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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名单和印发《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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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宣教[2017]92号 |
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名单和印发《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委、市政委、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精神,落实《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各地确定了第一批向公众开放设施单位名单(见附件1),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见附件2-5)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
现予以公布和印发,请参照执行,并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附件:1.第一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名单
5.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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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一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名单
省份设施种类设施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北京市
监测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陈晨010-68413195
污水北京排水集团槐房再生水厂周灏010-88388709
垃圾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王小文010-65419778
垃圾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凡淇010-60802260
危废/电子废物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巴雅尔010-80829702
天津市
监测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张丽红022-87671696
污水津沽污水处理厂赵令022-87926713
垃圾青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崔凯022-58236330
危废/电子废物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张世亮022-63365886
河北省
监测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靳睿杰0311-89253300
监测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张良0311-89109319
河北省污水石家庄市桥西污水处理厂石永增0311-85235710
附件3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
( 试行)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 年12 月
目录
前言....................................................................................................... 1
1 适用范围........................................................................................... 2
2 总体要求........................................................................................... 2
2.1 开放种类.................................................................................. 2
2.2 开放内容.................................................................................. 2
2.3 开放基本条件.......................................................................... 3
2.4 开放形式.................................................................................. 3
2.5 开放工作程序.......................................................................... 4
3 具体要求........................................................................................... 6
3.1 开放计划................................................................................. 6
3.2 活动准备................................................................................. 6
3.3 活动实施................................................................................. 7
3.4 总结反馈................................................................................. 8
3.5 保密要求................................................................................. 9
3.6 异常情况处理......................................................................... 9
4 设施开放的管理............................................................................. 10
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环保
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向公众开放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种类、内容、形式、
具体要求和管理等内容。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组织制订。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光大水务大连
公司。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解释。
2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种类、内容、形式、
具体要求和管理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具备一定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不影响正常生
产运行的前提下,安全向公众开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作指导。
2 总体要求
2.1 开放种类
可对公众开放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工艺段、中控平
台、在线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放污泥处理工艺段、化验室
和臭气处理等设施。
2.2 开放内容
开放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污水特点、出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
工艺、各类处理设施的工作原理及作用、中控平台、在线监控设施、
污泥处理原理及工艺、化验室及水质监测方法、臭气处理原理及工艺
等。
在确保单位自有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公众群体,可以
选择不同的开放内容。
开放内容可根据管理和技术进步的情况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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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开放基本条件
2.3.1 开放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种类,且设施运
行正常。
2.3.2 开放单位应具备保障参观者安全的相关设施,确保参观过程的
安全,并对参观者进行安全教育。
2.3.3 开放单位应配备设施开放的宣传材料;应有规划合理的参观路
线及路线标识或指引;应具备对参观者进行展示的显示设备等设施;
可配备与参观者交流互动的会议室。
2.3.4 开放单位应有专(兼)职的讲解员,讲解员应经过本单位培训
并通过考核,开放单位可建立讲解员定期培训机制。
2.3.5 开放单位组织一次对外开放活动,原则报名人数应不少于10
人,如报名人数小于10 人,可适当调整开放计划,并向报名人员做
好解释工作。
2.4 开放形式
2.4.1 设施场所的开放
例行开放以参观讲解为主,开放单位可以采取现场观摩、对话交
流、政策咨询、知识讲座、座谈会议等形式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开
放活动,可以开发图书资料、影像、公益广告、模型、展板、沙盘、
概况图、仪器设备运行流程图、动漫等产品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
对于不同群体应设计不同的讲解内容和展示形式,如对中小学
生,讲解内容应生动形象、浅显易懂,可以采取动漫资料或影像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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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形式进行展示;对于专业人群,讲解内容应科学严谨、规范专业,
可以采用技术讲座的形式;对于环境影响的相关方,讲解内容应深入
