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复函: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2017-12-24 08:02能源环保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来源:环保部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来源: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