。
(2)由于承包商无法参与设计工作,设计的“可施工性”差,设计变更频繁,导致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协调关系复杂,同时导致索赔频发而增加项目成本。
二、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理论
EPC(Engineer-Purchase-Construct)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在EPC模式中的设计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包括整个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的总体策划和协调工作,采购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材料设备采购,而是按照业主要求中的内容,有可能包括项目投产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设备、设施等的采购协调、配合、必选等,而与设计采购一体化的施工工作内容则包括了从设计到投产(根据业主要求)所需要进行的全部施工与协调、安装、试车、技术培训、交钥匙等方面。通过分析国外和国内EPC合同的实践,我们可以概括出如下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理论:
(一)高效从简原则
研究EPC模式,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该种模式产生的市场背景和目的。我们认为EPC模式主要是源于业主希望减轻建设程序的管理负荷与压力的初衷,并通过减少管理主体、管理环节、提高对总承包人的要求、提高收益回报、总体风险包干的方式来实现合同目的的。
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设置了工程师,在国内我们通常称为监理人,有的项目还另外设置了项目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均赋予了工程师非常之多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工程师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是发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代理人。由于存在这样一个主体,因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增加工程师与业主、工程师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往来工作和协调,众多的管理流程,如指令、变更、索赔、竣工、结算等环节均因此而需要增加大量的中间环节,如此势必导致效率下降,时间延长。而在FIDIC合同文本中,典型的EPC交钥匙合同并没有设置工程师,这种做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的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工作往来,将全部工作内容交给总承包人去负责完成,从而节约管理程序,提高运行效率。
EPC合同的这个原则,从根本上是为了解决减少业主负担、释放业主管理压力的问题。同时通过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高水平总承包商来完成业主的预期目标。
(二)固定业主风险原则
尽管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模式中也存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等固定合同价格风险的形式,但是由于传统施工总承包中承包人无法参与到设计当中,因此必然会出现业主提出变更的情况,一旦出现业主变更就需要对工程的工程价款以及工期进行调整,实际上无法达到固定工程价款的初衷,因此绝对不可调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比较少见,往往是暂估价加上洽商变更的合同价款形式。
而在EPC模式中,业主与总承包人签订EPC合同,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组织实施是由工程总承包人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的。只要不涉及业主要求的变更,施工总承包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等问题在EPC模式下其风险均应由工程总承包人承担。从而业主风险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可以得到很好地固定,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价款以及工期风险也可以得到最好地控制。
(三)总承包人高度协调原则
在EPC模式下业主除了提出业主要求,在签订合同后,工程的具体实施均由工程总承包人负责,包括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具体工作全部由工程总承包人承担。工程总承包人可以按照业主要求,具体协调参与工程的各个单位的工作进度以及工作流程,可以极大地提高工程实施的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期目标。
(四)高回报原则
在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人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内容以及风险,而回报相应地也会是比较高的,业主介入具体的组织实施程度较低,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其管理经验可以创造更多的效益。
三、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总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付EPC项目的工程产品,业主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程产品价款和报酬。具体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如下:
(1)以发包人要求为核心管理要素。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该要求。该发包人的要求为发包工程的基本指标,一般包括功能、时间、质量标准等基本,并非详细的技术规范。各投标的承包商根据业主要求,在验证所有有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后,结合自己的人员、设备和经验情况提出初步的方案,业主通过比较评估,选定中标的EPC总承包商,并签订合同。
(2)以总承包商为履约核心。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与采购施工一体化的策划,并对发包人提供的全部数据信息进行复核和论证,设计、生产(制造)及生产产品所需物资的采购、调配和EPC项目的试运行管理,直至符合并满足业主在合同中规定的性能标准。
总承包商在此合同项下的风险较施工总承包合同要大很多,包括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以及其后程序中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数据信息,总承包人均需要复核,发包人对此类文件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属于总承包人无法复核的情况。
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工作控制是有限的,一般不得干涉承包商的工作,但可对其工作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EPC合同中的分工见表1。
(3)根据实际项目需要,扩展合同范围。合同实施完毕时,业主获得一个可投产或者运行的工程设施。有时,在EPC总承包模式中承包商还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工作。EPC总承包如果加入了项目运营期间的管理或维修,还可以扩展为EPC加维修运营(EPCM)模式。
四、施工总承包模式与EPC模式的比较分析
通过对比,笔者分析(具体比较见表2)得出如下观点:
(一)EPC承包模式的优点
1、能更好的降低项目成本、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由于承包商能充分发挥设计主导作用,有利于实现施工统筹安排,易于掌控项目的成本、进度和质量。
2、对业主来说,合同关系比传统模式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较小,而且责任明确。
3、业主承担风险较低。
4、对承包商而言,承担风险较大,同时获利空间也比较大。
(二)EPC承包模式下对承包商的要求
1、要具备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由于再次模式下,项目的不确定性比较大,可变性强,因此承包商承担着更大的风险,这就要求承包商企业能够进行准确的企业市场运营定位和成熟完善的企业运营风险防范手段以及顺畅的企业融资能力和渠道,同时也要具有紧密、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具有为业主提供全过程(EPC)优质服务和连续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3、具有对项目有效的运营管理和组织协调手段及企业严密的营运管理程序、简约的运营渠道、高速经营效力、准确的运营成本等方面的能力,因此总承包人要能科学建立企业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科学创建完善的企业运行制度以及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
4、具有对EPC工程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能力,因此总承包人要有强大高端人力资源支持。(转自新浪微博,原标题《传统施工总承包与EPC总承包模式浅析》,PPP资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