浅出,科普为主,可以采用座谈会的形式,答疑解惑。
开放单位还可以集体组织的形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
家学者、社会组织、媒体代表、学生、企业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
开放活动。
2.4.2 其他开放形式
开放单位应不断创新开放形式,利用媒体、网站、微信、微博等
平台主动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和设施开放,还可以采用进社区、进广
场、进校园等形式,主动宣传和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
意识。
2.5 开放工作程序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工作程序分为活动准备、活动实
施和总结反馈三个阶段,详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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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开放计划
制定实施方案
人员组织和培训
开放设施准备
安全防护措施准备
宣传品准备
宣传动员
活动准备
发布报名信息
审核报名信息
公布参观名单
登记来访信息
安全教育
开放参观
提问交流
活动实施
反馈调查
总结评估
舆情跟踪
总结反馈
报名开放实施
图1 开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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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体要求
3.1 开放计划
3.1.1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开放单位应制定年度设施开放计划,
报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并抄送环保部门。有条件的开放单
位可以适当调整增加开放的频次,并区分常规类、专题类等开放类别。
3.1.2 开放计划中可包含:确定开放具体时间,包括报名信息发布时
间、报名截止时间、正式参观时间等;确定开放内容,包括开放设施
名称、数量、简介、功能、作用等;确定接待规格,包括接待范围、
接待能力、接待频次、接待参观时长等;拟定接待计划,包括讲解及
引导、场地布置、参观路线、便民设施等;拟定前期宣传计划,监测
(检测)单位可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进行宣传,也可由
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部门、环保部门、社会团体等机构牵头联系
媒体进行开放活动宣传;拟定应急计划,如预约参观人数较多时应适
当增加开放次数,制定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等。
3.2 活动准备
开放单位需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人员组织和培训、开放设施准备、
安全防护措施准备、宣传品准备和宣传动员。
3.2.1 人员组织和培训
根据接待计划确定讲解员、引导员等有关人员数量,开放单位应
对讲解员、引导员等人员进行培训和现场演练,讲解员需经本单位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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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开放设施准备
开放的污水处理设施要确保运转正常,并且排除运行中可能出现
的安全隐患,生产运行数据应真实准确。
3.2.3 安全防护措施准备
开放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措施,保证参观者在活动中的安全。开
放的污水处理设施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危险源标识、安全出口、安
全警戒带等。开放单位应在危险区域加装防护栏,采用地面引导线指
示参观者在安全区域活动。开放单位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安全帽、
防护服和救生衣等安全防护用具。
3.2.4 宣传品准备
开放单位可制作系列宣传品:制作宣传手册适当配发给参观人
员;录制宣传视频,现场播放或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信息平台推送;
充分利用开放单位已有的宣传设备,如大屏幕等,播放宣传影像。
3.2.5 宣传动员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宣传工作,利用网站、媒体等信息
平台,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地点、内容、报名方式、行程路线等信息。
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和渠道宣传报道公众
开放工作情况。
3.3 活动实施
3.3.1 报名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开放一般采取报名预约的方式,公众开放活
动前,开放单位应组织好报名工作,在网站、媒体等信息平台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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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内容、地点、参观要求以及报名方式、报名开始和截止时
间、可接待的人数、报名需填写的信息。
开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要求个人或团体在预约时如实填写
来访人员信息表,同时对来访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提供资料不全
或资料虚假的人员,可以拒绝其参观申请。
开放单位根据审核情况及自身接待能力确定最终的参观名单,并
在网站、媒体等信息平台上公布。对于通过信息审核的人员,开放单
位应将开放日程安排通过微信、短信或电话等方式进行告知。
3.3.2 开放实施
公众来访当日,开放单位应填写来访信息登记表,用于记录公众
来访信息。
参观前,开放单位应对来访者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签订安全承
诺书,明确安全责任。明确来访者参观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不可妨
碍设施正常运行。
组织参观时,开放单位应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参观的组织引导,如
发放参观证、安全检查、指引、维持秩序、保证安全等。发放必要的
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救生衣、防护耳塞等。
现场参观结束后应设立提问交流环节,为参观者现场答疑解惑。
3.4 总结反馈
3.4.1 反馈调查
开放单位应采取问卷、微信留言、邮件等形式进行开放活动效果
反馈,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不断改进与提高,使城市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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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开放活动得以持续有效地开展。
3.4.2 总结评估
开放单位应对公众开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查找
问题,整理保存相关材料,将开放活动照片及总结报送主管部门并抄
送环保部门。
3.4.3 舆情跟踪
在开放活动之后,开放单位应积极关注公众对开放活动的反应,
关注舆情,主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3.5 保密要求
3.5.1 当涉及商业机密或自主产权信息时,开放单位可以设置屏障遮
挡,用示意图、原理图等形式代替,并说明情况;不宜拍照、录像的
部分,需设立标识并说明情况。
3.5.2 当媒体或非营利组织参观时,开放单位应进行告知,其发布信
息应以开放单位确认的信息、数据为准,不得泄露开放单位涉及商业
机密或自主产权的信息。
3.6 异常情况处理
3.6.1 设备(仪表)发生故障或信息显示错误时,应在故障设备(仪
表)旁设立明显标识,提示设备(仪表)故障或信息错误。
3.6.2 因行程安排冲突时,开放单位应提前规划,采取错峰、错时等
方式,妥善解决问题,尽量不要取消既定的计划安排。如遇突发情况
不具备开放条件时,开放单位应及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并公布下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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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可开放的时间。
3.6.3 开放时如遇到紧急情况,开放单位应按照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
织参观者安全撤离,及时向公众公开突发情况及解决措施。参观中如
果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保证参观者的人
身安全。事后进行事故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3.6.4 开放单位应向公众明确,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需要在监护人的陪
同下参观。
3.6.5 开放单位应有舆情应对预案,妥善应对设施公开过程中产生的
不利舆情。
4 设施开放的管理
4.1 开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开放设施的监督管理,
明确开放单位向公众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开放单位的检查和考
核。
4.2 环境保护部门应搭建社会公众、志愿者和城市污水处理单位交流
沟通的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鼓励社会公
众、志愿者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公开的义务讲解和其他工作。
4.3 开放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公开
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参观制度及管理规定。
4.4 开放单位应在每年做预算时,提前预留相应预算,确保开放活动
能够扎实、长期开放。
4.5 开放单位应对开放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场所进行定期巡查,发
现设施存在故障或隐患的,应及时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