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1污水系统应包括收集管网、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处理与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 3.2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纳 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实现厂网一体化 建设和运行。
3. 3.3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规定,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 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 3.4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标 后排放。
3. 3.5污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外来水进入的措施。
3. 3. 6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 不应设置化粪池。
3.3.7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 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